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

和单位意见后,以油田文件形式下发,并向有关局级质检站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一条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应根据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每期制定出本站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抽查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容:

(一)被抽查产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二)抽样地点及时间。

(三)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四)检验依据。说明检验时所依据的有效技术标准。

(五)检验项目。说明所执行的技术标准包含的项目,根据实际检验能力所检验的项目。

(六)判定规则。若所执行的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由承担该产品监督检验的质检站提出判定案,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后施行。

(七)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二条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将制定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于上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批,技术安全监督处把审批情况及时反馈承检质检站,并向承检质检站开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各承检质检站在开展本期的抽样、检验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和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法。

第三章抽样及检验

第十四条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是技术安全监督处指派的人员或承检质检站的人员。到现场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技术安全监督处开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向被抽查单位介绍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五条抽查的样品应当以油田使用单位现场待用产品中抽取为主,在使用现场抽不到的产品依次到采购单位、油田部生产厂家成品库房产品中抽取。特殊情况下,经技术安全监督处批准后,可到外部厂家成品库房待销售给中原油田的产品中抽取,抽查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条抽样时除成件产品外,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原则上每期只抽查一个样品,需要加密抽样时必须按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安排进行。成件产品抽样数量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被抽查单位可以拒绝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三)产品未经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

(四)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该产品的存放已经超过保质期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生产厂家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七)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八)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该批产品为上期中抽查过的。

第十八条抽样时,若发现有待抽查产品在标识中标明的执行标准注册过期或作废的,承检质检站应及时通知生产厂家提供有效标准文本,并要求厂家对标识予以更正。否则,报技术安全监督处按不合格处理。同一厂家的标识发现两次有误的,对该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在抽样现场按照规定要求容如实填写抽样单。被抽查单位需要特别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抽样负责人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被抽查单位及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二十二条抽样时应通知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协调。各被抽查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单位拒绝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在做工作的情况下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单上填写拒绝抽样的具体情况,并让被抽查单位签字、盖章。同时,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按拒绝抽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当按照产品的存放条件及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好所抽查的样品。质检站对备用样品在监督抽查通报发布后需要退还的,应按照规定要求退还被抽查单位,不需退还的要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质检站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格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二十七条样品的保存和领用要格执行相应制度、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所剩余样品应当及时收回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期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质检站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法、检验条件等,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二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有充分的证实材料,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三十三条检验报告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实施细则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四条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留存;两份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其中一份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存档,一份下发被抽查单位。

第三十五条质检站对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应于当天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抽样单、抽查情况总结、质量状况分析等材料应在该期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报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三十六条抽样、检验结束后,质检站根据抽查、检验样品数量,依据检验收费标准如实填写《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结算审批表》(见附件二),按照《关于进一步理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渠道的通知》(中油局技安[1997]445号)要求,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对实际抽查数量和工作质量审核后,由财务资产处(部)划拨。

第四章异议及抽查结果的处理与汇总第三十七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通知被抽查单位,要求暂停发放、使用该产品。同时,向被抽查单位下发《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见附件三)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知和确认记录表》(见附件四)。

第三十八条油田部的产品不合格,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暂停生产和销售。外购产品不合格,由被抽查单位及时通知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向技术安全监督处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条复验一般在原质检站进行。若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提出正当合理的要求时,以合理要求并用该次抽查的备样为准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一致时,复验费由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支付,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费用由原质检站承担。

第四十一条被抽查的采购、使用单位在接到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及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除暂停采购、发放、使用外,应当根据不合格的程度和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对该批产品进行退货、索赔等处理。若该批产品实属供应部门采购的,在处理时供应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处理困难的产品要及时报技术安全监督处帮助处理,将处理结果和能证明真实处理的证据及时上报技术安全监督处。

第四十二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整理、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向全油田公布抽查结果。对于拒检和不配合抽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本年度的技术监督先进单位评选中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对每期的抽查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对质量问题重的产品,要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产品质量分析会,制定办法,采取措施。

