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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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细则

集体土地确权细则

集体土地确权细则一、确定权属归属1.1 对集体土地进行权属归属的确认,应当以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历史用地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1.2 权属归属的确定应当确保公平、公正,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1.3 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果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二、界定权益边界2.1 集体土地的权益边界应当明确,包括土地面积、四至、界址等信息。

2.2 界定权益边界应当依据土地登记簿、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

2.3 权益边界的界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发证程序3.1 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公告、登记等步骤。

3.2 申请确权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权属证明材料和其它相关资料。

3.3 确权登记后,应当颁发权属证书,作为土地权属的法定凭证。

四、确权争议处理4.1 对于确权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果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2 确权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

4.3 确权争议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更新土地登记簿。

五、确权资料保管5.1 确权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完整。

5.2 确权资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归档,方便查阅和管理。

5.3 确权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失。

六、确权工作监督6.1 确权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透明。

6.2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确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3 确权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确权费用承担7.1 确权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调查、测绘、登记、发证等费用,应当合理分摊。

7.2 确权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7.3 确权费用应当及时结算和支付,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确权法律责任8.1 对于在确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word精品文档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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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1.1 目的和任务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1.2.1 法律法规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19]第6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19]第2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19]359号)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1.2.2 技术规范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19)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2019]第36号)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9)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19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9]57号)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60号)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28号)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9〕146号)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9〕234号)11、《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03号)13、《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14、《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19)1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91)1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CH/T 2019—2019)1.3 工作范围和比例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和《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自然资发〔2019)X号)、《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完整、统一、多用途能满足登记要求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成果和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建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结合现实,安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措施,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流程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流程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流程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又称“三权证”,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证明。

获得该证明,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主要流程如下:
1. 土地测量登记。

由村集体组织对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明确土地边界,并制作测量档案。

2. 确定承包方。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承包方。

一般是本村农户或家庭。

3. 制作承包合同。

村集体与土地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4. 申请登记。

村集体将测量、承包等資料,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

5. 发放承包证。

县级土地部门审核通过后,向土地承包方发放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 确权公告。

在乡镇范围内公告确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 证书归档。

承包证由土地承包方保管,副本由村集体和县级土地部门归档留存。

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也有
利于农村土地的统一规划管理。

此证明还可以为农民提供融资担保。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1、确定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制定明确的工作任务;
2、根据有关规定充分梳理收集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法规、资料,形
成确权登记工作依据;
3、建立起确权登记的系统工作机制,制定详细的登记程序;
4、完善集体土地登记系统,建立土地登记档案,提供确权登记现场
操作;
5、建立完善的登记表格,做好部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者信息登记;
6、执行土地行政权责令限期补办土地所有权证书,整体推进集体土
地确权登记工作;
7、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公正客观,采取有效措施核查确定土地所有权,严肃违规行为;
8、落实相关政策,明确土地证书签发权限,做好土地登记信息的公
开通报工作;
9、正规建立土地登记监控机制,定期对登记信息进行更新;
10、积极配合社会,进行对登记信息的宣传普及,加强对社会的日常
督办。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调查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调查方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调查方法作者:张汀媛来源:《农业与技术》2016年第10期摘要:为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依法开展,规范统一相应的工作流程和调查方法是必要且重要的。

文章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件为参照结合实践工作总结归纳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和调查方法,以期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调查方法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5321421 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动员、资料准备、技术培训4个版块。

其中组织准备指的是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成立相应的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来指导工作;宣传动员则是针对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了解不足的问题通过各种途径如广播宣传、村干部访问等来宣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以此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为后续工作奠定稳固基础;资料准备则是收集第2次农村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基本农田调查数据库、农村集体土地以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村民据点分布资料等;技术培训则是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相应的法律制度和作业技术,以此来保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践不会出现偏差。

2 申请登记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够依法进行,因此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到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镇国土资源所领取对应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写,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上交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镇国土资源所。

3 土地权属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中土地权属调查环节包括土地权属状况调查核实、界址确定、绘制草图、填写调查表等内容,对土地权属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将其按照一定的要求制定成调查表,为后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高重要的数据参考,例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资料和土地权属调查表结合相关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审核,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够进行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一、工作流程1.准备工作阶段:-组织编制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范围、内容、资金预算等。

-宣传政策法规,向农民解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义和相关权益。

-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明确各个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

2.信息收集阶段:-进行现场勘查,收集农村集体土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利用状况等。

-调查农民的土地权属情况和争议状况,建立土地确权登记的数据库。

3.归户调查阶段:-对农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农户的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和权益状况。

-向农民宣传土地确权登记的政策,确保他们的主动参与。

4.数据核实阶段:-对收集到的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核实,比对与现场勘查结果是否一致。

-对现场发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

5.确权登记审核阶段:-依据收集到的数据,组织专家对土地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并制作农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

6.发证阶段:-将农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对无法办理确权登记的农户,进行解释和反馈,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1.完善信息收集机制:-建立土地确权登记的数据库,包括土地基本信息、权属信息、利用状况等。

-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方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加强农民宣传教育:-开展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土地确权登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权益。

-向农民解释土地确权登记的程序、流程和所需材料,并解答他们的疑问。

3.做好农户调查登记工作:-依据组织领导的要求,逐户调查登记农民的基本情况和土地权益状况。

-制定调查登记表格,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建立专家审核组,对土地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5.规范发证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并制作农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

