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解析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提高系统的监测效果和监控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用于对公共场所、重要设施和关键区域的监测和监控,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环境监测、报警系统等。
系统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建设、运维、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监测过程的合法、公正、准确、可靠。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以科学、规范、信息化为原则,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系统设计与建设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目标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点的布设、监测范围的确定、设备的选型等。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行业的规范,确保系统的可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监测和监控的要求。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设计应合理布局,保证系统的通信畅通和数据传输的可靠性。
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应有明确的设计方案,包括数据的备份、归档和恢复等,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三章运维与维护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维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包括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升级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检修和测试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性能稳定。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及时响应和处理,保证系统的连续运行和数据的有效监测。
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应根据系统的实际需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硬件的更换、软件的升级和功能的扩展等。
第四章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存储在专用的设备中,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应加密处理,防止数据的被篡改、窃取和泄露。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企业、机构、单位的重要安全保障设施之一,具有对工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保障有着重要的监控和管理作用。
为了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针对该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企业、机构、单位。
二、使用规定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和使用,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安全稳定。
2.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更改、损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私自调整系统参数等行为。
误操作可能导致系统失灵,带来安全隐患。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般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维修、保养等操作。
运行期间,需要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不应出现异常情况,否则应立即排查故障并进行处理。
4.禁止通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收集、获取非法信息,不得将监控图像泄露。
5.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评估,确保监控设备和系统的有效性、稳定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确保监控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记录文件的保存、备份,记录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重要的记录文件应当保存长期备查。
三、管理规定1.根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监控设备布局和范围,保证监控全面、合理、高效。
2.建立有效的运维管理机制,确保系统设备常年保持高效和稳定运行状态,做好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及时解决系统的故障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档案,记录系统建设、使用、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等有关情况。
4.确保系统的管理运维工作,对系统的整个运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及时准确。
5.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系统操作使用能力,提高系统维护证明,提高意识和法规能力。
四、违规处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移动、更改、损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私自调整系统参数等行为,一旦发现,要坚决制止,并通过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制止和查处,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一、總則為了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任務與職責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任務是實時監測、掌握重要區域和場所的安全情況,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並及時報警。
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負責人應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的配合,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同時,該負責人需負責系統的維護和升級等工作。
三、系統設計與安裝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過專業人員審核通過。
2. 系統的安裝工作應由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專業公司負責,按照設計規範進行安裝和調試。
3. 系統安裝完成後,必須進行全面的功能測試和策略驗證,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四、運營與管理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應由專門的運營人員負責,每天定期檢查系統運行狀態並記錄。
2. 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和信息應及時傳輸給相關部門和人員,確保信息的當時性和準確性。
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故障應及時報修,維修人員應迅速響應並解決問題,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4. 監測監控系統存在漏洞或者安全風險時,應立即修復或加強防範措施,防止系統被非法入侵。
五、數據存儲與保護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應定期備份,並存儲在專門的數據庫中,以保護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查詢、修改或刪除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並應保證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數據的長期存儲和保護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止數據的丟失或被非法使用。
六、人員培訓與考核1. 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人員應接受相關培訓,瞭解系統的使用方法、操作技巧和維護知識。
2. 運營人員應定期參加相關考核,測試其掌握系統使用和操作的能力,並及時修補不足之處。
3. 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監測監控系統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對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的熟練程度。
七、責任追究1. 對於違反本管理規定,導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或數據丟失的個人或部門,將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三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摄像头、监控设备等在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等进行监视和录像的技术手段,旨在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是指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第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应当事先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并且必须设置标识,明确显示监控区域和监控时间。
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当合法、合理、必要,不得用于非法侵害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应当明确,不得越界监控。
第九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控记录应当及时保存,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第十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应当保证正常、稳定,不得因为人为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导致监控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并经过考核。
第十二条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私自修改监控记录或篡改监控数据。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应当及时、有效,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护好监控数据,不得泄露、散布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或者相关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机构,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纠正。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为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正常运行,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单位。
