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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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修定稿) 2014年10月8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根据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4〕37号),凡土地已经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地到户,个别情况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乡级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即只登记农户承包地面积不确定地块位置,农户凭借确权到户的土地承包面积(股份)分享土地收益:一是村组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或实行临时承包的耕地;二是人均耕地少、已列入城镇建设规划范围、不适宜确权确地的城中村、城郊村;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给新增人口补地人均土地面积较小、不适宜分户耕作;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到期或者未发包的荒山、荒沟、荒滩、荒丘。

此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已成方连片流转、地界不清,经流出承包地的农户同意,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土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有哪些

土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有哪些

⼟地确权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有哪些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地承包⼈对其依法承包的⼟地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定处分的权利。

为便于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掌握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现就如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退耕还林⼟地的登记1998年第⼆轮⼟地承包后,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颁发林权证,不再列⼊这次⼟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只在登记簿中登清。

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承包地,若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地的承包⼈进⾏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登记转让承包⼟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村民⼩组经民主协商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

双⽅或⼀⽅村民⼩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股、抵押等⽅式流转的⼟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得给受转让颁发⼟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原⼟地流转合同约定。

⾃⾏开垦耕、⾃留地、园地本次暂不进⾏确权登记。

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

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不得以农民外出务⼯经商⽽影响承包⼟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法联系的外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承包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

按当地习惯计算⾯积的承包地登记对以前使⽤标准亩折合⾯积、按产量折合⾯积等⽅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积与实际⾯积差异较⼤,可以按实际⾯积进⾏登记,但保留长年产量折合⾯积记录。

对于扣除树荫、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

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地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登记,维持原来每户承包合同不变,不增不减,多出的地仍然记在原户头上。

按实有⾯积确权登记,并把原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权证登记档案中。

⽔冲沙压⽆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有⽔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困境及制度完善——以金坛市为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困境及制度完善——以金坛市为例

的取消和政 府农业补 贴的发放 , 土地流转 收益 的不
断上升 , 一轮承包 的农户开始要求收回原土地 , 要求 土地确 权 。( 3 ) 部分农 民二 轮延包 时分到 承包地 , 之后 又退掉或撂荒承包地 , 现在 回来要 地 , 但地 已被
有原先代租 、 代种的土地 , 多年后原土地承包者又要 求 收 回, 形 成较多 纠纷 。( 2 ) 土地流 转缺 乏有效 的
然有 近 9 0 % 村 民拿 到 土地承 包证 , 但 仍有 l 0 %左 右未拿到土地承包证 。( 5) 土地承包关系经常调整 。 如对 “ 近5 年来 , 您 承包的土地调整过 吗?” 进行 问
户 土地承包权实施 物权保护 , 但现有 法律对农 民集
体 成员资格不 明确。而到 了村社 内部 , 农 民对集体
卷调 查 , 情况如 下 : 金城镇 J C村 7 . 5 %选择 “ 做过大 幅度调整” , 2 2 . 5 % 选择 “ 小调整过 ”; 朱林 镇 X T村 2 6 . 0 9 %选 择 “ 小调整过 ”; 朱林镇 C X村 1 1 . 1 1 %选
择“ 做过大幅度调 整” , 3 3 . 3 3 % 选择 “ 小调 整过”; 直
问题 , 直接影响着土地承包确权 的落实 , 制约着农 民 土地权利 的实现 。主要表现为 “ 人地矛盾” , 即人多
影 响了城 乡一 体化 发展 中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正常
流转 。

地少 、 人少地多 、 有人无地 、 有地无人 , 在苏南 地区主

目前 农村土地 承包确权登记 的困境
要表现为 “ 人多地少 ” 。由于 土地价 值 的上升 , 人多
地少 , 农户 不认可现 有土地承 包关系保持 稳定并长

在农经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采取的主要做法的探讨

在农经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采取的主要做法的探讨

在农经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采取的主要做法的探讨摘要: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村集体,农村工作繁琐、复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关系着农民切身利益。

通过土地测量和权属调查确认,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建库工作,完成农户调查成果及发证材料的扫描入档工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套打工作,有效解决农村土地“四不”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土地流转1引言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也是开展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获得土地收益权的重要举措。

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土地承包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更新不及时、矢量数据严重缺乏等问题的必要措施。

通过土地测量和权属调查确认,按照农业部和省农业厅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建库工作,完成农户调查成果及发证材料的扫描入档工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套打工作,有效解决农村土地“四不”问题,并将成果数据与省、市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无缝对接。