6.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集体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发证工作;**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

二、基本要求(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统一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保管。

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所保管。

本次发证要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属单位确权发证。

对于村改居后的社区,人均农用地低于0.3亩的,该社区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发证是本次发证的重点和难点。

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1. 本次宅基地发证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发证成果,并对原有的成果按统一的要求进行核查和审验。

凡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直接换发新证;凡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换发新证;凡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应申请重新登记或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

2. 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是: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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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它相当于身份证,其他证相当于“工作证”。

我们现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给农村集体土地办“身份证”,每块土地还要编号相当于身份证号码。

整个(行)有关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宗地为基本单元申请土地登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提出申请,其中“一村一组”或“多村一组”的以村民小组申请,“一村多组”的以联组(自然村)申请,具体操作是:(1)村民委员会根据政府通告内容向本村所辖的村民小组下发土地登记通知书,村民小组长收到通知后,小组法人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名,以示通知已收到。

(2)村小组长到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办公室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制作统一表格),填好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到乡“三权”发证办公室,时间定在12月精心整理20日前提交。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也就是谁使用谁申请。

因省里正准备研究出台农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的有关规定,所以这块工作先放后一步,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待省里的规定出台后,再全面铺开这两个项工作。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其他乡镇的,在土地座落里把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填写清楚,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起(12月20日)上报乡“三权”发证办公室。

(四)地籍调查阶段。

1(1)组3-5(2)(3)(4)(5)15(6)查,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划界原则:(1)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

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2)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确权应尽可能全面考虑各方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此阶段的工作,坳里乡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的组织协调工作十分重要。

外业调查组和带路指界人是这一阶段工作的关键,必须落实好。

(五)权属审核阶段。

①初审:审核申请书、申请登记项目、权属证明、调查结果等,提出确认情况及初.步意见。

②复审:重点审核土地来源的合法性、界址、面积的准确性,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初审合格,提出处理意见。

(六)公示公告阶段。

对审核后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结果分乡(镇)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告,进一步征求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有关权益者意见,保证登记审核的准确性、可靠性。

公告时间为15-30天。

(七)登记发证阶段。

1、注册登记:权属资料和调查成果通过审核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好土地登记审批表,外业调查人员签署初审意见,县(市)国土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2、颁布土地证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证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并载明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址和土地面积。

颁证人对领证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确认无误的,向领证人颁发证书;领证人同时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名。

(八)资料归档阶段。

(不具体列举)(九)检查验收阶段。

以井冈山市为单位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自查、初检,合格后由吉安市级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核查,合格后,以吉安市为单位,申请省级验收。

总之在整个程序中,要以技术单位为骨干,乡(镇)村委组织协调为关键,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积极工作为基础。

各自的工作职责主要是:1、技术单位的职责:地籍权属调查,影像底图判读,实地测绘勘丈,宗地制图,面积量算,分类汇总,表格填写,收集资料,建立数据库等。

2、乡(镇)村委职责: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权属调查带路指界,带路指界签字盖章,初审公告等。

3、市集体土地发证办公室:组织协调,宣传培训,权属调处,权属审核,制作发证,资料整理,自查初检,申请验收,汇总上报,总结表彰等。

总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尤其是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需要占去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不能立竿见影。

在坳里乡的试点工作也是一个发现问题,探讨解决问题,为我市全面铺开此项工作积累经验的一个过程,因此,需要在座的同志们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做到合理安排,环环相扣,相信在坳里的试点工作一定会在取得经验的同时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破凉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根据中央、省、市、县各级各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通过依法确权发证,严格保.精心整理护耕地,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发证。

运用全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并发证到村民委员会。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

查清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

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等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吴维。

1234.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审查工作,以村镇建设服务站为责任主体,负责准确、全面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四、工作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0月25日至31日)通过召开动员会,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1.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县城关国土分局按照二调数据库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各村之间所签订的权属协议书,经镇、村核对无误后,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审批表,上报审批。

.2.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

全面开展并完成全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每个村以300户左右为一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由3人组成,分别负责测量、登记、绘图、测算等业务工作,相关村民小组的组长或党员负责召集、带路和指认工作,相关责任片村干负责组织协调。

每个调查工作组在现场要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宗地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写宅基地审批表,相邻宗地的土地权利人双方指界签章。

经镇、村认定土地来源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3.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由县城关国土分局依据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勘察、绘制宗地草图,量算宗地面积,填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表,并进行四邻签章,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完成上报审批。

(三)补缺补差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31日)对集体土地三权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解决的由镇、城关国土分局、村联合进行商定,确实难以界定的由城关国土分局请示县局予以裁定,同时对所有发证资料进行规范建档,整理上报。

五、工作原则(一)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尊重集体土地所有权三类主体并存的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签订了权属协议书的,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镇农民集体,没有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二)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1.登记原则(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精心整理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7(8(9)2(1(2(3(4(5(6(7(8(9(10)厕所、猪圈、牛栏、晒谷场等生活生产附属用地不纳入宅基地确权登记范围;(11)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1.登记原则(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批准文件确权;(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

1982年2月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

1982年2月至1986年12月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

1987年1月以后占用地,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但镇、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

(4)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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