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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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论少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恢复性司法模式
因此 , 一种较 传统 司法模 式更 理性 、 是 更具建 设性 的 司法模 式 。
11 恢 复性司 法模 式 注重社 会 关 系的恢 复 .
恢 复性 司法模 式 注 重被 破 坏 的 社会 关 系 的恢 复 , 张恢 复 犯 罪人 与被 害 人 、 罪人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关 主 犯
1 恢 复性 司 法模 式
恢 复 性 司 法是 指 通 过刑 事 司 法活 动 。 力恢 复 犯 罪行 为 所造 成 的 犯 罪人 与被 害 人之 间 、 罪 人 与 社 努 犯 会之 间被 破坏 的不 和谐 关 系 . 弥补 犯 罪行 为给 被 害人 和社 会 造成 的损 害 的一 种 司法 模式 。恢 复性 司 法模 式改 革 了传统 司法模 式 消极 的 事 后惩 罚 的观 念 。 重视 对长 远 利益 的考 虑 . 张建 立 新 的积极 的社 会关 系 。 主
系。这不仅意味着犯罪人可能获得被害人原谅的机会 。 更意味着其可能获得被社会重新接受的机会 。同
时, 由于 恢 复性 司法 模 式所 形 成 的罪犯 悔 罪机 制 . 以促 进罪 犯 从认 知 到情 感 的社 会 化 , 进 罪 犯 与社 会 可 促
的 内在 融合…. 对被 破坏 的社会 关 系 的恢 复能 够 更加 有效 地预 防犯罪 的 再次 发 生 . 防止 了 由于 法律 的 过 也
收稿 日期 : 0 6 0 一 1 20—5 l 作者 简 介 :徐 兴 俊 (9 1 )男 , 18 一 , 江苏 海 安 人 , 东 政 法 学 院 刑 事 司法 学 院 2 0 华 04级 刑 法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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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通纺 织职 业技 术 学 院学 报 ( 合 版 ) 综
分 干预和 监禁 对犯 罪 人所 带来 的 “ 污点 遭遇 ” “ 签 效应 ” 和 标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
一、提出并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全国性法律框架
恢复性司法制度是涉及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必须建立符合国情的全国性法律框架,由此可以为全国各地提供指引。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重视法律的完备性,实施完整的刑事司法体制,以期构建和谐社会。

推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应当从机构建设的角度出发,通过提出和落实恢复性司法制度,建立起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高效、权威的框架。

因此,在全国建立基本的恢复性司法制度法律框架是必要的,以便各地在统一的框架下,解决犯罪的补救措施,更好地提高犯罪的预防率,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二、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法规规定
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规规定,把恢复性司法制度定位为法定的治安管理模式,具体提出法律制度和实施条件,明确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遭受犯罪损害的当事人,均可以选择施行恢复性司法制度,推动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立,可以针对不同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类型,分别颁布法律法规。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1. 引言1.1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美国是一个多元化和复杂的社会,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但少年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少年犯罪的高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比如家庭稳定性问题、教育资源不均衡、贫困和社会排斥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从而触犯法律。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少年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争议。

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模式对于少年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较大,但对于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缺乏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这往往导致了一些问题少年再次犯罪的情况。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惩罚和恢复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辅导和帮助那些有潜力改过自新的少年,从而实现社会的更好治理。

【字数:253】1.2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点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将犯罪视为对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关注犯罪者的责任感和改造可能性。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者被要求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进行道歉和弥补的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解和修复。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包括强调社区参与和合作、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权利、重视犯罪者的改造和责任承担、注重社会和解和修复以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对社会和解的促进。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犯罪者视为孤立的个体,倡导着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法实践。

在治理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以帮助少年犯重建社会联系,理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和解的过程来实现自我修复和社会再融入。

1.3 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国际上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应贯彻和体现这一理念。

恢复性司法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

恢复性司法最早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产生发展起来的。

直至今天,从国际范围来看,在该领域中的实践也是最为成熟的。

可以说,恢复性司法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具有天然优势。

一、恢复性司法:渊源、概念及国际发展情况“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是“舶来品”,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美国学者巴尼特(R.Barnett)。

