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储蓄业务介绍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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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续)
各种储蓄存款在支付利息时,由银 行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每月支取利息时, 不扣缴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在 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时一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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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基本规定
账户、账号、凭证号 -每一个储蓄存款账户均有一个账号 -每个储蓄存款账户(除东方卡项下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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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取
定期储蓄存款非到期日(包括整存整取 定期储蓄存款的非自动转存到期日)的 支取均视为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的部分支取也视同提前支取
提前支取时,客户凭存单、存折或卡和 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委托他 人代理支取的,还必须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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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操作-储蓄特殊业务
支付方式为密码(或指纹)的可以 通存通兑,不留密码的不通兑
支付方式可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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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存通兑
支付条件为预留密码的储蓄存款可 以通存通兑及销户(包括同城或异 地网点之间)
储蓄存款为异地支取的,应请取款 人出示身份证件,如为代理取款的, 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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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填单业务
免填单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服务便利 当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只需告诉银行存、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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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卡约定定期存款(定活期互转)
根据客户的约定,每天将东方卡备用金账户中超过留 存金额部分以500元为一笔自动转存为整存整取定期储 蓄存款
约定定期存款可以作为备用金账户的补充,当备用金 账户不足时,在系统批量处理时自动释放约定定期存 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释放)
约定定期存款到期不取,由系统自动释放转入备用金 账户,然后按客户的约定再自动转存约定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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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公式(续二)
2020年(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储蓄管理条例[新手]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
第一条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任何单位不许将公款转为个人储蓄存款。
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二条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储蓄事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及保护储户利益的需要,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稳定储蓄,稳定金融。
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第六条储蓄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储蓄机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下一年度增设储蓄机构计划,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汇总上报,于年底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各地人民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逐一办理储蓄网点审批手续,统一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八条直接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所有储蓄网点,是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邮政企业具体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储蓄代办网点是银行委托企业、机关、学校、军队等单位办理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储蓄业务的管理,确保银行的储蓄业务在合规、高效和安全的基础上运作。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管理储蓄业务的各个环节,并适用于所有从事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
二、储蓄业务管理2.1 储蓄账户开立和管理1.客户在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时,需按照银行规定的开户手续提交相关资料,并进行身份验证。
2.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客户开户申请时,应严格遵守银行内部开户审核程序,并核实客户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3.储蓄账户的管理包括:账户信息的维护、存款、转账、销户等业务操作。
相关操作必须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和授权,并遵守银行内部的操作规定。
4.银行工作人员应做好储蓄账户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将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给任何非授权人员。
2.2 储蓄利率管理1.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要求,合理确定储蓄利率。
储蓄利率的调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银行内部规定的程序进行。
2.银行应确保向客户公布储蓄账户的利率信息,包括储蓄利率的计算方式、调整频率等内容。
2.3 储蓄业务风险控制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监测等环节。
2.银行应对储蓄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银行应制定并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客户的储蓄资金安全。
2.4 储蓄业务信息披露1.银行应向客户宣传和解释银行储蓄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手续、利率、风险等内容。
2.银行应依法披露储蓄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利率、业务规则等。
3.银行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储蓄业务的账户信息汇总和结算明细等报表。
三、储蓄账户管理工作流程3.1 客户咨询与申请1.客户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向银行咨询储蓄账户相关信息,了解开户条件和利率等内容。
2.客户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开户申请表,通过银行指定渠道提交申请材料。
3.2 开户审核1.银行工作人员接收客户的开户申请,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储蓄业务管理制度

储蓄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储蓄业务管理,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储蓄业务的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类储蓄业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划分权限责任,确保储蓄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四条储蓄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安全、合规的原则,积极服务客户,维护客户利益。
第二章储蓄业务开立第五条客户开立储蓄账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资料,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客户身份信息。
第六条客户开立储蓄账户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准确提供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银行应当为客户保护账户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私自查看客户账户信息。
第八条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规定的业务办理流程,按时足额存入或取出资金。
第九条客户在办理储蓄业务时,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密码和密钥,确保账户安全。
第十条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账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储蓄业务存取款第十一条客户存入资金时,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存款方式和金额进行操作,确保存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客户取款时,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按照规定的取款流程操作。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及时为客户办理存取款业务,确保资金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客户在进行存取款业务时,应当自行核对账户余额,如有误差应及时向银行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存款账户进行核对和清算,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四章储蓄业务利息计算第十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储蓄业务的计息方式和利率标准,确保客户享受到应有的利息收益。
