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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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PPT课件保险的性质功能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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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学说的评价
(一)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解决物质 损害的补偿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说:
1、损失补偿说。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损失分担说。 该学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合作的事实。 3、危险转嫁说。 该学说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 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
社会保障范畴 社会保险
社 社会救济 会 保 社会福利 障
社会优抚
保险范畴 社 社会养老保险 会 社会医疗保险 保 工伤保险 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商 业 财产保险 保 险 人身保险
(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比较内容 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 社会保障种的社会保险
属性
保障对象
权利与义务对 等关系 待遇水平
各国的保险公司都从经济角度出发,协助被 保险人进行减损和防损。
保险支持着许多损失控制方案。
7. 保险推进资本有效配置
保险人会选择为最有吸引力的企业、项目和 经理人员承保和发放贷款 。
保险人从而可以鼓励经理人员和企业家按代价
多寡及损失程度,由当事人双方所签定的合同约定
救济
的受益者所获得的救济金的多寡取决于救济者的救
济及好恶,由救济方单方面决定。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职能 补偿损失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积蓄资金职能 (二)防灾防损职能
三、吴定富主席的三大功能说
经济补偿 资金融通 社会管理
5. 保险促进风险的有效管理
金融体系和中介评估风险,进行风险转移、汇 集并降低风险。
(1) 风险评估定价:保险人在为企业和其他人 的潜在损失标价的过程中,引导被保险人①量 化其引起风险和降低风险行为的后果;然后② 更理性地对待风险。

保险知识基础知识归纳

保险知识基础知识归纳

保险知识基础知识归纳保险是一种经济与社会的制度,可以在发生意外、灾难或潜在风险时,提供经济保障和补偿。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大量人员的共同风险分担,来为每个参与者提供保障。

下面将对保险的基础知识进行归纳,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

第一,保险的类型。

保险的种类繁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按照对象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按照保费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

不同的保险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运作离不开一些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合同原则,即保险是基于合同的。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协议,其中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等内容。

第二个原则是共同利益原则,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利益一致。

保险公司要确保投保人真实并按时支付保费,而投保人要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个原则是最大努力原则,即保险公司应尽最大的努力提供赔偿。

第四个原则是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个原则是利益追溯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对过去的状态进行追溯。

第三,保险的核心概念。

保险有一些核心概念,读者在了解保险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个概念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二个概念是保险金。

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或投保人支付的金钱,用于补偿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实现合同约定的利益。

第三个概念是保费。

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用于购买保险产品。

保费的多少与保险风险的大小、投保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因素有关。

第四,保险的理赔流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流程的具体步骤包括报案、理赔资料准备、快速定损、理赔调查、理赔审核、支付赔款等。

在申请理赔时,投保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报告等。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1什么是保险?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X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原理是什么?风险分散——想要让风险分散,首先就是要找到许多可以共同承担风险的对象大数法则——指一件事重复实验的次数愈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愈接近真实的发生率。

大数法则运用在保险上面最常见的就是死亡率。

公平合理——基于公平原则,保费计算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不同而有差异。

收支平衡——所谓收支平衡,是指全体保户所缴的纯保费总额要等于公司支付全体受益人的保险金额:纯保险费总额(公司收入)=保险金总额(公司支出)。

保险费都是以该原则来计算的。

3为什么需要各类型的保险组合?不同险种各有特点适合的人群就当然不同保障类险种:定期寿险、附加险、意外险、财产险(消费型)特点:消费型,保费低,保障高。

杠杆作用,每年缴付较少的费用,来转嫁掉对应的风险。

储蓄类险种:终身寿险(分红型、万能型)、两全寿险(分红型、万能型)特点:收益保障两不误,满足养老、教育等规划。

可以年缴也可以趸缴。

投资类类险种:投资连接保险特点:投资类保险轻保障重投资,满足投资需求。

一个产品涵盖了若干个账户,风险由低到高,每日公布净值,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判断,来选择账户进行资金配置。

