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3章 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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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29.1 本章要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审判规范冲突规则■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必然拓展29.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1.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贯穿于行政诉讼全过程,是法院依据法律规范处理行政纠纷时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仅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法院选择适用具体法律规范于特定案件事实,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特定过程和活动。

2.分类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依据其解决的问题的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1)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2)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3.特点(兼与行政行为法律适用作比较)(1)性质具有监督性两个要点:第一,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自身进行。

第二,性质是审查监督,着眼于审查行政机关对行为事实的认定结论或结果是否合法正确,而非对原告方行为或状态事实的审查,是针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的第二次法律适用。

这也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决定的。

(2)形式具有多样性行政管理活动横向范围的广泛和纵向层级的繁复,使行政管理活动依据呈现多领域、多层级的特点,尤其在纵向上,各个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形式的多样性,体现在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表现在既有“依据”法律、法规,又有“参照”规章。

(3)定位于解决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遵循行政诉讼法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理对象的基本原则,这样规定的理由有二:一为分权原则,二为效率原则。

(4)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形式,对冲突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本质上也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至少在选择和决定适用的过程中离不开对法律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和判断必然内含着对法律的解释。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机关)【圣才出品】

第五章行政机关5.1 本章重点■重点掌握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及特征■理解行政机关职责及职权的概念■准确理解和区分立法权和准立法权■重点掌握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初步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5.2 重难点导学一、行政机关概述1.行政机关的含义(1)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概念解读①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③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这点使其区别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①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

②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

(2)行政机关的特征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这是行政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实质特征。

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即上级行政机关领导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从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

这一特征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均不具备的。

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1.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的概念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一般职责、职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能部分地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

2.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保障国家安全是行政机关的传统职责。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一)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3.行政追偿4.行政规范性文件5.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2.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

3.简述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形式要件。

三、法条评析(15分)《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问题:(1)如何理解本条中的“规定”?它与抽象行政行为有何区别?(2)试析《行政复议法》关于本条规定的意义与局限性。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2.试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五、案例分析(25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章节题库(第12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12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概念题行政规范性文件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特殊文件,而不是行政立法。

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一般文件,而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③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实施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④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发布的用以对社会进行管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①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③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论述题试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它在法律文件中以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以“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形式发布。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行政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对不特定多数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载体或形式,理由是:①行政规范文件一般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因而符合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规定;③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综上可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①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其法律地位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限性和行政、社会事务的复杂性,难免会出现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加以规定和调整的漏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研究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现象的基本部门法学,是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必修课。

本课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属于行政法学总论,阐述行政法德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研究行政法学的共性部分;第二部分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问题,阐述了行政诉讼法德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通过对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及实际应用的教授,使学生系统掌握本学科知识,提高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要求1、把握行政的概念、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原则之间的关系。

2、了解我国行政行为的分类、内容和效力。

3、全面认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结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情况。

4、对我国行政行为诸范畴,如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全面领会并能够结合上述行政法制度分析中国的行政执法问题。

5、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制度。

三、课程重点与难点重点: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

难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行政诉讼。

四、选用教材及参考书目(一)、选用教材:姜名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导言一、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二、行政法的主线——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公民行政主体——管理相对方法人授权组织其他组织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主体论行政法行政行为论行政救济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行政私行政二、行政法的概念称。

它包含以下涵义: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上的特征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2.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4.专门行政监督5.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计30分)1.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2.简述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方式。

3.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时对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的规定。

三、法条评析(15分)评析《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1.论行政法的特点。

2.试论述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五、案例分析(25分)薄某因与他人殴斗,被某区公安分局处以15日行政处罚。

薄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裁决维持。

薄某仍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

要求被告提供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告提供了一些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一份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证据。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它有什么特征?(2)什么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否有期限要求?(3)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份证据?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计30分)1.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答: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活动。

权力行政是运用国家强制权力干涉公民的生活,其行为后果往往是加之于公民某种负担,因而,通常又称为干涉行政、负担行政;公务行政则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往往意味着给公民带来某种利益,因而,通常又称为给付行政、授益行政。

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活动,权力行政与公务行政遵循不同的行为规则。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精讲(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本章要点■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了解行政创制性规范文件的依据■了解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的含义及其作用■掌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和机制12.2 重点难点导学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指在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作出规定而又需要加以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弥补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空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指没有在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仅仅是现有行政法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作规定的具体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指没有为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或者尽管对相对人的行为提出了各种要求但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行政创制性文件可以分为两类。

1.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它的制定,除应符合法定程序外,还应具备下列合法要件:(1)职权上的依据。

一个合法的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应当在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内予以制定。

(2)法律规范的缺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公众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个例外。

这种例外只能存在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空缺的领域。

(3)内容上的授益性。

行政机关只能在给付行政领域,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缺位的情况下才能依职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创设公众的权利。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

行政法与行诉法期末复习资料(姜明安版)江必新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具有综合性,包括:人民主权论、基本权利论(行政法首先着眼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既是行政法重要目标,又对行政权力构成重要限制)、权力控制论、服务政府论(现代政府的重心在于服务行政,为国民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创造和增进国民福祉。

)不得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方式解决同一行政争议。

复议已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诉讼已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复议。