其含义可以解释为,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之回复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状态。

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关系中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加害人与社区的关系、被害人与社区的关系、社区的凝聚力以及国家秩序等。

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及受犯罪影响的其他人之间的协商、会谈,使加害人认真悔过并通过负责任的行动来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化解各方之间的矛盾,使已经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整和恢复,同时使国家利益、个人利益、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利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

恢复性司法的最初实践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奇纳市对一起少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也称为基奇纳试验)。

受此案启示,以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被害人)参与、调解、协商、补偿为基本特征的恢复性司法开始在加拿大、英国、芬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广泛运用,并逐步扩展于普通刑事司法领域。

联合国也积极参与恢复性司法实践,并制定了数个决议草案来鼓励会员国家适用恢复性司法。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贯彻恢复性司法的必要性(一)从未成年罪犯角度考察从未成年罪犯这一角度出发,较之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从两个方面来看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相对特殊。

未成年人不管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成长阶段,处于对社会的感知当中,社会经验欠缺,看待事物也不全面。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

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损害了受害者,也损害了犯罪者自身,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恢复性司法逐渐受到关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研究重点之一。

本文通过对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研究,探讨如何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帮助未成年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1.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注重通过修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来解决犯罪问题的司法理念。

与传统的惩罚性司法相比,恢复性司法更注重对犯罪者的关爱和帮助,强调犯罪者的改造和自我认识。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中,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关注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特点和成长环境,建立个性化的帮助计划,促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功的案例。

在某城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帮助计划分为心理辅导、学习技能培训、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

这些帮助计划都是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通过一系列的帮助措施使犯罪者重新认识自己,增强自我责任感,并帮助他们融入社会。

在某个小区,社区居民组织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者帮助小组,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

这些实践案例表明,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是可行的,并且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

尽管恢复性司法下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

由于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特点和成长环境各异,恢复性司法下的帮助计划需要个性化,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未成年犯罪者的家庭和社会支持也是一个难题,因为很多家庭并不愿意接受未成年犯罪者,社会也存在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歧视。

监管和评估制度也是一个挑战,目前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管和评估制度不够完善。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构想论文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构想论文

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几点构想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13-02摘要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司法界推行的一种新的诉讼终结程序,本文将对修复性司法进行简要探讨,通过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使用范围的分析,阐述了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具体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必要性一、恢复性司法的概述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映方式。

恢复性司法强调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调停人)的三方互动,尽量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追求司法的全面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损害、治疗受创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原有的平衡;对犯罪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恢复性司法在传统刑罚体系之外,为犯罪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

二、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一)不应适用的案件: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惩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如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惩罚,不能用恢复性司法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程序。

因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往往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而且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心理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适用恢复性司法。

不利于广泛的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适用案件类型第一,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较轻,加害方和受害方能够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加害方有效地赔偿损失及表示歉意等,取得受害方谅解;第二,过失犯罪。

这类案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加害方和受害方有坐下来面对面谈话的感情和心理基础,行为人也对自己行为持否定态度,容易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问题探究

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问题探究

恢复性司法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适用问题探究摘要:恢复性司法近年来在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兴起,尤其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适用受到了较多关注。

我国部分法院也开始对恢复性司法进行尝试,但在制度的移植过程中却遇到了较多本土化的问题。

本文即通过对恢复性司法的理性剖析,结合法院的实际经验,试探讨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疑难问题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其特征(一)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内涵“恢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巴内特(Barnett)提出,随后被引入到少年司法制度当中,并且成为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被告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来自荷兰的刑法学教授约翰·布拉德介绍说,对恢复性司法所做的最新诠释是:“恢复性司法是重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司法理念,而这一理念只有通过将所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全部吸纳进来的合作性程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

”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项目是“被害人—和解—被告人”项目与“会商”项目。

在“会商”项目中,关注被害人和关注被告人的社区成员均受邀参加会议。

在会议中,他们共同讨论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并充分商讨如何给予犯罪后果以最好的补救。

