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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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1.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如下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大大小小的公司在经营和发展的同时,为我国的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了不少的力量。

与此同时,为了稳定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转,所有的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必须适用于我国的公司法。

公司法中对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有着相应的管理措施,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一、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

认缴出资额由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

对公司每一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的不同理解,可能在具体的登记工作中会产生很大差异。

目前,最主要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其各期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已完成缴付的各期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另一种是:登记的某一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是登记时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认缴出资的最终时间,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则应当是其登记时已缴付的出资总额和缴纳全部实缴出资的最终时间。

二、公司法认缴出资的监管规定是什么?登记之后跟着就是监管的问题,登记的内容、标准不同,也会在监管过程中产生差异。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阅读提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缴足出资。

但是,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因认缴期限未到期而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还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为现任股东未实缴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一则杭州中院的判决,解答这一问题。

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出资期限未到的应加速到期,立即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并不为仍未实缴出资的现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一、2015年3月23日,瑞某公司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100万元,其中,钟某晶认缴出资5490万元,占股90%,曹某刚认缴出资610万元,占股10%,认缴期限均为2030年4月14日之前。

二、2016年4月22日,钟某晶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15%的91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周某;曹某刚也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10%的610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了周某,认缴期限仍为2030年4月14日。

三、2017年6月9日,钟某晶又以0元价格将瑞某公司75%的4575万元股权转让给了伊某,认缴期限为2030年4月14日。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瑞某公司后续的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伊某和周某承担。

四、2018年12月24日,法院以瑞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裁定瑞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王某军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以现任股东伊某、周某未认缴出资且认缴期限加速到期为由,要求二人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钟某晶、曹某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其中,钟某晶、曹某刚以其现已非公司股东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

六、本案经杭州中院审理,最终判决现任股东伊某、周某履行6100万元的出资义务,钟某晶、曹某刚不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要点及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伊某、周某是否应当向瑞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其二,钟某晶、曹某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2024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无效的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法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下列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②受欺诈的;③受胁迫的;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

【仲裁】5.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7.根据规定,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时效】8.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9.根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

关于抽逃出资的解释或者答复2006-06-21 10:49文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年11月26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的请示》(甬工商企[1996]206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登记主管机关发现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对股东或发起人进行处罚。

文件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1999年6月29日)……四、股东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资本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

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登记机关不予核准。

……文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199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的请示黑工商函[1999]11号(1999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最近,我们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个别公司的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又与参股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其出资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

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行为,并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文件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1999]第241号(1999年9月2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的请示》(黔工商企[1999]29号)收悉。

在工商局注册的100万元的公司,认缴时间为三年,时间到了,没有认缴完毕,怎么处理?

在工商局注册的100万元的公司,认缴时间为三年,时间到了,没有认缴完毕,怎么处理?

在工商局注册的100万元的公司,认缴时间为三年,时间到了,没有认缴完毕,怎么处理?感谢邀请!以前公司注册的时候有企业的实缴资本验资程序(以下简称“验资”),这就保证了公司资本足额缴纳,但现在工商局取消了“验资”环节,以认缴金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就使得很多人在注册公司时盲目追求过高的认缴金额,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只认不缴”的现象。

其实工商部门虽然取消了“验资”环节,但会通过工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公众还是可以查询到公司的实缴资本的信息的。

如果公司不能兑现认缴承诺,工商部门就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处罚,而且会将公司加入到经营异常的名录中,还有可能被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中。

对于单个股东未能按期实际缴付出资的话,需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中规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也得先缴足出资。

认缴时间在注册时没有强制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自行商定。

但也不是时间越长越好,毕竟时间过长,公众会质疑公司的能力,签合同、与他人合作时会有不良的影响。

一般最长的也就是填写30 年了。

按你现在的情况,如果实在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缴付出资,可以在到期之前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1.申请减资。

