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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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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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细则,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的目的、原则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土地权属确认、土地界址标志的确定和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等。

1.3 定义本细则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农村土地确权: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属,依法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2)土地权属确认:通过调查核实,确认农民的土地权属归属。

(3)土地界址标志确定:在土地纠纷较多的地区,通过勘界、测绘等方法,明确土地界址标志。

(4)土地权属证书:依法发放给农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第二章:土地权属确认2.1 资料查阅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向农民及相关单位征集并查阅与土地权属有关的资料,包括土地契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协议等。

2.2 居民调查土地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土地量、使用人、使用方式等,以确保土地权属确认的准确性。

2.3 审查核实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民所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对疑点较多的土地进行现场调查,以确保土地权属确认结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土地界址标志确定3.1 勘界工作土地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纠纷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土地勘界工作,以确定土地界址标志。

3.2 测绘工作根据土地勘界结果,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委托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工作,绘制土地权属界址图。

3.3 公告公示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社区、村委会等公共场所张贴土地界址图,并通过官方媒体进行公告公示,以确保土地界址标志确定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土地权属证书颁发4.1 申请材料农民可以向土地行政部门申请土地权属证书,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

4.2 审查核实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对农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基础信息进行查验,确保其真实有效。

4.3 颁发证书审查核实无误后,土地行政部门应当向农民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并在土地权属证书上加盖公章。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1.确定土地权属:确定土地权属是农村土地确权的首要任务。

首先要明确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界限,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土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集体所有土地。

对于已经承包经营的土地,要进行土地入股或股份合作制度,将土地确权于股份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确定合理承包块: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根据农户的实际经营能力和家庭规模,确定合理的承包块。

承包块的大小应该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户的实际需求,既保证农民的权益,又兼顾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土地利益分配:确定土地权属和承包经营权后,要明确土地的各项权益,包括耕种权、转让权、抵押权等。

同时,要建立土地利益分配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益能够合理分配给农民。

4.土地凭证发布:土地确权完成后,应该及时向农户发放土地凭证,详细记录土地的权属信息和承包经营权信息,确保农户能够依法使用、流转和经营土地。

土地凭证的发放还可以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5.风险评估和保障措施: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要进行风险评估,预防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特别是对于涉及土地流转、抵押和转让等复杂交易的情况,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护土地权益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6.监督管理和法律保障:土地确权工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土地确权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要强化法律保障,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确权提供法律支持。

以上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一些具体细则。

通过土地确权,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加明确的土地权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村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同时,土地确权也可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产权制度建设,为农村发展提供基础和保障。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_细则_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_细则_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土地确权方案,仅供参考!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

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

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范本农村土地确权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法律地位,明确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您了解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细则,以下是一份大致范本,供参考:一、土地确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

2. 基本原则:土地确权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依法依规、依靠群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主体和范围1. 主体:土地确权的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 范围:土地确权范围包括农田、林地、草地、水域等农村土地资源。

三、土地确权的程序和方法1. 确权程序a. 准备工作:组织相关调查研究,制定确权方案。

b. 权属确认:明确土地的权益归属,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c. 使用权确认:确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保障土地的稳定使用。

d. 公示和审核:组织公示,并进行审查、核实土地确权信息。

e. 签订确权协议:确权对象签订土地确权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f. 颁发确权证书:依法颁发土地确权证书,作为土地确权的法律凭证。

2. 确权方法a. 实地调查:通过对土地实地调查,确定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信息。

b. 文书审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证据和合同进行审查。

c. 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相关农民的申诉和建议。

四、土地确权的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1. 权益保障a. 保障土地所有权: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保障土地权益。

b. 保障土地使用权:确定土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c. 补偿安置:对于因土地确权导致的农民土地收缩或流转的,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置。

d. 法律维权: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和监督机制。

2. 风险防范a. 防止滥用权力:严禁以任何形式滥用土地确权的权力,确保确权过程的公正、公平。

农村土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土地确权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土地确权法律规定

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平时我们都听说过农村⼟地确权这个词,⼟地确权是指⼟地所有权、⼟地使⽤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地确权法律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农村⼟地确权按什么标准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政策⽂件以及地⽅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产⽣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地利⽤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全国⼟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宗⼟地的权属、界址、⾯积和⽤途(地类)等,按照统⼀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积进⾏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积进⾏确权登记。

其⾯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地登记簿和⼟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积标准重新进⾏确权登记。

相关法律依据《⼟地法实施条例全⽂》第七条依照《⼟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地单位的⼟地使⽤权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使⽤权有偿使⽤合同约定的使⽤期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地登记机关注销⼟地登记。

《⼟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民政府⼟地利⽤和⼟地管理情况进⾏督察。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有哪些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在农村地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和农户自愿承包经营的耕地等,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明确土地权益归属的过程。

实施农村土地确权是我国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实施细则:一、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二、确权范围: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等。

2.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确权主体: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确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2.农户:主动申请确权登记,提供相应的资料。

3.相关部门:对确权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以保证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确权程序:1.受理申请:农户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确权登记。

2.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审核农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并核实其土地权属情况。

3.测绘土地:对确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量和界定,并确定土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4.公告公示:将测绘结果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登记颁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确权登记完成。

五、确权保障:1.土地权属:确权后,农户对土地享有明确的权属,可以依法自由流转、承包、经营和担保。

2.产权保护:确权后,土地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应的土地经营方式。

3.禁止侵占:确权后,不得侵占、占用农户的土地,保障农户的土地权益。

六、确权效益:1.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统筹管理,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和产出。

2.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确权后,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推动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

3.增加农民收入:确权后,农户可以自由经营土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确认的过程。

对于中国农村来说,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土地利益等复杂因素的存在,农村土地确权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敏感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并加强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一、确权范围和对象1.确权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土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农民个人土地及其他所有权形式的土地。

2.确权对象:确权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用地主体。

二、确权程序1.调查摸底: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主体情况等信息。

2.依法登记:对农村土地主体进行登记,由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收集相关登记材料并进行登记。

3.听证公告:土地权属登记的结果需要在村级、乡镇级公示一段时间,公告期过后进行听证。

4.确权认定: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依法对农村土地的权属进行认定,并向权属人发放土地权属证书。

5.补偿安置:对于存在争议的农村土地,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土地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确权政策1.保护农民权益:确权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平合理的确权,防止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2.保障环境和资源:确权过程中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对一些敏感和重要的土地资源要加强保护,避免不合理的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土地管理:通过确权,可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和整治农村土地问题。

4.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确权可以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发展。

四、确权机构1.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调查摸底、登记认定等工作。

2.相关部门:协助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包括农村土地管理、人口和资源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3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3篇)

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模版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和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工作,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制定具体细则,以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下面是一个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细则模板,供参考: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了保障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和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定义1.农村土地确权: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使用权和权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工作。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农村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3.农户:指农村的自然人家庭户,包括农民、农村劳动力等。

第二章农村土地确权的组织和工作流程第四条农村土地确权的组织1.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设立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3.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乡镇政府代表等参加。

第五条农村土地确权的工作流程1.任务部署: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任务分解和下达,明确责任单位和个人。

2.数据收集: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收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权益的相关数据,包括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等信息。

3.确权登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组根据数据收集结果,进行实地核查,并将确权信息录入统一的土地确权登记系统。

4.复核核实:相关部门对录入的土地确权信息进行复核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土地确权证书发放:经复核核实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组向农户发放土地确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权和权益。

第三章农村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要求第六条数据收集要求1.相关部门应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收集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权益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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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
对于农村土地确权,农民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
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

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

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

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

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

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
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

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
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

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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