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
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第53号令《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已经XX年x月x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局长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用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为准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认可其他检验机构承担部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预检验,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指派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第八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到货检验或者经到货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对进口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的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可和管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第二章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第十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备案前应当持规定的备案资料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和备案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第十一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当填报《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说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使用地点等,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内容包括:对备案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的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三条备案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旧机电产品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相关部门取得进口证明文件后,备案机构予以备案;旧机电产品不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备案机构直接予以备案备案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第十四条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对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第三章装运前预检验第十五条对国家质检总局签发《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备案书》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第十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时须将装运前预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初步检验方案、《备案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第十七条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事先收集和掌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检验技术规范等资料,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订检验方案,并根据检验方案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第十八条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照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核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查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4检验货物的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第十九条现场检验后,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并通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装运前预检验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有以下3种:未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第二十条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现场检验记录并收集相关见证材料,因条件限制,无法检验的项目以及在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工作记录上说明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经采取技术措施可消除的,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要求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贸易关系人作出技术处理收货人应当确保经整改后的旧机电产品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作出相应的承诺对于检验发现与检验依据不符,采取技术措施无法消除的,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通告收货人,该不合格旧机电产品将不被允许进入中国第二十一条装运前预检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明确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初步评价意见第二十二条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备案书》以及有关检验原始记录,报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审核符合装运前预检验规定程序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签发《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加注"本证书仅代表该进口旧机电产品已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等实施了装运前预检验,装运前预检验的结果由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负责"字样第二十三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发证后,应当将《装运前预检验报告》、《装运前预检验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查第二十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贸易关系人应当积极协助装运前预检验实施机构实施装运前预检验,配合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开展装运前预检验工作第四章到货检验第二十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免预检验证明书》或者《备案书》、《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第二十六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第二十七条分批装运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进口旧机电备案证明文件正本附页和有效清单上办理核销未核销完毕的,留存复印件并将正本返回报检人,全部核销完毕后将正本收回第二十八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第二十九条需异地实施检验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应当及时将核销完毕的《免预检验证明书》及其正本附页或者《备案书》及其正本附页、《装运前预检验报告》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以及其他报检资料及《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寄送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未核销完毕的,寄送备案证明文件的正本复印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备案证明文件的正本复印件、其他报检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第三十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第三十一条到货检验的内容包括:开箱检验:1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与国家审批项目相符按现行的入境验证规定验证有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其他规定的要求; 2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观和包装状况是否存在外观缺陷、残损等;3核查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货物的实体状况是否与合同或者协议相符按照我国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外表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2检查货物在静止状态下防护装置安全性,电器部件和机械部件的安全性; 3检验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按照我国有关卫生、环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1检查货物卫生状况;2检测货物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对装运前预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的验证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安装、使用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为不合格: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状况与国家审批项目不符;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9号——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9号——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2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8号》(发布日期:2004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39号)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7号令),现发布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备案申请。
本目录之外的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3年)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40734103000ml≥排量>1000ml车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284073420排量>3000ml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384143090非电动机驱动的制冷设备用压缩机484152000机动车辆上供人使用的空气调节器584431100卷取进料式胶印机684431200办公室用片取式胶印机(片尺寸≤22×36cm)784431910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884431990其他未列名胶印机984435990其他未列名印刷机1084452031气流纺纱机(转杯纺纱机)1184452041棉细纱机1284463050织物宽度超过30厘米的喷气织机1384563010数控的用放电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1484569910等离子弧切割机1584569990其他用化学法、电子束或离子束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1684571010立式加工中心1784571020卧式加工中心1884571030龙门式加工中心1984571090其他加工中心2084581100数控式车床2184714991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22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2384719000其他磁性或光学阅读机、数据转录及处理机器2484771010注塑机2584781000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2684789000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的零件2784798990未列名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2884807100塑料或橡胶用注模或压摸2985173013数字式移动通讯交换机3085209000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3185219011视频高密光盘(VCD)放像机3285219012数字化视频光盘(DVD)放像机3385219019其他激光视盘放像机3485219090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3585251010广播电视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