并不是所有的减资变更都能够顺利通过,减资不超过20%的手续相对简单一些,你可以尝试一下。

2.在到期之前申请注销公司。

这个很简单,不过需要你另起炉灶了。

要不就踏踏实实接受处罚,该办什么手续就办什么手续。

其实认缴金额也不是越多越好,毕竟出问题的时候是按照认缴金额来承担责任的。

例如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需要赔偿的事件,赔偿金额为100万。

如果注册时公司的认缴金额只有50万,那么你只要赔给人家50万就可以了;而如果认缴金额跟你现在一样是100万的话,你就得赔给人家100万。

所以,在注册公司时制定认缴金额时要理性,不是越高越好,否则很容易将你的人生都套在里面了。

出资不足,股东的行权及对外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的行权及对外责任
权利 是 一 个 权利 的集 合 体 , 包 括请 求 权 东 行 使 有 关 表 决 权 、 润 分 配 权 、 资扩 既 利 增 ( 润 分 配 请 求 权 、 剩 余 财 产 分 配 请 求 股等股 东权利均应当作 出限制 , 利 除非股 东
权) 新股认购权 、 、 表决权、 知情权 、 东代 之间存在共 同的除外约 定, 股 否则应 一律 以
, 本 已经 于 2 0 年 1月 1日起 正 式 实施 , 06 成 资 问题 ) 因此 , 文所 论 及 的股 东 出 资 不 出资比例确认 ,公 司法对 此没有予 以明
如果按照章 程约定或工商登记所确定 为公 司运行的新准则。但是 , 于股 东出 足是指公 司股 东在 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 确 。 对
司股 东 的 足 额 出 资 以对 公 司 对 外 债 务 作 质 询 权) 可 按照 公司 法 或者 公 司章 程 的 例享有有关表 决权、 仍 利润 分配权 、 增资扩 出保 证 , 以公 司股 东 出资 作 为 公 司 自己 的 规定行使, 在其补足前只 能以实际缴 而关于财产的利润请求权和剩 股等股东权利, 财 产 承担 对 外 债 务 , 展 生 产经 营 业 务 。 余财产分配请 求权等股东权利应 当按照 付 的真实出资比例享有权利。 开
违 未 认缴 ” 比例足额地行使权 力, 就会得 出 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并未做全面的规制, 资 本 时 , 反公 司 章程 规 定 , 足 额 出资 , 的“ 实 个“ 某一控股股东无真实 出资或是其实 践 中因出资不足 导致行使股 东权 利及对 以及在 出资 后 抽逃 出资 的 行 为 。
司可 以在 五 年 内缴 足 。 同时 , 八 十 一 条 条规定。 第 但该条仅规定 了分红权和优先认 部责任 , 即由出资不足 的股东对公司 以及 也规 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发起设立方式 购增资权 , 二是问接法律 对于其他权利 的行使并没有明 其他股东承担 的民事责任; 设立 的 , 司全 体 发起 人 的 首 次 出资 额 不 确 规 定 。根 据 立法 者 本 意 , 当适 用 于对 关系主体之间的外部责任, 由出资不足 公 应 即 得 低 于 注 册 资本 的百 分 之 二 十 , 余 部 分 公 司重 大 事 项 的决 策 参与 权 ( 决 权 ) 其 表 和 的股 东与其 他股 东对公 司债 权人 的民事 由发起人 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两年内缴足 ; 剩 余财产分配权等请求权 的财产权利 。 责任 , 即公 司股 东违 反出资义务 , 公司 对 其 中, 资公司可以在五年 内缴足。从以 投 股 ( ) 二 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 则, 债 权 人造 成 损 害 时 , 东 对 公 司 债 权 人所 上 规 定 可 以看 出 : 新公 司法 已经 废 除 了法 股 东未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 ,其有 关表决 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本文主要讨论股 定资本制而 改为授权资本 制。 权、 利润分配权等重要股 东权 利应 受到 限 东 出资 不足 的对 外 责任 。 由于 公 司 法 规 定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可 制 。一 般 而 言 , 无论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还 是 公 司因生产 经营活动 或其他 的侵 权 以分期缴付 , 因而实践 中出现股 东实际出 有 限责 任公司,均采纳 的是 资本 比例原 行为而产生对外债 务, 由于公司具有 法人 资与认缴 出资不一致的现象 ,具体表现 则 。 但对于资本 比例的确 定到底是应按照 地位 , 当然 应 由公 司 以其 自身 财 产承 担相

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

经济法第二章练习题一、多选题1、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股东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正确答案)B、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法人股东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不设股东会(正确答案)D、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正确答案)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受公司章程约束的有()。

A、公司的经理(正确答案)B、公司的副经理(正确答案)C、公司的董事(正确答案)D、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正确答案)3、下列各项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有()。

A、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B、发行公司债券C、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正确答案)D、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正确答案)4、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

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

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正确答案)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正确答案)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正确答案)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违约责任的表述错误的有()。

A、违约责任只包括出资部分(正确答案)B、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已缴出资的利息(正确答案)C、违约责任包括出资部分和未出资的利息D、违约责任只包括未出资利息(正确答案)6、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司法考试《商法》模拟测试题

司法考试《商法》模拟测试题

司法考试《商法》模拟测试题司法考试《商法》模拟测试题司法考试正在筹备中,考生们要多进行习题的练习,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商法》的模拟测试题,大家可以通过下面的测试题进行自我检测。

一、单项选择题1.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他人担保。

陈某系甲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王某多年好友。

王某求助于陈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

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能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陈某不能向甲公司提供反担保B.甲公司不得为王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C.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D.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陈某不得参加股东会表决【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故选项C说法正确,A、B两项说法错误。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甲公司可以为王某提供担保,但是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根据题意,王某并不是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也并不是为其股东陈某提供担保,故陈某不需要回避表决,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2.张某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满,想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去深入调查公司经营出现的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B.公司有权以可能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张某的查账申请C.若张某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查阅账簿,公司不得拒绝D.公司拒绝张某查阅时,张某只能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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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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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

一、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1)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

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对出资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限制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
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有权申请违约方进行经济赔偿,同时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对于违约不按时缴付出资的案件,我们通常可以进行催促,如果其违约金额较大的话,就能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合理的维权,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

摘要: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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