第十七条客户办理存款业务时,应当选择合适的存款期限和利率,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息收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客户的存款期限和金额,定期向客户支付利息,确保利息计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九条客户在存款期满时,可选择继续存款、取回本金和利息或提前支取部分资金,银行应根据客户选择的方式进行操作。
XX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人民币储蓄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币储蓄系指个人将其所有的人民币存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经办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银行卡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银行卡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本行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业及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存款;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
第三条本行分支机构办理人民币储蓄业务时,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分支机构(下称营业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银监会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四人;(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五条营业机构应当按照本行规定的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如需临时变更营业时间,须经上级行批准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营业机构在运营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人民币储蓄存款。
第七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营业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做好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信息的实名登记工作。
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以下种类:(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有效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一、资金监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首先确保客户的存款资金得到保障,因此对于资金监管必须做到严格度和全面性。
首先,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包括对存款资金的收支、流动、结余等各方面的监管。
其次,银行必须将资金监管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上,确保每一个工作人员都应对存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管负责。
最后,银行应当建立现代化的资金监管系统,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存款资金的监控精度和速度。
二、资金流动资金流动是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客户资金的使用和存款业务的正常进行。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的资金流动,包括存款的存入、转账、支取等各种方式。
其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存款的使用范围和方式,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高效利用。
最后,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范存款资金的流动路径和时间,避免资金滞留或者过度流动。
三、存款业务管理存款业务管理是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它关系到银行日常的经营和服务质量。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首先应当规范各类存款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要求,包括开户、存款、支取、转账等各种不同业务的具体操作步骤。
其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定存款业务的经办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确保他们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最后,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范存款业务的技术支持和信息保密,保障存款业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四、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银行储蓄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
其次,银行储蓄管理制度应当规范存款业务的交易规则和风险识别,确保对风险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最后,银行储蓄管理制度还应当规范存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后续跟踪,确保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影响的最小化。
综上所述,银行储蓄管理制度是银行业务管理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规范,它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关键。
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第四条储蓄业务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要求,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有章不循造成损失或严重账务错误与混乱的,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章 储蓄业务概述
第五条储蓄定义: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中指出,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是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一、人民币活期储蓄:1元起存、不限存期、在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存取现金。
二、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一)人民币50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二)定期储蓄存单可以办理一次部分提前支取(无论该存单是否已经由系统自动转存处理过),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后,其账户的剩余金额不能低于相应币种的起存金额,未取部分以原户名、原存期开发新存单继续存储,以原存单起息日为新存单的起息日,以原存单到期日为新存单的到期日,到期时按原定利率计统联动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储蓄业务打印的各类一般凭证均应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缩减客户签名次数,并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业务回单。
第三章 储蓄业务品种
第十二条目前我行的储蓄业务载体为储蓄普通存折、储蓄一本通存折、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借记卡等。
第十三条目前我行的储蓄业务品种主要有:人民币活期储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人民币零存整取储蓄、人民币教育储蓄、人民币个人通知储蓄、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先得利、一本万利。
(四)人民币教育储蓄提前支取。
1、客户能提供学校出具的“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待遇。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储蓄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总则存款人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需要我行开具的储蓄存款证明是银行为存款人出具其在我行存有一定金额存款的书面证明。
它不能代做存款和取款凭证,也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存款人在我行存入的各储种记名式存款、均可按要求申请开具储蓄存款证明。
存款证明必须与原存款人姓名一致,不得开具与原存款金额不符的存款证明。
证明副本或复印件无效。
第二条存款人的存款自开具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支取,经办人根据《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对其存款进行冻结止付。
冻结时间为备案表签发之日起至三个月后自动解除。
如存款人要求延长存款证明期限,银行须另开新存款证明。
第三条储户在存款证明有效期内要求撤销存款冻结限制时,应交回原存款证明,银行审查无误后,加盖“作废”章再为其办理解冻手续,但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四条储蓄存款证明为单联正本,空白“储蓄存款证明”应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理,未加盖支行公章的存款证明无效。
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对存款证明进行编号,规则为经办行名称前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大写+年度+年度内签发存款证明顺序号。
第五条开具储蓄存款证明应收取手续费,每份证明收取手续费20元。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存款凭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原存款储蓄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一式两联《银行储蓄存款证明申请备案表》。
第七条储蓄机构经办员审核备案表与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相符,并在我行业务系统与备案表中填写的存款情况确认无误后,依据备案表内容冻结该存款,经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后加盖支行公章,一份储蓄专柜留存,作为冻结存款的依据;一份交总部业务拓展部留存。
第八条银行收取开证手续费20元,填制现金收费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储户做收据,一联做手续费收费凭证。