第四十四条每期抽查工作结束后,技术安全监督处及时组织各质检站召开监督抽查总结会。

第四十五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部生产厂家(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和若继续在中原油田销售产品的外

部厂家,必须进行整改。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帮助、督促厂家的整改工作。

第四十六条在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整改和复查期间,生产厂家不得销售,采购、使用单位不得采购、使用该产品。

第四十七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一)生产厂家应向本厂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二)查明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三)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并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作技术处理;

(四)根据不合格产品生产的原因,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检验等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五)积极参加技术安全监督处组织的有关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六)按要求写出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七)接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八条生产厂家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向技术安全监督处提出复查申请,提交整改报告,并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审批表》(见附件五),一式二份。

第四十九条技术安全监督处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厂家的整改、处理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填写《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现场复查记录表》(见附件六),并通过厂家确认、签字。同时,对厂家整改后生产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查,委托质检站进行检验。

第五十条参加复查的人员根据现场复查情况和抽样检验结果,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审批表》中填写复查结论,经领导审批后,一份存档,一份下发申请复查厂家。

第五十一条拒检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必须按照不合格产品的复查程序和要求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能采购、使用。

第五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复查检验费,由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支付。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没有申请复查的厂家,由技术安全监督处通知该厂进行复查,仍不申请复查的,取消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停止采购、使用该厂家的所有产品。

第五十四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在整改期间,暂停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

第五十五条对同一产品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被抽查单位,按油田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吊销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取消该产品进入中原油田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经生产厂家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在一年不予组织复查。

第五十七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对本年度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家,在全油田围予以表彰。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八条各承担监督抽查的质检站应加强部管理,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五十九条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制度,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守秘密。

第六十条在抽样、检验工作中,质检站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的宴请、礼品或礼金。

第六十一条任质检站和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监督抽查工作与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发生有经济来往的业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质检站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虚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第六十三条监督抽查应当形成闭式循环,质检站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第六十四条质检站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按中原油田局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油田部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勘探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通知》(局技字[1992]2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2.监督抽查检验费用结算审批表

3.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单

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通知记录和确认记录表

5.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整改复查审批表

6.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现场复查记录表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影响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或环节实施控制,使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产品生产检验的工序质量的控制。 3.定义 3.1过程: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 3.2生产过程:由生产管理人员组织作业人员,按产品技术文件工艺文件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将原材料半成品加工成产品的过程。 3.3重要工序:指对产品质量形成过程有重要影响的工序,如腌制烘烤包装等。 4.职责 4.1生产科负责策划并确定生产资源,组织协调指导生产部门人员照章生产。 4.2综合科参与并执行采购计划,对采购的及时性和质量负责。 4.3质管科负责对质量的监测。 5.要求 5.1生产计划 5.1.1根据市场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车间详细作业计划。 5.1.2按照计划要求安排生产进度,并根据生产条件和生产情况调整生产进度,实施生产计划的动态维护。 5.2生产准备 5.2.1确保人员数目技能满足对应岗位要求。 5.2.2确保生产所要求的仪器设备工装工具都已配套齐备,并处于合格使用状态。 5.2.3按任务领料,并对生产物料进行必要的确认。 5.2.4确保生产环境满足工艺要求。 5.3工序控制 5.3.1生产管理人员按有效的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操作人员按对应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范作业。

