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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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规〔2011〕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共印50份—2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监控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污染物自动监控。

第三条污染物自动监控是指通过自动仪器设备对工业企业的排放污染物进行实时、连续、准确的监测和数据记录,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监测点设置第四条工业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监测点的设置方案。

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监测点应涵盖主要排放口、重要生产设施和敏感区域等位置。

第六条监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定位准确,能够反映排放情况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二)覆盖范围广泛,能够全面监测工业企业的排放情况;(三)利于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四)和环境监测网络相连,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第三章监控设备和技术要求第七条工业企业应配备适合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一)精确度高、稳定性好,能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浓度;(二)数据传输可靠,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三)具备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四)具备数据存储和备份功能,以备查验;(五)安全可靠,能够适应工业生产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工业企业应定期对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其能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数据管理与报送第十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对监测到的污染物数据进行记录、备份和存储。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报送的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应包括监测点位置、监测时间、污染物浓度等信息,并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有关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工业企业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工业企业存在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数据异常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知工业企业进行整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苏环规[20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2.12.19【实施日期】2013.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工作,提高社会化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管理活动,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实施社会化运行;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实施社会化运行,也可由排污单位自行运行。

第五条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的公开招标工作。

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其余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科技标准机构会同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控等部门对在我省开展社会化运行的单位进行年度管理考核,并负责组织从事现场运行维护单位和人员的相关培训;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监控机构部门负责对社会化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自测自报、社会化运行单位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监督考核。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 镇江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扩展标准(试行)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与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

本标准规定了上述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过程及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允许扩展其它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

本标准主要针对于满足《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的数采仪与上位机的通讯格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中部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16706-199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GB/T19582-2008 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HJ 525-2009 水污染物名称代码HJ/T 212-2017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53-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HJ/T 354-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HJ/T 355-201口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最新修订版)EIA RS-232C 数据终端设备与使用串行二进制数据进行交换的数据通信设备之间接口《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安装、运行技术规范(试行)》《江苏省废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与数采仪通讯协议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3.1 累积流量读数Cumulative flow reading指流量计上总流量的读数,在流量计未被清零的情况下等于自安装之日起到读数时间时排放的流量总和。

3.2 斜率和截距slope and intercept指在线仪用于由吸光度值(或电压值)计算测量结果的工作曲线中的斜率和截距。

3.3 中间测量值median measured value在线仪由吸光度(或电压值)通过工作曲线计算得出的污染物浓度。

3.4 指示值indicated value即最终测量值,指在线仪通过测量并最终显示在仪器上或传输给上位机的污染物浓度,通称为测量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3.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和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4.负责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比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5.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自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6.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定期考核;7.负责制定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8.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9.负责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提高环境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定义和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通过自动监测设备、仪器等对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和数据采集。

其范围应涵盖各类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可能产生污染物排放的单位。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运行(一)设备选型企业应根据自身污染源的特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自动监控设备。

设备应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准确测量污染物的浓度、流量等关键参数。

(二)安装要求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真实反映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安装过程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线路连接正确、防护措施到位。

(三)运行维护企业应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故障处理。

三、数据采集与传输(一)数据采集自动监控设备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和精度采集污染物排放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数据传输采集到的数据应及时传输至环保部门指定的监控平台,传输过程应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数据丢失或篡改。

四、数据管理与应用(一)数据存储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系统,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二)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污染源排放的异常情况,如污染物浓度超标、排放量突增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数据应用数据应作为环保部门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可为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提供参考,帮助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监督检查(一)企业自查企业应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环保部门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数据真实性、维护记录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用于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健康。

二、监测要求(一)自动监测仪器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型号,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安装在污染源设置的位置,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二)自动监测仪器应进行日常校准、维修保养和定期检定,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三)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操作和监测数据的完整性。

(四)污染源应通过自动监测系统上传数据至环保部门指定平台,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管。

三、监管要求(一)环保部门应建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监管平台,对监测数据进行全过程监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法排放行为。

(二)重点行业企业及重点污染源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汇报自动监测数据,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监管效果的实现。

(三)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排放行为严格执法,形成对污染行为的威慑作用,保障公共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四、惩罚措施(一)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和未按照规定上传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源,环保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对于违法排放行为,环保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对重点污染源实行限产、停产、取缔等措施。

五、附则本办法由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自动监测技术是指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物联网技术,对特定领域或对象进行动态监测的一种技术手段。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方面,自动监测技术可以实现污染物的实时监测和数据的自动处理,为环保部门提供有效监管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的维护。

自动监测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污染源排放水平的真实表达,也可以提高管理部门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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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监理[2001]61号
现将《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附: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监控信息传输设备和的排污单位。

仪、SO2自动监测仪等用于自动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运D 在线监测取得防治设施。

其选购、安装和日常运行维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装置已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省重点污染源还应与省厅监收监测监测相对误差合格率须大于80%。

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自动监控装置测得的数据、资料,不得作为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确保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行,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水平,强化环境管理和监理工作,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实施对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督管理,确保其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办法。

第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环保部门远程监控设备组成的完整系统。

第四条:以下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一)年排放污染物占当地污染负荷70%以上(二)列入省、市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三)省、市、县环保部门确定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单位(四)处于环境敏感地区或者引发过环境污染纠纷的排污单位。

前款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自动记录仪(简称"黑匣子")、COD 在线监测仪、自动采样行效果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须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

其中,CO 仪和流量计须安装在《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规范》规定的排污口处。

第六条:自动监控装置应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标准,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书或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产品认定。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属于排污单位污染由排污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八条: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正式使用前,须通过当地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人员参加的验收。

验收要求如下:
(一)自动监控装置选用、安装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

(二)自动监控控中心联网。

(三)自动监测仪已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规范》制定总量监测方案其验需进行不少于三个生产周期的比对监测,比对符合以上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装置所取得的监测验数据、资料,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合格的,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经环境保护行环境管理的依据。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每月进行不将有关资料报环保部门备案。

进行。

染治理设施。

其主控装置的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运行与管理资料。

准确性实施监督检查。

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单位应对所辖区内自动监测仪每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在接到排污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照有关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行为的;
控装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行为。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装置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并建立台帐,确保其正常运行,同时还(一)自动监测仪操作人员应按《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测仪需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规范》中比对监测的要求少于一次的自检。

出现不正常运行或故障情况,应随时进行自检。

(三)按有关要求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流量计、自动监测仪等进行年检。

(四)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监测报告制度》要求上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或发包的方式将自动监控装置交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运
营,但须事先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于事后第十一条:自动监控装置维修、停用、闲置、折除或更换,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自动监控装置因突发性原因停止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在3日内补报书面报告。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而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装置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自动监控装置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期间,排污单位须按非自动监测的要求进行排污总量监测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动监控装置实施监督管理,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本地区自动监(二)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装置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组织对自动监控装置正式使用前的验收。

(四)负责本行政区内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调试和日常监控管理,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提供相应的系统(五)受理排污情况报告和核定排污监测数据(包括总量监测数据),对自动监测仪监测结果的(六)对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按管理权限,各级环境保半年组织一次监督检验。

每次监督检验要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全过程比对监测。

其比对监测相对误差合格率必须大于80%。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装置确需维修、停用、闲置拆除或更换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排污单位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单位自动监控装置因突发性原因停止运行的电话报告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答复并督促排污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按规定应安装而拒不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装置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第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拒报、谎报排污情况的;
(二)故意不正常、不规范使用自动监控装置,致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有本办法第(四)拒绝或妨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动监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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