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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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1].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成都市总工会成人社办发〔2012〕186号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2〕7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12年5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1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使用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规范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险种,是否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

(三)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包括是否有使用童工现象,是否违反禁忌劳动和“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包括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重点检查用工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是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 2 -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苏人社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进-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工伤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工伤保险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法院、法制办、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工伤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伤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工伤认定政策把握尺度,研讨交流工伤认定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协调解决在制度运行和工伤认定鉴定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强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对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事故案情事实不清或存在疑点的,应实地调查采集、核实证据;对医疗诊断证明描述的伤情部位不完整或不清晰的,应要求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入出院记录、手术治疗情况等完整明确的伤情部位诊断证明;对申报材料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确认因果关系后,依法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三、规范《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情部位的表述。

《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部位应准确、详细、全面反映工伤职工各部位具体伤残情况。

对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的,要把伤情部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以人体大的器官或系统如手外伤、头部受伤等笼统表述伤情部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情形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遇有管辖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行为,杜绝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现象,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就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之前已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不再清退。

二、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乡居保待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7.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
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落实专项工作方案的情况总结请于2023年1月15日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在推进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和反馈。

附件: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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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对不规范、不合法的劳务派遣行为予以全面整治,切实净化劳务派遣市场,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企业用工、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的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对我省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我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具体内容如下:1.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苏人社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局,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现就改革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引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制造强省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二、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三)稳妥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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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函[2016]2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
项检查的通知
(苏人社函〔2016〕2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劳动保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15日至7月29日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对近期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破产重整、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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