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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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方案范文

2024年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方案范文

2024年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方案范文【引言】____年是我国执法体系改革的关键时期,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____年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科技化建设,优化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着力构建具有科学、规范、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行政执法体系。

【一、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1.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体系,明确行政执法的基本准则、执法程序、执法方法和执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执法行为一致性和规范性。

2. 完善执法指南:根据不同行政执法领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执法指南,明确执法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

3. 强化执法培训: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定期培训机制,确保执法人员始终保持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知识。

4. 加强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行为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进行追责,对违法行为严重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1. 建设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整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协同性。

2. 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支撑,推动执法信息化应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水平。

3. 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加密和数据备份,防止信息泄漏和数据丢失。

4. 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申诉渠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查询和申诉投诉平台,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便捷的行政执法信息查询和申诉渠道,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三、推行行政执法科技化手段】1. 推广使用执法科技装备:加大对行政执法科技装备的投入力度,推广使用无人机、智能摄像头、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和科技水平。

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执法责任制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体制改革,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律执行机制,提高执法效果和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阐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以期实现执法效果的提升和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二、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建立健全的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部门的执行能力和行业形象,加强执法监督和权力制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原则:科学公正、权责明确、依法执法、规范行为、监督制约。

三、实施路径(一)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制度规范,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二)提升执法部门的能力: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提升,建立健全的人员选拔、评价和考核机制。

(三)完善执法规范和流程:建立标准化的执法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公正和透明。

(四)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确保执法责任的落实。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建立公众参与执法工作的机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推动执法信息公开。

四、实施方案(一)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明确执法部门的权责和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加强执法机构的组织构架和管理体制建设。

(二)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能力提升:组织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提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建立健全的人员选拔、评价和考核机制,推动执法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三)建立执法规范和工作流程:制定标准化的执法规范和工作流程,明确执法行为的程序和要求。

加强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公正化和透明化,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四)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依法查处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职渎职现象。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规范行政执法的对策和建议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把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而政府行政执法的规范化问题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具体利益,我县近年来在规范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1、部分执法主体资格不够合法,人员素质不高,影响整体形象。

部份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不懂法律,不懂业务,文化素质不高,特别是相当数量的协助人员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现有水平不能胜任执法工作。

有些人员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态度较粗暴,常会引起相对方心理失衡和强烈不满,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有的不能以身作则,执法人员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的形象。

2、执法人员主体多头复杂,存在着互相推诿的现象。

行政执法行为种类繁多,执法主体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基层各个执法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然而目前基层有些部门怕承担责任,互相推诿。

一宗土地案件涉及多个违法现象形成土地部门和城建部门的行政执法互相扯皮,致使此类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往往会引发上访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行政执法行为方面1、基层特别是镇一级依法行政存在不作为和作为不及时现象,群众诉求渠道不够畅通。

随着群众法制观念的提高,政府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等行为中的不作为、不敢作为或不及时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例如我县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山林权属、土地补偿争议等案件的前提是必须提交乡镇政府的行政裁决书,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镇政府地方对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等的受理调处,采取推诿、拖延不予办理的方式,造成当事人纠纷无法走上诉讼程序;有的对一些应予处罚的案件如对农村违法建房,采取包庇、袒护、不予制止和纠正或者差别对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2、执法程序不合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调查取证不规范,存在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现象。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人大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是行政执法的主要监督形式,其成效关系到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行政成果的维护。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应该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程序,监督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依法监督,应当依人大监督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人大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的经常性监督职责,使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法可依,有效防止行政执法失范行为的发生。同时,贯彻实施人大监督法,有利于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等执法现象,真正提高执法者本身和监督执法者的法律素养。
人大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最具权威性,但却缺乏可操作性。表现为:对于人大进行行政监督的内容和途径,立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种可行性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弱化,使得人大的监督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力度。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淡薄。一方面,有些群众的诉求找不到合适的监督渠道,群众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逐渐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传媒对行政执法监督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时有偏颇,没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构建分工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要使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需要从社会各个层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将检查机制落到实处,强化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完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要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与备案制度,严格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要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要完善社会协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加人民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推动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

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权责明确。

在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上,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责任分工,确立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和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注重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的决策权、执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二、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分析能力和数据支持,确保政府决策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分析。

其次,要加强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

三、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时,应追究责任,并适时进行问责。

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问责制度的建设,推动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公务员具有对内对外问责的能力。

同时,在问责机制中要注重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问责权力。

四、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

在行政监督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监察机构,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在审批方面,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

同时,要建立行政监督和审批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是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建议

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建议

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建议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建议近年来,行政执法问题在社会中愈发凸显,这不仅给公民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困扰,也对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法治建设。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1.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在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至关重要。

为此,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以及沟通技巧等,以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

还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进一步增强其责任心和执法能力。

2. 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完善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

应加强立法工作,修订和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明确执法的范围、权限和程序,以避免执法行为的滥用和不当。

