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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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用植物油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食品原料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

因此,对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重金属含量。

食用植物油中重金属的含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过量
的重金属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食用植物油中的重金属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进行检测。

其次,酸价和过氧化值。

酸价和过氧化值是反映食用植物油氧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油品的新鲜度和品质。

高酸价和过氧化值的食用植物油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食用植物油中的杂质含量也是一个重要的卫生标准。

杂质过多会影响食
用植物油的品质和口感,严重时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杂质含量必须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

此外,食用植物油的色泽和气味也是卫生标准的重要内容。

合格的食用植物油
应该具有清澈透明、金黄色泽,并且具有清淡的特有气味。

如果出现浑浊、异味等情况,就说明食用植物油已经不符合卫生标准,不能再使用。

最后,食用植物油的储存和包装也是卫生标准的重要内容。

食用植物油在储存
和包装过程中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避免受到外界污染和细菌侵入,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

总之,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我们健康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卫生
标准,确保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和安全,才能让消费者放心食用,健康饮食。

希望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能重视食用植物油的卫生标准,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健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

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

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

二是敦促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三是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发函[2018]78号)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我区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食用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促使食用油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诚信守法经营。

(一)生产加工环节1.从事食用油生产的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确保原料来源正规,品质安全;严格执行工艺操作,确保生产规范,各项工艺参数符合生产要求;严格执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确保食用油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2.利用传统工艺从事食用油委托加工和生产销售的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应取得营业执照,并按规定落实承诺备案登记。

生产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加工场所和个人卫生条件;加工、盛放食用油的工具和容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食用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应严格执行产品标注和标识规范,确保标签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要求。

禁止向食品经营者销售“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则》要求的预包装食用油。

(二)流通销售环节1.从事食用油经营的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2.食用油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凭证,并做好相关记录。

3.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食品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无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的散装食用油,禁止经营标签不符合《通则》规定的预包装食用油。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节选)二、落实进口企业主体责任各局应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或进口企业积极落实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对其进口的食用植物油安全质量负责。

要求进口商或进口企业应告知向其发货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必须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贸易合同中明确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其产品符合中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在产品检验合格前不得卸货。

三、保证运输工具安全无害各局应督促进口商或进口企业保证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安全无害,不会对所装载货物造成污染。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食用植物油报检时,应要求企业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的装载记录。

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不符合要求的(附件),其装载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入境。

四、加强进境口岸检验把关各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进口食用植物油实施检验。

要根据食用植物油的种类、产地等情况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和调整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出具卫生证书;非直接供人类食用的食用植物油的卫生证书中应注明“未经加工精炼,不能供人类直接食用”。

对经检验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禁止入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正式实施。

总局此前对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相关要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进境食用植物油装载工具要求一、进口后需经过加工后再供人食用的植物油,运输工具为不锈钢仓储材料的或环氧树脂涂布内表面储罐的,上航次罐中所装运的应是食品或者是在《允许装运前次货物列表》(附表)中的物质;二、进口后需经过加工后再供人食用的植物油,对于非第一条中材料储罐,前三个航次所装运的应该是食品或者在《允许装运前次货物列表》中的物质;三、进口后不再进行加工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植物油,前三个— 2 —航次所装运的货物必须均是食品。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

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三篇】第1篇: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根据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来宾市兴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的通知,在区食药监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所坚持贯彻落实文件要求,通过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大检查,进一步规范我所辖区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秩序,督促食用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用食物油食品安全,现将专项检查工作做如下总结:一、主要工作及成效本次专项检查我所对辖区内18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2家有《营业执照》无《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用食物油小作坊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及食品安全抽样,重点针对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食品安全抽样12家,共出动执法人员14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车次,现场书写检查表20张,发放《广西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告知卡》告知卡2张,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1本,宣传资料21份。

二、重点工作内容及存在的问题1、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与加工场所我所辖区内的21家食用食物油小作坊生产与加工厂场所基本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要求,经营场所内都能与有害场所及污染源局里25米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都能保证整洁、卫生;大部分食用植物油小作坊都能做到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措施,小部分由于条件环境简陋,成品油未做到离地隔墙,执法人员已现场督促其整改。

