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1.碳交易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治理奖优汰劣,以市场化机制推动经济绿色转型,让那些真正能够节能减排的企业有利可图,不能节能减排的企业付出代价。
其中市场化治理的核心是()[单选题]A.明确治理责任,将负外部性内部化B.明确碳排放权,降低全社会治理成本(正确答案)C.明确市场碳排放容量,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D.明确环境权属,考虑负外部性导致的生态破坏2.碳排放配额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A.挂牌协议交易(正确答案)B.大宗协议交易(正确答案)C.回购协议交易D.仓单协议交易3.下列属于市场型减排政策工具的是()。
A.碳税B.补贴C.排放权交易(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4.碳交易的调控机制包括()oA.政策调控B.税收制度(正确答案)C.配额存储(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5.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A.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答案)B.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正确答案)C.泄露有关商业秘密D.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6.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
A.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正确答案)B.全国碳排放权管理机构C.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正确答案)D.全国碳排放权结算机构7.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单选题]A.±10%, ±20%B.±10%, ±30% (正确答案)C.±20%, ±20%D.±20%, ±30%8.下列属于注册登记机构针对结算过程釆取的监督措施的是()OA.专岗专人(正确答案)B.分级审核(正确答案)C.定期审查D.信息保密(正确答案)9.碳交易流程中涉及的支持工具包括:A.注册登记系统(正确答案)B.排放报送系统(正确答案)C.结算系统D.交易系统(正确答案)10.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方法是()[单选题]A.祖父法B.基准法(正确答案)C.历史法D.历史强度法11.下列属于己经发布的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的是()A.《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确答案)B.《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C.《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D.《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12.今年是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 根据测算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深圳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
2.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3.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5.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6.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8.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9.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10.深圳市绿创人居环境促进中心
11.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深圳嘉德瑞碳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深圳市碳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深圳市中碳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中兴新源股份有限公司
16.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7.深圳市低碳经济研究会
18.深圳市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空白,排名不分先后)。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附件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一)基本条件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分中心
2.深圳华测鹏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
3.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5.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6.深圳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8.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9.深圳市南方认证有限公司
10.深圳市绿创人居环境促进中心
11.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深圳嘉德瑞碳资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3.深圳市碳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深圳市中碳融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深圳中兴新源股份有限公司
16.深圳市环境工程科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7.深圳市低碳经济研究会
18.深圳市中瑞能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空白,排名不分先后)。
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

附件4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参考条件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一)基本条件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实行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其他相关政策目标相协调。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
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覆盖范围和登记系统)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适时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运行、维护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统一的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七条(配额分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监测、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每年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加剧,低碳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低碳转型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为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真实、准确、可信,提高碳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需要引入第三方核查机制,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
本指南旨在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三方核查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核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第三方核查的目的和意义第三方核查旨在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以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具体目的和意义包括:1.提高交易数据和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确保交易各方的合规性和诚信度;3.促进碳交易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减少市场风险;4.负责发现和纠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欺诈和不当行为。
三、第三方核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三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和信息进行独立的审核和验证。
核查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数据验证:核查交易各方提交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现场检查:对涉及核查的企业、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查,以核实其实际情况和数据。
4.资料审查: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比对。
5.风险评估:评估交易各方的合规风险和交易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四、第三方核查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方核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核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1.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的第三方核查体系和机构,包括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2.报告提交:交易各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相关数据、报告和信息。
3.核查周期:设定合理的核查周期,确保核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核查范围:明确核查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交易各方的数据、报告和信息等。
5.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准确、客观,包括核查的问题和建议等。
五、第三方核查的质量管理为确保第三方核查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应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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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
参考条件
一、核查机构相关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开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
3.应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其有能力在获准的专业领域内开展核查工作;应确保符合核查员要求的专职人员至少10名;所申请的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核查员。
4.应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并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确保对其核查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核查机构应具备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财务收入并建立相应的风险基金或保险(风险基金或保额均应与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核查业绩和经验
核查机构应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
应为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在碳交易试点省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机构,或在省市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节能量审计机构,且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核查、各省市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0个。
对于无上述审定或核证经历的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核算和核查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1个国家级或3个省级研究课题;或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合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核查业务的有关活动与决定,包括:
1.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2.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核查事务的负责人;
3.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保密管理、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以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相关制度;
4.有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其不参与核查服务存在利
益冲突的活动,确保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判断的活动;
5.有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从事核查活动时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并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落实保密管理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利益冲突
核查机构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核查机构没有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的活动,如代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交易账户、通过交易机构开展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或提供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咨询服务等。
(五)不良记录
核查机构在以前的核查工作或其所从事的其他业务中不存在渎职、欺诈、泄密等其它不良记录。
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公正性要求
成功申请第三方核查机构资质后,核查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公正性管理程序,分析潜在的和实际的利益冲突并采取措施避免其发生。
(一)在管理层面,核查机构应采取如下措施:
1.最高管理者应承诺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公正;
2.以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要求所有核查人员公正核查;
3.定期对财务和收入来源进行评审,证实其公正性不受
影响;
4.建立公正性委员会,定期评审其公正性。
(二)在实施层面,核查机构应避免:
1.与受核查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五年内互聘过管理人员等;
2.为受核查方同时提供核查服务和碳排放核算、监测、报告和校准等相关咨询服务;
3.使用存在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该人员在过去三年之内与受核查方存在雇佣关系或为其提供过相关碳咨询服务等;
4.收受和给予商业贿赂,如接受任何可能影响核查结论真实性的商业贿赂,或者为签署核查协议而给予受核查方商业贿赂等;
5.与碳咨询单位或者碳交易机构通过业务互补,联合开发市场业务;
6.将核查流程中的某个环节外包给其他机构实施。
三、第三方机构核查员参考条件
(一)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二)知识和技能要求
1.掌握碳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熟知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要求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评审,并做出专业判断的能力;
6.除满足上述1~5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应掌握所核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除满足上述1-5条要求外,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能力。
(三)核查业绩和经验要求
1.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试点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核查、节能量审核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2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核或咨询不少于5个。
2.除满足上述第1条要求外,专业核查员还需在专业领域范围内具有一年的工作经验,工作经验可包括与工艺相关的工作、与碳排放相关的咨询或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