2土地流转与抵押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既包括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包括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通过流转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政策推动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由点向面铺开,贷款对象从单纯的种植承包大户向合作社、龙头企业拓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精神,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便捷有效的抵押凭证,2014年,部分县市以乡镇为试点,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对流入土地面积10亩以上,剩余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自愿申请,村、镇初审,农业局审核后,由县政府统一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方面,其影响国家和农民群众的利益都非常大。

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对策和方案,下面就该问题进行浅谈。

问题原因:首先,农村土地资源分散、权属不明确是影响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原因。

其次,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经济开发水平不够直接相关,市场运作方式比较落后,农民对土地的知情度不高,缺乏土地的投入、保障及监管机制,过多的农村被征地拆迁也加重了土地问题。

对策与方案:其次,健全土地确权制度是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的关键。

在实行土地确权过程中,需要合理安排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对土地私有化的行为。

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土地确权相配套的保障制度,包括土地使用权交易机制、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制度、土地保护与治理等。

在此基础上,需要建立土地权属确权的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资源信息,加强与地方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

建立一套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流转和抵押等规定,检测和制止各类非法行为。

进一步提升农民对土地知识的掌握,加强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土地所有者的合作,制定能够促进土地资源高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最后,加强对土地征用、土地流转和拍卖等土地交易过程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经济运作秩序,防止不法分子从中谋取利益。

同时,加强农村土地的科技开发和技术配套,培育和推广新的农业种植和经营技术,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不仅仅是当下的问题,更是一个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解决农村土地确权问题需要逐步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加强农民土地知识教育、建立完善的土地问责机制等。

我国应该从国家政策、法规创制的层面上入手,通过合理的措施和方案解决该问题,构建稳定有序的农村土地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市场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土地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国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找优化路径。

一、土地确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多样在农村地区,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流转不规范、地界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属争议频繁发生。

一些土地的归属存在多个主张方,各方之间难以达成一致,给确权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测量技术和标准不统一土地测量是确权工作的关键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采用的测量技术和标准存在差异。

有的地方使用传统的测量工具和方法,精度较低;而有的地方则运用了先进的卫星定位和测绘技术,但数据处理和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误差。

这使得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难以保证,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质量。

3、农民参与度不足部分农民对土地确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他们认为确权只是政府的工作,与自己关系不大,或者对确权的流程和政策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参与。

此外,一些农民在确权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诉求未得到充分满足,对确权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4、确权工作经费紧张土地确权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测量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资料整理等。

但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难以保障足够的工作经费,导致确权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停滞的情况。

5、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但在土地确权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和具体,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和空白。

这使得在确权工作中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依法解决问题。

6、档案管理不规范土地确权工作会产生大量的档案资料,包括土地调查登记表、权属证明材料、测量数据等。

但一些地方在档案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如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保存不妥善等,容易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影响确权工作的后续查询和利用。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遇到了不少问题,但这并不妨碍它在发展中取得浩大的进步。

以下是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以及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一是集体土地管理权未得到充分运用。

在落实土地确权工作中,集体土地管理权是重要的,但有时却被只重视所有权而忽略。

这已经影响到集体土地的征收、调用和者管理,增加了土地确权的难度,因此,应加强对落实集体土地管理权的工作,确保集体土地有序和合理管理。

二是权属确认难度较大,历史信息缺乏。

集体土地的确权,有时受到历史信息不足及记录混乱的影响因而变得棘手。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权属人提供完整的资料和资料越多越准确,以便于正确确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因此,应加强完善历史信息的搜集,利用现有的技术工具确认权属,多举一反三,减少确权时间,提高确权效率。

三是动产登记和衡量资料缺乏所致。

动产登记和衡量资料是土地确权中不可缺少的,但是因缺乏这类资料而使确权过程变得艰苦。

因此,应加强搜集衡量资料、动产登记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充分利用公安技术手段,确定新建登记技术及地理空间信息,确保土地确权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是宗地分割前后不统一的政策环境。

有时,随着土地改革,法律法规也发生了变化,导致宗地分割前后存在政策环境不统一的情况。

这给原有宗地分割形成的习惯和临时政策的基础生变的可能性。

因此,应宣传政策,解释新法令,统一该地政策环境,消除政策环境不统一给土地确权带来的混乱和影响。

以上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改革,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优化农村土地管理结构。

