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xx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企业经营场所的房屋。
申请人不得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3.申请人承诺,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
xx签字(xx):
____年__月__日注:
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住所(经营场所)时填写此表。
2.xx:
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个体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均为个体经营者。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县(市、区)(路、巷、乡、镇、街道)(村、社区、小区、路),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住所(经营场所)地房屋登记规划用途:□非住宅□住宅
四、承诺内容
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已知悉如所申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的,应当遵守《物权法》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3、已知悉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场主体在该地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市场主体将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4、如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许可擅自改变用途,申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将立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1、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2、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备案)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备案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3、选择房屋登记规划用途时,应当在相应项目前的“□”中“√”。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效力。不作为其他许可、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申请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及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 址
申请说明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模板

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模板以下是一份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模板:合同(协议)主体:申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标的:申报人承诺所申报的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权利义务:申报人权利:1. 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选择个体住所经营场所。
2. 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申报人义务:1. 应当如实申报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2.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个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
3. 配合相关部门对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实和检查。
违约责任:1. 如果申报人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
2. 因申报人违反承诺导致的其他法律后果,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争议解决方式:如因本承诺书产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作为申报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1. 我所申报的个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2. 我已知晓并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个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各项规定。
3. 我愿意承担因违反本承诺书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4. 我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实和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5. 若我所申报的个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发生变更,我将及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变更登记。
特此承诺。
申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自有□租赁□转租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性质□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申请人选择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办理营业执照。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1、申请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2、申请人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社会公德;□4、不以取得执照为由抗辩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做出的决定;□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年月日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
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园区等)、小区(村)、门牌、房号、队、组(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及位置,如:县政府东侧、村委会南侧)。
请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写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栏和承诺事项前的□中打“√”。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

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自有□租赁□转租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性质□工业或商用□住宅□其他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北省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申请人选择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办理营业执照。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申请人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社会公德;
□4、不以取得执照为由抗辩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做出的决定;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有关规定,并就本住所(经营场所)所涉及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申请人对以上承诺事项负责,若违反承诺,自愿接受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直至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文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3. 住所(经营场所)原则上表述为: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园区等)、小区(村)、门牌、房号、队、组(无门牌号的注明参照物名称及位置,如:县政府东侧、村委会南侧)。
请申请人如实认真填写住所(经营场所)详细信息,如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房屋性质栏和承诺事项前的□中打“√”。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变更尊敬的市场监管部门:
我公司 (市场主体名称) 原为住所 (经营场所) 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现因经营需要,已将住所 (经营场所) 变更至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为确保我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公司提供以下承诺:
1. 我公司在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前,已依法对原住所 (经营场所) 进行了公示,并确保新住所 (经营场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我公司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将积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3.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特此承诺。
市场主体名称: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XXX
日期:XXXX 年 XX 月 XX 日
拓展: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承诺书是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的一份承诺文件,旨在确保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 后,也需要及时提交变更承诺文件,以确保其登记信息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的变更往往与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业
务发展有关。
变更后,市场主体需要遵守新的住所 (经营场所) 要求,例如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市场主体也需要考虑变更后的住所 (经营场所) 是否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和业
务发展需要,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口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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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
户)郑重承诺:
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
。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 ,其
证件号码为: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其他),为 (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
为 (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
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
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 (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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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
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
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
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
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3.对违法建筑,
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
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
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
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
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
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
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