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的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管理手段在建设工程质量中概述

政府监督管理手段在建设工程质量中的概述摘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国际惯例,随着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特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由原来单一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质量验收评定转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管理,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行为检查以及监督竣工质量验收等为主。
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复杂性,参与工程建设主体利益的多样性和对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追求具有差异性,决定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健全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合同法律约束力,改进政府监督手段。
关键词: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是多因一果的问题,影响因素非常多,涉及方方面面。
但总结几十年来的经验,包括研究国外的经验,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好,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不外乎三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二是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三是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负责。
由这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管理的体制。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靠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机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质量,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能。
1. 政府法制建设在政府对质量进行控制、监督的层次上,我们要做的一件很重要的事,就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重点要做以下几件事:一是制定《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工许可制度是管理市场大门的,也是整个市场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质量监督机构都来 自同一系统 , 隶属于共 同的主管部 门, 主管, 又有直 属的建设队伍 , 这种 管理 格局 , 基本上是一种 内部 的监督 体 系, 很难 实现严格 的 、 公 正 的质 量监督 , 不利 于形 成有效 的制约机制 , 再加上广泛存在于建设 领域 的地 方 、 部 门保 护 主议 , 使 质量 监 督 机 构很 难 独 立 自主 地 开 展 工作。 三、 完善 建设 工程质 量政府监督机制的对策
我 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 监督机制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
韩 玉麒
( 重庆 正大软件职 业技 术学院 4 0 0 0 5 6 )
【 摘 要】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尚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对政府监督行为、 建设主体行为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本文
试从监督制度、 行政关系管理 、 检测管理等方面分析现今质量政府监督 存在的 问题 , 并提 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往 困难 重重 , 但又没有 其他经 费来源 。因此 , 省、 直辖市 监督 机构
不得 不直接介入 工程质量 监督 , 其工作 重心也转 向具体 的工程质
量监督 , 从而弱化 了对下 属监督 机构 的业务管 理职 责。在具体 的 监督范 围划分上 又不 清楚 , 即使有 明确 的划分 规定 , 也难 以执行 , 省、 地( 市) 、 县或直辖 市 、 区、 县各 级监 督机 构往往 为 争取 更多 的
必 严。
二、 建设工 程质 量政 府监督问题分析
( 一) 监 督 多头管理 、 条块 分割 政府监 督多头管理是我 国的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铁路 、 交通 、 水
利 等专业将 建设工程 分开进行分 头管理 , 国务 院发展计划 部门与 国务 院经济 贸易主管 部门仅负责对 国家 出资的重大建设 项 目、 国 家重大技术改造项 目进行 监督 检查 。条块分割是指建设工程在 全 国范 围内按专业 纵向分条 , 按地域横 向分块 实施 分别 监督 管理 , 虽 然这样 的监督管 理可能增 加短期效率 , 但必 然形成纵 横交错 的复 杂体系 , 职能部 门过多 , 容易 出现多头 指挥 , 界 限不 清 , 责权 不 明, 不利于 工程质量 政府监督 的统一管理 与整体协 调 , 容 易造成工 程 质量 发展的总体失衡和失控 , 不利于建筑市场 良性循环运作 , 不利 于监督管理系统 的协调发展 。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各级各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和分工: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发展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6、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二)政府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1、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三)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条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四)职权: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对施工企业的相关要求1、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主要工艺设备和专业关键设备及复杂的设备加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一、监督主体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共同参与。
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监督工作;第三方监理机构负责独立、客观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监督职责1.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评估监督结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质量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定期检查、评估与整改,及时报告监督结果。
3. 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监理资质,并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并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监督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即对公路工程各阶段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验收。
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土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2. 原材料质量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3. 施工过程监督,即对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
4.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即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追责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机制1. 定期检查,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结果的评估和整改情况的落实等。
2. 抽查监督,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
抽查对象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3. 举报投诉,即公众和相关单位可以通过举报投诉渠道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政府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主要内容。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各方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13.戚振强 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专题精练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与政府监督

