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二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混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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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V1

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V1

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V1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混肥料是一种由多种元素组成的化肥,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生产都离不开它的作用。

然而,如果生产厂商不严格遵守质量标准,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江苏省制定了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来确保复混肥料的质量和安全。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江苏省质量监督局将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复混肥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复混肥料的成分含量、各个元素的配比、外观和形态等。

二、监督抽查的方式监督抽查有两种方式:随机抽查和主动检查。

随机抽查是指由江苏省质量监督局对复混肥料生产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混合肥料的质量。

而主动检查是指由江苏省质量监督局对复混肥料生产企业进行计划性的检查。

三、监督抽查的标准江苏省质量监督局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抽查标准,对于每个抽样批次,都有特定的抽样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复混肥料成分分析的标准、配方标准、外观标准、无害化处理标准等。

四、监督抽查的结果处理如果复混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不合格,江苏省质量监督局将通知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抽样检验。

如果在第二次检查中,复混肥料仍然不合格,生产企业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五、总结通过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以保证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复混肥料的质量和安全。

这种监督抽查细则是江苏省质量监督局为了保障广大农民朋友健康、安全生产权益,从而推动农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所开展的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工作,必将更好地维护了农民朋友合法权益和实现与全国其他省份的农业产业链互联互动,共同为中国农业的繁荣贡献力量。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等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3N(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缩分至1kg,其中0.5Kg作为检验样品,0.5Kg作为备用样品。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产品: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缩分至1kg,其中0.5kg作为检验样品0.5kg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2~表5。

2.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2.2 复合肥料2.3 包装标识和内容要求表4 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表5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1000g左右,分装在2个塑料瓶中,每瓶500g左右。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表2 掺混肥料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前生产的产品)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适用于2021年6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肥料等1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肥料等1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肥料等1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度肥料等1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了肥料、消防器材、电线电缆等1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本次共对57家企业生产的68批次肥料产品质量开展了监督抽查,涉及我省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9个市(州)。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T 20412-2006《钙镁磷肥》、GB/T 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535-1995《硫酸铵》、NY 525-2012《有机肥料》、GB/T 2440-2017《尿素》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经检验,发现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指标为水分的质量分数、总砷,问题产品检出率为5.9%,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二、消防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本次共对13家企业生产的16批次消防器材产品质量开展了监督抽查,涉及我省贵阳市、黔南州等2个市(州)。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XF 139-2009《灭火器箱》、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4066-2017《干粉灭火剂》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2021四川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四川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四川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SCSG-ZY-602-2021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缩分至约1000克,分装成2份,每份约500克,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GB/T 15063-2009)表2复合肥料检验项目(GB/T 15063-2020)表3 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GB/T 21633-2008)表4 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GB/T 21633-2020)表5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GB/T 18877-2009)表6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GB/T 18877-2020)表7硝基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8 腐植酸复合肥料检验项目表8(续)注 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注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GB/T 3597-2002 肥料中硝态氮含量的测定氮试剂重量法GB/T 17767.1-2008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 1 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201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 3 部分:总钾含量GB/T 18877-2009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9203-20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GB/T 21633-2008 掺混肥料(BB肥)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GB/T 23349-200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4890-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GB/T 24891-2010 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HG/T 4851-2016 硝基复合肥料HG/T 5046-2016 腐植酸复合肥料NY/T 1116-2010 肥料硝态氮、铵态氮、酰胺态氮含量的测定NY/T 1972-2010 水溶肥料钠、硒、硅含量的测定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化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20〕15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化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黔市监公告〔2020〕15号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化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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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化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黔市监公告〔2020〕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后监管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结合2019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情况,近期对省内化肥、危险化学品、餐具洗涤剂、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电线电缆、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水泥、防水卷材、建筑用钢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

现将抽查结果公告如下: 本次监督抽查共抽查45家企业生产的58批次产品,抽查区域为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1家企业1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问题产品检出率为1.7%,问题企业发现率为2.2%。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YB/T5022-2016《粗苯》、GB/T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具体抽查结果见附件。

附件:省市场监管局化肥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及企业名单
2020年1月19日
——结束——。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1 执行GB/T 15063-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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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江苏省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0实施细则
范围1.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检验依据、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质量监督抽查检验。

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中第三章第二节执行。

本次样品全部在江苏省内复混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抽样机构需携带装有“抽检系统APP”的安卓系统手机或平板电脑,及具有蓝牙连接功能的便携式打印机。

抽样过程使用“抽检系统APP”进行信息录入和拍照,使用蓝牙打印机打印抽样单,并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含成品存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十二个月内生产的产品(由承检机构到企业抽样的日期倒推)。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
样品采取。

抽样基数应当满足抽样代表性要求,且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3时,抽样袋数按表512袋数小(为总的包装袋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51时,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表3
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一个包装袋。

3.检验依据
3.1 检验方法及依据
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8571-2008《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 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2017《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
部分:总氮含量》
GB/T 17767.3-201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3
部分:总钾含量》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1-2004.
GB/T 19524.2-2004《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GB/T 24891-2010《复混肥料粒度的测定》
GB/T 24890-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3.2 检验项目表
表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2 掺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 有机
3.2产品标签检查
产品标签按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7.1.4条款中的标识检查项目执行。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当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
合格,并根据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做不合格程度判定。

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使用《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附件12.2中相应的适用用语,具体用语如下:
a)当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合格。


b)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


c)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d)当有两个不合格项目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和××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不合格项目中存在A类时为严重不合格)。

”e)当有两个以上不合格项目时,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用语为“经(抽样)检验,××项目、××项目……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CCGF 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类时为严重不合格)A(当不合格项目中存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应当列出所有不符合项)”
5.异议处理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中第五章执行。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5.1对提出复检的使用备份样品进行,提出异议的单位可选择原检验机构复检,同时原检验机构需更换检验人员进行复检。

也可选择参与本次省级监督抽查的其他检验机构复检,并做好相关的交接程序,参与交接的各方需留存纸质的交接材料(如有必要可同时留存电子材料或影像材料)。

5.2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5.3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复检报告。

5.4不进行复检的情况:参照食品抽检中对微生物项目不复检的相关要求,本次抽检对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中的粪大肠菌群数项目不进行复检。

5.5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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