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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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7•【字号】浙政办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国资委二○○五年八月十日)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改制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精神,规范有序地进行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

(二)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应当制订参与受让的方案,主要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内容。

管理层参与受让的方案需获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审议认可,并按以下批准权限报批:1.管理层参与受让大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报省政府批准。

2.管理层参与受让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的方案根据产权关系由产权持有单位批准;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管理层集体参与受让,由上一级的产权持有单位批准。

方案批准后,管理层即具备参与受让的资格。

(三)管理层参与受让的企业所具备的资质、商誉和经营业绩等内容可作为管理层对应的能力说明。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受让,并在产权转让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1.改制企业在改制前三年连续实现盈利;2.已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范围的企业,近三年均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3.管理层素质较高,对企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群众认同度高,无违法违纪现象。

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非国有企业参与
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大力支持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市政府2002年市经济研究网络重点课题的要求,我办组成专题调研小组,先后深入到时代工贸集团、锦绣集团、地王药业股份公司等部分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召开有双新环保股份公司、润通集团、工百集团等12户企业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并向10多户企业分发调查问卷进行问卷调查,形成初步意见后,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文件等实际情况,反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我市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具体情况如下:一、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情况非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本有序退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条有效途径。1、基本情况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强力推进下,特别是《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哈发[2001]8号)、《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哈办发[2001]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补充规定》(哈发[2002]6号)文件下发后(以下分别简称为“哈发[2001]8号”、“哈办发[2001]31号”和“哈发[2002]6号”),广大干部群众对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一些改革领域和改革内容上实现了新的突破,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截止目前,全市非国有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合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已达960多户,盘活存量资产100多亿元,国有资本退出近42亿元,安置下岗职工22.2万余人,新上项目66个,累计融入资金近50亿元,非国有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2000年2月21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一)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经授权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今年底基本到位。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省政府领导下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对全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管理权。

(三)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是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受托人。

省政府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委托省国资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根据政企分开、企业与原主管部门彻底脱钩的原则,按大的行业将省属国有资产相对集中,对现有的省已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省厅局直属企业进行适当归并,组建若干个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担任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作为各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按照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要求,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进行经营运作;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其投资企业按照投资额享有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管理者选择权。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15施行日期2006.08.15文号皖发[2006]16号主题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2006年8月15日)为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十五”以来,我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成效显著,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革深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一批骨干企业迅速壮大,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取得突破性进展,综合经济效益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

但是,从深层次看,我省国有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必须不断深化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大胆实践,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和依法调整劳动关系为重点环节,积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30•【文号】建法[1999]317号•【施行日期】199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1999〕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实施。

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建设系统国有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建设系统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是我国建设事业的支柱。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建设企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八十年代初期,建筑企业率先进行了全行业的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城镇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在建设系统形成和发展了一批新型的国有骨干企业,为改变我国城乡面貌、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列入各级改革试点的企业,积极试点,大胆探索,为推进建设系统的国有企业改革积累了初步经验。

但是,由于改革的政策不配套,建设市场不规范,许多企业管理不善、改革滞后等多种原因,国有企业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驻政〔2015〕4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驻政〔2015〕4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驻政〔20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改革改制、重组整合、破产退出等形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基本途径,促进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坚持分类指导,一企一策,根据企业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改革形式;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二○○三年四月三十日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范围(一)全省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企业,原则上均应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可按照主辅分离的原则,首先对其子公司、分公司及辅助资产实施产权制度改革。

二、改革形式(三)整体出让。

对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

对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可由受让方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四)分拆出让。

对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五)股份制改造。

对适宜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六)股权出让。

对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减持。

(七)破产。

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资源枯竭的矿山及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关闭破产。

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破产;其他企业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破产。

(八)其他改制形式。

三、资产处置(九)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前,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让时,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确定价格;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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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根据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部署,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特作如下规定:一、国有资产处置与重组第一条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原则上应实行"收益法"和"市价法",使评估结果接近资产的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企业产权界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整体出售、股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凡能够实行竞争招标的,均应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基础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竞拍形成价格和确定权属。

经批准以协议价出让的,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上下浮动确定实际价格,向下浮动一般不能超过10%。

第三条以承担全部债务、整体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按净资产作价;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作价;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价以下负债剥离后的零资产作价,剥离出的负债可以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抵补,或由企业所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从国有资产收益中抵补。

被购并企业在债务没有清偿前,受让方无权自行处置资产。

第四条企业改制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的潜亏挂帐和逾期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核准,可按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的顺序冲减。

其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第五条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先租后买或租买结合等形式进行。

对一次性付款,且持股比例达到总股本6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10%;持股60%以上的,每增加1%,按成交价格下浮0.5%;持股额达到100%的,按成交价格下浮30%。

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应低于成交价款的30%,余款须5年内付清并按银行同档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鼓励企业员工集体持股和经营者持大股。

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批准,或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按评估价折成股份,根据责任大小全部或部分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科技骨干和其他员工出售。