二级建造师<专题精练>——施工质量事故处理与政府监督主讲老师:戚振强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1.质量不合格,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级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2.按事故责任分类(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
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法一、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4.相关的建设法规二、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1.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事故情况;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临时防护措施;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事故原因分析与初步判断;事故处理的建议方案与措施;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浅谈政府监督视角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状及改进方向

浅谈政府监督视角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状及改进方向摘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脉相连,还与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国家针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并开展了多次系统治理工作,但要真正的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仍需不断的探索便捷高效的监督方法以及提升从业人员责任意识的措施。
通过对政府监督质量安全现状进行了简单分析,指出了四点工程质量安全影响因素,并提出了两个关于质量安全问题的改进方向。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法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更是被世界各国冠以“基建狂魔”的称号。
无数建筑拔地而起,却将一个突出的问题暴露在大家的视野中,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我国虽已在不断的完善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控力度,但其中仍存有许多问题,掣肘着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落实。
因此,找到并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绊脚石”,将有利于建筑行业产值乃至我国经济水平的稳步增长。
1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必要性据住建部统计,2003-2007年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年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00人,2012-2016年间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2600余起,死亡3300余人,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增加,质量安全问题也变得愈加尖锐起来,我国每年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的死亡人数从未降至500以下,且轻伤、重伤不计其数。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人员的安全、过往行人的安全是核心问题,在竣工建筑交付使用后,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重要问题,万丈高楼平地起,要充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就必须夯实基础,从工程项目建设中抓起,从根源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这座大堤不被任何一只“蚂蚁”损毁。
2 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2.1质量安全监督制度未落实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道防护,但仅凭政府机构监督管理筑起的第二道防护依旧岌岌可危,只有企业自身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落实、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做到三重防护联动,切实保障好工程质量安全。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制度沿革

监督检查。 这 标志 着我 国建设 工程 质 量政府 监 ” 督 制 度 的建 立 。
2 0世 纪 9 2 o年代 初 期 。 过几 年的 质 ■监 督 实 经 践 , 国建设 工程 质 ■ 政 府监 督逐 步 走管理规定 》 对 工程 . 质量监督机构 的职责、 管理人员资质 、 程监督程 工
・
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势在必行。
工程质■ 2 0 . o4 02 N
1 . 2
维普资讯
( ) 设 工 程 质 量 政 府 监 督 机 构 改 革 是 建 筑 2建 行业 管 理 国 际 化 的需 要 。我 国 加 入 WT 必 然 引 O,
权 益 , 护 建 筑市 场秩 序 , 维 建设 部 于 19 93年 1 1月
展, 起到了历史性的积极推动作用 。
1 建设 工程质 量政 府监 督制度 的建立 及时代 背 景
() 1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的时代背景 8 0年代 中期 , 国建设 工程 质量 政府 监督机 我 构的建立 , 一是商品经济体制下, 加强建设工程质
化 , 观环境 的变化 , 宏 也决定 了建设 工 程质量 监督 的 方式 、 方法 、 内容 、 点必须 随之作 出相应 的调 整 , 重 进
(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1《 的发布 实 施, 标志着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 管理步人规范化
轨 道
为 了进一步 加强 政 府 对 建设 工程 质量 的监 督 管 理 ,90年 4月建 设 部 根 据 市 场 经济 发 展 的 特 19
的 三个 阶段 , 建设 工 程质 量 政府 监 督 制 度 的 发展 , 对于 提 高建 设 工 程 质 量 , 进 建 筑 行 业 质 量 的 发 促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
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建设监理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则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而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侧重工程质量安全微观管理方面,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但要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尤为重要的是还要对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侧重于工程质量安全的宏观管理。
(5)它们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一是工作依据不尽相同。
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
二是深度、广度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所进行的质量安全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安全目标详细规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
而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
三是工作权限不同。
四是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
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安全控制。
而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