土地确权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力量,以实现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稳定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现代农业科技2021年第1期农村经济学摘要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土地确权工作是我国农村工作的重点。

该项工作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障农民权益,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配置。

目前,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处于结束和收尾阶段,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确权工作情况的调查整理,阐述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意义;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739(2021)01-0264-02DOI :10.3969/j.issn.1007-5739.2021.01.097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宋立本(大连交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辽宁大连116028)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又是重中之重。

2013年1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按照国家要求,此项工作在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各级相关部门和技术单位的通力合作、村委会及村民的支持配合下顺利推进,目前处于结束或收尾阶段。

本文根据农村土地确权的实际工作情况,分析了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1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1.1保障农民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土地确权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关责任模糊不清的状况,有利于农民深入了解土地的性质、用途,提升农民保护耕地、高效集约用地的意识[1]。

一经确权颁证,农民就牢牢把握对土地的使用权益,避免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有利于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1.2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土地确权使得产权清晰,提升土地承包人和受让人的经营信心,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加快土地规范流转的进程,扩大集中经营和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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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遇到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作依据)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有关问题解答

(仅供参考) 一、开展登记的任务是什么?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因地制宜。按照试点地区的土地承包现状,缺什么补什么,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3

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五)注重实效。充分利用现代空间信息技术,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将农户承包地成图、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六)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记?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

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鉴于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予登记。村民整体“农转非”。因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或城镇建设征地,村民已全部享受征地农户安置政策,转为非农户籍的,不管村集体的土地是否全部被征用,不再确权颁证。 四、如何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采用什么手段测量?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农办 国务院法制办 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 4

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据此,对于承包方之间没有地界纠纷、承包方在土地面积问题上未向发包方提出异议的,可用调绘方法确定承包方的土地面积和空间位置,以减少登记费用。对于已开展规模经营、承包方之间无地界标志的,以二轮承包底账和承包合同为依据,逐户确定四至,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测或调绘明确空间位置。 五、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依据省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2]2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对实测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登记。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延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关于农业部印发的登记试点工作规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只有承包地实测总面积,如何填写问题,如果承包方的实测面积为合法所得(如按照合法程序通过的次地折标准亩),应当将实测面积填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但是,一些 5

试点地区为避免因分地人口相同但土地面积有差异所引发的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标出合同面积不标出实际面积或者调绘面积。如此做的理由:一是实测面积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多出的面积来源合法性不能保证。二是按二轮承包面积登记多数群众认可。三是按二轮承包面积登记能够保持社会稳定。四是按实测面积登记多出二轮承包面积的那部分不是合法取得的土地不能收归集体。五是按实测面积登记容易引起人地矛盾。建议农业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修改,增加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一栏。 六、如何明确共有人,是以农户家庭人口登记,还是以参加承包的人口登记?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按农户户籍信息填写。主要指农村家庭现有的家庭成员。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七、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二轮承包时有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如何解决?对承包时分配不公的,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如何解决? 关于在二轮承包时有资格但没有获得承包地,现要求承包土

地的,如何解决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之规定处理。如无上述地源,如不能依法调整土地,只能通过流转办法解决。对于承包时分配 6

不公,现在群众要求调地的,如何解决问题,首先,由乡(镇)政府或者发包方做不当得利人的工作,向其讲解《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劝其将非法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如不当得利人拒不交回,由发包方提请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请求认定发包方与不当得利人所签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返还不当得利。待依法收回土地后,再由发包方依法发包给无地或者少地人口。但是,目前存在着法律障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为二年,《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如超过了仲裁、诉讼时效,其要求返还土地的请求可能不再受法律保护。

八、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原始资料缺失的怎么办? 承包户遗失原二轮承包合同、证书或合同、证书破损严重无法使用的,按原二轮承包登记清册记载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发证。二轮承包土地登记清册漏落,农户有合同或经营权证的,按合同或证书记载内容予以登记确权;农户没有合同或经营权证的,召开二轮延包时村两委班子负责人、发包小组成员、参与分地村民(代表)等参加的会议还原二轮延包实施情况,建立二轮土地承包台账。 九、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 7

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农管发[2012]27号)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十一、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十二、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8

十三、土地二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登记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延包时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登记。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十四、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登记。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登记。 十五、对农户开垦的土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在依法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如果未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则不予登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仍由开荒户耕种。 十六、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土地能否登记? 农户侵占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是依法所得,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进行登记。对这部分土地,由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收回发包,或暂时维持现状。 十七、土地二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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