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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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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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亦有情发表时间:2019-06-24T10:38:50.483Z 来源:《成功》2019年第2期作者:程锦亮[导读] 自千年前商鞅变法,助秦国一统华夏后,法治的思想,便铭刻进了中华民族悠久而厚重的文化之中;到如今在法治道路上的不断探索,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趋完善。

循规则之声,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和人们的行为规范,漠视规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而在绝对理性的法律之下,亦应有一股人情暖流去温润人们的心灵。

实现法与情的和谐统一,便是当代社会共同追求的未来。

自千年前商鞅变法,助秦国一统华夏后,法治的思想,便铭刻进了中华民族悠久而厚重的文化之中;到如今在法治道路上的不断探索,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日趋完善。

循规则之声,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和人们的行为规范,漠视规则,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而在绝对理性的法律之下,亦应有一股人情暖流去温润人们的心灵。

实现法与情的和谐统一,便是当代社会共同追求的未来。

2018年,两起列车事件的发酵,又引起了人们对法治的深思。

看似“以等丈夫为由”合乎人情,实则是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进而漠视规则的丑相;此等行为,终究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反观另一起“救婴延迟”事件,在规则允许与民意理解的前提之下,列车人员为孩子打开了一条生命之路,让人们从中看到了法与情与和谐之中熠熠生辉。

孟德斯鸠曾言:法律,在其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罗某的“扒车撒泼”固然可笑,然而这一出于一己私利而危及全体列车人员利益甚至人身安全的行为,理应引起人们的反思,令人不禁想起前些年舆论哗然的“老虎吃人”一事。

同样是置私利于规则之上,不同的是,为逃票而翻越围墙的郑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如此想来,若没有列车管理人员的及时沟通与调度,罗某这种不为自己乃至他人生命安全负责的行径,是否更为可气。

而列车管理人员坚决维护规则,不因罗某的无理耍横而略作“通融”的理性之举,实乃弃法外之情,捍法律尊严的典范。

再言“救婴延迟”之事,经过合理的协商之后所作出的“延迟六分钟发车”的决定,演绎了人间温情,反映了人们对生命的尊重。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精编版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精编版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管理提醒: () ()辩手的自我介绍:(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

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开篇陈词(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

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

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

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

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

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

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

”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

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

法无情人有情作文800

法无情人有情作文800

法无情人有情作文800英文回答:Law is often perceived as impartial and unfeeling, but in reality, it is made and enforced by people who are capable of empathy and understanding. While the law itself may not have emotions, the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its cre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certainly do.In many cases, the law is applied with a sense of compassion and understanding for the unique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Judges, lawyers, and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are all capable of showing empathy and consideration for the individuals involved in legal proceedings. This can manifest in the form of reduced sentences for individuals who have faced 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 or alternative forms of punishment that take into account the individual's background and situation.Additionally, the law is not static and unchanging. Itis constantly evolving to reflect the values and beliefs of society. This means that the law can adapt to be more compassionate and understanding as societal norms and attitudes change. For example, there has been a growing recognition of the impact of mental health on criminal behavior, leading to more compassionate approaches to addressing these issues within the legal system.Overall, while the law itself may be perceived as lacking in emotion, the individuals who create and enforce it are capable of showing compassion and understanding in their application of the law.中文回答:法律往往被认为是公正而无情的,但实际上,它是由有同情心和理解力的人制定和执行的。

有关于法亦有情亦无情

有关于法亦有情亦无情

有关于法亦有情亦无情关键词:法亦无情内容摘要:“法亦有情亦无情”这个定论看起来是不成立的,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而且均无可厚非。

法与情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两者常常是一个矛盾的融合体,法中有情还是无情,答案并不是唯绝对的,甚至不同的人因不同的事给出的答案可能是相反的。

我们说,“法”是有“情”的。

“法”并不排斥“情”,法律本身就是民意民情的反映,法律规则的构建必须基于情理的认同之上。

如,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制度、刑事法律中的“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就是“法”与“情”融合,互动的结果。

在2010年2月才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恶势力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公”领域犯罪从严惩处;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私”领域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变情况引发的犯罪等,尽量从宽。

这也是法律融合民情民意的结果。

倍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巴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是,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最后,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这就是“情”与“法”的交融与互动: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从这个案例可见,这种“情”“法”互动和交融,并没有损害法律的公正性,还能取得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我们还看到,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许霆由一审的无期徒刑被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意的介入和影响。