5.3.2对不同状态的产品作好分区隔离或标识。 5.3.3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要及时转入下一工序或入库。 5.3.4及时将生产进展状况及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报告主管部门,确保生产过程受控。 5.4质量检验 5.4.1合理组织操作人员进行自检与互检,减少不合格品的发生。 5.4.2为了配合检验员工作,指定岗位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送检。 5.4.3依据检验程序进行检验。 5.4.4对于生产检验发现的不合格现象应标识返工或销毁。 5.5包装入库运输 5.5.1半成品检验合格按照包装工艺要求包装办理入库。 5.5.2产品储运应符合温度卫生要求。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条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检验标准; .不合格品的监审; .仪器量规的管理; .制程质量管理; . 成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产品质量确认;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油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原油田外购物资和自产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原油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部建设工程以外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围的,本办法也适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及监督统一抽查。 定期监督抽查每两个月或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定期监督专项抽查根据油田所用物资质量状况不定期开展;监督统一抽查对油田使用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时间和统一判定法开展。 第四条技术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发布监督抽查通报;通过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的局级质量检验机构或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技术安全监督处的委托,负责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和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为避免重复监督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给油田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油田有关部门不得擅自组织产品质量抽查或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不得发布产品质量抽查通报。若需对某类产品进行质量检查、检验,应与技术安全监督处联合开展。 油田所属单位组织的任形式的检验不得代替监督抽查,其检验结果以监督抽查为准。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是以《标准化法》的要求和中原油田有关规定的有效标准、技术规等为依据。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在目前所抽查产品的类别中,除各种橡胶制品和阀门产品属破坏性检验外,其它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对各种橡胶制品抽样时,质检站以领料的形式抽取样品,质检站付给被抽查单位所抽样品的费用,由技术安全监督处审核后,随每次的检验费用补偿;阀门样品的处理暂按阀门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八条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任被抽查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或生产厂家收取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务资产处(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抽查计划和抽查实施细则 第十条技术安全监督处根据上年度的抽查情况,结合本年度的主要工作量,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抽查计划,通过征求有关部门

产品质量稽核管理办法

标题 产品质量稽核管理办法 1.0目的 规范产品质量稽核管理流程,及时纠正显性不良并协调处理现场产品质量问题,通过预防潜在或隐性不良有效提升产品品质。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工序中影响产品质量的管制,包括产品现场异常处理,现场工艺改进处理,物料贮存放置处理,设备使用与规范处理等。 3.0职责 3.1 质量稽核员:负责指导和培训IPQC检验操作,及时发现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隐患(如人为 原因/设备故障原因/工艺设计原因/物料控制原因/环境控制等其它原因造成的),对首检及巡检的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针对物料贮存放置和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并跟踪处理整改执行的效果并负责统计和通报。 4.0定义 1.预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为了防止潜在的的不合格、缺陷或其它不希望情况的发生,清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2.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 为了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缺陷或其它不希望情况再次发生,清除其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为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 5.0 现场稽核工作流程: 稽核范围:新工艺压力车间,老工艺压力车间,温补车间,烧结车间,机加工车间,喷砂及高温老化工艺过程,风速风向磁致位移等新产品车间。 稽核项目: 1.该车间生产线区域标识是否清楚,工作台是否保持清洁,其它生产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作业要求。 2.原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或摆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对产品质量造成显性或隐性影响。 3.现场检验人员有无按检验标准执行检验,检验方式是否按相关标准执行,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 实有效。 现场操作人员有无按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操作方法是否会对产品质量造成显性或隐性影响。 4.现场使用设备是否有经校准合格,是否有专人进行点检维护,设备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设备操作 指导,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5.现场产品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新工艺作业流程,是否和作业指导书保持一致。产品生产制作是否