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合法性和公平性。

还应增加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建立举报渠道和投诉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3.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信息化建设在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应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实现执法信息的共享和统一管理。

还应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先进设备,以确保执法行为的记录和监督。

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提高执法效能,减少执法错误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

4. 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在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过程中,应加强对执法决定的公开和解释,向公众提供充分的执法信息,使公众能够了解执法依据和具体程序。

还应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建立舆论监督机制,以促使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和依法行事。

总结回顾:本文针对解决行政执法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做法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做法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做法
以下是一些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做法:
设立独立的执法机构:合理划分执法权力和职责,并独立设立执法机构,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这可以减少行政部门过度干预执法,提高执法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强化法治意识: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水平和专业素养。

建立健全执法规范,明确执法程序和责任,推动执法行为依法规范化和规范化。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建立内部纪律检查机构和举报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外部监督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受权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加强信息公开和权益保护:执法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执法信息,提高透明度和公开度。

同时,加强对市民权益的保护,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公众对执法行为的不满和投诉。

推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测和评估,对执法绩效进行考核,
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国执法挑战和问题。

通过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提高执法部门的国际影响力和专业水平。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现实挑战与路径探索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现实挑战与路径探索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现实挑战与路径探索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综合行政执法在各个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依法动用多种执法权力,进行统一协调、综合治理的执法行为。

在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现实挑战,例如权责不清、执法标准不一、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探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现实挑战,并提出路径探索,以期在深化改革中实现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一、现实挑战1. 权责不清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职能,但在现实中,各执法部门之间往往存在着权责不清的问题。

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职责交叉重叠,出现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成本浪费等问题。

2. 执法标准不一由于各个执法部门制定的执法标准不一,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一致性。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同一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被认定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给企业和公众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感。

3. 执法效率低下由于综合行政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职能,执法程序繁杂,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公众的负担,也使得执法结果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受到了影响。

二、路径探索1. 健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的综合执法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职责和权力边界,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情况。

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机制,实现执法工作的统一协调。

2. 统一执法标准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统一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依据,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3. 提高执法效率利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加强执法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素质。

4.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转变政府的监管方式和管理思维,实现政府的服务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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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路径王应强(南阳市法学会,河南南阳473056)摘 要: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项制度创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责任政府论和行政职权本位论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

纵观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制度的缺失、程序的紊乱、权责的模糊、监督的缺位等是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要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贯彻执行,必须从思想认识、行政立法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964(2008)0420060204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继续深化依法行政的一条重要路径。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权无责的现象,不仅削减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使民众与执法人员产生了极大的对立情绪,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政府施政的公信力。

因此,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1]31,对于完善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行政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不仅具有普遍的实践意义,而且具有引领未来的理论导向作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执法的需要不适应我国的行政立法长期坚持“先试行后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的原则,其优点和弊端都是显而易见的。

行政立法与其他立法活动一样,都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先制定一些单行的法律规范,适用一段时期后再根据客观需要予以不断补充和完善,使之与社会的发展相一致。

然而,这种相对稳健的立法模式对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来说,却未必是最佳的选择。

就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而言,其首要任务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分解和细化,即将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解到相应的执法主体,拟出执法目录,制定出具体的执法目标,使其责任到人,各司其职。

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行政执法中急需的一些法律规范如行政程序法、行政征收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合同法等仍处于“千呼万唤难出来”的状态。

如此,在没有法律规范本体存在的情况下,分解、细化执法责任就成了“无米之炊”。

(二)行政程序规则混乱导致行政执法无序行政法上的程序是一种法定化了的程序,当某种行政行为的程序一旦被法律规范认可之后,就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和拘束力。

这种确定性和拘束力不仅为双方权利(权力)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而且为判定合法与否树立了标尺。

而事实上,我国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中都普遍缺乏现代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一般规定,致使行政程序立法未能在明确的法律原则指导下进行,《行政程序法》难以在短期内面世,直接影响了单行法律法规中行政程序的制定和实施。

即便是已经存在的行政程序法规范,也大多是内容散乱,不成体系,加上其程序规范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严重削弱了行政程序的控制和约束作用,造成行政执法活动的混乱和无序。

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对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十分普遍地存在着。

突出表现为: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不履行法定送审、报批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解释或自行制定补充规定,对违反程序的行为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由于行政执法所采用的程序大多是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的,主观性大于客观性,难免会在部门利益驱动下造成一系列的程序壁垒,最终阻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实施。

(三)行政责任制度没有严格界定对行政执法的责任予以明确而严格的界定,其间接目的是增加执法人员心理的“痛苦指数”,加大违法行政的经济成本,其直接目的是为了减少或避免行政违法行为。

然而,在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下列问题:其一,职责范围无明确界定。

迄今为止,有关行政责任的原则、构成要件、表现形式等问题都还处于探索、争论时期,尚无统一标准,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其二,权力责任关系不对等。

