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转载) (1)建筑面积密度 (1)建筑用地面积: (5)建筑占地面积: (5)总建筑面积: (5)容积率: (5)绿地率: (5)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转载)建筑面积密度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
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m2/hm2)容积率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
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
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人口净密度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日照标准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
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建筑总面积是指在一块土地上能够建设的所有建筑物的总面积,包括
地上和地下的建筑面积。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简称FAR)是指建筑总体容积与土地面
积的比例关系。
计算公式如下:
容积率=建筑总体容积/土地面积
建筑总体容积指的是建筑物的总体积,包括地上和地下的体积。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物在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建筑量。
这个概念可从人数
或住房数量来衡量。
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如果从人数衡量可以为:建筑密度=人口数/土地面积
如果从住房数量衡量,可以为:
建筑密度=住房数量/土地面积
建筑密度是一个用于衡量城市建设紧凑程度的指标,高密度建设可以
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节省土地资源,提供更多的住房和商业空间。
但高密
度建设也会带来交通、环境、社会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运用中,建筑面积密度和容积率通常是由城市规划部门或相关
法规所规定的,以确保城市的合理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筑密度的限
制可以通过土地用途规划、建筑高度限制等来实现。
不同地区的建筑面积
密度、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要求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计算。
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

一、建筑密度、容积率中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则计算:(一)居住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即5.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二)普通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2米,小于或者等于10.4米(即8.2+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三)大型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6.6米,小于或者等于8.8米(即6.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8.8米,小于或者等于11米(即8.8+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应当专题论证;(四)办公、酒店建筑层高大于5.5米、小于或者等于7.7米(即5.5+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7.7米小于或者等于9.9米(即7.7+2.2)时,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五)本计算规则第(一)、(二)、(三)项所列各类建筑物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六)跃层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厅)的户内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且高度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者高度大于7.2米的,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七)起居室(厅)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阳台)出现通高情况时,按照本计算规则第(一)项计算;(八)居住建筑底层或者商业、办公裙房上的架空部分净高大于或者等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且用于绿化、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但需计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得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与本市得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得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得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得高度超过1、5米得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得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得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得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得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得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得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得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得高度不超过1、5米得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得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得高度不超过1、5米得用于储藏功能得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得、无围护结构得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得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得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是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中常用的指标,用来规定和控制建筑物在土地上的规模和占地比例。
以下是一般的计算规则和定义:
1. 建筑面积(building area):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方向上所占据的地面实际面积,包括各楼层的建筑面积的总和。
建筑面积通常以平方米(m²)为单位进行计量。
2. 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FAR):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表示建筑物在垂直方向上的体量利用程度。
容积率越高,表示建筑物的密度越大。
容积率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地块面积。
3.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建筑密度是指用地上允许建设建筑物的面积与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表示用地的利用程度。
建筑密度主要关注建筑物占地的比例和布局,而不考虑建筑物的高度。
建筑密度可以用公式进行计算:建筑密度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建筑项目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考虑到相关规章制度或土地使用规定的限制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计算和规划。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修正:
1.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在水平面上的总面积,包括各层的厨房、卫生间、过道和登记房间等,但不包括外墙的厚度。
2.非正常地形或凹凸不平的地面上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建筑面积计算
中扣除。
3.建筑物的挑楼及天井应将其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4.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地下室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对于部分埋地
的地下室,应根据埋地深度,按一定比例计入建筑面积。
5.设有楼梯的建筑物,楼梯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6.设有阳台的建筑物,阳台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
但临时、简易阳台
的面积可不计。
第二,容积率计算规则修正:
1.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的计算公
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建筑面积与容积率的计算基准可以根据地方性的规划标准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特定用途的建筑物,可以具体规定计算规则。
3.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容积率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划标准的限制。
以上是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规则的修正。
在实际项目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要考虑建筑的结构、功能及地域特点等因素,并
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计算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系数计算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FAR)是指建筑物的总楼面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用来描述一个区域内建筑的密度和开发程度。
简而言之,容积率就是建筑物所占地面积与楼面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指的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建筑物占地面积的大小,可以理解为建筑物在特定区域内的分布密度。
建筑系数(Building Coverage Ratio)是指建筑物在占地面积上的分布比例,即建筑物占地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
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系数是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过程中常用的三个指标,它们对于控制城市建设规模、保障城市功能与舒适度、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包括两种情况:1.单栋建筑物的计算方法: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2.多栋建筑物的计算方法:容积率=所有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的计算方法是用总建筑面积除以用地面积,即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建筑系数的计算方法是用建筑物占地面积除以用地面积,即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用地面积。