工厂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工厂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车间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明确职责,落实奖罚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及产品质量管理和不合格品的处置程序 1.椅子沙发车间分椅子和沙发两条生产线,各设主管一名。胶板车间、屏风车间、 实木车间各设车间主管一名。主管对本车间(生产线)的质量和生产负全责; 2.车间根据不同工序可设若干小组,组长对本小组的质量和生产负全责; 3.主管根据生产单做好材料配件的采购申请,采购单上须注明材料配件的型号、 数量等;主管对材料配件有进料检验的职责和权利,对严重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主管有权拒收。对材料配件的品质和数量与质检员、采购员、仓管员有异议的,主管有权逐级上报; 4.车间主管每天根据生产单和生产部的生产任务做好本车间生产线的生产计划, 并将生产计划下到各工序。各工序根据生产计划、生产单和产品生产工艺图纸及各项技术要求生产。各工序组长必须主动做好上下工序之间的衔接、协调和沟通,并做好产品的自检和互检。下一工序发现上一工序流下的不合格品时,可无条件返回上一工序返工;上下工序组长对产品质量判断有异议的,由组长逐级上报,由上级主管裁决并提出处置方法。 5.每批产品超过10件/次的,车间必须进行首检,检验方式主要采取操作者自检, 组长、主管、质检员互检,且由质检员做好检验记录;每批产品超过10件/次的,车间必须对首件产品进行试装,试装合格后,车间方能批量生产; 6.制程中的不合格品的处置方法,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返修、降级使用、让步接受、 报废等方法; 7.员工工作失误,制程中不合格品造成的损失,根据经济损失的额度,主管对相 关责任人分清责任大小合并处罚。员工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组长负连带责任; 组长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主管负连带责任。 20.00元以下按损失的全额处罚 20.00---50.00元按损失的70%处罚 50.00---300.00元按损失的50%处罚 3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裁决处罚额度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2018.03.3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时间:2016-06-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

品质稽核管理制度

品质稽核制度 总则 制定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的稽核, 适时发现问题并采 取对策,确保品管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适用范围 本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 稽核工 作,均适用本规章。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稽核规定 定义 对各项品质活动与相关结果进行查核, 以验证其与本公 司品质管理体系之规定是否一致, 以及规定是否被正确 执行,并达到预定之目标, 此项查核工作即为品质稽核。 品质稽核分为定期稽核与不定期稽核。 品质稽核种类 不定期稽核 1) 品管部主管视需要可指定人员对某项品质活动进行 1. 1.1. 1. 2. 1. 3. 2. 2.1. 2.2. 2.2.1.

必要之稽核工作

2) 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可视需要要求品管部对公 司之品质体系全面的稽核,或对某项品质活动作必 要的稽核工作。 定期稽核 由品管部于每年 12 月提出次年度《内部品质稽核计 划》,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原则上每半年 进行一次稽核。 定期稽核规定 稽核准备 稽核人员组成 由品管部提出参加稽核的人员组成情况, 经总经理 (管 理者代表)批准,并由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委任稽 核组组长。稽核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熟悉公司品质管理体系各项制度与规范。 2) 受过相关之训练 ([注 ]ISO9000 认证之企业, 稽核人 员应具有内部审核员的资格) 。 3) 口头、书面表达能力好。 4) 非被稽核部门之工作人员。 稽核实施计划 由稽核组组长编制《稽核实施计划 表》 ,经总经理(或 管理者代表) 批准, 并提前一个星期向被稽核部门发出 通知。实施计划应包括下述内容: 2.2.2. 3. 3.1. 3.1.1. 3.1.2.

工序质量管理制度

采矿作业部工序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强化工序质量管理工作,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稳定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采矿作业部工序质量管理工作。 3职责 3.1部长、书记 负责作业部工序质量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3.2 生产部长 负责建立三级工序质量控制点,确定车间级工序质量控制点工序控制目标及考核指标,并按级进行管理。 3.3 生产技术员 负责工序质量控制过程的检查与考核;负责工序质量问题整改措施的制定、落实及考核。 4 工序质量管理和控制要求 4.1 工序管理要树立“严格验收上工序、认真控制本工序、优质服务下工序”的“三工序”管理思想,以工序质量保过程质量,以过程质量保产品质量。同时建立以预防为主的主动管理方式,强化工序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保证各工序处于稳定的受控状态。

