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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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分为资格认定、资格取消、资格年度审验管理.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认定范围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也包括符合规定的个体经营者.第五条财政部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三)既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其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为工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为商贸企业.本条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180万元,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7年12月29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第17号令
37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01.13
第18号令
38
国家税务总局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9.1.20
第19号令
39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0号令
40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2010.02.10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2000.01.17
国税发[2000]1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2000.02.25
国税发[2000]38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2000.05.16
国税发[2000]84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4]31号
7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03.31
国税发[1994]89号
8
国家税务总局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11.09
国税发[1994]24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4.12.26
国税发[1994]267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
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21号令
41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0.02.10
第22号令
二、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证 ) 副 本 的首 页 右 上 方 加 盖 已 取 消 一 般
对于 上一 年 应税 销售 额 在 规定 标 准 纳 税 人 资格

税 务 机关作 出 年审结论
专用 章

收 缴 增 值税 专 用

第十 四 条
,
税 务 机关 应 根 据 所 辖 区

以 上 的一 般 纳 税 人 是 否需 要 年 审 级 税 务 机 关确 定

人 资 格 改 按 小规模 纳 税 人 征税
;
,
具体 实 施期 限 由省 级 税务 机
税 务 机 关 应 自开 始实施 年
, 、 。
地实 际情 况 制 定 具 体 的实 施 办 法 本 办 法 自 19
8

( 一 ) 从 事 商业 经 营 ( 包 括兼 营 的 )
50 万 元以 下

1

1
第十 条 0 万元 以 3

对一
,
即 从 事 工 业 生 产 年 应 税 销 售额 在
;
,
:
般 纳 税 人 未按 规 定 办 理 年 审手 续 的

1以叉 )

0 万 元 以 下 的 以 及 从 事 商业 经 营 年

;
元 以 下 的罚 款

应税 销售 额 在 1 8 0 万 元 以 下 的一 般 纳 税 人
第+回或 集 中办 班
,
一 般 纳 税 人上 一 年 度 应 税销 售 额 的
等 年 审形 式

会计人 员 的 配 置 与 核 算 状 况

第 + 五条
年 审 工 作 结 束后

国税发[2003]121号

国税发[2003]121号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实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RR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RR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年二月十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第五条(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2.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5.(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建议

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建议
负 高 低 的 分 析 。 分 析 中 把 好 当 期 应 税 在
赵 万 里 李永 东
当 实 抵销额 当 其 应 进 税 、 销 额 当扣 项 额、期 项 额、 期 、 售 际 期税 税 当 缴 纳 税 额

按霎
审 办 法 》 定 , 已 被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规 对
般 纳 税 人 的 纳 税 户 , 每 年 要 进 行 一 次 资 格 审 验 ( 下 简 称 年 审 ) 对 年 审 符 以 。


油 车 4辆 , 价 l .万 元 。预 交 一 部 分 保 单 18 证 金 及 部 分 车 款 , 其 余 车 款 分 8 月 付 个 清 , 月 按 千 分 之 八 付 利 息 。 若 对 方 单 每 位 到 期 不 付 完 款 , 按 日 加 收 万 分 之 五 将
清 楚 的 地 方 , 应 深 入 企 业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 项落实 。 逐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给 予 少 缴 税 款 一 倍 以 应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发 票 , 成 对 方 造 单位少缴 税款 例 : 私 营 轻 纺 公 司 向 某


超 范 围 代 开 发 票 , 成 对 方 单 造

位 少 缴 税 款 。 例 : 个 体 家 具 厂 赊 购 一 某 批 建 材 , 让 建 材 店 向保 险 公 司 要 钱 。 却 因 为 保 险 公 司 在 赊 购 家 具 厂 的 办 公 桌 椅 后 一 直 未 付 款 。 建 材 店 无 奈 , 自 用 用 的 商 业 发 票 给 保 险 公 司 开 具 了 购 买 办 公 桌 椅 的 发 票 ,收 回 保 险 公 司 欠 家 具 店 的 钱 , 同 时 抵 消 家 具 厂 欠 建 材 店 的 部 分 欠 款 。经 查 , 具 店 对 这 部 分 货 款 家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国税发﹝1998﹞87号【发文日期】1998-05-21【实施时间】1998-05-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做好,执行中有何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从事货物生产、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生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下同)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

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应各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各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第一条 (一)规定标准以下,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年销售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从事工业生产,年销售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三)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对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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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点 巡 回或 集 中办 班
,
一 般 纳 税 人上 一 年 度 应 税销 售 额 的
等 年 审形 式

会计人 员 的 配 置 与 核 算 状 况

第 + 五条
年 审 工 作 结 束后
7
省级
以 及 纳 税 表 现等
一 般 纳税 人年 审 合 格 标 识 由 国 家税 务总局统一印制
。 ,
税 务 机 关 应 于 当年


证 ) 副 本 的首 页 右 上 方 加 盖 已 取 消 一 般
对于 上一 年 应税 销售 额 在 规定 标 准 纳 税 人 资格

税 务 机关作 出 年审结论
专用 章

收 缴 增 值税 专 用

第十 四 条
,
税 务 机关 应 根 据 所 辖 区

以 上 的一 般 纳 税 人 是 否需 要 年 审 级 税 务 机 关确 定
19 9 6 】1 3 号 ) 有 关规 定 知 ) (国 发 「
第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标准 人
1