“法”与“情”并非完全水火不相溶,法不能永远死板和教条。

法理与情理本应相通,不能一个往东一个往西,实质上,法律不过是情理的形式外化,情理乃法理之实质基础。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

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

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

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

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

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

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

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

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

法律无情有情总结

法律无情有情总结

法律无情有情总结引言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它的存在与作用无可忽视。

然而,法律也因其严格而被认为是“无情”的。

事实上,法律的存在并非与“无情”划等号。

本文将围绕法律的“无情有情”展开讨论,并进一步探讨法律是如何体现人性的关怀与情感的。

无情的法律1. 公正的原则法律以公正为原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公正可能导致法律对个人情感的忽视和无动于衷,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只注重罪行的事实和证据,而不关注犯罪者的背后动机和情感状态。

法律追求的是客观的公正,因而被认为是冷漠、无情的。

2. 法律的严格性法律是一套严格的规则和规定,它要求人们严格遵守,违反者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这种严格性可能给人带来压力和限制,使人们感觉法律是“无情”的,因为它对人们行为的自由度有一定的约束。

3.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年龄、种族等。

这种普遍适用性可能导致法律对个人情感和特殊情况的无视,因为法律必须遵循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有情的法律1. 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表现出其“有情”一面。

例如,法律保护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障。

法律的存在为弱势群体带来了温暖和关怀,体现了法律的“有情”。

2. 调解和解决争端法律不仅仅是制裁违法行为的工具,还能帮助解决纠纷和争端。

司法系统提供了一种公正的机制,用于调解纠纷双方的利益冲突。

通过法律程序,人们可以寻求公平和正义,这使得法律显示出其“有情”的一面。

3. 对于情感价值的关注尽管法律追求公正和公平,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关注人们的情感和性格。

例如,在家庭法律中,离婚、抚养权和财产分配等问题,法律会考虑到家庭成员的感受和需求,以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种关注情感价值的立法体现了法律的“有情”。

法律与情感的平衡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工具,既有其“无情”的一面,又有其“有情”的一面。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平衡公正与情感的关系。

法律无情人应该有情啊!

法律无情人应该有情啊!

法律无情人应该有情啊!第一篇:法律无情人应该有情啊!在2015年09月01日凤凰网上看到一篇题为《百岁老人千里独行探视被拘孙子遭拒(图)》的资讯,对警官的严明执法深感钦佩,同时也对执法者的冷酷感到愧疚。

【原文摘录如下】8月28日上午8点左右,104岁的傅兆菁(化名)拄着拐杖,提着一个红色袋子,来到长沙雨花公安分局井湾子派出所。

14个小时前,老人独自一人从北京西站上车,随后跨越1605公里到达长沙。

老人是为了来探望自己的孙子。

得知从小带大的孙子因涉嫌诈骗被派出所拘留后,傅兆菁一直希望有机会见一下。

8月27日下午,她带着一张写有派出所地址的纸条,瞒着家人,从北京出发了。

百岁老人到派出所“求探视”“28日一大早,老人就到派出所了。

”8月30日下午,井湾子派出所赵警官回忆,当天早上8点左右,一位满头白发、拄着拐杖的老人来到派出所,说想找自己的孙子。

……未能见面老人失落随家人返京……8月29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傅兆菁老人乘车返回北京。

的确,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综合上述规定,祖母并非近亲属范围,不符合《看守所条例》中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会见的主体条件。

可根据这一事件的实际情况,能不能特例特办呢?有关领导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执法的人性化问题。

试想:104岁的老人,瞒着家人经过14个小时的长途跋涉从北京来到1605公里的长沙,只想见到孙子一面,从老人的自身角度看,她一定不知道在法律上她不具备探望孙子的基本要件,可毕竟老人家来了……法律是严格的,可从对犯罪嫌疑人的改造角度来考虑我认为让老人与孙子见上一面(可能这将是这对祖孙二人的最后一面)也是有利的。

另外,老人就这样失望的走了,以后可能再也见不到自己的孙子了,令老人死不瞑目,难道你们这些执法者就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可怜天下父母心,这可是老人家亲手带大的孙子呀!诚然,孙子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办事也无可厚非,可在老人家的心理,孙子永远是最亲的……法律无情人应该有情啊!第二篇:地震无情人有情“中华魂”征文地震无情人有情(大东平学校五年级学生米志博男)5月12日2点40分,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在瞬间内,将四川的汶川变成了一片废墟。