根据行情的变化,进行账户间的灵活转换,把握投资机会。

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

投联的缴费方式为趸缴。

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

第二节 3、保险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定义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 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 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 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 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4、受益人 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也可以说为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 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受益分配的比例: 分为指定和法定 指定:客户指定受益人,分配比例相加为100% 法定: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平 均分配,分配比例相加为100%
第三节 保险的四大原则
1 2 3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4
1、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 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 ,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 为。
2、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定义
近因: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 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
保险基础
第一节 风险概述
风险概述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广义: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 包括: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否损失的不确定性、 盈利的不确定性等。
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 狭义:损失的不确定性 何时发生不确定 产生的结果不确定
第一节 风险概述

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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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概念知识大全1什么是保险?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

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原理是什么?风险分散——想要让风险分散,首先就是要找到许多可以共同承担风险的对象大数法则——指一件事重复实验的次数愈多,所得的预估发生率愈接近真实的发生率。

大数法则运用在保险上面最常见的就是死亡率。

公平合理——基于公平原则,保费计算依死亡率高低、性别、年龄不同而有差异。

收支平衡——所谓收支平衡,是指全体保户所缴的纯保费总额要等于公司支付全体受益人的保险金额:纯保险费总额(公司收入)=保险金总额(公司支出)。

保险费都是以该原则来计算的。

3为什么需要各类型的保险组合?不同险种各有特点适合的人群就当然不同保障类险种:定期寿险、附加险、意外险、财产险(消费型)特点:消费型,保费低,保障高。

杠杆作用,每年缴付较少的费用,来转嫁掉对应的风险。

储蓄类险种:终身寿险(分红型、万能型)、两全寿险(分红型、万能型)特点:收益保障两不误,满足养老、教育等规划。

可以年缴也可以趸缴。

投资类类险种:投资连接保险特点:投资类保险轻保障重投资,满足投资需求。

一个产品涵盖了若干个账户,风险由低到高,每日公布净值,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判断,来选择账户进行资金配置。

根据行情的变化,进行账户间的灵活转换,把握投资机会。

适合有一定投资经验的客户。

投联的缴费方式为趸缴。

4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我国的保险业现状?中国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形成了保险的思想。

