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部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基础知识部分

1、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即存在着风险。

2、风险的构成要素:1)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插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依据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3)损失。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风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本身的损失和人身伤害;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引起的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或责任损失等。

3、风险的分类:1)依据产生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2)依据风险标的分类: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3)依据风险性质分类:纯粹分险、投机风险。

4)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4、风险的特征:1)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发生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产生结果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客观性

3)风险的普遍性

4)风险的社会性

5)风险的可测定性

6)风险的发展性

5、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6、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敛这理技术,对风全党产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7、风险管理的方法: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分散、抑制

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8、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保险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2)契约性;3)经济性;4)商品性;5)科学性。

10、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险的物质基础。

1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两类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2)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3)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4)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5)两类保险的保障功能不同;6)两类保险的保费负担不同。

12、保险与救济的区别: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2)提供保障的资金来源不同;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4)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13、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消费对象不同;2)技术要求不同;3)受益期限不同;4)行为性质不同;5)消费目的不同。

14、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的存在----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

15、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这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2)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

16、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3)按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

4)按投保单位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类:商业保险、非商业保险;

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非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17、保险的种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险。

18、保险的功能:1)经济补偿功能;2)社会管理功能;3)资金融通功能。

19、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于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蓍名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又称冒险制度)。“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洪演变而成的。

20、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21、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性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合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

22、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撤离式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6)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23、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是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法》第1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