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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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的反方辩论案例(3篇)

法律无情的反方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依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置疑。

然而,正方认为法律无情,强调法律的刚性和不可动摇性。

反方则认为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展开辩论,阐述反方观点。

二、法律的人情温度1. 法律的普遍性与公平性:法律的确具有普遍性和公平性,但这也意味着法律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会考虑到个体的特殊情况。

然而,法律并非无情,它的人情温度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

例如,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关怀。

2. 法律的人性化调整: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进行人性化调整。

以我国《婚姻法》为例,近年来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既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又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人情温度。

3. 法律的宽容与人性化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宽容处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例如,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当事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三、人情与法律的平衡1. 人情与法律的相互制约:人情与法律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处理问题时,既要考虑法律的规定,也要考虑人情因素。

例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当事人的感情。

2. 人情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问题都涉及人情因素。

法律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辩证地看待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既不能完全忽视人情,也不能让法律失去严肃性。

3. 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我国,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尤为明显。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道德观念。

例如,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

四、结论综上所述,法律并非无情,人情可以成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

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既要坚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要充分考虑人情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法律无情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正方观点:法律无情反方观点:人性关怀辩论赛时间:2023年4月15日辩论赛地点:XX大学法学院报告厅参赛队伍:- 正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 反方:XX大学法学院辩论队评委团:- 评委1:XX大学法学院教授- 评委2:XX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评委3:XX大学法学院讲师- 评委4:XX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辩论赛流程:1. 开场陈述2. 正方立论3. 反方立论4. 正方质询5. 反方质询6. 交叉质询7. 总结陈词8. 评委点评9. 颁奖一、开场陈述(主持人介绍比赛背景、规则和参赛队伍)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辩论队将围绕“法律无情”这一主题展开辩论。

我们认为,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其本质是无情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以下,我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们的观点。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正方提出的“法律无情”的观点过于绝对。

我们认为,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接下来,我将从四个方面论证我们的观点。

二、正方立论正方二辩:第一,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公正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富贵贱,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这种公正性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正方三辩:第二,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强制性。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强制性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正方四辩:第三,法律的无情体现在其不可变更性。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随意更改。

这种稳定性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反方立论反方二辩:第一,法律并非无情,而是以人性关怀为基础。

法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始终以保障人的基本权益为出发点。

例如,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关怀。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关于法律是否应保持“无情”,历来存在争议。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而反方则认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以下是反方的辩论案例。

二、论点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1. 案例: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因法律判决而引发的社会事件,如某些重大冤案。

这些案件的发生,使得公众对法律产生了质疑和不满,认为法律过于冷酷无情,导致社会信任度下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人情、道德等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法律与道德、人情脱节,使得社会成员在面临困境时,首先想到的是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寻求法律帮助。

长此以往,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将受到破坏,社会冷漠现象将愈发严重。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导致社会冷漠与不信任。

三、论点二:法律无情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1. 案例: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中,如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法律判决往往偏向于强者,使得弱者感到不公平。

这种情况下,弱者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引发社会矛盾与冲突。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然而,这种做法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成员感到被忽视,从而引发不满情绪。

在利益冲突较为激烈的领域,法律无情更容易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3. 结论:法律无情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因为它可能加剧社会矛盾与冲突。

四、论点三:法律无情可能忽视个体差异,导致社会不公1. 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无法适应个体差异,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地位。

2. 分析: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不考虑个体差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法律无情辩论赛的案例(3篇)

法律无情辩论赛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逐渐引起公众的关注。

在我国,安乐死尚未合法化,但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却愈发激烈。

为了探讨这一议题,某大学法律辩论社举办了一场关于“法律无情,还是人情有价——关于安乐死的法律争议”的辩论赛。

以下是辩论赛的案例。

二、案例概述案例背景:张某,65岁,患有晚期癌症,生命即将走到尽头。

张某在生前曾多次表示,希望能够通过安乐死结束自己的生命,减轻病痛。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安乐死是非法的。

张某的家属在是否为张某实施安乐死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最终决定将这一争议提交法律辩论赛。

辩论双方:正方:主张安乐死合法化,认为法律应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和选择权。

反方:反对安乐死合法化,认为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三、辩论过程(一)正方立论1. 正方一辩:生命尊严和选择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尊重患者的意愿。

2. 正方二辩: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3. 正方三辩:我国已有部分地区试点安乐死,实践证明其可行性,法律应适时调整。

4. 正方四辩: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观点忽视了患者的痛苦,忽视了生命尊严和选择权。

(二)反方立论1. 反方一辩:生命至高无上,法律应维护生命安全,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2. 反方二辩:安乐死存在伦理道德风险,可能导致滥用,对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3. 反方三辩:我国现行法律对安乐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不应轻易改变。