保险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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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方面一、名词解释A1、危险:危险是人们忧虑的、客观存在的能致人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知道其是否潜在灾难;A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A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A5、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A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观;A7、代位赔偿请求权: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A8、委付:委付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于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权利;A9、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A10、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A1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就是保险标的在实际上完全灭失或毁损;A1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部分损失;A13、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在保险故事发生后,受损程度虽未完全毁损,但已无法补救,故按完全损失处理的情况;A14、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A15、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导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A1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全年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未来形成的准备金;A17、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金额赔偿时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A18、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或融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A19、定值保险:凡是在保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叫定值保险;A20、不定值保险:不记载有保险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估算的保险,叫不定值保险;C21、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其原保险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将其所承保的危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保险合同,即保险的保险;A2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明确分出公司和分保接受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协议,是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A23、比例再保险合同:比例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险人进行分保,其再保险责任、再保险费、损失的摊付常以相应比例计算的一种再保险,具体分为成数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A24、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溢额再保险,指规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偿额,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才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赔偿的再保险;具体分为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赔付率超额再保险三种形式;A25、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经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比例,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此比例分担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A26、溢额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即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担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时,才将溢额部分办理再保险,并以自留额和再保险额为基础,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A27、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险位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A28、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A29、赔付率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一种形式,是按年度赔付,即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赔款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由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赔款,有赔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额的责任限制;A30、共同命运条款:共同命运条款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再保险条款,又称共同利益条款,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基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对共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承诺;其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凡是有关保险费收取、赔款结付,避免诉讼或提起诉讼等事故都由保险人为维护共同利益作出决定或出面签订协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A31、过失或疏忽条款:即在合同履行中,对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负责;A32、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条款:此条款一般规定再保险人给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对象、制订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圆保险人则应向再保险人提供查阅帐册,单据和有关文件的权利;A33、合同起讫条款:一般再保险合同规定本合同从某年1月1日起生效,但任何一方可以在年终前3个月或规定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12月31日24时终止合同;有的再保险合同也可以在条款中注明特殊终止合同的原因;A34、再保险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费的一种方式;按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收取的报酬,其高低取决于原保险人的营业费用的多少和合同成绩的好坏;A35、纯益手续费:是成数或溢额再保险合同中支付手续费的一种方式;指出再保险合同或得盈利的前提下提出一定的百分率作为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一种报酬,又称利润手续费;分保合同中如出现亏损就没有利润手续费;A36、保费准备金:保险人为了确保再保险人能依约履行责任,往往在合同中规定,将应付再保险费的一定金额或比例保留一定期间作为履行未满期责任的保证,这就叫保费准备金;一般提存的比例为40%,也有按保险费的35%或者50%提,时间为12个月;A37、赔款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是原保险人在应付再保险人的分保费中扣存的另一种准备金;该准备金通常按业务年度的未决赔款的90%或多或100%扣存,主要用于支付那些已经发生或尚未支付的赔款;A38、责任恢复条款:责任恢复条款就是指在发生赔款使再保险责任减少以后,为了获得充分的保障,将再保险责任额恢复到原有的额度;A39、最后赔款净额条款:非比例再保险所指的赔款是指原保险人在一次案件中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和有关费用的总和,扣除可以收回的金额后的净付赔款;这种收支相抵的最终赔款称为“最后赔款净额”条款;A40、净自留赔款条款:超额赔款再保险中,再保险人仅对赔款超过原保险人自负的部分摊付赔款,故有必要对原保险人自负额部分作明确的界定;这叫净自留赔款条款;A41、最高责任限额条款:超额赔款再保险中的每一次事故的最后赔款净额为对象,再保险人对于此项赔款净额所承担的一定额度,即为最高责任限额;A42、每一次赔款条款:每一次赔款条款是再保险合同中对于最后赔款净额;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加以界定的条款,即规定损失是否在空间上属于同一原因所引起,在时间上是否为连续发生事故;A43、风险:指在一定条件下的特定时期内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变动程度;A44、风险事故:指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它是损害的媒介物;A45、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A46、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A47、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表的的保险;A48、信用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责任所受的经济损失,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A49、保证保险:保证人承保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而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A50、诚信:就是诚实和信用A51、近因:对损失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A52、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A53、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A54、第一损失保险:以一次事故咳能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保险金额的保险;A55、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约定一个固定价值来确定的保险A56、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部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A57、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意料中的事故;A58、施救费用: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损失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A59、共同海损:是指发生海上危险时,为解除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有意采取的合理的抢救措施产生的一些特殊的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A60、保险期限:保险合同成为和终止的时间A61、损失:即指损害,既可以指物质的丢失和毁损,也可以指精神上的痛苦和耗损;A6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A63、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A6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紧请求权的人;A65、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它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A6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二、填空题:A1、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A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返还保险费;A3、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A4、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A5、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A6、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A7、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A8、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A9、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A10、保险公司对第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A11、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A12、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A1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14、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A15、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A16、根据保险业务技术需要标志,可以将风险因素分为实质性风险、道德性风险、心理性风险三种;A17、风险是保险存在的客观基础,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A18、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关系产生和存在的主要条件;A19、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有补偿损失职能、经济给付职能二种;A20、财产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四类;A21、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叫重复保险;A22、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A23、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有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A24、最早的财产保险为海上保险;A25、保险人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A26、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A27、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是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应交保险费的比率;A28、保险理赔的原则是㈠重合同、守信用㈡实事求是㈢主动、迅速、准备、合理;A29、保险业一向有社会稳定器之称;A30、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有各种准备金、财务核算、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等几方面的管理;31、再保险合同大致可分为和两大类;32、比例再保险分成数再保险和再保险两种;33、非比例再保险分为、、三种形式;34、国际上通用的再保险条款主要有、和等条款;35、再保险业务的分保手续主要是原保险人定期向再保险人编六、简答题A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答题要点: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保险,同时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利益而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但不是受益人;投保人就他人财产为自己利益而保险,投保人为受益人但不是被保险人;B2、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什么法律后果答题要点: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承保作出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承保作出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但以上两种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未解除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A3、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题要点:⑴公平互利原则⑵协商一致原则⑶自愿订立原则A4、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的主要标志答题要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主要标志:⑴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我国财产上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得利益;⑵基于有效合同而生的利益;⑶对运送物或保管物所负的责任;B5、保险欺诈:答题要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夸大损失程度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欺骗保险的行为;欺诈一方出于故意:明知欺瞒行为可能使保险人陷入错误认识, 保险人因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为保险金的赔偿;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谎报保险事故,伪造有关证明、资料,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行为及制造保险事故行为;A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答题要点:⑴现有利益;⑵使用利益;⑶收益利益;⑷责任利益;⑸费用利益;⑹其他从属关系存在的利益抵押权人、质权人、留量权人等A7、责任保险有哪些答题要点:⑴公众责任险;⑵产品责任险;⑶雇主责任险;⑷职业责任险;C8、代位求偿与委付的区别答题要点:代位求偿与委付都是被保险人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的行为;代位求偿是:被保险人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是第三者,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后同时获得向责任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若追偿获得大于赔付的财产损失,两者的差值归被保险人;C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而保险人同意的物权转移行为,若标的物尚有相应的义务要履行,费用也由保险人承担,委付与代位求偿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仅接受权利而承担了义务,后者仅获得权利;9、再保险的作用是什么●稳定保险业的经营,避免非常损失;●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增进对国际保险市场的了解,便于引进新的保险技术;。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保险基础知识(常用知识问答)

