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身福条款
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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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身福组合介绍
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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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障全面 选择交清增额 意外保障周全 保障伴随一生
轻度重疾贴心 保额可以增长 关爱长久不变 幸福人生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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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选择红利 购买交清增额,主险和附加重疾的保额可以增加,附加意外的保额不可以增加。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按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 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 度之一者,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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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 陈先生,30岁,一类职业,购买了护身福组合(20万的护身 福,附加20万的护身福重疾和20万的护身福意外),若被保 险人3年后发生重大疾病,则此时保险公司将如何赔付?如 果附加的护身福重疾保额为16万元呢?如果投保16万的护身 福重疾三年后得了原位癌,应如何赔付?
解答:
1、若被保险人3年后发生重大疾病,则此时保险公司将赔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2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2、若附加的护身福重疾保额为16万元,则赔付16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主险保额等额降低; 3、如果投保16万保额的护身福重疾三年后得了原位癌(此前未发生 “重大疾病”),则赔付3.2万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附加重疾合同继 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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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重疾参考治疗费用
爱国爱家爱自己(护身福)

新增8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障:单独赔付重疾基本保额的20%,赔付后丌影响重疾 原有保额。
备注:1、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合同定义的疾病,戒初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手术,该疾病戒手术应当有与科医生明确诊断。 2、仅在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未发生“重大疾病”前,丏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情况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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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别人对保险如何说 长道短,到最后需要帮 助时,那些说长道短的 人不会给什么,真正能 帮自己的还是自己或保 险公司。这是真理,请 绝对不要怀疑!
买 了 保 险 才 踏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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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五:保障伴随一生,实现圆满人生
保障伴随一生,真正的终身险
丌用担心交费增加,丌用担心保障成本增加
越年轻越便宜,保障更长久
早买早划算,越老越值钱
年轻时做年老的准备,
真正没有后顾乊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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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
年交保费 20236
男
相当于每月 1686
30
20
100 150 150 50 60 70 80 30 6 60 70 80 489591 624121 801477 97918 124824 160295 689591 824121 10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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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老婆,我爱你!如何延长、实现爱的承诺,我找到 了答案,所以有了今天的这个决定!以前每个月的工资我都交 给你,有可能只是爱你一个月! 从这个月开始我把工资的十分之一留下来,为自己签了 一份保额两百万的保单,受益人就是亲爱的老婆你!原谅我擅 自做主,因为我不想把你置于两难的境地,签下保单的瞬间我 的心彻底踏实了! 有缘分在一起时我会好好照顾你、爱你心疼你,若缘分尽 了我依然可以从经济上照顾你。但愿我们平安相伴到老,我们 就把那攒下的保费去环游世界,这不就是我们的梦想吗?我相 信我们一定能梦想成真、白头到老的! 亲爱的老婆,现在,我可以大声的对你说:“只要你在,我 就能照顾你一辈子”。 最爱你的老公xxx 2013年3月30日。
护身福(产品知识篇).

亚健康
轻度重疾
重症重疾
病症发展的规律是由轻到重 轻 重
注:本资料仅供内部使用,严禁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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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重疾卖点突出:
轻度重疾发生率高,治疗费用相对较低,卖点突出,客户容易接受。
疾病种类
1、早期恶性病变 2、原位癌
参考治疗费用
1-4万元 1-4万元
发生率提升
3、皮肤癌
4、听力严重受损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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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选择红利 购买交清增额,主险和附加重疾的保额可以增加,附加意外的保额不可以增加。
大病保障全面 轻度重疾贴心
护身福组合是平安第一款保障轻度重疾的产品
新增8种特定轻度重疾:
原有30/28种重大疾病:
保障种类覆盖全身;
一经确诊,立即赔付; 重疾保额会长大;
10-20万元 6-12ຫໍສະໝຸດ 元较重疾平均提升 2-3倍
6、主动脉内手术
7、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 及脑血管瘤
5-10万元 2-4万元 1-5万元
8、脑损伤
注:上表中发生率提升指轻度重疾较重症重疾发生率的提升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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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世界卫生组织提供数据显示,1/3 的癌症可以通过早期发现得到根治。 以原位癌为例,癌症在早期细胞未 形成浸润和转移,日常生活及工作 往往没有明显症状,多在体检中被 发现。原位癌阶段对身体影响程度 小,治疗费用不是很高。如果能及 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 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
备注:特定轻度重疾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重疾合同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手 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有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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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1护身福