4.2作业部开展工序控制过程中,要从人、机、料、法、环、测等六个方面对影响工序稳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找出影响工序质量的主要因素,运用统计技术对工序质量进行分析诊断,对质量特性值的波动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波动,要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整改,防止工序质量不稳定造成批量不合格品的产生。 4.3充分调动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岗位人员的质量 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各工序的控制水平。各工序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对于发现的违规违制行为要严格考核。 4.4 为了保证工序质量的稳定,必须加强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坚持点巡检制度,岗位人员发现设备或在线检测装置不能正确反映过程参数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有关人员进行处理,保证设备或在线监测装置运行正常。 4.5上下工序之间要做好信息的传递、沟通工作。尤其在异常情 况下,更要及时准确的传递信息,便于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4.6 建立工序控制点 4.6.1 工序质量控制点的建点原则是在关键工序以及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建立工序质量控制点,对重要的质量特性进行强化管理。 4.6.2 工序质量控制点分为公司级、厂级和车间级。作业部三级工序工序控制点确定后,要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见附表 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7-10 生效日期:1987-07-1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 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品质稽查管理规定

品质稽查管理规定 T2主办 2015年3月13日订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公司认证创优工作程序,加强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科学决策和相关收益,根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各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了品质稽查工作的实施程序、管理职责和考核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厂处,涉及范围为公司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创优项目、船板检验、第三方检验等项目。 第二章品质稽查的实施程序 第四条按照“谁需求,谁提出”的原则,有认证需求的单位,应在充分调研、市场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以公文形式向公司提交认证申请报告。 第五条公司决定实施的认证创优项目,由冶金技术处组织实施,明确工作流程、确定各单位工作任务、下发工作计划、对各部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落 实及考核。 第六条认证的现场审核,由冶金技术处根据审核要求安排,各部门负责实施,要求各司其职、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到人。冶金技术处负责协调处理审 核组与被审核部门之间的各项事宜。 第七条审核结束后,由冶金技术处确认认证证书的相关内容,组织各单位开展整改工作,各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报告并提交。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冶金技术处是品质稽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年度品质稽查计划,适时召开认证研讨会、专题会、协调会、 推进会,保证工作按节点、按计划进行。 二.负责及时修订公司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定期检查,确保文件的有效性。 三.负责认证机构的选择、人员培训及认证前期准备工作,对认证的审核、 试验进行全过程管理并跟踪验证认证不符项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四.负责每项认证后组织各部门对整改情况的落实,保证整改效果,提升 产品质量,维护公司形象,使产品认证得到实质性、有效性的提升。 五.负责体系、产品认证证书的保管。获得的荣誉证书及时上交秘书处保 管。 第九条工业工程处负责根据冶金技术处提出的考核意见,对相关部门实施考核。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厂处负责: 一.按计划要求对产品认证进行实物和资料准备、接受现场审核及不符合 项的整改等工作。 二.保证本部门的迎审能力。明确负责人及内审员,在更换内审员前,要 对新内审员进行培训并熟悉贯标业务,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并对各组、 课进行培训和引导,并及时报冶金技术处备案。 三.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管理文件和实施内容,保证文件的受控状态及更新。 四.根据每项认证创优工作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第十一条销售业务部门、国贸及外贸公司负责: 一.通过认证后产品的销售工作,确保认证产品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参与公司新认证创优项目的决策以及各认证项目的评估,在市场调 研的前提下,向冶金技术处提交认证创优需求。 三.及时将取证产品的订单信息报送冶金技术处。 第四章考核 第十二条对于按计划完成的认证创优工作,以结果公示或认证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冶金技术处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贡献大小,向公司提报绩效考 核奖励意见。 一.对未按第三章条款执行的部门单位,每次对责任部门处罚2000元。 二.对管理评审提出的问题规定时间没有采取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每项 次处罚1000元。内部稽查发现的不合格项每发现一项严重不合格处罚 责任单位3000元,发现的一般不合格项超过2项(包括2项)每项处 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三.第三方审核发现的不合格项每发现一项严重不合格处罚责任单位 5000元,发现的一般不合格项超过2项(包括2项)每项处罚责任单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版)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签发: 一、目的 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扩大市场配套份额,降低质量成本,推动企业整体质量水平的稳步提高,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产品所包含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小五件等外协外购件从入厂检验到产品出厂的质量管理及产品售后质量服务。 三、职责 1、品保部负责产品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策划、组织和各种质量问题的协调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负责产品零件的质量检验、不合格品管理、计量管理、理化管理和质量数据统计及记录管理;负责协助开展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2、拨叉分厂、变速鼓分厂、出口分厂和总装车间负责产品零件按计划、作业标准书、指导书等的策划要求组织生产,并按要求实施生产现场质量控制。 3、生产物资管理部负责对产品进行批次管理、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工作。 4、机动部负责产品加工设备的维护、检查、修理,确保其精度要求。 5、工具分厂负责产品加工工装、夹具、检具的制造和检定,以确保其正确性和有效性。 6、技术部负责产品技术标准的策划、发布、更新,对生产、检验过程提供技术支持及保障。 四、管理要求 (一)、外购外协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 1、变速鼓、拨叉坯件入厂检验质量管理 1.1、入厂质量证明文件验收 交检的变速鼓和拨叉坯件必须是经过坯件厂家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检测资料的产品。检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厂检验报告、原材料材质证明书等。出厂检验报告需加盖坯件厂家检验专用章和出厂检验员的签名或盖章。 未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坯件或经检查实物与检测报告数据严重不符,包括实测值超出公差带一倍或超差件比例达10%以上(包括10%),扣款200元/批次。若胜利公司外协检验员未按上述要求验收,一次罚款100元。 1.2、变速鼓、拨叉坯件质量检验标准 品保部负责根据产品坯件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编制相应的变速鼓、拨叉坯件检验作业指导书,并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doc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公司实行全员质量管理,产品出厂 要达到合格率100%。 2、严格执行“四不”方针,即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产,不合格的毛坯不准 加工,不合格的零件不准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实行层层把关、件件落实。 二、内容 1、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质保书。质检员检验其几何尺寸、表面锈蚀及 变形状况,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2、外购件:由质检员检查附有生产厂家的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根据相关 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其安装部位的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3、外协件:质检员根据图纸检验其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