(1)非终局性自由选择型当事人可在复议与诉讼间选择其一,若选择复议,复议不是终局,仍可就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申请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申请,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前置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自由选择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如选择复议,则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4条《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29条《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4)行政复议终局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且复议决定为终局,不能起诉。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二款请结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阐释司法变更权的有限性司法变更权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部份或全部变更被诉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

(不包括间接变更即重作判决)有限性(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一、显失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呈现量罚上的明显不合理、不公正,畸轻畸重;第二、只能就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变更,不能就“漏罚”问题直接追加处罚;第三、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变更;第四、某些处罚虽然结果显失公正,但同时具有违法性(如处罚依据不足、量罚幅度超出法定范围等),不宜适用变更判决,应判决撤销。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讲义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一、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行政的实质: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行政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公行政分为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形式: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具有执行、管理性质的活动。

非国家行政私行政☞行政法调整公行政,国家行政就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行政权与公权力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国家、社团、国际组织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执行的权力。

(1)国家公权力:国家立法权、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权(2)社会公权力(3)国际公权力三、行政与行政国家“行政国”现象:政府自己制定法规与规章,行使“准立法”权;自己裁判自己在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争议,行使“准司法”权。

四、行政与法治国家行政国的产生就是行政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社会进入行政国后,民主与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式与内容(1)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2)法治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平衡、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

一个国家,只有既具有健全完善的控制静态权力的法,又具有健全完善的规范动态行为的法时,才算进入到法治国时代。

第二节行政法一、概念:行政法就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内容:调整行政关系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能与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她行政执法组织与人员(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主体VS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4)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平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三、实质: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控制原因:①两重性②联系更直接③膨胀趋势控制途径:①行政组织法——控制其权源②行政程序法——控制其方式③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控制其滥用四、形式: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第三节行政法学(略)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一节行政法的法源概述(略)第二节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四、条约与协定第三节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二、判例不具法律效力,但经最高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具有指导作用三、习惯与惯例习惯调整私法关系,只为实质渊源;惯例调整公法关系,为行政法渊源四、行政法理转换成判例法规范或制定法规范后,便成为判例法或制定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执法,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和地位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

表现形式有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1)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类:①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补充或变通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它可以分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①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拘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是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行政指导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指导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1)内部地位①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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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具体行政行为
一、概念题
1.具体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

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2.抽象行政行为
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①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

②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③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并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议、通过、签署、发布等一系列程序。

④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3.裁量行政行为(武大2009年研)
答: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之相对的是羁束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的分类,对分析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公正性问题。

4.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答: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②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6.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特征有:a.必须是有权行政机关制定的;b.行为针对的必须是非特定主体,而不是特定人;c.该行为的载体是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的法。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

其特征有:a.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b.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它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后果;c.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实施的行为,不能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划分标准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

这是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分类之一。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①相对人的明确程度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明确,是特定的人或事。

②法律效力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将要发生的事项,面向将来,可反复适用,没有次数限制;而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向前发生效力,不能反复适用。

③对行政主体的层级要求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多为较高层
次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立法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任何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较低层次的主体居多。

④表现形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决议、通知等非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等。

⑤程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适用会议型程序;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处理型程序。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受案范围时采用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我国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2.行政行为的内容上具有哪些效力?
答: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以下效力:
(1)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2)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3.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能行为。

(武汉大学2006年研)
相关试题:按照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

(辨析题,电子科技大学2014年研)
答:(1)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

它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个范畴。

它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外在动作行为。

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

这种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对行政主体职权和职责的规定,且具体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发生。

②在程序上表现为消极的有所不为,即没有履行该作为的法定义务。

既有程序上的特点——消极地不作出或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也有实体上的特征——不履行作为的法定义务。

并且,行政不作为中的“不为”或“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能够“为”或履行而出于故意或过失没有“为”或“履行”,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其不能“为”或“履行”,且是逾期没有“为”或“履行”,如果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应视为行政主体还没有作为,如果法定期限届满而“为”或“履行”,则是作为迟延,都不能视为是行政不作为。

(2)行政不能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因客观因素的约束而无法将行为过程推进到法定终端的行为,它既具有作为行为的积极性特征,又具有不作为行为的表现形态,即没有把行为过程推进到法定的行为过程终端。

(3)不作为行为与行政不能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不作为行为是由申请人申请引起,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才能成为一种具体内容的有实质内容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这种具体的有实质内容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时,就构成不作为。

行政不能行为可发生在职权行为过程中,也可发生在职责行为过程中。

发生在职权行为
过程中的不能行为,不以相对人先行申请为启动条件,而是由某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也就是说,某一事件发生后,行政主体享有的职权就成为一种有具体内容的职权,行政主体不行使这种职权,就是失职;当行为环境阻却这种职权行使时,就构成不能行为。

4.判断:某市为了改造旧城,需拆除某条街道两旁的建筑。

市政府颁布通告,要求该地段的100户居民限期搬迁。

市政府作出通告的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可见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题目中,政府发布的拆迁通告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但其内容拘束的是街道两旁的100户特定的居民,因此,市政府作出通告的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

5.简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武大2009年研)
答:(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这也就是说,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

它并不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一种法律效力,而是对行政主体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而言的。

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

它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

(2)是否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许多学者认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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