三、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购置和领用1.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要求。
2.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领用应当经过审批程序,领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四、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1. 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必须按照操作手册进行,严禁擅自拆卸、改装或者私自调整。
2. 使用人员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 使用人员要注意设备的安全操作,禁止在不当环境下使用,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五、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管理1.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
3. 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确保设备的卫生和安全。
4. 对设备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包括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维护等一系列操作,确保设备管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设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本规范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对于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培训和考核为了确保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正常运行,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且需要通过考核方可独立操作设备。
1. 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知识、操作技能、日常维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设备维护的掌握程度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适应能力等。
3. 通过培训和考核,使用人员需获得相应的操作证书和资质,方可参与相关工作。
九、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定期检查和评估为了保障设备性能和安全使用,需对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安全监控监测系统管理规定-2017-03-09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我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约束安全监控系统方面的各种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安全保障作用,实现安全监控系统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依据本规定依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02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河南能源新疆公司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办法》等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等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过程管理。
三、组织机构成立天欣煤矿监控信息中心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其他副矿长、科室负责人、监测监控技术人员监控信息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监控系统负责人兼任。
四、管理体系及职责1、矿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生产副矿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 1 -2、机电矿长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
3、监控信息中心配备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1名,技术员1名,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1名,监控员4名;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负责系统全面管理,技术员负责系统技术管理,维护工负责设备的维护、线路改造工作,监控员负责监控主机管理及异常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
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设施之一,系统涉及通风、监控、煤矿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因此,监控信息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体、管理部门,同时生产科、机电科、安监科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的管理(维护)责任,具体分工如下: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计划,并列入年度安全费用计划;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管理、调校、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拆除;配合机电科对巷道内信号电缆统一规划,确保安全监控设备能够正常运行;指导使用单位维护人员维修或更换受损的监控设施;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控制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综合系统。
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煤矿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明确其对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科学合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三)技术先进,监控系统的技术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工业规范,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四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完整性,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人员定位等功能,能够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可靠性,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极限条件下正常运行。
(三)实用性,监控系统应便于操作和管理,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警。
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系统的功能和布局,并确定各个部分的技术要求和配套设备。
(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三)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完善。
(四)进行系统的整体验收,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六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功能,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表给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分析。
(三)应急救援,监控系统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功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三篇)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安全,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个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示例:一、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责任1. 安全监控系统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
2.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系统,保障系统安全。
二、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规定1.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监控、窃听等活动。
2.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并遵守保密制度。
3.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技术规范,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系统操作和设置。
三、安全监控系统维护规定1.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3.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修复,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安全保护规定1.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采取控制访问权限、加密传输等措施,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2.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应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防止系统被黑客攻击。
3.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和软件的登录密码应定期更换,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规定的人员,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故意破坏、攻击安全监控系统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总结: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是维护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保护系统安全的重要规定。
通过严格执行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非法使用、破坏和攻击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二)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的稳定、高效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三、制度内容1.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1)所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安全监控系统的基本操作和维护知识;(2)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非法使用;(3)用户必须保管好系统相关的账号和密码,严禁将账号和密码透露给他人或者共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一、管理部门责任划分1、通风科负责“装置”的发放、安装、校验、故障排除、维修、入库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台帐统计、监测系统图填制。