按照“权责对等”理论,授权者委授的权力与责任应当一致、均衡,即根据授予权力的大小,确定其相应的责任。

我国在行政管理上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而直接面对社会事务并对社会事务产生作用的是管理层和执行者,行政首长只负有名义上的“责任”,却无法对具体实施的过程进行直接和有效的跟踪与监控,即使出现违法后果需要承担责任,也很收稿日期:2008206224作者简介:王应强(19622),男,河南南阳人,南阳市法学会副会长、副教授,河南省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行政法研究。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Xinyang Nor mal University 第28卷 第4期 2008年8月 (Phil os .&Soc .Sci .Edit .)Vol .28No .4Aug .2008容易推托其责。

其三,缺乏过错责任追究制。

过错责任追究就是对违法者给予不利的法律制裁,是违法者承担责任的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岗位规范不明确,对不按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办事的执法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规定模糊,导致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

(四)监督机制缺乏体制性制约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之分,从体系和网络上看不可谓不健全,但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一种理想化状态,实际执行并非尽如人意。

首先,内部监督虚化。

行政系统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虽为最直接简洁的监督,却由于集团利益的共同一致性,使得这种监督流于表面形式,极易产生“官官相护”的集团腐败,追究执法责任无法真正落实。

其次,缺乏司法监督。

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不少人主张行政执法责任制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司法权不宜介入到行政权中去。

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从理论上说,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与救济应当是最为有效的”[2]278。

从实践上看,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错案追究制,大多也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确认其无效或予以撤销后才得以实施的。

所以,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

再次,缺乏社会制约。

无论是民众还是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公共信息资源的享有程度远远不及行政机关,他们至多能够对于涉及个体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监督,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执法制度和整体运行状态往往不甚明了,在很大程度上也阻滞了他们依法监督的积极性。

(五)执法中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任何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可能导致违法。

“这些条件包括实体要件合法、操作程序合法和时间要件合法等三个方面的诸多条件。

这些条件是执法行为生效的要件,缺乏任何一个要件,执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不管出发点是否正确,都是无效的,都要被撤销”[3]41。

现实执法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主要有:一是超越职权进行执法。

有的行政机关越权查处自己无法定权限的案件(包括下级机关超越级别管辖权查处本应由上级机关查处的案件,此地行政机关超越地域管辖权查处本应由彼地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行政机关超越事项管理权查处本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案件)等。

在经济领域,有的行政机关违法干扰企业人事权、用工权,插手企业干部的任免事项,或者干扰企业的投资立项,越俎代庖进行服务和协调,或者利用行政优势垄断市场,扭曲市场竞争秩序。

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有的执法人员不讲客观公正,在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主观随意性较强;有的执法人员甚至大搞权力经济,通过行政执法权力进行“寻租”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三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有些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甚至曲解有关条款“为我所用”,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旧法作为新法、将废止法作为实施法、将普通法作为特别法、将下位法作为上位法来适用。

四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却重实体、轻程序,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在行政方式上,如该制作决定书而不制作,用口头方式代替书面方式;在执法步骤上,如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在执法顺序上,如举行听证不是在做出处罚之前,而是在已经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在法定时限上,如行政复议机关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导致当事人不断上访或缠访;等等。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路径(一)强化学习和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效能与质量,取决于自身对相关法律政策的认识及执法技能的高低。

如果缺乏有效性的学习和培训制度,执法人员单靠执法实践是很难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的。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首先要吃透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

对所有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在上岗前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文件,并对学习结果进行严格的测评,确保文件精神入耳入脑,使大家认识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中所蕴涵的价值取向,主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亦即治官、治权,这就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价值含义”[4]。

真正在内心树立法律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观念,从而铸造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其次,要建立制度化的培训机制。

一方面,在单位内部,要建立和实行常态培训制度,有计划地针对本行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执法实际,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实行“岗位考试制”,对考试不合格者,暂停其执法资格,强制其离岗培训,直至培训合格方可上岗执法;另一方面,要与相关培训机构或高等院校建立稳定的联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固定时间的调训,通过专业机构的专业培训,来增加和丰富他们的业务知识,以提高其行政执法的实践能力。

(二)加强行政立法,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任何制度公平而有效的实施,有赖于立法本身的完善。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应当是行政立法先行。

首先,要按照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行政立法活动应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部门的权力,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实现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

除按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以外,还应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或审查,非经备案、审查、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其次,要提高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化、公开化程度。

人民群众不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而首先应该是立法的积极参与者。

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需要建立和完善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的制度。

如建立草案提前公布制,使特定主体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发表对特定立法事项的意见;将听取民意作为行政立法的必要程序,否则可宣布无效;设置专门的立法咨询机构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立法进行专门的咨询和答复;等等。

因为,“不断增强的公民参与通过发展公民与政府间新的沟通渠道并保证对政府的监督,来增进政府以及公共管理者的责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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