3685252011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3785252022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3885252029其他移动通讯设备39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4085252093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4185281210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42852910908525至8528其他设备的天线及其反射器及零件43852990908525至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用未列名零件4485352900用于电压不低于72.5千伏线路的自动断路器4585438920高、中频放大器4685438990其他未列名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4787012000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4887021020机坪客车498702109130座及以上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5087021092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5187021093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5287029010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5387029020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5487029030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558703213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5687032190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辆578703223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588703224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598703225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小客车(9座及以下)6087032290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6187032314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6287032315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6387032316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6487032319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6587032334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6687032335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6787032336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小客车(9座及以下)6887032339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698703243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708703244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718703245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7287032490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738703313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汽车748703314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758703315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7687033190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778703323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788703324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798703325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8087033290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818703333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828703334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838703335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8487033390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8587039000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868704210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878704223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888704224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8987042300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9087043100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9187043230其他汽油货车,5t<车总重≤8t9287043240其他汽油货车,车总重>8t9387049000其他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9487052000机动钻探车9587053010装有云梯的救火车9687053090其他机动救火车9787054000机动混凝土搅拌车9887059040机动医疗车9987059090其他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10087060021装有发动机货车底盘,车总重≥14t10187060022装有发动机货车底盘,车总重<14t10287060030装有发动机的座位≥30的机动客车底盘10387060090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发动机的底盘10487071000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1058707901010座及以上至29座客车车身(包括驾驶室)106870790908701-8702,8704-8705列其他车辆车身(包括驾驶室)10787085010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10887085020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10987085040轻型柴油汽油货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11087085050重型柴油货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11187085060税号87.05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11287085090其他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113 89011010机动巡航船、游船等主要供客运的船、渡船11489011090非机动巡航船、游船等主要供客运的船、渡船11589012011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11689012021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11789012031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11889012090其他油船11989013000冷藏船12089019021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12189019031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12289019041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装船12389019080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容船舶12489019090其他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12589020010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12689020090非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12789052000浮动或潜水式钻或生产平台12889059010浮船坞12989059090灯船、消防船、起重船等不以航行为主的船舶130********其他测量或检测用光学仪器及器具131********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132********使用硬币、钞票及类似品的电子游戏机133********其他使用硬币、钞票及类似品的游戏用品134********其他电子游戏机。
天津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项目表单

天津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项目表单
制品
糖及糖
品
品
油 类
其他
说明: 1. 上述表单食品种类不包括:肉类、水产、肠衣等动物源性食品。
2.表单中检验依据绝大多数均为强制性标准,检测项目主要以安全卫生项目为主,标红部分为实验室暂不能
3.必检项目指总局预警通报(有效期内)、总局文件规定检测项目;重点检验项目指自07年以
机构检出不合格或经评估需重点检测的项目;一般检验项目为经评估风险相对较低项目。
4. 近一年首次进口的食品按照全项检验(必检项目+重点检验项目+一般检验项目)。
5. 检验频次指按报检批次抽样检验的比例,如100%即批批检验必检项目或重点项目。
一般检
比例,如发酵酒一般项目检验比例10%,则可按一般项目个数的10%随机立项,如项目个数达不到比例则可按下次进
6. 对于本表中未作具体规定的检测项目,可根据总局要求、产品风险情况、卫生学调查、感
7.上述标准如有更新或修改,按新标准自行调整检测项目。
8.该表中的检验项目及检验频次可依据一段时期内的检验情况及专家组风险分析结果进行动态
表单。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一、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定义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指的是用于特定目的或在特定环境下使用的商品。
根据产品的功能和用途的不同,特殊用途进口产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医疗器械:包括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用于医疗保健和治疗。
2.实验室设备:用于科研、实验室、检验检疫等领域的设备和仪器。
3.民用航空器材:包括飞机、直升机、航空用发动机、航空电子设备等。
4.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包括各类船舶、船用设备、海洋工程设备等。
5.矿山设备:用于矿山开采和矿山工程的机械设备和器材。
6.治安器材:用于公共安全和治安维护的器材和设备。
7.核能和辐射设备:用于核能研究、医疗辐射和工业辐射应用的设备和器材。
8.防护服装和装备:包括防护服、防护装备等。
二、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免检条件2.拥有国际知名品牌。
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具有良好声誉和知名度的企业,并且产品需经国际认可,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
3.紧急需求和公益性质。
特殊用途进口产品必须满足紧急需求或具有公益性质,例如用于抗疫救灾、科研创新、国民安全和国家领域建设等。
4.合法合规。
特殊用途进口产品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进口政策要求,包括著名品牌、合法生产和销售等。
三、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人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技术文件、质量控制体系文件、产品合规证明等。
2.申报和备案。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进行产品备案。
3.审核和评估。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产品性能、质量管理体系、品牌知名度等。
4.决策和公示。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进行公示。
5.批准和颁发许可证。
申请通过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批准并颁发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许可证。
四、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监管和管理特殊用途进口产品的监管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日常检查和抽检。
浏览该文件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操作规程(试行)1、目的为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在天津口岸进口、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产品。
3、职责分工天津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以下简称检测处理程序)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协调与有关检测实验室的合作关系,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会签有关部门,上报局领导批准,对有关批示及时传达和组织落实。
