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确认的过程。
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土地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一、确权范围和对象1.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土地及其他所有权形式的土地。
2.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地主体。
二、确权程序1.调查摸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主体情况等信息。
2.依法登记:对农村土地主体进行登记,由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登记。
3.听证公告: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需要在村级、乡镇级公示一段时间,公告期过后进行听证。
4.确权认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依法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并向权属人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5.补偿安置:对于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确权政策1.保护农民权益:确权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确权,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2.保障环境和资源:确权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土地资源要加强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整治农村土地问题。
4.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确权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发展。
四、确权机构1.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登记认定等工作。
2.相关部门:协助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管理、人口和资源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技术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技术方案一、引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措施。
本文旨在介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技术方案,包括确权流程、技术手段、数据采集和处理等方面,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确权流程前期准备:前期准备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的第一步,包括资料收集、技术手段选择和队伍组建等。
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收集相关土地资料,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属证明等,以便了解农村集体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权属情况。
同时,需要选择适用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包括GIS技术、RS技术、GPS技术等,以便进行土地数据采集和处理。
此外,还需要组建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工作队伍,负责具体的调查和测量工作。
宣传发动:宣传发动是在农村范围内进行宣传,让农民了解确权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
通过宣传发动,可以让农民了解确权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意识,同时也可以解答农民的疑虑和问题,消除农民的担忧和困惑,为后续的调查和测量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界线确认:界线确认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界线进行确认和标定,确保权属的准确性。
在界线确认过程中,需要查清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确定土地的界线和范围。
可以采用GPS技术、地面调查技术等手段进行界线确认和标定,确保权属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土地数据采集和测量,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情况等。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需要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和工具,包括RS技术、GPS技术、地面调查技术等,对土地数据进行采集和测量。
采集的数据包括地形地貌、土壤类型、水文情况等,以便进行后续的数据处理和分析。
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是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GIS、RS、GPS 等技术手段的应用。
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需要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数据拼接、数据滤波等处理,以便进行后续的建库和应用。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c02102e87101f69e31958e.png)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流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指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明确化,为农民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以一个农民的视角,描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流程。
一、农民意识觉醒农民首先需要认识到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宣传教育、政策解读等形式,农民了解到土地确权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集体讨论决定在农民的村民大会上,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行土地确权。
村民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意愿,进行投票表决。
如果通过,村委会将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工作。
三、村庄调查摸底村委会将组织工作人员对村庄的土地进行调查摸底,包括土地面积、利用情况、农户情况等。
通过摸底调查,为后续的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四、农户申报登记村委会将组织工作人员到农户家中,进行申报登记工作。
农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户口簿等。
工作人员将根据农户提供的材料,填写相应的申报登记表格。
五、权属确认在农户申报登记完成后,相关部门将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核实农户所申报土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如果有问题,将进行复核或调查。
六、土地确权证颁发经过权属确认后,相关部门将颁发土地确权证。
这是农民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农民应妥善保管土地确权证,以便日后使用和交易。
七、土地流转管理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管理自己的土地。
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租赁给他人。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土地权益保护农民在土地确权后,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保护。
如果有人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监管。
通过以上流程,农民可以获得自己土地的确权,保障自己的土地权益。
土地确权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农民的土地确权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是农村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进行明确,确保农民合法使用土地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确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主体,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权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
二、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包括耕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等,确权的对象为农村集体成员,其中包括村民、农民合作社等。
三、权属保护:农村土地确权后,农民的土地权属得到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或剥夺。
确权后,不得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确保农民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政策合理使用土地。
四、确权手续:农村土地确权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确定土地的权属、面积和用途等。
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测量、划界,并编制土地确权登记簿册。
五、公示公告: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期为30天,并且要把确权信息公告在村委会、乡镇政府
等公共场所,确保农民知情权。
六、依法赋权:农村土地确权依法进行,确保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权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确权结果需要及时通知农民,并发放确权证书,确保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的实施,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确权,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收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同时,农村土地确权也有助于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

土地确权若干规定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合法权属确认和登记的过程,其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土地确权的若干规定: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拓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途径,为土地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确权主体:1.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民参与土地确权的工作。
三、确权内容:1.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
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颁发土地使用证书,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3. 农田线、界碑:确定农田线和界碑,明确农民的土地范围。
四、确权程序:1. 参与确权登记的公民是免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农民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配合登记工作的开展。
3. 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果应当公示,确权结果一经公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确权保护:1. 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土地使用权人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同等的权益。
2. 土地确权后,禁止违法侵占农民的土地,对侵占土地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对于确权过程中的虚假登记行为,应严肃追责。
六、确权效果:1. 颁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合法经营行为。
2. 土地确权为扩大农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综上所述,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举措,相关规定旨在明确土地权属、规范土地确权程序以及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土地资源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核心内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规范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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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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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014年4月24日在蟠龙镇,镇政府会议室召开水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会,参加会议人员及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贵州第一测绘院、蟠龙镇、金龙村干部),会议确定蟠龙镇金龙村为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试验点。
金龙村共有八个村民小组,约718户。
4月25日—4月29日,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贵州第一测绘院及蟠龙镇、金龙村干部进村摸底调查,逐户确认户主姓名及宅基地使用面积。
在调查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1、外买商品房已办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户口还在本
村是否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只要属于本村农业户口没申请过农村宅基地即可申请。
2、假说一家人只有100m²已分户分三户,这确权办证时
是在这100m²基础上分三户办理,还是另外两户有权
重新申请宅基地。
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以前办证时只有几十平方,可现在超太多,确权办证
时按以前的平方还是现在的平方。
3、本村村民跨村修建,在本村没房屋。
4、房屋超过农村最大宅基地标准,但已是多年的老房
屋,确权发证按多少平方。
5、一户人有多处房屋在本村,确权几个。
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本人在外,确权四至时,由村委代签还是必须本人。
解:不能代签,只能由委托人到司法部门办理公证委托才能代签。
7、房屋是早期修建,后期户口转入居民户口。
解:房屋所有权还是属于你的,不过土地使用权至你房屋灭失为止。
也就是说对该房屋,你不能进行重建、加建、改建等。
当然,法律规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确认,如果没有进行过登记的,你就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了
8、房屋过大分户在儿女名下,可儿女未满十八岁。
解: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
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