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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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号重要文件

605号重要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9〕605号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本着“便民、高效、优质服务”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宗旨,为帮扶进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现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进行如下调整:一、调整总局备案范围。

需由总局组团指派相关检验专家协助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备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报经总局核准后,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证书。

其他旧机电产品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具体检验过程中如缺乏相关专业检验人员,可报总局统一协调相关专家。

二、再制造和专业维修,应当由再制造、维修企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经总局同意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报总局批准登记。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关于规范进口再制造用途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8]109号)相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管。

三、基于对产品风险等级的分析,调整《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1),对于不具有机械安全和电气安全风险的599个HS编码的旧机电产品,调出旧机电产品备案范围。

同时,对于出口退货、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维修复进口、国内结转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经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后,签发通关单放行。

四、对于产品风险相对较小的旧机电产品,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仅实施到货检验。

对于风险相对较高的旧机电产品,列入《有条件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2),仍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

五、对列入《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见附件3)的旧机电产品,除国家特殊批准的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准予备案许可。

六、对实施备案管理的旧机电产品,各备案许可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规范》(质检检函[2006]251号)中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8号——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8号——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8号——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4)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4.01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38号)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2003年总局第39号公告)同时废止。

上述目录内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报国家质检总
局备案;目录外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的经营性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直接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3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7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第四条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进口货物免办3C实施细则

进口货物免办3C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目录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2)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4)第四章附则 (10)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 (11)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 (12)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13)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 (14)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情况一览表 (15)其他改动记录 (16)局属各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结合近年来口岸认证执法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并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形式下发各直属局,为此,我局制定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口岸进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报检、及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目录内产品的免办审批工作。

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第三条符合以下条款的目录内产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各报检窗口认定,可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一)国家禁止进口的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一)国家禁止进口的
19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21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2
炼焦炉
23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
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
90181100
心电图记录仪
28
B型超声波诊断仪
73
成套设备夹带的可以分离的旧通用显示设备(玻壳、显像管、监视器等)、再生显像管(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34号公告附表)
74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发电机组
75
钢管式旧脚手架及其附件或构件
76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安装、维修用旧机电产品零部件
77
带有以全氯氟烃物质(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见商务部2005年第117号公告附件)
车类
(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序号
商品名称及适用范围
68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工程机械
69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工程机械零部件
69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
70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印刷机零部件(散件)
71
单色、双色旧印刷机
72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销售、维修用旧复印机零部件
42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43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4
听诊器
45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6
内窥镜
47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国家禁止进口的精编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国家禁止进口的精编
28
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
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3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
闪烁摄影装置
33
病员监护仪
34
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35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36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37
管状金属针头
38
缝合用针
39
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40
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
41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74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发电机组
75
钢管式旧脚手架及其附件或构件
76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安装、维修用旧机电产品零部件
77
带有以全氯氟烃物质(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见商务部2005年第117号公告附件)
序号
商品名称及适用范围
68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工程机械
69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工程机械零部件
69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
70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印刷机零部件(散件)
71
单色、双色旧印刷机
72
国家特殊许可外的销售、维修用旧复印机零部件
73
成套设备夹带的可以分离的旧通用显示设备(玻壳、显像管、监视器等)、再生显像管(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34号公告附表)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国家禁止进口的精编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及适用范围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序号
HS编号
商品名称
1

2023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报检员之报检员资格考试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50题)1、The goods are being prepared for immediate delivery and will be ready for ( ) tomorrow.A.packedB.shipmentC.acceptD.agreement【答案】 B2、进口水果由()审批。

A.国家质检总局B.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管理部门C.各地检验检疫机构D.本地区县级林业管理部门【答案】 A3、关于出入境邮寄物,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出入境邮寄物均无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B.入境邮寄物应实施检验检疫,出境邮寄物无需实施检验检疫C.对检疫风险高的物品,禁止邮寄入境D.以邮寄方式进境的生物制品,无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答案】 C4、关于集装箱检验检疫,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出入境的集装箱均须实施卫生检疫B.出入境的集装箱均须作卫生除害处理C.装运冷冻水产品的出境集装箱,须在装货前申请适我检验D.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出入境集装箱,须实施动植物检疫【答案】 B5、汉译英:“重量;价值”,正确的翻译为()。

A.weight ; validB.weather; valueC.weight; valueD.weather; valid【答案】 C6、《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启运地指( )。

A.原产地B.加工地C.装货地D.货物最后离境的口岸【答案】 D7、2002年版的H. S编码有()个品目;品目号由()位数字组成,中间有一圆点。

A.5264;六B.1244;四C.12313;六D.338;四【答案】 B8、为提高我国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质量,促进贸易发展,保障运输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自2001年6月1日起,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实行()。

A.抽查检验B.凭货主申请检验C.法定检验D.以上三者视情况不同而定【答案】 C9、珠海某公司委托深圳某公司进口一批设备,拟从广州口岸入境,最终运至东莞某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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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
25
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
26
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
27
心电图记录仪
28
B型超声波诊断仪
29
彩色超声波诊断仪
30
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
31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
32
闪烁摄影装置
33
病员监护仪
34
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
35
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
36
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
15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
16
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7
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
18
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19
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
20
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
21
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2
炼焦炉
23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24
37
管状金属针头
38
缝合用针
39
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
40
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
41
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
42
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
43
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
44
听诊器
45
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
46
内窥镜
47
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
48
透热疗法设备
49
输血设备
50
麻醉设备
51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
4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
5
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
6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
7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
8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
9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
10
过热水锅炉
11
家用型热水锅炉
12
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
13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
14
?
投币式电子游戏机
64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
65
其他电子游戏机
66
8407—8408
发动机
67
87章
车类
2
国家规定加工贸易禁止类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限于加工贸易形式
(二)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13类)
序号
产品目录及范围
3
制造年限超过15年或设备运行时间超过8000小时的工程机械。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
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范围
?
(一)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2类)
序号
产品目录及范围
1
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相关目录)
序号
HS编号
商品名称
1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2
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
3
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
12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CFC-11〔CFCl3〕、CFC-12〔CF2Cl2〕、CFC-113〔C2F3Cl3〕等)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函〔2007〕200号附件)
13
安装、维修用旧机电产品零部件。(详见所有列名零部件的HS编码)
4
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工程机械零部件。
5
制造年限超过10年的印刷机。
6
组装、销售、维修用旧印刷机零部件(散件)。
7
销售、维修用旧复印机零部件。
8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
9
制造年限超过8年或使用时间超过15000小时的发电机组。
52
X射线断层检查仪
53
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
54
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
55
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56
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
57
医用α、β、γ了射线的应用设备
58
其他α、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
59
X射线管
60
X射线影像增强器
61
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
62
电视电子游戏机
63
10
旧钢管式脚手架及其附件或构件。
11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包括CFC-11〔R11〕、CFC-12〔R12〕、CFC-113〔R113〕、CFC-114〔R114〕、CFC-115〔R115〕)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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