4. 反方四辩:生命尊严和选择权不应凌驾于生命安全之上,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

(三)自由辩论正反双方就安乐死的合法性、伦理道德、生命尊严、患者权益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四)总结陈词正方总结陈词:法律应尊重患者的生命尊严和选择权,安乐死合法化有助于减轻患者痛苦,提高生活质量。

反方总结陈词:法律应维护生命至高无上的原则,反对安乐死合法化,以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法律无情反方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正方立场: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立场: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一、辩论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和严明性有了更高的期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争议,引发了“法律无情”的讨论。

本辩论旨在探讨法律是否无情,以及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二、正方论点1. 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要求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法律的严明性保证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 “无情”的法律才能确保公平,避免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2. 法律无情,有利于法律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在于其严明性和不可动摇性,如果法律有“情”,那么其权威性将受到质疑。

-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让民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3. 法律无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法律的“无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的“无情”是对人性的救赎,例如对重大犯罪分子的严惩。

三、反方论点1. 法律并非无情,其背后蕴含着人性的光辉- 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体现着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要求。

-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体现人文关怀。

- “法律无情”的说法忽视了法律背后的正义与人性的光辉。

2. 法律有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平衡法律的严明性和人情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

- 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调解、教育等方式解决,体现法律的宽容性。

- “法律有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 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需要关注其心理和生理需求,给予适当的关怀和支持。

- “法律有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恢复,提高改造效果。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3篇)

法律无情的辩论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其无情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探讨法律无情的本质,以及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死。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辩论双方正方:法律无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方: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予以严惩,否则将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2. 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法律对此类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李某作为凶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但法律仍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反方观点1. 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故意杀人案中,凶手往往受到家庭、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律应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李某主动投案,表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法律应考虑其悔罪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死刑作为一种极刑,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巨大的伤害。

在杀人案件中,法律过于严苛,可能导致错杀无辜。

(三)辩论交锋1. 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2. 正方强调,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犯罪,法律对此类犯罪采取严厉的刑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反方则认为,法律应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3. 正方认为,李某主动投案,表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但故意杀人罪的严重性决定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可能导致错杀无辜。

五、辩论结论经过激烈的辩论,正方认为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反方则认为法律过于严苛,缺乏人性化。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辩论法律无情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自古以来就被赋予了神圣的使命。

然而,法律无情这一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许多争议。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案为例,就法律无情这一议题展开辩论,探讨法律无情是否合理。

二、辩论双方观点正方:法律无情合理反方:法律无情不合理三、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阐述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对所有人平等适用,不论贫富贵贱,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无情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2. 强化法律权威法律无情,意味着法律不容忍任何违法行为。

这种无情的法律态度,有助于强化法律权威,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3. 提高犯罪成本法律无情,意味着对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种无情的法律制度,有助于提高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二)反方观点阐述1. 忽视人性关怀法律无情,可能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过于严厉,忽视其人性关怀。

这种无情的法律态度,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绝望心理,甚至导致恶性循环。

2. 不利于犯罪预防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不利于犯罪预防。

如果犯罪分子认为法律对他们过于苛刻,他们可能会采取更加隐蔽、恶劣的手段进行犯罪。

3. 社会矛盾加剧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加剧。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律条款可能过于严苛,使人们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忽视了法律的灵活性。

(三)辩论交锋1.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对于盗窃等犯罪行为,法律必须无情,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秩序。

反方观点:法律无情可能导致犯罪分子产生绝望心理,不利于犯罪预防。

此外,法律还应关注犯罪分子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人性化执法。

2. 正方观点:法律无情有助于强化法律权威,使人们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反方观点:法律无情可能导致人们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忽视法律的约束力。

此外,法律权威的树立,还需要法律本身的完善和执行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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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情,正方立论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

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

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

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

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

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

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

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

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

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

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

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更加公正理性的判断,这更是法律无情的体现。

7. 国家领导人说过执法司法以人为本,尊重社情民意。

答:对方辩友注意,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是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而不是个人的感情。

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的是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不说明法律保护个人感情啊。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是不是还要问问原被告,我的判决结果您是开心啊还是伤心啊?8. 诉讼费减免,执行时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答:这些规定更加证实了法律的公正理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富豪还是乞丐,法律都保障你诉讼的权利;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法律都保障你基本的生存权利。

这不是法律有情,而是法律的客观公正。

法律无情反方立论观点:我先来告诉对方辩友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

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

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

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法律无情是指法律是明文规定的,是刚性的,任何人只要实施了违反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不能法外开恩。

