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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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特作如下规定:一、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第一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使评估结果接近资产的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产权界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

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能超过10%。

第三条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由企业所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抵补。

被购并企业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第四条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其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第五条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

对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6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0%;持股6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30%。

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制度征求意见稿模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
为了加强我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现将该制度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广泛征求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公司全体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利益相关方。

二、征求意见的时间
自本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意见和建议的提交方式
1. 书面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书面提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2. 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邮箱:____@__.com。

3. 联系电话:如有疑问,请联系人力资源部,电话:____-_______。

四、意见反馈及处理
1. 意见征集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修
改意见反馈至制度制定部门。

2. 制度制定部门将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
完善。

3. 修改后的制度将提交至公司管理层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

五、制度主要内容
(此处简要介绍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适用范围、主要条款等。


我们诚挚地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够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制度,并积极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您的参与将对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我们期待您的热情参与!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公司名称
年月日。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现对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除国家规定涉及国计民生有关行业的企业外,我市市属国有资本均应以出售、转让、合资或者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尽快退出竞争领域,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

二、主要形式以“两个置换”为主,兼并、合资、破产等多种形式并举。

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资本,实现企业产权的多元化,使企业走向市场;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置换国有企业职工的全民身份,使职工走向市场。

三、基本原则(一)严把资产评估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严把职工安置关,按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三)严把债务处理关,避免悬空债务;(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企业产权出售要公开招标拍卖,杜绝暗箱操作。

四、出让方的主要职责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者企业主管部门)作为企业产权出售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企业产权出售方案;(二)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出售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三)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四)清理各类档案文件,组织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企业资产在出售过程中的安全;(五)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六)做好对收购方案的审核工作;(七)会同产权交易中心对收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八) 为改制后的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为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九)代政府按《产权转让合同书》规定的条款对收购方实施5 年监督和管理;(十) 协助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收缴工作,收益上交市财政专户;(十一)按本规定将出售企业的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收购方应具备的条件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购买企业国有产权:(一)应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资信证明;(二)必须有按政策安置、分流职工的具体方案和保证措施;(三)必须提出并落实收购企业后处置所承担债权债务的实施方案;(四) 必须提出收购企业后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具体方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五)出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济政发[2006]5号【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1.22【实施日期】2006.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招商引资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

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破产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一次性予以办理资产确权手续,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第五条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市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二)企业用地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意见尚不明确,或虽有整体规划而短期内无法出具详规的,由市规划局按照用地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

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

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

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

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

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

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

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效益,进一步深化经济改革。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探讨和分析。

1.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现状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本的代表,其产权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过去,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一直以所有权集中、任人唯亲等问题为主要特征。

由于自身管理体制的落后以及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管理效率低下、资金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2.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在于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效率和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产权制度改革能够激励国有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便于市场化运作与经营决策的灵活性。

3.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实现混合所有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企业活力和效率。

(2)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分离政府和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与责任管理。

(4)转变政府职能:将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改革,政府职能由直接经营转变为监管和服务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与挑战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在于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增加了国家和社会的财富。

然而,产权制度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政府在改革中的角色定位、产权保护等问题的解决。

5. 经验借鉴与展望国内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同时也需要与国际接轨,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

未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还需在法制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是推动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授权。

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产业集中。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

本文首先分析了产权及产权制度的涵义,在此基础上,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字: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研究背景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基础,没有良好的产权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充满活力和快速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产权结构变迁的主线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化,其改革的过程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等几个阶段,其核心的制度安排就是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

从80年代的放权让利,到90年代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框架初步形成,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集团化改组和劣势企业退出方面迈出了较大步子,国有企业的总体实力和主导作用有所增强。

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实行产权结构创新,由原来单一的产权结构向多元产权结构过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便于国有企业转换机制、改善管理。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国有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效益大幅增加。

但应该看到这些改革仅局限于经济性层面的放权让利,并未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没有真正形成产权清晰、结构多元、自由流动的产权制度。