2、食用植物油小作坊设施设备我所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小作坊所使用的加工设备和器具都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执照,都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原材料区、成品区、生产加工间,20家食用食物油小作坊所使用的基本是白色塑料桶,大部分不能提供器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我所辖区内只有1家食用植物油小作坊(来宾市兴宾区涌益油坊)有原油精炼设备,但是不能正常使用,具体原因不详。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津粮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粮规〔2017〕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粮军粮供应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市粮食局编制了《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天津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本细则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细则所称销售,是指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粮食出库销售和政策性粮食销售。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报检的要求梳理作者:童晓颖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3年第02期摘要: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关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的相关报检流程也应尽快加强和完善。

本文将进口食品分为动植物产品、预包装普通食品、预包装保健食品、预包装转基因食品、非预包装食品或非销售食品、食品原料及添加剂、食品包装等七个类别,有针对性地阐述和分析了不同种类进口食品的报检要求。

关键词: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报检一、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预包装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应在进境备案报检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地区)正本官方检疫证书或卫生健康证书复印件。

1、审核进境动植物产品是否来自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公告禁止入境的国家或地区。

对各类动植物疫情公告及禁令禁止进境的货物不予受理报检。

2、属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内的进境货物,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

进境货物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签约方、品名、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进境日期、注册厂编号等,是否与预核销单以及电子核销系统中的信息相符,预核销单报检核销量应与进境货物量(净重)一致(进境活动物不允许分批核销)。

变更进境检疫物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5%以上,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包括:超过有效期或许可数量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等。

一般贸易性进口肉类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用海运方式或海运后转陆运运输进口的,自签发之日1个月后生效;空运方式入境的,自签发之日7日后生效。

《食品标准与法规本科》作业考核答案

《食品标准与法规本科》作业考核答案

《食品标准与法规(本科)》17年12月作业考核一、单选题共20题,40分1.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是(B )A食品出厂记录信息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C食品信息报告D食品进货查验记录2.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A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卫生行政部门C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包括(D)A包装污染的食品B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C无标签的食品D新资源食品4.2009年6月1日,实施(),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加强,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掀开了食品安全工作新的重要篇章,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C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5.下列选项中,属于食品标准的是(C )A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B食品安全法C粮食卫生标准D产品质量法6.在以下选项中,不属于食品行政法规的是(D )A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B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C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D食品安全法7.《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A )A处一千元以下罚款B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一下下罚款C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一下下罚款D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一下下罚款8.在下列选项中,属于食品立法的科学依据的是(A )A宪法B食品科学C保护人民健康D食品政策9.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食品行政执法主体的是(C )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农业行政部门C个人D质量技术监督检查部门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点的是( D)A权威性B职权性C程序性D代表性11.《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A)制定A省、自治区、直辖市B国务院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农业部12.下列选项中,最新版《食品安全法》的正式施行时间是(D )A40330B40452C42156D4227813.在下列选项中,属于特殊管理食品的是(D )A乳与乳制品B肉与肉制品C粮油类D保健食品14.在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法的本质的是(C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B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C法律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D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15.在以下选项中,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A )A法律B宗教C习俗礼仪D社会团体16.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原则的是( D)A预防为主B风险管理C全程控制D严格检验17.在下列选项中,法律效力较高的是(A )A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B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C食品召回管理规定D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18.《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D )A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B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C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D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19.在以下选项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B )A法律B宪法C自治条例D部门规章20.企业在制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企业标准时,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报下列选项中的哪个部门备案( B)A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D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多选题共10题,20分1.在下列选项中,属于食品法律法规遵守主体的是(ABCD )A一切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和全体中国公民C中国领域内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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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
物油检验检疫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布部门】天津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2.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检疫工作的补充通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号)及《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并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我局于9月在门户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天津口岸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进口报检、后续监管、落实企业责任等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切实保障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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