第九条支行经办人带相关资料到总部业务拓展部备案,经业务拓展部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由业务拓展部工作人员据实填写我行制式的《银行存款证明》,再由经办人加盖经办行公章后出具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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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第六章特殊业务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种类(目录)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业务。
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
第八条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为违约,违约前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根据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按照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利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人民币教育储蓄是针对接受非义务教育而存入的储蓄资金实行的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一种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起存金额为50元,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一)教育储蓄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
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三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二)教育储蓄存入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固定存入金额要小于或等于1万元,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照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教育储蓄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到期或提前支取时,必须凭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代理人代为支取时,还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四)不能提供学校出具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和利息免税。
第十条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取息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后一次支取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起存金额为5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客户按照开户时约定的取息日,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提前支取本金需按照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十一条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和支取期限,本金一次性存入、分次支取,利息于期满结清的定期储蓄存款业务。
起存金额为1000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
第十二条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随时一次性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起存金额为50元。
第十三条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是存款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支取时需提前通知营业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的业务。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含)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约为等值1000美元(含)外汇。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只办理七天通知存款。
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通知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起算,一天通知存款可于第二日支取,七天通知存款可于第八日支取。
一次通知,只能办理一次支取。
个人通知存款部分支取后,留存金额必须高于起存金额,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是将满足约定条件的本外币活期存款自动转为个人通知存款,并自动建立通知、自动转存的一种个人通知存款业务。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目录)第十五条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的分类和管理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我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个人储蓄账户是指自然人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客户可以通过申请签订《中国XX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后,将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客户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客户为外国政要,开户时还要由所在营业机构高管审批。
由他人代理的,须同时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单位代理个人开立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时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四)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营业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营业机构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客户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营业机构要停止为其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为止。
第二十一条2000年4月1日个人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需要延续使用的,客户到开户营业机构办理第一笔业务时,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账户进行重新确认。
2000年4月1日前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再延续使用的,客户也须出具拥有该存款的存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存款账户销户时须提供存款凭证,并按预留支控方式进行信息核验,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并销户时,须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个人活期账户余额为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存、取款业务的账户将转入睡眠户。
第四章存款与取款(目录)第二十四条人民币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外汇当日累计超过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现金存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监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无折现金存款必须由客户填写存款凭证。
单笔金额人民币1万元(含)或外汇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无折现金存款,要提供存款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单笔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外汇单笔金额等值1万美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或人民币50万元(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转账取款业务,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日累计外汇等值1万美元(不含,本金和利息合计数)以上现金取款业务,还应提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凡支控方式中含凭证件支取的,须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不得代理。
第二十八条转存业务是指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将其税后利息并入本金,并按照客户约定的存期转存为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转存业务分为约定转存和不转存。
约定转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约定存款到期后的转存存期,存款到期后银行按照约定的转存存期办理转存,每个存期的利率按照转存日当日的挂牌利率执行。
不转存是指客户在办理本外币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时,选择不转存标志,系统在存款到期后将不进行转存处理,存款到期后逾期部分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执行。
第二十九条转存的存款,除到期日和约转到期日外,在原存期内或转存期内办理支取的,都视同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时,要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条定期储蓄存款存入日为到期月份所没有的,即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到期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客户不能按期支取存款的,客户可以在节假日前一天支取存款,手续按提前支取办理,利率按起息日或转存日利率执行。
第三十一条储蓄通存通兑是指客户持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可在指定区域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控方式为“凭密码”或“凭密码-凭证”且通兑方式为“通存通兑”的,可通存通兑;否则不能通存通兑。
修改通存通兑方式,须由客户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款凭证(存单、折)向原开户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通存通兑的存款凭证,可以在一级分行辖内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取款、销户等业务。
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目录)第三十三条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外汇储蓄存款利率按总行公布的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