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特别是建立符合市场竞争条件的产权制度这一核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己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相当一部分没有实质性地触动产权,未从根本上改变国有机制,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也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流动,限制了企业间的出售、并购、增资扩股等产权交易的进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论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资产承担法律规定的资产责任。代理人是具有承担
资产责任的能力,当资产经营遇到风险,或资产损 失甚至公司破产时 ,能够有效追究代理人的责任。 在我国,国有资产的经营链条从全体人民 一 国家 政权机构 一国有 资产管理部 门 一国有资产经营 机构 - 国有企业,在这个多层次的委托代理链条 一 +
第 l卷 第 2 2 期 21年 5 00 月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 u n l o Zh n z o I s i t o Te hn l g o r a f aghu n tt e u f c oo y
Vl .2 No2 0 1 I . M a 2 1 y 00

强经济强制力的行政手段管理企业,使企业无法 自 主经营。政企不分或政企难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国有企业的多头领导甚至无人领导的混乱局面,出 现成绩是 自己的,责任是别人的这种怪现象 。 J 2国有企业中委托一 . 代理 中的权责失衡 . 委托代理 关 系的实 质就 是产权 的委 托与代理 , 即所有权 、经营权、控 制权 、收益权等权利在委托
理费用却逐渐增加。而产权边界不清,导致企业的 权利 、责任边界不清。管理者的官员身
又行使着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在定位上存在 的矛盾影响了出资人职责的发挥。我国国有企业经 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缺乏履行出资人职
3 . 缺乏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企业自主权 不断扩大,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愈加严重。内部人 控制的根本原 因在于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在国有 企业 内部的不相 匹配和非统一性。从 国有企业来 看,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政府官员由于没有 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就没有积极性去选择称职的 职业经理人员 。而国资委 自成立以来,一方面将 自 身定位于“ 老板” 角色,对所出资企业行使 出资人之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规定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69号文件加快推进省管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试行)》(德发〔2017〕12号)和《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多年实践经验和国有企业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过程中,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仍采取全民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采取公司制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经营;采取混合所有制方式,激发企业活力;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国有资本退出,优化国有资源配置。

二、主要形式(一)依法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公司;(二)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三)股权转让,依法实施国有资本退出。

三、主要工作程序(一)确定改制企业。

确定企业改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18〕31号)确定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规划,按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进入改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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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效解决整合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企业产权问题,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关于深化市级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意见》(德发〔2016〕16号)和《关于全面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试行)》(德发〔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多年实践经验和国有企业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按照“有序推进、规范运作、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构建市级投融资体系,调整整合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据《公司法》对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公司制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规范企业经营;采取混合所有制方式,激发企业活力;采取股权转让方式,提升国有资本质量,优化国有经济布局。

二、主要形式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混合所有制
企业
(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三、主要工作程序
(一)确定改制企业。

确定企业改制,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构建市级投融资体系、部门管理企业情况,整合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整体规划,列出改制企业名单,按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进行改制。

(二)清产核资。

进入改制程序后,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企业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国资监管部门要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结果不实的,要重新进行清查。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

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

对审计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中介机构应出具经济损益鉴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资产评估。

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对于企业实际存在,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未、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要纳入评估范围。

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五)改制方案的制定。

1、方案的制定。

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定企业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2、征求意见。

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人员安置方案,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监管部门;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完毕后,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到会职工代表要达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职代会通过赞成票须占全体职工代表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3、出具法律意见。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改制方案的审批。

企业改制方案经本企业职代会
讨论通过后,由国资监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其中,中小微型企业由分管市长召开专题会(市深化国企国资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按程序批复;大型企业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七)公司组建。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市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进行账务调整,确定国有资本金数额和国有股权比例。

组织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依管理权限委派董事长、董事、外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八)制定公司章程。

改制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市国资监管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章程;改制企业属于国有控股公司的,其章程草案由公司股东会共同制定;市国资监管部门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市国资监管部门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要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法定地位。

(九)章程的审批。

公司董事会(筹建中的由公司筹建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后,报市国资办,市国资办召集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章程草案。

对市国资办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市国资办印发新的章程文本;国有控股公司及市国资办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由市国
资办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的章程正式文本,由董事会报市国资办。

(十)国有产权登记。

新改制公司发生占有产权登记或变动产权登记等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十一)工商注册与变更。

新改制公司要在有权单位批复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十二)公司设立与内部制度建立。

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相关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四、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特殊程序
(一)交易管理。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后,持政府和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改制资料,按照规定到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二)定价管理。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进行确定。

(三)转让价款管理。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

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
并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四)国有产权注销。

持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到市国资监管部门办理国有产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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