例如,假设建筑物占地面积为4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为5000平方米,建筑系数为4000/5000=0.8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系数的大小与城市发展和建筑规划密切相关。
通常情况下,密度和系数较大的城市规划可以实现更高的建筑利用率和开发效益,但也会增加交通压力、人口拥挤和环境负荷。
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系数并不是简单固定的数值,而是需要根据具体项目和城市的需求进行调整。
政府和城市规划部门通常会根据城市的规划要求和发展目标来制定相应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限制,并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规划中进行指导和审核。
总而言之,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系数是描述城市建设规模和密度的重要指标。
它们的合理控制和调整对于实现城市发展目标、优化城市设计和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201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附件二南昌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4修订)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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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2014修订)
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结合本市实践,对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洪规技字[2012] 第1号)进行修订:
第一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二条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三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二)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集中地下室,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场地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室外地坪以周边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3米计算(周边城市道路标高不一致,以低的城市道路标高为标准,高差大于3米以上的除外)。
(三)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它功能性用房等)应当计入容积率。
(五)商业、办公、旅馆等公共建筑项目的地下室除停车及设备用房以外的其它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
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主体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停车及设备用房的地下室。
(三)住宅建筑下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用于储藏功能的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通透的、无围护结构的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中小学等公益性建筑的底部架空层;
临江、临湖的住宅底部架空层结构层高,经规划局认可,可适当提高。
(五)无围护结构的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
(六)超高层建筑的无围护结构的避难层(非避难空间除外)。
(七)出挑宽度大于2.1米的公共建筑悬挑雨篷;出挑宽度大于2.1米、高度大于6米的公共建筑有柱雨篷。
(八)地下室的通风井和有顶盖的采光天井。
第五条建筑结构层高计算标准
(一)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最低不小于2.9米,但最高不大于3.2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3(h为建筑结构层高)。
(住宅顶层为跃层的允许客厅挑空)。
(二)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大于3.6米;当结构层高大于3.6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h÷3(h为建筑结构层高)。
(三)办公、宾馆(高档酒店、宾馆除外)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最低不小于3.2米,但最高不大于4.2米;当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 为建筑结构层高)。
门厅、大堂、中厅、廊、采光厅、会议室等不列入超层高
控制围。
(四)单层单间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分隔成小间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结构层高不大于4.5米;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结构层高)。
兼作售楼使用的商业用房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9米,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单层单间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沿街商业(含商业街)建筑结构层高不大于4.8米;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建筑面积,K= h÷3.2(h为建筑结构层高)。
(六)单层单间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宜超过6米,且不得分割;当建筑结构层高大于6米时,不论层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K倍计算,K=h÷3.6(h为建筑结构层高)。
临街分割成小间的商业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标准计算建筑面积。
(七)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建筑结构层高可按功能要求适当加高。
第六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部分计入建筑密度。
(一)无顶盖且无围护结构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住宅的有柱雨篷,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三)临城市道路骑楼按柱外边围合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四)10米以下满足消防车通行的公共建筑有柱雨棚、架空走廊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五)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不论有无顶盖,均按坡道的一半面积计入建筑密度。
若设置顶盖应尽可能低矮,为轻巧的玻璃或结合绿化设置。
(六)有顶盖的采光井按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七)二层出挑建筑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密度。
第七条以下各点不计入建筑密度
(一)高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公共建筑的有柱雨棚、公共架空走廊不计入建筑密度。
(二)高于室外地坪4米以上的悬挑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走廊等,不计入建筑密度。
(三)高于室外地坪十米以上的建筑出挑部位不计入建筑密度。
(四)无柱雨篷不计入建筑密度。
第八条其它
(一)住宅阳台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按水平投影的一半(即原规)计入容积率。
(1)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2米,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2)住宅各类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套建筑面积(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12%(超高层住宅控制在20%)。
(3)住宅原则上不设置高度为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阳台。
(4)北向外廊、北阳台及临江、临湖、临城市主要干道的阳台原则上要求统一封闭(利用外廊和天井通风的外廊除外)。
(5)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其底板与阳台底板高差小于0.6米、有围护设施、位于房屋建筑结构围合围以或外挑宽大于0.6米的,均视为阳台,其计算方法同阳台。
(二)坡屋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
坡屋顶起坡高度为零、坡度小于30°的坡顶建筑不计入容积率;起坡高度小于0.6米、坡度小于45°的坡顶建筑结构净高在2.2米及以上的部位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坡顶局部造型坡度大于45°的部分面积不大于屋顶面
积的1/6;超过此规定的坡屋顶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住宅建筑女儿墙的高度应小于2.2米(因造型需要可局部加高,其加高部分的面宽应小于该建筑主立面的30%)。
公共建筑因造型需要的屋顶装饰构架原则上不超过10米。
(四)多、低层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环境的,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建筑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宜超过1.8米(含1.8米),下沉庭院及采光井的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除停车部分)建筑面积的30%;采光井的外墙周长之和不得大于地下室(停车部分除外)的外边周长的30%;。
超过1.8米的,采光井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五)凸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大于0.7米、结构净高小于2.1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5米且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70%面宽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按该凸窗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凸窗结构剪力墙及结构柱不得突出外墙。
(2)凸窗下部的楼板不应凸出外墙、不得用实体墙围合。
(3)凸窗下部作放置空调室外机时外侧可用格栅遮挡。
(4)转角凸窗长边洞口与短边洞口之和不得大于该房间的开间尺寸。
(5)凸窗应至少两面为玻璃采光。
(六)设备平台板不得与户室及阳台连通,可用格栅围合,其每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2%(住宅设备平台最大不超过3平方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七)建筑平面设计应考虑结构经济合理性,建筑凹口处一般不应拉梁,因结构需要确需拉梁的,应经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认定,并提供图纸依据(加盖注册结构师章)。
(八)一梯三户(含三户)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设置天井时,应保证至少有两户以上的功能房间朝天井开窗,并做好防火措施,且不得封板拉梁。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围单栋或多
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采用不同的结构(设备管道)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管道)转换,称该楼层为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避难层是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14年11月1日施行,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则施行前,已获批准总平面规划的项目必须于2015年04月1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规则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