保险基本知识问答一、何谓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了、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由此可见,保险是一种按照合同实施的契约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合同形式体现的,它既不同于以法规强社会保险,又不同于社会救济性质的慈善事业。

二、保险有什么特点?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它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补偿性。

无论是经济赔款还是给付保险金,都是一种经济补偿。

二是契约性。

保险的经济补偿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都受到合同的约束。

三是科学性。

统计学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的客观依据和合理计算收取保险费的理论依据。

四是互助必一。

某人被保险人通过投保来承担其他被保险人所发生损失的一部分,同时也把自己的风险损失摊给其他被保险人。

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做法,充分说明了保险的互助性。

三、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为了与各种形式的灾害、事故作斗争,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出了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作斗争的三项主要措施:1、预防;2、、抢救;3、经济补偿。

其中,预防措施虽可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后导致的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抢救措施只能在灾害、事故发生的损失;救济的办法也无法使被救济的人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储蓄,这种只靠自己积蓄的力量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买保险(参加保险)就成了一种只花少量资金而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却可获得较高保障的好办法。

四、买保险后如果没有出险是不是吃亏了?买不买保险大不一样。

对于有些人来说,也许只有到了灾难之后,才会充分认识到买保险的必要。

我国1999年2月14日的难事件发生后,遇难的61人中有14个买了航空意外保险的,其亲属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分别获得出20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以减轻或补偿因意外事故或灾害引起的损失的一种金融服务。

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个人和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保险的基本概念、分类、原则以及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

一、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的基本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由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减轻或弥补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疾病等引起的损失。

保险的本质是共同承担风险和分摊损失的机制,通过集中大量的风险分散到投保人之间,以保证每个投保人个体的损失得到分摊。

二、保险的分类保险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包括人寿保险、意外险、医疗保险等。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包括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

此外,保险还可以按照保障期限的长短分为长期保险和短期保险。

长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保险形式,例如寿险、年金保险。

短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保险形式,例如意外险、旅行险。

三、保险的原则保险业务的开展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保险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必须真实、完整地告知对方相关信息,遵循“夫保险者,必互相知”的原则。

2. 赔偿限额原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受保险人所受损失的金额,也不会超过保险合同中明示的赔偿限额。

3. 分散风险原则: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合同的合理设定和风险的分散来降低资金风险。

4. 公平交易原则: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得操纵保险费率或者不公正地拒绝承保。

四、购买保险的注意事项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风险评估:在购买保险之前,我们需要对自身和所关注的风险进行评估,明确所需保险保障的范围和金额。

2. 保险产品选择: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例如购买人寿保险、意外险、医疗保险等。