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在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在于:犯罪不应当被认为是对公正规则的违反或者对抽象的法道德秩序的侵犯,而应当被认为是对被害人的损害、对社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挑战。

对犯罪的反应应当致力于减轻这种损害、威胁和挑战。

纯粹报应性的犯罪反应不仅不能减轻社会的损失总量,无法有效地满足被害人的赔偿需要和促进社区冲突的解决,而且在促进公共安全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论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引入

论恢复性司法模式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引入

未成 年人 犯罪 是长 期 困扰各 国政 府 和社 会 的顽


司 法模 式
疾之一 , 我 国也不例外。未成年人依照我 国《 未成 而根据我 国刑 法第 十七 条 “ 已满十六 周岁 的人 犯 罪, 应 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 ,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 、 强 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 爆炸、 投毒罪 的, 应当负刑 事责任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就包括 了已满十四周岁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 的故意杀人 、 故 意伤
年人 犯 罪在 国外 也 是 一 个 比较 严 重 的社 会 问题 , 针
国内学术 界关 于恢 复 陛司法 概念 的通 说基 本来
源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 运用恢 复性 司法方案 于犯
罪问题 的基本 原则》 的宣 言方 案 , 恢 复性 司法 ( r e —
s t o r a t i v e j u s t i c e p r o g r a m) 包 括 了 恢 复 性 过 程 和 恢 复
2 0 1 4年 2月
湖 北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I n d u s t r i a l P o l y t e c h n i c
F e b., 2 01 4 Vo 1 . 2 7No. 1
第2 7卷第 1 期
被 犯 罪所 破 坏 的社 会 关 系能 够 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和刑事和解制度 , 为建立 我国 正 和重新 返 回社会 , 得到修复, 而恢复性过程则是吸收被害人、 犯罪人 和 未成年人案件引入恢复性模式奠定了法律依据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1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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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关 键 词 :未成 年 人 犯 罪案 件 ;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 区矫 正 ; 科 消 灭 恢 社 前 中图 分 类 号 : 6 D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6 3—0 9 2 1 0 0 3 17 9 2( 0 0) 7— 1 1—0 1
行 刑社 会 化 , 现 代 发 达 国 家 普遍 实 行 的 、 被 联 合 国预 防 与 控 制 犯 是 并 罪 组织 予 以肯 定 和 倡 导 的 体 制 和方 法 。它 是指 司法 机 关 在 执 行 刑 罚 的过 程 中 , 了有 利 于 对 罪 犯 的 改造 矫 正 和再 社 会 化 , 罪 犯 放 到 社 会 环 境 中 为 把 接 受社 区矫 正 , 度 弱 化 监 狱 的 封 闭性 , 织 和鼓 励 社 会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力 适 组 量 帮助 罪 犯 更 好 的 重 返 社会 。 这对 近年 西 方 国家 兴 起 的 以 实 现 正 义 和 重 塑 和谐 为 基 本 目标 的 预 防未 成 年人 犯 罪 的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模式 建 立 起 了
论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恢 复 性 司法 制 度 的 建构
摘 要 :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是在行刑社会 化的国际刑罚趋 势下诞 生的 司法制度 , 一种 中国所逐 步引进借鉴 的与 中国传统法律 思想有 是 定观念契合的国际先进刑 事司法模式。它以恢复正义和重塑和谐 为基本 目标 , 处理 未成年人案件 中表现 出巨大的优 越性 , 未成年 人 在 对 的回归效果极佳。本 文首先结合我 国未成年人犯 罪的特 点介绍 了恢复性 司法制度 , 接着分析指 出了当前司法制度在 处理 未成年人犯 罪方面 的不足之处 , 然后提 出了在我 国建构 未成年人犯罪恢复性司法制度 的建议 。
表 现 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此可改造性大。建立前科消灭 制度 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
2. 区矫 正 社
巨大的推动作用 。许多对未成年人 犯罪案 件适用该模 式的 国家 和地 区, 都取 得 了 良好 的 效 果 。 恢 复 性 司 法 制 度