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提倡全部由企业职工买断。

出售时可按1:2比例(购1赊2)用现金购股。

未支付现金的股份,持股者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继承权和转让权。

赊股还款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期间收益主要用于还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净资产量化。

改制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其他对内欠款,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折股分配给本企业有关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第七条允许改制后企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参与收益分配,在企业增资扩股时,职务发明成果和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可视其价值作价入股。

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须经股东会协商同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同级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第八条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可从改制后的企业总股本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股设置股份期权,在一定期限内按原定价格配售给企业经营者;也可以部分国有股对有较大贡献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和其他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设立国有企业退出基金。

国有企业退出基金的管理,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负责,未授权的由同级国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

基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租赁经营等资产收益。

该基金除用于支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安置补偿费用外,主要以财政借款方式在5年内留作企业或资产经营公司的流动资金,财政每年收取1%的资金占有费。

企业使用退出基金的,应当作出还款计划,5年后分期偿还。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可以对资产置换过程中的费用抵扣进行审批,未授权的须报同级国资管理(财政)部门审批。

国资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退出基金监管制度,同时将国有资产转让等收入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备案。

第十条设立国有企业破产准备金。

资金由市财政拨款,列入专户。

该资金只用于弥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财产变现的时间差带来的资金缺口。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准备金,可经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提出,经批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负责资金运行。

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后必须及时还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建立市本级商业企业改革准备金,支持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商业企业改制重组。

资金来源:(1)整体拍卖、出售国有商业企业净资产收益;(2)转让商业企业国有股份收益;(3)国有商业企业剩余资产租赁及国有股红利收益;(4)从财政安排的商业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一部分。

资金用途:(1)国有商业企业资不抵债,净资产负值部分经审核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2)改制商业企业资产安置职工不足部分及行政性公司参与改制前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金,经审核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3)拍卖、出售中小型国有商业企业产权收益不足以支持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费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商业企业改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企业改制前为其他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的,原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办理的有关手续,并在企业改制时预留出与担保额相当于的净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如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或已列入破产计划,或已进入破产程序,按可能造成的担保连带损失额从净资产中提留,用于以后实际担保损失的核销。

实际损失大于提留资产的,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如未发生连带偿债责任,或偿债后剩余部分资产,或偿债后又从被担保企业索回的资产,原则上由原资产所有者收回。

二、土地、房产权属的处置第十三条非国有制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有特殊规定除外)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可继续沿用行政划拨方式使用3年;整体收购国有企业,其用地采取出让方式并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今后若改变土地用途的,减免部分必须补齐缴纳。

第十四条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的,国有土地可实行租赁,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金按现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

企业退二转三,继续在原划拔土地从事第三产业或以土地入股合资合作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缓收3年。

第十五条理顺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的产权关系。

国有工商企业租用的由房产部门管理的公房,经租用企业和房产经营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并评估作价(作价时应对企业维修公房的投资进行必要扣除),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给相关企业;以房屋重置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继续由企业租赁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房产登记费减按抵押额的0.25%收取;企业向银行办理展期贷款,房产抵押续期登记费按抵押额的0.01%收取;企业确有特殊困难的,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企业债务处理第十七条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款,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改制时,原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企业扭亏扶持金,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转作国家资本金。

经债权人同意,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可转为债权单位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第十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入厂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哈政发[1998]8号文件,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的2-3倍计发安置补偿费;1986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入厂的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我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标准,每满一年工龄计发一个月补偿费,一般不超过12个月。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个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就业时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分担)至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按市政府规定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改制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出售部分资产或预先从净资产中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专项用于富余职工安置。

其净资产不足以扣除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以等额土地资产补齐。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这部分土地资产涉及的出让金,可按哈政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处理。

企业其余土地,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第二十一条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改制后的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并按省、市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取暖费等有关费用,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按职工平均余命年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

第二十二条下岗职工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从事社区便民服务业,除向社区服务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管理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规费。

下岗职工持单位代销证明进入早夜市销售企业库存积压产品的,免收市场管理费和推位费。

下岗职工申(补)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商管理费第一年免缴,第二、第三年减半缴纳。

五、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三条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征;对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过户行为,不按交易行为征收有关税费;不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费全免;企业的资产、土地、房产等项评估费,减按国家规定标准低限的30%收取;办理资产、土地、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第二十四条租赁经营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5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两年通过财政支出的办法,全额落实返还资金,后3年减半返还。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招待所、医院、学校、食堂等),应在改制过程中逐步剥离,实行独立经营,剥离后3年内仍按企业内部经营对待。

第二十六条经财税部门批准,改制后企业在有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可增提折旧1-3个百分点,在成本(费用)中专项列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第二十七条省、市政府已明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落实资金。

今后发生的需政府给予财税扶持的事项,按照"政策跟着项目走"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兼并、收购国有企业,改制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拥有的许可证、商标以及各种专项审批,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或以实物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为分块搞活、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安置富余人员而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国有企业设立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经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出具确认文件或资信担保证明,即可作为核定股权、注册资金和中方投资的依据,免于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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