《亲爱的》观后感:法亦无情,法亦融情

《亲爱的》观后感:法亦无情,法亦融情

《亲爱的》观后感:法亦无情,法亦融情由陈可辛导演的《亲爱的》,一部能直戳人心灵的苦情催泪片,剧中关于那份丢失的沉痛让我们领略了另一场人生,法律的刚性在这部影片中被展现的淋漓尽致,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不容忽视的法律漏洞,尤其于儿童这个特殊的群体,无情的法律更需通过进一步健全融入情感于其中。

剧中高律师说过这样一句话:“是法律重要还是人重要!”,不可否认在法治社会,法律必须铁面无私,要想使社会健康良性运转,法律必须苛刻,必须冷酷,但苛刻更意味着和善,冷酷更意味着博爱。

对于拐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径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严肃制裁,甚之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以减少此类悲剧的产生。

而有一点却也值得人思考,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追求人间公正,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为了肯定人生价值,为了保障人身自由。

所以法律重要还是人重要又怎样能给出一个答案。

我们有志于打造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但法治与程序的不健全又给多少犯罪分子以机会,给多少无辜百姓以不堪。

儿童尤其是幼儿,没有成熟的意识,当剧中的鹏鹏几年后面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已成陌生,本已降临的希望变成绝望,让人窒息。

于鹏鹏而言,尤其于妹妹吉芳而言,是留在养母身边快乐还是搁置福利院有益于她的健康成长,笔者只知道身为父母,当看到养母李红琴爬上二楼窗户,吉芳哭着叫妈妈的场景时,抓心的疼痛让泪水奔涌而出。

法从来都是公正严明的,也从来都是无情的,剧中我们生生的看着伦理和法律碰撞的头破血流,然而面对这样一个群体,这样一个关乎家庭,关乎祖国未来的群体,法律,在这里突出了的打拐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是否应该存在特殊性,以更多的关注孩子们的身心健康,让法律也能融进感情。

另外笔者认为,于剧中出演的儿童丢失24小时内不能立案一制度而言,我们尚不追究现实生活中的推行状况,仅这一制度而言就给不法分子以机可乘,也给破案造成更大困难。

对此是否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在辖区范围内成立相关志愿者机构,在第一时间加大寻找失踪儿童的力量,切实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让有情的法治和程序去保护那些亲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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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亦有情据1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正在制定的《民
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出现“拒绝作证权”,规定具有血缘关系及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

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丈夫的证词,父亲可以拒绝作出不利儿子的证词;编辑对作者的个人情况及活动内情,有权拒绝作证;医师、药剂师、律师、公证员在职务上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事实,也
可以拒绝作证。

任谁都可以体味到这样一种两难处境,当司法机关要求你就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的违法事实作证,一方面出于天然的亲情,你不忍心作不利于亲人的证词;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又不容许你拒绝,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或许最后“理智战胜了感情”,但无疑会为此难受、自责、不安。

以传统诉讼法对证人作证的要求,你这些精神上的创痛是被忽略不计的。

如果法律将亲人作证规定为是法定义务,那就是基于这样一种价值观,即认为人的亲情在公众利益面前微不足道,为了公众利益可以使亲情与个人情感付之东流。

此种价值观听起来冠冕堂皇,但问题在于,设若没有对每个人亲情与个人情感的尊重与呵护,哪又会有什么真正的公众利益可言?真正人道的社会不会以牺牲个人情感为代价来维护什么整体利益,不建立在尊重每个个体情感基础上的所谓整体利益其实也是虚幻的。

人在亲情面前是天生脆弱的,这种脆弱应被承认、正视与尊重,因为这种脆弱是人性善良的体现,所以也就不宜简单地以是否道德来予以界定,即便这是针对一个犯罪的亲人的善良。

当前社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正在经由片面强调“大公无私”向尊重人权、人性转移。

法律是主流价值观的反映与体现,随着社会价值观的更新与提升,法律也应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符合时代与潮流发展的变革。

从“作证豁免权”的提出可看到时代发展的步履;“作证豁免权”等现代司法理念的出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
要求。

人们常说“法律是无情的”,但这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说的,其意并非是指法律应藐视人的善良情感与愿望,非是指法律不该、不可体现出“有情”的一面。

其实法律的“有情”与“无情”是就两个不同层面而言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

法律“有情”是指法律尽管无情却也尊重人情、人性,尊重人间一切美好、善良的愿望与事物。

像保护私有财产、给嫌犯戴头套、改用注射死刑、限制及最终取消死刑等司法理念与司法变革的出现一样,“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越来越向着进一步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已越来越注重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这无疑是于公民利益与
法制建设有益的正向呼声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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