身故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 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投保规则

附件 6: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 、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 保险、平安附加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1106) 》 ,简称护身福; 《平安附加护身福重大疾病保 险》 (1107) ,简称护身福重疾; 《平安附加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 (1108) ,简称护身福意外;未涉及之内容以《中国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21 版)》规定为准】1、 交费年期: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 2、 保险期间: 护身福:终身; 护身福重疾:终身; 护身福意外:至 70 岁。
3、 投保年龄: 10 年交,15 年交:18-55 岁; 20 年交,护身福与护身福重疾投保年龄 18-55 岁,护身福意外投保年龄 18-50 岁; 30 年交,护身福与护身福重疾投保年龄 18-45 岁,护身福意外投保年龄 18-40 岁。
4、 最低保额要求:护身福、护身福意外最低投保基本金额为 15 万元; 5、 险种组合规则: 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 a) 10 年交、15 年交时,必须组合投保: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护身福意外(1108) ; b) 20 年交,投保年龄 18-50 岁时,必须组合投保: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护身福 意外(1108) 20 年交,投保年龄 51-55 岁时,必须组合投保: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 ; ; c) 30 年交,投保年龄 18-40 岁时,必须组合投保: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护身福 意外(1108) 30 年交,投保年龄 41-45 岁时,必须组合投保: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 ; ; d) 主、附险交费期必须保持一致。
保额配比: a) 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30 万时,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额:主险护身福的基本保额≥ 0.8:1,37且护身福重疾基本保额不得超过主险护身福的基本保额; b) 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30 万时,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不得超过主险护身福的基本保额; c) 当护身福重疾的基本保额小于主险护身福的基本保额时,必须附加附加豁免重疾 916; d) 护身福意外最高保额不限,但需满足客户累计意外风险保额大于 100 万时,累计意外风险保额 不得超过客户累计寿险风险保额的 10 倍。
王维---护身福

护身福、护身福意外最低投保基本金额为15万元。
风险保额的计算
风险保额计算:
护身福:计1倍寿险风险保额,即寿险风险保额=基本保额。 护身福重疾:计1倍重疾责任保额,即重疾责任保额=基本保额。 护身福意外:计1倍意外风险保额,即意外风险保额=基本保额。
职业加费规则
职业加费规则: 护身福、护身福意外,对五、六级职业,需进行职业加费: –五级职业加费20元/万元基本保额。 –六级职业加费50元/万元基本保额。
10年交,18-55岁 15年交,18-55岁 20年交,18-50岁 30年交,18-40岁
至70岁
无
有
三、组合规则1:
销售,不能单独投保
必须以组合形式投保: 10年交、15年交时:
主险、附加重疾险、附加意外险捆绑
–必须组合: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护身福意外(1108) 20年交: –投保年龄18-50岁时,必须组合: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 护身福意外(1108) –投保年龄51-55岁时,必须组合:护身福(1106)+护身福重疾(1107) 30年交:
病”,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 疾保险金”。“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特定轻度重 疾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序号
轻度重疾种类
轻度重疾定义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3)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诊断需以固定组织标本的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为依据,任何组织涂片和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指皮肤表皮发生的恶性肿瘤。皮肤癌的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 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 赫兹和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21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的分支血管。
平安护身福医疗计划简索