局检验监管处是检测处理程序的审批部门,负责对检测处理程序申请资料、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以会签方式审批,并负责新车型中英文品名签注,车辆VIN编码审核和上报质检总局数据库等工作。
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天津港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负责检测处理程序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局主管部门,负责对该类商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出证、放行等后续工作。
汽车产品检测处理程序由保税区办事处、东疆筹备处按检验业务划分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工作程序申请有关要求4.1.1申请条件a检测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是进口产品的最终用户或进口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进口产品用途和数量符合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有关要求。
4.1.2申请须提交的有关材料进口产品符合检测处理程序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式3份,加盖公章)。
a申请书(见附件1)b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批准书(见附件2)c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d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6)e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04•【文号】国质检检[2009]605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4日国质检检[2009]60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为帮扶进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进行如下调整:一、调整总局备案范围。
需由总局组团指派相关检验专家协助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报经总局核准后,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证书。
其他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具体检验过程中如缺乏相关专业检验人员,可报总局统一协调相关专家。
二、再制造和专业维修,应当由再制造、维修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经总局同意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报总局批准登记。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关于规范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109号)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管。
三、基于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分析,调整《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对于不具有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风险的599个HS编码的旧机电产品,调出旧机电产品备案范围。
同时,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后,签发通关单放行。
四、对于产品风险相对较小的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一)国家禁止进口的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21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2
炼焦炉
23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28
B型超声波诊断仪
73
成套设备夹带的可以分离的旧通用显示设备(玻壳、显像管、监视器等)、再生显像管(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34号公告附表)
74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发电机组
75
钢管式旧脚手架及其附件或构件
76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安装、维修用旧机电产品零部件
77
带有以全氯氟烃物质(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见商务部2005年第117号公告附件)
车类
(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及适用范围
68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工程机械
69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工程机械零部件
69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
70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印刷机零部件(散件)
71
单色、双色旧印刷机
72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销售、维修用旧复印机零部件
42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43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4
听诊器
45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6
内窥镜
47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0181300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
90181400
闪烁摄影装置
33
90181930
病员监护仪
34
90181990
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35
90182000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36
90183100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37
90183210
管状金属针头
38
90183220
缝合用针
39
90183900
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63
95043010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64
95043090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65
95049010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8407—8408
发动机
67
87章
车类
2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禁止类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 限于加工贸易形式
(二)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13类)
9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发电机组。
10
旧钢管式脚手架及其附件或构件。
11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包括CFC-11〔R11〕、CFC-12〔R12〕、CFC-113〔R113〕、CFC-114〔R114〕、CFC-115〔R115〕)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
40
90184100
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
41
90184910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42
90184990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43
90185000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4
90189010
听诊器
45
90189020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6
90189030
内窥镜
47
90189040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
84178090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
85209000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
85219090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28
90181210
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
90181291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
90181299
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12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CFC-11〔CFCl3〕、CFC-12〔CF2Cl2〕、CFC-113〔C2F3Cl3〕等)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2007〕200号附件)
13
安装、维修用旧机电产品零部件。(详见所有列名零部件的HS编码)
48
90189050
透热疗法设备
49
90189060
输血设备
50
90189070
麻醉设备
51
9018909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52
90221200
X射线断层检查仪
53
90221300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54
90221400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55
90221910
84162011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18
84162019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9
84162090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
8416300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21
84171000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2
84178010
炼焦炉
23
84178020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56
90221990
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
57
902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0
医用α、β、γ了射线的应用设备
58
90222900
其他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59
90223000
X射线管
60
9022901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61
90229090
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
62
95041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
4
73218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5
76130090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6
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7
84021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
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9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序号
产品目录及范围
3
制造年限超过15年或设备运行时间超过8000小时的工程机械。
4
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工程机械零部件。
5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
6
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印刷机零部件(散件)。
7
销售、维修用旧复印机零部件。
8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一)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2类)
序号
产品目录及范围
1
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相关目录)
序号
HS编号
商品名称
1
73110010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2
73110090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3
73211100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10
84022000
过热水锅炉
11
84031010
家用型热水锅炉
12
84031090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13
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
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5
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6
84161000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