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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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修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修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修订说明创业板推出三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研究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特点,探索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自年月发布以来,在近年的实践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逐渐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披露流于形式、不够深入,年度报告摘要与全文趋同、缺乏针对性等等。

在总结前期监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我会的相关规定,对《创业板年报准则》的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形成了修订稿(以下简称《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

一、文件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创业板年报准则》(年修订)的基本修订思路是针对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做出修改,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在此次修订中,通过投资者座谈会、投顾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充分了解投资者的需求,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披露的重点和详略。

根据与投资者、投顾座谈和问卷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侧重有所不同。

中小投资者要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语言通俗简单,重点突出;机构投资者要求信息披露翔实细致,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背景材料。

年报摘要的主要目标群体是中小投资者,年报全文的主要受众则是机构投资者,根据其不同需求,在修订中做出有针对性的安排,简化年报摘要的内容,提高年报全文披露要求,尤其是董事会报告部分的内容。

同时,在年报全文及摘要的内容顺序排列上,也充分尊重投资者需求,做到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二)突出创业板特色由于创业板公司存在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等特点,普通投资者理解难度加大,因此要求公司在披露核心竞争能力、风险因素、研发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非财务信息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讨论和分析要具体、有针对性,避免流于形式;要求公司在分析讨论核心优势、研发投入、风险因素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予以细化说明;要求公司完善利润分配披露内容,促进公司合理回报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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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
一、定义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证监会核准的、已经被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三、信息披露内容
1、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和《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要求,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形式披露季度报表,并由
法定代表人针对披露报表内容及会计政策等的有关信息作出书面声明;
2、季报披露应当附上公司业务概况、年度财务报表和实际控制人
(当事人)质押性质的股权抵押情况介绍等;
3、季报披露还应当披露经营业绩报告,并附加有关公司的股份收益、分红,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投资的情况;
4、季报披露应当披露有关审计信息,包括审计机构、审计时间和审
计范畴等;
5、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当事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投资情况及日常经营情况。

四、季报披露审核
上市公司的季报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

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一、背景介绍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创业板于2009年设立。

创业板公司的季度报告是其重要的信息披露方式之一,对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对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二、披露时间和频率创业板公司应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季度报告,即每年的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披露时间一般为报告期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确保及时向投资者公开重要财务信息。

三、报告内容创业板季报包括财务报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报表将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解读,包括主要业务的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态势、风险和挑战等。

四、披露要求创业板季报披露要求较为严格,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报告应当清晰明了,避免使用模糊、夸大或误导性的表述。

同时,公司需要在报告中披露重大事项,如重大合同、重组计划、投资决策等,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报告审核与监管创业板公司的季度报告需要经过审计师的审核,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管部门也会对报告进行抽查和审核,对于违规披露的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这些举措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与透明。

六、影响与意义创业板季报的披露对投资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季报,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前景,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创业板季报的披露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总结创业板季报披露规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季报,并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季报,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只有在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下,创业板市场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成长企业发展的作用。

2021《季报格式》

2021《季报格式》

2021《季报格式》
2021年《季报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重要内容提示: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保真声明,并列出了重要内容。

主要财务数据:要求上市公司列示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并分析说明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

股东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列示股东总数、前10名普通股股东和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新增股东持股状态“标记”选项。

其他提醒事项:要求上市公司审慎评估并披露其他与经营情况有关的重要信息。

季度报告财务报表: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比较式财务报表,说明审计情况。

此外,《季报格式》还强调了披露内容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以增加规则的灵活度和针对性,便于根据投资者信息需要及时修订,同时精简披露内容,不要求披露超期未履行承诺、下一报告期利润预测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季报格式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年份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国证监会或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获取最新和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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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0-3-29 2010年3月29日 证监会公告[201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下列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及报告期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和所得税影响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6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变动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回顾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分析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及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年度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原因、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加以说明并披露其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对公司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还应披露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四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如公司或相关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报告期之前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公司应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以披露。公司应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投入、项目进度、预计收益、已产生的收益、项目变更、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结余等情况。 第十五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则可只披露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网站链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供比较财务报表。若季度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1.2 如果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3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 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合计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业务回顾和展望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本季度实际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 (3)=(2)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本季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总额 (1) 投入金额 (2) -(1) 态日期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合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当“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列存在“否”值时,此项必填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当“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列存在“是”值时,此项必填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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