《检 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4、加工质量管理: (1)质检员根据分工,负责全过程的质量首检、巡检、抽检和终检,做好检验记录,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质检过程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操 作者进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权建议上级主管对操作者实行奖罚。 (2)操作人员必须对本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合格,方可接受。不合格,退回上道工序。否则,出现质量责任后,承担30% 的连带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强化自检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4)执行最终检验制度。由操作人员申请,综合部质管中心安排检验。必 要时,可会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 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 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 执行。检验完毕,填写《终检报告》。 三、奖惩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关键工序管理制度14.doc

关键工序管理制度14 关键工序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岗位的规范化管理,通过对一些具有关键、特殊性的岗位进行管理达到公司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产品的关键工序定义、识别、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3、术语和定义 3.1 关键工序: 3.1.1指具有关键质量特性或对下道工序有较大影响或出现不合格品较多的工序。 3.1.2加工复杂或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充分得到验证的工序。 3.2 工序质量控制点:指制造现场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经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进 行重点检测、检验、控制和关注的点。 4、职责

4.1技术(工艺)部负责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识别和设立,提供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 明细表,负责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及工艺文件,并做好关键工序过程能力分析。 4.2品质部负责关键工序的识别和鉴定,负责关键工序计量器具的管控及对各关键工序的日 常监督检查,并做好信息的分类、统计、分析、处理和归档工作。 4.3制造部负责各个关键工序的设备、工装重点控制与管理,做好各自关键工序的现场控制 与管理,并做好日常记录及定期统计分析。 4.4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员培训的安排、培训老师的选拔、培训资料归档、人员的考核、上岗 证(参考附件3)的颁发、上岗证的回收以及关键工序相关信息汇总备案。 4.5各部门根据上述关键工序明细表,明确本部门从事关键的人员,并负责本部门关键工序 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当本部门关键工序岗位人员发生以下情形时,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培训需求,以保证在岗人员的技能符合关键工序岗位任职要求: 4.5.1 当工序人员长时间请假或长时间未接触本关键工序,