护 身 福 组 合 投 保 简 索
商品组合:
综 合 保 障 利 益 如 下
(请与序号相对应参看更方便理解)
1、分 红:每年享受公司经营状况的分红可选“交清增额”,即年年递增保障
20年为 :2.74万元 ; 30年为:5.89万元 ; 40年为:9.96万元 - - - - - - (上述所提分红数据均以目前中等收益假设) 2、重大疾病保险金:
1)因意外或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患重疾(30种),领取 15 万 +上述分红转交清保额 2)发生8种轻度重疾将按先额外支付20%,主保障不变:即(15 万 +分红的保额)*20%
3、养 老 补 贴:40年后身体健康,若想退保
则生存总利益为
18.7万 = 现金价值11.29万+交清增额(中)7.41万
越迟退保收益越高。
若不退保,则重疾保障已有24.51万,保额仍不断长大至终身 4、身 故 /残疾 保 险 金:(领身故保险金若已领过重疾保险金,则从保险金中相应扣除)
5、意外医疗费用: 因意外伤害门诊就可进行理赔,给付额 = 实际费用--100元 ,以保额 1 万为限
6、住院收入补贴:1)一般疾病(意外) 50 元/天(1年最多180天,疾病要扣除3天)
2)重大疾病另给付 50 元/天(1年最多90天)
7、住院费用报销限额(下面是每次住院的限额,以补偿为原则,次与次间隔30天算再次住院可重复下列报销)
8、豁 免 保 费:领取30种的重疾保险金后,可豁免“护身福”1000保额对应的保费及其“附加护身福意外伤害”
以后各期保费,即每年594.1元,则“附加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障仍可至70岁
(以上内容仅为说明之用,具体以险种条款为准)。
平安护身福保单整理检视

平安护身福保单整理检视投保人:余秋香被保险人:XX 投保险种:平安护身福终身寿险分红型综合保障组合计划如下:护身福主险20万+护身福重疾18万+长期意外(13)20万+豁免重疾C12 + 意外医疗(A )1万+健享人生(A)2份保障权益如下:①身价:24小时生效,被保险人立即获得20万元的终身身价保障,且随时间不断增加(越老越值钱)②重大疾病(轻度重疾结合):90天生效,被保险人立即获得18万元的终身重疾保障,另获得3.6万元的轻度重疾保障(重疾男性28种,女性30种,轻度重疾8种),且随时间不断增加(人越老,体质越差,保障越高)。
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重疾,只凭专科医生的诊断书即可赔付,不需发票。
③意外伤害:24小时生效,保障至70周岁,被保险人立即获得40万元意外保障金,残疾按(1—10级)比例获得4—40万元赔付;如是公共交通意外可获得60万元赔付,残疾按(1—10)级比例获得6—60万元赔付;如是自驾车意外可获得60万元赔付,残疾按(1—10)级比例获得6—60万元赔付,④意外医疗:24小时生效,每次免赔100元,余下的自费药除外,在每年累计1万元限额内100%报销。
(意外不需住院,门诊都可以报销)⑤生病住院:30天生效,每次住院费用,自费药除外,最高报销2.9万元(其中包括住院费6000元,普通手术3000元,器官移植手术2万元),全年不限次数。
有社保的情况下,余下的自费药除外,每次限额2.9万内100%报销;无社保的情况下,自费药除外,每次限额2.9万元内80%报销;(生病必须住院,门诊才可以报销)⑥豁免重疾:90天生效,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合同范围内的重大疾病赔付后,余下的各年的保费由平安公司代缴,其所有的利益不变。
⑦住院营养津贴: 没有附加........(如附加上的情况下,住院可额外补助100元或200元/天)保障缺口分析:仅供参考建议个人分析④⑤项的意外医疗和生病住院这块保障金额缺口很大,如果被保险人有社保,建议做个小的升级,因为社保不保意外医疗这块; (意外医疗目前每年1万,建议升级到4万或5万每年)如果被保险人无社保,建议做个大的升级,因为医疗保障金缺口很大;(生病住院目前2份,每次最高报2.9万,建议升级到3份或4份,如4份每次最高就可报5.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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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护身福两全保险(2014)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犹豫期)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您有保单质押借款的权利………………………………………………………………………5.2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2;3.2;6.1;8.2;10.7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2.2 责任免除2.3 保险金额2.4 保险期间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的申请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合同变更7.3 联系方式变更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1 明确说明8.2 如实告知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年龄错误9.2 未还款项9.3 争议处理10.释义3.4 宣告死亡的处理3.5 保险金的给付3.6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 本合同现金价值5.2 保单质押借款5.3 保险费自动垫交6.合同中止和复效6.1 合同中止6.2 合同复效7.合同解除和变更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护身福两全保险(2014)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4)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含18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
1.4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
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十)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份对应的保险金额为拾万元。
具体的投保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满期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 保险合同;(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 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给付相关的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 保险合同;(二)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四)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五)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六)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3.4 宣告死亡的处理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30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3.5 保险金的给付 一、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