( ) 复 性 司 法 制度 的 内涵 一 恢
1 纪 以 来 , 国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不 断 增 多 , 犯 罪 的严 重 性 、 9世 我 且 暴
念是 :
社区矫正制度是最 能体现恢复性 司法理 念的典型制 度 , 的科 学运 它 用和正确发展直接决定 着恢 复性 司法制度 的存在和发展。 社区矫正制 ② 度确立于十九世纪二 十年代初 的英 国 , 并逐渐 发展并成 为一项有法 律明 确 规定 、 用 刑 种 多 样 、 适 有专 门 机构 和 人 员 进 行 管 理 监 督 、 关 社 会 组 织 有 参与 、 矫正措 施规 范、 行刑效果较为 完备的法 律制度 , 该制 度在英美 法律 国 家 中具 有较 强 的 代 表 性 , 到 世 界 各 国 刑 事 司 法 界 的 一 致 认 可 和 推 得 崇③。
社区矫正制度确立于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初的英国并逐渐发展并成为一项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刑种多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监督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矫正措施规范行刑效果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英美法律国家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得到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界的一致认可和推3


窒 7— —一
张明辉
( 明理 工 大 学 法 学 院 云 南 昆明 60 9 ) 昆 5 0 3
1 前 科 消 灭 .
前科消灭制度 , 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 宣告或者 被判处刑罚 的人具备
法定条件时 , 由法 定 机关 注 销其 有 罪宣 告 或 者 被 除 刑 罚 记 录 的 制 度 , 视 即 为没有犯罪 , 原定罪记载归零 , 为“ 犯罪记 录” 将 成 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 很 多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主 观 恶 性不 大 , 时仅 因一 时 冲动 或 者 受 教 唆 而 犯 罪 , 有 因
3 圆 桌会 议 .
这 里的圆桌会议不 同与 当前司法界提倡的圆桌审判。它是指有 组织 者促成受犯罪影 响的相关组织和人士 参加会议 , 并由组织者 介绍每一个 参 与者及其与该犯罪的关系和他们参加 的原 因, 然后通过依 次询问被告 人 和被 害人 , 在两者之间需求调和 , 助被告人从 中吸收教 训 , 帮 明确他们 犯罪 的原 因, 明确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和 对罪犯 的期望。它通 过对犯罪 的 多面性展示 , 使的事情在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清晰化。 二、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现状 我 国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 很不完 善, 呈现 出很多缺陷 , 主要
力性 日益突出 , 未成年人犯 罪的高发态 势已发展 成党 和国家高度重 视和 关注的全国性社 会问题 。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观 、 价值 观形成 时期 , 接受 着真 善 美 和 假 丑 恶 观 念 的 冲击 , 反 两 方 面 的 可 塑性 较 大 , 正 面对 复 杂 的 社 会, 一些未成年人 由于阅历少 , 法制 观念淡薄 , 易冲动 , 犯刑法 , 向 极 触 走 犯 罪 。 对 于 未成 年人 犯 罪 , 穿 于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司 法 制 度 发 展 的 历 史 的 贯 基 本 理 念 是 :将 未 成 年 人 从 成 年 罪 犯 中 区 分 出来 , 会 永 远 都 应 该 将 未 “ 社 成 年 人 违 法者 作 为一 个 ‘ 子 ’ 对 待 , 不 是 作 为 一 个 ‘ 犯 ’ 对 待 , 孩 来 而 罪 来 使 他 们 复 归社 会 而不 是 惩 罚 成 为 最 重 要 的 目标 ” ① “ 归 ” 司法 理 念 。 复 的 对 因 犯 罪 行 为而 遭 受 侵 害 的 社 会 的 一 种 修 补 , 从 恢 复 性 司法 制 度 的 内 而 涵 来 看 , 疑 是 适 应 这 种 司法 理 念 的 一 种有 益 探 索 。 它无 恢 复性 司法 制 度 的 产 生 以 对犯 罪 本质 问题 和 刑 罚 功 能 的认 识 转 变 为 基础。恢 复性 司法制度解决刑 事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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