法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明法律无情。

马克思曾经指出: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的过程而不是被创造的产物。

这充分说明:法律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一种被人们不断认识不断发现的客观存在,犹如冰冷的石头或者沉默的大山一样,永远都只是一个被人们认识和发现的过程,而不可能被人们创造和臆想。

所以,他是不可能被人们赋予情感的。

如果一定要说他具备情感的话,那就好比我们非要说山间的一块石头是和我心灵相通的一样,那是诗人们浪漫的灵感,而不是我们理性思维的范畴。

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法的偏旁是水,一碗水端平了,以示公平。

情的偏旁是心,人有私心,无法保证公平正义。

从哲学角度讲,法与理既对立又统一。

从对立面看,法排斥情,法情只能容其一。

任何想以“私情”代替法律的公正,来混淆“情”字的,都是在钻法律的空子,都是对法律的亵渎。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律不会允许任何犯罪行为,逃避它的制裁,更不会允许任何执法行为,掺杂个人感情。

在法律与人情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

正如美国法学家托马斯说: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对方辩手如果说法律有情,不就是默认法官可以感情用事的判案,执法者可以徇私枉法了吗?法是构建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它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具体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具体表现在调整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因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效能。

正是因为它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它的严肃性,决定了任何人任何事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忽视法律,以情代法的执法行为,势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网无情,它不会规避人情。

表现在法律的执行上,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决不允许徇私枉法,掺杂个人感情,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然而,法网无情,法外有情。

人需要语言的交流、情感的沟通,抛开法律,可以讲人情、处感情,情无处不在。

美国著名大法官波斯纳曾说:法律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按照罗盘的指示规规矩矩的做事,而不能把法律当做蓝图随意构想,随意参杂个人感情。

法律是什么?法律就是一根绳子、一把尺子,任何人和事都必须在同样的尺度下进行衡量,不可能因为我是弱势群体就对我网开一面,也不可能你是优势群体就可以放你一马。

任何一件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不能随便的说他违法没有违法,必须要有法律这把尺子来衡量,是违法了就是违法了,没有违法就没有违法,绝对不可能有模棱两可的标准,这就是法律本身的无情之处,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即使是在法治文明极度落后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封建时代,受到砍头、抄家、流放处罚的贪官污吏仍然比比皆是。

更何况在人类已经走过文明的蛮荒时代进入理性文明时代,法的实施更不可能随着人的情感变化而变化,他的强制性、普遍性和严肃性将得到更进一步的体现和彰显。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后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

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

原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在一次重要讲话中说,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抵制一切形式的说情风,抵制一切影响司法公正的干扰,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无论是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还是我国的司法独立,都是法律无情的最好佐证。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于法律,用法学家德沃金的话来说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受任何情感的干扰。

”之所以倡导司法独立,就是防止法律的运行被任意的情感打乱。

对方辩手说法律有情,不就是默认法官可以感情用事判案,执法者可以徇私枉法了吗?法律无情,反方提问1,想必对方辩友一定听过“大义灭亲”这个词,法律剥夺了人的手足亲情、父母的养育深情,正是无情的体现。

试问一下,假如司法者执法者都对自己的亲朋好友网开一面,那法律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安定何在?2,法律是讲证据的,因此,司法者执法者必须排除一切对当事人主观情感的偏见。

用理性用公平去执政执法。

只有这样,才能用法律去惩处真凶,弘扬正义。

如果法律有情,为什么还这么看重“证据”呢?如果法律有情,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强奸犯因为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呢?3,法律当然是无情的,对方辩手如果说法律有情,不就是间接默认法官可以感情用事的判案了吗?4. 对方辩友一片赤诚却未能打动我心中的疑惑重重,对方定义的“情”岂不是在无限扩大我们的辩题吗?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5.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老头他的儿子无恶不作,喝酒赌博、打骂老人、欺压乡邻,老人实在忍无可忍,挥刀杀死自己的亲生儿子,后来群众万人上万,可是老人还是被判了无期。

我们固然同情老人的遭遇,可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人,对方辩友认为老人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如果我们都因为同情怜悯而赦免犯罪,那不是给更多的人提供违法犯罪的借口了吗?6. 《宪法》第二章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分贫富,不分贵贱。

法律如果有情就必然有所偏爱,那为什么不偏爱善良的人、对社会贡献大的人,而是一律平等呢?难道对方辩友要与宪法背道而驰吗?7. 法律需要的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性的法律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同,请问对方辩友,掺杂个人感情的法律如何实现稳定性呢?8. 立法的目的从源头上说明法律是无情的。

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既然法律是一项工具,怎么可能参杂个人情感?难道我们能从一把斧子、一支铅笔中感受到它的喜怒哀乐吗?9. 我们都知道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一个自然人私自拿着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公司并不知情,可是却要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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