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质量检验活动,加强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确保项目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建造和常规生产采购产品、施工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3 编制依据 3.1 《**》,**号 3.2 ** 3.3 ** 3.4 ** 3.5** 3.6** 4 释义 项目组:由公司组建的针对某一特定项目的专职管理机构,包括工程建造项目组和常规生产项目组。 机械完工:工艺装置和设施内全部系统或单元施工、安装和调试完成,其装置和设施具备了联动试车条件,并经甲乙双方确认可以投料的生产状态。 5 职责分工 5.1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或修订、解释《质量检验管理方法》; 5.2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质量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5.3 所属单位负责采购产品检验试验、施工过程检验试验和最终验收等工作; 6 管理要求 6.1采购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6.1.1进场验收 6.1.1.1采购的设备和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时,由采办人员组织相关各方进行验收。进场验收采取观察外部质量,检查产品标牌、规格、型号、数量,审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应实物符合性的方法,并验证采购产品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产

品。具体参见**。 6.1.1.2进场验收依据合同、订货单、技术规格书和标准规范等进行,验收合格后,由质量人员填写有关记录。 6.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资料由采购人员收集,其中复印件须加盖经销商红色印章。 6.1.2抽样复验 6.1.2.1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复验的原材料,由供应商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材料交付时随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具复验报告。具体要求应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6.1.2.2抽样复验在供应商生产现场进行,由供应商送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检测单位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 6.1.2.3项目组和第三方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时间、样品规格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档案。详见附件1:《见证取样记录表》。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供应商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6.1.2.4抽样方法、抽检频率和复验内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格书。 6.1.3驻厂检验 重要材料、设备在厂家的制造过程,项目组应派质量代表进行驻厂监控,对设备生产制造厂生产制造的过程实施检验,必要时业主、第三方也要参加关键点的检验。 6.1.4上述采购产品的检验和复验中发现有缺陷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按***的规定处置。 6.1.5未经检验的产品紧急放行 确因施工急需无法及时进行检验而须使用或放行的采购产品(不包括必须进行复验的产品),必须经项目经理和业主批准,在该产品上标注明显的标记或使用规定的其他标记,在相关记录表格上说明,并保证一旦发生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够立即追回或更换。紧急放行由专业工程师填写《紧急放行/例外转序申请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表

*********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考核表2014 年度检查人:检查日期:年月日制度名称考核内容得分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实施人签名 1.根据质量方针,每年制定质量目标并逐层分解。 4分无无质量方针2.每半年开展一次“质量方针目标检查”,分析并小结目标完3分无无目标管理成情况,指出未完成目标及问题点,提出整 改措施。制度 3.每年进行质量目标管理与实施效果的检查评分、考核与奖罚。无无 3分1.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质量管理无无 4分质量管理领导小 组进行。体系内部2.每年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评价和完善。无无 4分 审核制度 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纠正和预防措施通知书,并予以无无 4分实施。 1.明确本部门、岗位的质量责任。有关部无无 4分门、组织 2.对本部门、岗位的质量责 任了解、熟悉,并认真执行。和人员的无无 4分质量责任 1.质量管理部在进货和销售等 经营活动中行使质量否决权。 4分无无质量否决2.质量否决权是以药品质量标准与质量 责任为依据,实行药品4分无无管理制度质量问题确认与处理的决定权。 1.质量管理部为质量信息管理部门。 3分无无 2.质量信息管理内容明确,符合企业实际。 3分无无 质量信息3.各种质量信息及时、规范记录于《质量信息记录表》。 3分无无管理制度 4. 质量信息根据分级分类及时传递,反馈和使用。 3分无无 5.重要的质量信息及时上报总 经理。 3分无无定期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2分对质量风险管理工作的认知度不质量管理等相关人员加强对质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够,如何有效开展工作的经验缺乏。量风险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不管理制度 断改进工作。 1.质量管理部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4分无无 2.不得从未经首 营审核的企业购进药品,不得购进未经首营审供货单位4分无无批的品种。资格审核3.采购开单部按规定填报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表,并提交制度 4分无无合格的资料。 第1页共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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