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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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1. 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5000人以上, 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 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

在人文学科 (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 称为学院的应拥有 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 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 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 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 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 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 8000名本科在校生; 三大学科门类, 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 有 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 国家基金项目获奖 20项以上; 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 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 600~2000万元+++++++++++++++++++++++++++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两者的区别在于, 大学还必须设有 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5000人以上。

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3000人以上。

由此可见, “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

一般地说, “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 就一定优于“学院” ,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教育部关于同意广州医学院更名为广州医科大学的函-教发函[2013]72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广州医学院更名为广州医科大学的函-教发函[2013]72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广州医学院更名为广州医科大学的函
正文:
---------------------------------------------------------------------------------------------------------------------------------------------------- 教育部关于同意广州医学院更名为广州医科大学的函
(教发函[2013]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广州医学院更名为广州医科大学的函》(粤府函〔2012〕23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广州医学院更名为广州医科大学,学校代码为10570;同时,撤销广州医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医科大学系多科性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的任务。

二、该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其发展所需经费由你省统筹安排解决。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8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领导,科学进行总体规划,落实资金投入,指导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广东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
2013年4月17日
——结束——。

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转设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的函-教发函〔2020〕1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转设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的函-教发函〔2020〕1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转设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的函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转设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的函教发函〔202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转设为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浙政函〔2019〕10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转设为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3013022;同时撤销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浙大宁波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公办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负责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10000人。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改善和优化学科专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和治理水平,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教育部2020年1月2日——结束——。

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223年)

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223年)

关于高等学校设置事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考察、评议,拟向教育部申报设立应急管理大学,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X年X月X日至X月X日。

公示期内,如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应急管理部人事司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的,应署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通信地址:X
联系电话:X(带传真)
邮政编码:X
附件:申报设立高等学校基本信息
X
202X年X月X日
附件
申报设立高等学校基本信息
XX
注:以上事项仅为向教育部申请设立大学前信息公示。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国务院二OO二年月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

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

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

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教发函〔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的函教发函〔2024〕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以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为基础设立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的函》(吉政文〔2023〕4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为基础整合资源设立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22011436;同时撤销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长春汽车职业技术大学为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职业本科专业设置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智能网联汽车工程技术、机器人技术、汽车服务工程技术、物流工程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2000人。

望你省按照国家关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办学经费投入,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引导学校注重内涵发展,明晰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办学定位,科学制定和完善学校发展规划,聚焦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深化科产教一体化办学,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实践与产业发展、技术变革和社会人才需求紧密对接,促进学校进一步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吉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2024年1月18日。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教发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9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函》(鄂政函〔2015〕13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五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转设为武汉传媒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2013686;同时撤销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的建制。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武汉传媒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华中师范大学与深圳市天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督促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函-教发函〔2019〕61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函-教发函〔2019〕61号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函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函教发函〔2019〕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分设为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的函》(闽政函〔2018〕7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在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基础上设置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35014683。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要坚持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办学定位,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发展规模为7000人。

五、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有机融合,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和职业教育师资,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教育部2019年6月1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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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
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
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
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
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

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
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
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
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
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
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

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
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

(三)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高等专科学
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少数地区或特殊科类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校招生,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达不到(一)、(二)项要求的,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普通高等学校的占地面积及校舍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

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大学及学院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院校应当不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

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当不少于五万册;理、工、农、医学校应当不少于四万册。

并应当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

理、工、农院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院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

第十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三章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第十二条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二)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四)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五千人以上。

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

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

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千人以上。

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四章审批验收
第十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办理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手续。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规模、领导体制、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高等教育的布局;(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基建计划。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并附交论证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凡符合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
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
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第一届毕业生进
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当达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
准和办学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此进行审核
验收。

第五章检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一)虚报条,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二)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三)
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的;(四)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

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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