3. 保险公司信誉:购买保险时,应选择信誉良好、有较高评级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险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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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保险是伴随着风险的产生而产生的﹩ ;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转 移到保险当中﹩ ;保险是对较大风险的分散和转移﹩
保险的要素和特征
定义
《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定义为: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简言安排。 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 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签订 特征: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
保险四大原则
近因原则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A、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 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 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
问题:本次事故电器损毁的近因是什么?请陈述理由:
B、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述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
保险的业务种类
四大类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合同
概念、特征
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特别是合同法有利于 深刻理解本章知识 要 用 心 了
1、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约定 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特征:特殊的有偿合同
附和合同 双务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射幸合同
法定性合同(三责险) 3、分类:(按保险标的的价值)
问题: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保险四大原则
损失补偿
1、含义: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态,但不能因 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重要性:★★★ 两层含义: a、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 b、补偿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损失为限 2、损失补偿的限制条件: a、以实际损失为限:当保险金额大于实际损失时或商品降价时 b、以保险金额为限:市场价格上涨时 c、以保险利益为限:银行抵押贷款,银行将抵押品200万投保100万的 保险金额则抵押品全损后,保险人给银行的赔款为100万,若贷款已 经收回,则以银行名义投保的保险合同终止,银行无权索赔。
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
主体客体内容
1、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 A、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 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B、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单位或个人。 C、受益人:有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单位或个人。 D、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 2、客体: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3、内容:保险双方权利义务
(1)必须为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 (2)经济上有价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衡量) (3)确定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 (4) 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本原则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得 2、防止道德风险:故意或放任事故发生 3、有效的限制了保险赔偿的程度
思考:A、到目前为止谁对你本人有保险利益?
机动车辆保险发展
4、监管时期: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 宣布1999年起对机动车辆保险进行监管,统一条款、费率。 5、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04年5月1日。 6、阳光公司成立:2004年12月24日,中国保监委批准筹建阳光保险公司。
保险基础知识
风险
1、风险定义: 狭义的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特点: 客观性﹩ 、普遍性﹩ 、不确定性﹩ 、可测性﹩ 、发展性﹩
保险基础知识
阳光财险河南省分公司查勘新人培训教材 2006.03.16
机动车辆保险发展
保险保障与国民经 济发展息息相关。 1、初期: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1958年因为我国的国民经济进入了“一大二公”时期,
决定从1959年起,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原因:? 1978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当时机构设置在中国人民银行内。 2、独家经营时期: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同年出台第一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3、多家经营初期:1988年3月21日,平安保险公司成立。 ﹩目前郑州市场? 1991年4月,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 但使用的都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1988年8月版)
保险合同形式
1、投保单:保险要约,又称要保书,要求投保人 如实填写,是保险人承保的依据 2、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 的书面形式,也是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或保险卡,与保险单有 同等效力。 4、暂保单:临时保险凭证一般时效为30天,正式保单 出来后自动失效 5、批单:是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改保单 内容的证明文件
参考意见:1、出险时出租车公司是否对本车有保险利益 2、保险车辆转让的应当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增加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车辆的管理人是否对本车有保险利益
保险四大原则
最大诚信(二)
1、含义: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 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存在原因: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对保险标的最为了解。投保 方如实告知的义务 3、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 技术性,保险方有条款明确说明的义务 4、基本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5、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和后果: 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思考
• 请用自己的话描述你 • 保险的作用有那些? 印象当中的保险是什 么?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一般情 况)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ab两车相撞,导致a车人员受伤,b车司 机酒后驾驶, 问题:本次人员受伤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保险四大原则
近因原则
1、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认定: a、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本近因属于 被保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 b、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多 种原因中既有被保原因也有除外原因或未保原因:只对被保风险所 致的损失负责赔偿,难以区分时可以协商比例分摊。 c、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看前因和后因的因果关系。 案例:莱兰船舶公司一轮船在一战期间被敌人鱼雷击中,又遇大 风,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沉没。该船没保战争险,
真实案例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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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会 成 功
积 累 点 滴
持 之 以 恒
多 看 多 问
勤 于 实 践
好 好 学 习
B、你对什么有保险利益? C、你所知道的存在保险利益的关系有那些?
保险利益的重要性,请举例说明
相关案例分析
保险利益(一)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投保 了机动车辆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公司,保险期限1年,5月2日出 租车公司将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约定罗某每年向出租车公司缴纳 各种税费,但车受出租公司管理。99年10月10日罗某在某地营运是被 抢劫,将机动车抢走,出租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依照保险利益 原则,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简述理由、法律依据和保险依据
保险四大原则
近因原则(三)
1、近因: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 原因。它是确定保险赔偿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查勘定损 人员来讲最为重要。必须掌握★☆☆☆ 2、保险损失的近因赔偿原则: 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近因属于 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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