以 下的 一 般 纳税
,
( 四 ) 经 税 务 机 关 日 常稽 查连 续 3 个 月 被 列 人 (未 申报 纳 税 人 清 单 ) 或 连 续 6 个 月 被 列 人 ( 申报 异 常 纳 税 人 清单 》 的 ( 五 ) 无 固 定经 营场 所 的
, 。 ,
加强
售 额 超 过 本 办 法第 五 条所 列 限 额 的

限 内填报 (增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年宙 表 》 并
维 护 增 值税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一 者
,
,
取消一般纳税人
:
附 下 列 资 料 供 税 务 机 关查 验
( 一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资格 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 一 ) 在 会 计 人 员 配备

,
由省
发 票 及 专 用 发 票领 购 薄
域内一 般 纳 税 人 的 分 布状 况
,
交通条件
,
第八条
:
,
对符合 一 般 纳 税 人 认定标
等客 观 情 况 以 方便纳 税 人 为 原 则 可 灵
活采 取 分 片 定 点

第四 条
实 现情况
,
年 审内容
准的企业 颁发《 一 般纳 税 人资格证书》 并 在 证 书 及 发票 领 购 薄 上 加 贴 一 般纳 税 人 年 审 合 格标 识
日内
,
税 务 机关接到 一 般 纳 税
,
第七 条
( 二 ) 上 一 年 度认 定 的 临 时 一 般 纳 税
凡 经 年审 不 合 格 取 消 一 般
, “
人 申报 的 《 增 值 税一 般 纳 税 人 年 审 表 》 后 逐 级 进 行 审验 并 由县 级 以 上

纳 税 人 资 格 的 税 务 机关在其 《 税务登记
年审对象
(一 ) 上 一 年 度 应 税 销 售 额 在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三 ) 不按 规定 保 管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造成严重 后 果的
;
第十 二 条
根据
( 国务 院 关 于 贯彻
,
实施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处 罚 法 >的通

岌 彩 笼理 赞分 洲澎 动张 盈行
口班资砚 釜澳灌
奏 攀)翼蒸萎
第一 条
、 杂 沁渺鞠廓蜒 …
第六 条
年 审 对象 上 一 年 度 应 税 销
,
为严 格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第十 一 条
娜嗒
:
一 般 纳税 人 应 在规 定 期
( 以 下 简称 一 般纳 税 人 ) 认 定 制 度 对 一 般 纳 税人 的纳 税 管 理 纳税秩序 特制定本办法
审前 的
1
日起 执行
(二 ) 从 事 工 业 生 产 的 下


个 月 发 布 通 告 明 确年审 对 象
国 家税务总局
1 国 税函 〔 ] 9 8 1
1
6 号 5
内容 及 要 求等具体事 项
9
8 年 3 月 17 日
姗 { 巍 释 辩醉 娜解 粉
第一 条
的 内容 和 程 序
,
为 了 规 范增 值 税 日常 稽 查

;
第二条
一 般纳 税 人 资 格 年 度 审 验
,
会计 帐 簿 设
,
( 二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领 购簿 ) ; ( 三 ) 主 管 税 务机 关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料

( 以 下 简称 年 审 )
是 国家 税 务 征 收 机 关
、 。
置 和 会 计 核 算 方法 等 三 方 面 中 方 面 不 符 合 国 家税 务 局 要 求 的
;
任何 一
( 以 下 简称 税 务 机关 ) 按 年 度 实 施 的 对 一 般 纳 税 人资 格 审 验 确 认 的 一项 制 度
:
;
( 二 ) 有偷 税行 为或有 虚 开 增值 税 专 用 发票行为的
的格式 ( 增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年 审 表》 由各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制 定

第三 条

人 资 格 改 按 小规模 纳 税 人 征税
;
,
具体 实 施期 限 由省 级 税务 机
税 务 机 关 应 自开 始实施 年
, 、 。
地实 际情 况 制 定 具 体 的实 施 办 法 本 办 法 自 19
8

( 一 ) 从 事 商业 经 营 ( 包 括兼 营 的 )
50 万 元以 下

1

1
第十 条 0 万元 以 3

对一
,
即 从 事 工 业 生 产 年 应 税 销 售额 在
;
,
:
般 纳 税 人 未按 规 定 办 理 年 审手 续 的

1以叉 )

0 万 元 以 下 的 以 及 从 事 商业 经 营 年

;
元 以 下 的罚 款

应税 销售 额 在 1 8 0 万 元 以 下 的一 般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0 3
月底 前填 制 ( 增 值

第五条
,
年审对象 上 一 年 度 应 税 销 取消 一 般 纳 税
:
,
税一 般 纳 税 人 年 审 统 计 表 ) 上 报 总 局
1
售 额 在 下 列 限额 以 下 的
第九 条
月 底 结束 关确定
。 ,
年 审 自每 年
月 开 始至 5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省 级 税 务 机 关可 结 合 本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 以 下 简称 纳税 人 ) 实 施 的 增 值 税 日 常稽 查

题的 处 理

加 强增 值 税 日 常稽 查 管
,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增
。 ,
第四 条
增 值税 稽 核 是 税 务机 关监
,
理 防 范 和 查 处 偷骗 增 值税 行 为 提 高 纳 税 人 依 法 纳 税 自觉 性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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