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政策?下面店铺整理的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供你参考。
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一、不可随意翻修房屋和在规划区之外建房房子破旧、出现裂缝或者是灾害导致的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翻修的,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审核批准,而且在建房的时候也不能修建三层以上的楼房,三层以上需要专业的施工队才行。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翻修房屋审核也不是这么简单就能通过的。
二、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房屋国家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各地地形不一,宅基地面积稍有差别,房屋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暂不处理;房屋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将会被重点清理了。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多出的房屋和面积不可用于建房土地确权快结束了,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所以多出来的房屋是需要回收的,更不能私自建房。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依法异地建房和小面积超占所得的宅基地,如果说你不是本村地方人员,但是却经过了相关的批准,在本村申请获得了宅基地,并且建造了房屋,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宅基地也是不会被收回去的。
现在农村当中还存在一种现象,一些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超出了宅基地的面积,比如说申请的宅基地是一百平米,但是却建造了超过一百平米的房屋,对于超出的这一部分是应该予以拆除的;不过如果超占不足一间房屋,那么可以暂时不被拆除,等到后来必须要拆除或者是要翻建房屋的时候在拆除。
现在有一个现状就是农民在城市买房不容易,在农村建房也不容易,希望国家能够对于这个现状尽快的做出改善,让农民朋友过上更加安稳向上的生活。
农村建设是大事,可是撤除房子对于农民朋友来说也是大事,如果能从农民朋友切身利益来考虑,多一些人性化的规则,保证农民朋友的住宅权益,这才是农村建设的含义。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农村房屋在确权过程中,有部分的房屋要被回收,或者是那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拆除的,特别是那种未批先建的建筑,但是有以下五种违章建筑不会立即拆除,暂列缓拆范围,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农民虽然违法建筑,但是一旦拆除农民就没有房屋居住,并且建筑面积小于住房困难标准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2.一户多宅,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通过分户处置的,分户之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3.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保留的农业施舍,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支持农业发展。
4.没有土地证的工业产房,可以被列入可再开发范围,并且可以补全证明。
5.性质不是很严重的房屋周围的附属建筑,这种房屋只要不占用公共面积和影响周围邻居利益的,都可以不拆除。
以上违章建筑虽然不会被立马拆除,但是也会陆续的被处理,所以咱们在修建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以免以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时候,因为是违章建筑不能获得安置补偿,这个是得不偿失的。
2017年河北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2017年河北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与一些基本原则息息相关,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河北省土地确权最新消息,2016河北省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规定如下:2016河北省最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解读一、2016年河北省土地确权最新消息:目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总体进展良好,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
截至目前,全省建制镇政府所在地共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万宗(面积万公顷),发证率为%。
乡政府所在地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万宗(面积万公顷),发证率为62%。
为加快工作进度,河北省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设定了时间表。
今年8月底前,完成建制镇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整理工作。
乡政府所在地,9月底前完成80%地籍调查,10月底前完成全部地籍调查及入库,12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及成果上报。
2015年3月底前完成40%村庄地籍调查,按月递增10%,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村庄地籍调查及入库,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覆盖。
近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议。
会议强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省委副书记、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副省长沈小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改革的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迫切需要、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7]40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3【实施日期】2017.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3日大连市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大委办发〔2014〕1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32号)精神,在基本实现全市660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全市70万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工作,争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有序操作。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等工作,并做好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有效衔接,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

国家土地确权最新政策,2017土地确权新政策Q1:农村土地确权国家有什么政策下面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与政策。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2017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解读

2017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解读2017年农村土地在两会上有什么相关的政策,农村土地又有什么新的消息。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两会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两会关于农村土地的政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亦指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农垦、集体林权、国有林场、农田水利、供销社等改革。
同时,“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三农”,必须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
一边是改革,一边是法治,这些新部署、新思路,成为今年全国两会热议的话题。
在此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带来了《关于确立土地经营权法律地位的建议》。
杨小平希望借助“两会”契机,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杨小平表示,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纵深推进,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由于很多农民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就收不回来,导致了土地弃耕、撂荒现象的发生,土地资源占有与利用严重不对称。
加之,“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土地碎片化普遍存在,制约了农业规模化经营,严重影响了稀缺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杨小平所在的金融行业,对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的需求更是迫在眉睫。
目前,在现实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着重考虑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变现能力以及发放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能力。
“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
”杨小平道出了背后原因,“归根结底是存在法律障碍。
”迄今为止,我国规范土地权属的法律包括《宪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这些制度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农民在农村最关心的是什么,那肯定是土地了,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收入来源,是农民的衣食父母。
2017年又是改革的关键一年,那么要问2017年让农民最关注的土地问题是什么,毫无疑问就是农村土地确权了,土地确权对农民的好处是有目共睹的,农民肯定都积极配合,农村土地问题繁多,当然有的能确权,有的是不能确权的,我们就一一讲解哪些不能确权,应该怎么处理呢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六、农村土地复杂,很多不规范,很多村里宅基地面积超出国家标准,超出的部分,肯定是要回收。
七、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可买农村土地,早在1999年的时候就已经不给予城镇居民宅基地确权了。
这个肯定是要收回,甚至处罚。
八、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这个大家都知道,国家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这也是影响土地确权的一个重大因素。
农村农民宅基地的问题复杂,国家对农村的改革艰难,所以,出台很多政策,让农民看到实惠,给农民真真正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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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下面带来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相关文章,一起来阅读了解下吧。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土地确权具体细则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
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
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
同时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
因此小惠了解到,国家在土地确权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
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
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
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
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
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1、承包面积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
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
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
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
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
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
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惠农时贷在这里提醒给我农户朋友,观察下目前是自家土地是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哟,比如有些朋友举家搬迁的,对于土地该如何处置可以尽快进行调整哦!另外认为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确权的土地改革会给农村经济带去活力。
在商业化目标的推动下,农村土地与农村金融联系越来越紧密,农村金融将直面农户和小微企业,而土地或许会在农村金融体系面前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新政策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六、农村土地复杂,很多不规范,很多村里宅基地面积超出国家标准,超出的部分,肯定是要回收。
七、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可买农村土地,早在1999年的时候就已经不给予城镇居民宅基地确权了。
这个肯定是要收回,甚至处罚。
八、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这个大家都知道,国家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这也是影响土地确权的一个重大因素。
农村农民宅基地的问题复杂,国家对农村的改革艰难,所以,出台很多政策,让农民看到实惠,给农民真真正正的实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