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7)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7年新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一、计算全面积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2。
局部楼层(有围护按围护,无围护按底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3.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4。
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5。
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6。
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7.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8。
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9。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大于2.1m10.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大于2。
1m11。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2。
10m及以上12。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13.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
20m及以上14。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15。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16。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二、计算一半面积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2.局部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3。
建筑物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4。
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5。
地下室、半地下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6.门斗有围护结构,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7。
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8.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9.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10.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结构层高在2。
20m以下11。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
10m及以上的凸(飘)窗12.门廊、有柱雨篷、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13.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结构净高在1。
2017年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2017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规范主要内容技术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类术语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17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规范主要内容技术是:1.总则;2。
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
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1。
0。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
0。
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类术语2。
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
2 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
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
0.5 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
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
0。
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
0。
8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2。
建筑有关计算规则

建筑有关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1)容积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或: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无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时)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时(不包含1.0米)) (2)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不超过1.0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0米,且不超过1.5米,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地面高度超过1.5米(包含1.5米),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3)在计算容积率时,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
(4)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应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坡地吊脚架空层有实质用途的,50%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计算。
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增加)(5)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城区规划建设区范围里的地块内,规划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站、电话局等)。
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6)商住综合楼(或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第7章表7.1中的规定执行。
容积率怎么计算?有什么规定?

容积率怎么计算?有什么规定?1.容积率概念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陆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净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中扣除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陆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2.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 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封闭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4)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5)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6)根据有关规定:容积率计算式中建筑总面积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屋顶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0%的也不计算。
但在工业上,根据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住宅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与密度标准是什么?

住宅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与密度标准是什么?购房者在看房时,住宅的建筑密度是需要关注的,而住宅的建筑密度具体是什么意思?计算公式与密度标准是什么?打个比方,如开发商的宣传单页上看到低密度小区这个词语,这里说的低密度,就是指住宅的建筑密度,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住宅建筑密度的是什么意思、如何计算、建筑密度标准又是多少。
一、什么是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也代表着建筑物的覆盖率,具体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围内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二、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举个例子,比如一块地为10000平方米,其中建筑底层面积3000平方米,那么这块用地的建筑密度就是3000/10000=30%。
一般情况下,住宅的建筑密度不会超过40%-50%,因为住宅用地中还需要留出部分面积用作道路、绿化、广场、停车场等。
三、住宅建筑密度标准住宅建筑密度指标,取决于包括院落的组织、绿地所占的比率、气候、防火、防震、地形条件等对住宅建筑布置的要求,以及建筑层数、层高、房屋间距和排列方式等各项因素。
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建筑层数愈高,建筑密度愈低。
根据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居住建筑密度是:4层楼区一般为26%左右,5层楼区一般为23%左右,6层楼区不高于20%。
规范上,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国家规范是没有小高层的称呼,那是开发商提出来的。
多层、小高层、高层建筑密度要根据建筑气候区来划分,如烟台和大连属于建筑气候Ⅱ区,国家规定多层28%,中高层25%,高层20%的建筑密度,具体可以参看居住区规范,最好是去看地方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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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方案的审定、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
第二条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为《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不得随意虚构建筑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密度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以建筑底层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特殊情况下的建筑密度按下列规则执行:
1.净高在4.5米以下两栋建筑之间的人行连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2.净高在4.5米以上两栋建筑之间的人行连廊不计入建筑密度。
3.无柱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
4.两栋建筑之间架设跨越城市道路且对公众开放的空中人行廊道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五条建筑层高与容积率计算
(一)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小于2.8米,且不宜大于3.2米;当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h÷3(h为建筑层高)。
住宅建筑内入户大堂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3.2米,且不宜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 h÷3.6(h为建筑层高)。
办公、酒店建筑内门厅、大堂、采光厅及大空间的多功能厅、会议厅、大餐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三)单层单间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5米;当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 h÷3.6(h为建筑层高)。
(四)单层单间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6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层高大于6米时,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K=h÷3.6(h为建筑层高)。
(五)住宅性质的公寓层高计算按第五条(一)执行,商业性质的公寓层高计算按第五条(二)执行。
(六)体育馆、影院、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农贸市场、面积大于5万平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筑,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计算
(一)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按以下规定计入容积率:
1.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杂物间等)层高在
2.2米及以上者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积率;层高小于2.2米者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间、管道井按自然层计入容积率。
3.门廊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有柱雨棚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4.住宅建筑净空不大于1.5米的外廊、商业建筑净空不大于2米的外廊无论是否封闭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有顶盖的采光井。
2.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无柱雨篷。
3.无围护结构的转换层(楼电梯间、设备管道等功能性用房等除外)。
4.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楼电梯间、设备管道等功能性用房等除外)。
5.两栋建筑之间架设跨越城市道路对公众开放的空中人行廊道,且在廊道内未设商业设施。
6.地下室的通风井和有顶盖的采光天井、有顶盖地下车库出入口。
第七条特殊部位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
(一)建筑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平台
1.符合以下规定的阳台、入户花园、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2)进深不大于1.8的主阳台,进深不大于1.2m的次阳台;
(3)阳台、入户花园、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小于等于本层住宅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0%。
2.在结构主体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二)凸窗(飘窗)
1.符合以下规定的凸窗(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否则按挑出外墙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凸窗(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小于0.4米、进深(自墙面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大于0.8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不大于2.2米;
(2)宽度小于或等于该开间的2/3。
2.建设项目含有凸窗(飘窗)设计的,应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详图。
(三)建筑凹槽
1.当建筑凹槽为两户主要功能空间(客厅、卧室、厨房)或卫生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2.建筑凹槽处一般不应拉梁,因结构需要确需拉梁的,原则上应隔层以上拉梁。
(四)内天井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建筑内天井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内天井应为2户住宅及以上共同使用;
2.当住宅为单外廊形式,有其他住户必须通行,方可设置内天井,内天井应是某户居住空间主要功能空间(客厅、卧室、厨房)或卫生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
(五)建筑屋顶
1、住宅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应小于2.2米。
2、住宅建筑坡屋顶内利用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部分占顶层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的,其建筑面积不入计容积率。
否则,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地下室
地下室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楼(电)梯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作为前述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或作为经营性用途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架空层
1.符合以下规定的架空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架空层是指在建筑物底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的空间;
(2)架空层层高在3米以上,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2.架空层中的门厅、楼(电)梯间、管道井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八)空调室外机搁板
符合以下规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否则,按阳台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大于0.8m;
2.若设置于阳台与阳台底板相连的,应有围护结构。
第八条在本规则中未明确的,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九条名词解释
(一)入户花园是指住宅建筑中,位于住宅入户处,有永久性顶盖且至少有一个边长除护栏外没有任何围护的开敞平台。
(二)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集中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三)凹槽指三面被建筑室内空间或外廊围合,仅一面开口的上下透空的室外露天空间。
(四)内天井指四周均被建筑室内空间或外廊围合的室外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第十条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赣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对于本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情况,赣州市城乡规划局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审定的建筑方案或已在施工图审查阶段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按已审批方案执行,规划竣工核实也按原批准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