2、机电科负责设计监控系统的供电方案、断电方案、控制接点接线图,日常防爆性能检查,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3、安检科负责监督监测系统现场的正常使用情况,参与装置安装后的验收、移交工作。
4、供应科负责提供计划数量的设备、电缆及回收入库。
5、各使用单位负责监测设备、监测电缆的申领、运输、线缆的敷设、日常维护、断电控制线及分站电源线的敷设、安装、拆除、回收升井、上交库房。
6、通风科及使用单位负责井下使用中“装置”的现场检查、断电范围设计、异常情况汇报。
瓦斯浓度超限,负责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二、监测监控设施区域的划分1、大巷内的监测设备及通信缆线属机运队管理、维护。
2、各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设备、缆线归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3、各变电所的监测设备及缆线由机运队负责管理、维护。
4、使用单位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加强日常管理,在巷道除尘、喷浆过程中严禁将水或浆喷洒在瓦斯传感器及接线盒上,以免造成传输中断、信号误差等。
原则上谁使用谁负责。
三、管理规定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日期前2~3天,填写《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申请”由使用单位的技术队长或技术员填写,对传感器种类、数量、安装位置,线缆的数量及敷设方案,断电范围及断电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次报送调度室、机电科、安检科、通风队、总工程师审批,调度室备案(审批流程详见永龙金鑫(登封)煤业公司安全监测系统管理流程图)。
否则,调度室对监测设备的发放及安装不予受理,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由使用单位承担。
2、调度室没有收到《安全监测系统安装申请》,不得给使用单位发放设备及电缆,否则,对发放人罚款50元。
3、“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在地面进行48小时通电运行,并对零点、报警点、断电点、灵敏度、防爆性能等各项性能进行检验、校正,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发放时,通风科必须正确填写设备发放台帐,发放、领取双方签字。
4、安全监测装置及电缆从调度室出库后,到再次入库前(工程结束或工程交替需要拆除、升井、入库),这一时段,使用单位负管理责任,在此期间,设备出现任何问题,由使用区队承担。
5、使用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提前将线缆敷设好,将“装置”运至安装位置。
运输设备过程中注意防水、防震、防碰撞,防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装置”的供电电、使用单位负责接通分站电源和断电控制线。
6.源必须接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通风科负责分站、直流本安电源、传感器、断电仪等“装置”接线,“装置”正常运行后交付使用单位。
7、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监测设备不正常时,应立即汇报调度室,不得擅自处理。
8、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风门传感器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和拆除,更换风机、开关、电缆、风门等必须拆掉传感器时,使用单位应提前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监测人员负责拆除,如私自拆除,将追究责任单位责任,并对责任单位处500元罚款。
9、凡井下在用“装置”,任何人不准随意拆卸。
一旦发现,除追查使用单位管理责任,并处罚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运行中监测重要参数的“装置”停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否则追究停用者或责任单位责任,对个人罚款100~300元,对单位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11、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控制开关瓦斯闭锁功能完好,停送电可靠,若分站运行正常,但没执行断电,则视为开关拒动,使用单位应立即处理,属开关保护不起作用的,并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罚款,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12、使用“装置”的单位,要求指定专人按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管辖区域内的“装置”和监测电缆进行日常维护,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班除尘;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没有落实到人进行管理的,对使用单位机电队长罚款100元;监测线吊挂不到位及装置表面浮沉不清理,每处罚责任人20元,传感器不按照标准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
13、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日常传感器的挪移、吊挂。
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距帮不小于2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以传感器进气口计算),距掘进头不大于5米,风筒的异侧。
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屏不能对着巷帮或老塘侧,应便于现场人员观察。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距老塘侧土袋墙、切顶线或挡风帘及上帮不大于800mm。
14、风筒传感器的设置标准:耙矸机作业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耙矸机尾轮对应的风筒处;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的设置位置:距离风筒出风口不大于30m处;风筒传感器设置时必须将上面的铁环用铁丝绑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上防止传感器脱落。
15、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可以将甲烷传感器暂时移动至安全地点悬挂妥当,防止放炮崩坏甲烷传感器。
放炮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16、工作面进行喷浆作业或者顶板有淋水时,应制作伞型装置进行遮挡,严禁用塑料袋、编织袋等物品包裹,否则按照影响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进行处理。
17、监测设备放炮崩到、顶板掉矸砸到、扒矸机钢丝绳打住、喷浆喷住、顶板淋水淋到等对传感器造成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1000元,造成设备报废的,另按原价进行赔偿。
、使用中的监测电缆如出现外皮破损、泡在水里、被煤埋住、18.喷浆喷住等情况,按每处1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造成监测信号中断的,按每处300元对责任人进行罚款,另外对跟班队长、班组长各罚款200元,队长罚款100元。
19、通风科在接到生产科的《贯通通知单》后,及时下达《安全监测系统拆除通知书》到相应责任区队,责任区队负责回收、升井,在升井当日交到调度室地面库房。
否则每超一天按100元进行处罚。
调度室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装置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管理卡、台帐。
20、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监测电缆挪为他用,每挪用1米罚款10元,并视情节轻重和事故后果进一步处罚。
罚款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1、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回风流中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时,要事先跟机电科、通风科协商好,做好安装回风流中电气设备瓦斯传感器的准备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200元,机电副队长罚款100元。
22、由使用单位负责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延线或缩线。
监测电缆必须盘成直径500mm左右的电缆盘,整齐地吊挂在巷道的一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主管队长50元,并限期整改。
23、工作面回采回撤的电缆盘,电缆长度超过200米时,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井下监测工负责现场处理,严禁擅自剪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人由队长落实,否则罚跟班队长)。
处理后多余的电缆由使用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回交地面仓库,以备复用。
.24、随掘进进尺的增加,传感器的信号电缆延伸必须及时跟进,开掘区队根据本单位进尺计划,及时到库房领取监测电缆,每次领取200米--500米,敷设后吊挂整齐,并处理好电缆接头。
25、各单位在敷设监测电缆时,必须充分保护好电缆,避开淋水和容易造成对电缆挤压的地点,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造成电缆报废者按10元/米罚款,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
26、使用“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当瓦斯超限断电后,严禁强行送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复电;一旦发现人为甩掉控制线或关闭瓦斯电闭锁功能,造成监测系统不起作用的,对责任单位按擅自停用监控设备进行处罚。
30、对“装置”使用和管理中的罚款,由通风科开具罚款单据,月底交矿领导审批,送财务科办理。
安全监控设备拆除措施1、因工程结束、变更工作地点,通风科应及时递交相关监控设备的拆除申请,经总工批准后,方可下发《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
2、相关区队接到《安全监测设备拆除通知书》后,应积极准备,安排电工配合工作。
3、在拆除监控设备前,必须事先通知调度室,由监控值班人员删除监控主机上面的相关配置,并做好记录。
4、将设备及电缆回收、升井,交供应科库房验收入库,调度室移交工作由监控方面人员井下现场移交其他使用单位,出具回收单;主持,使用单位的机电管理人员参与。
5、与“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在拆除或改线时,由使用单位事前与调度室联系,共同处理,未经联系拆除或改线的,按擅自停用监测设备处理。
6、通风科对回收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电缆必须仔细验收,及时登记台帐。
7、在运输、拆除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敲打、碰撞、甩跌,需轻拿轻放,在运输途中有淋水的环境,必须加防水布包裹安全监测设备,否则对设备造成的损坏仍由使用单位负责。
通信电缆管理制度为加强井下使用的通信电缆(包括电话电缆、监测电缆,以下简称通信电缆)的管理,杜绝丢失浪费,降低材料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矿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1、通风科监测组为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通信电缆的计划编制、审批、发放、现场管理、回收等工作,建立矿通信电缆管理台帐,对使用单位进行考核奖罚。
2、使用单位根据矿管理规定使用、管理通信电缆,不得丢失、浪费,保证通信电缆正常使用、完好。
、供应科按计划供应质量合格的通信电缆,按月建立发放新电3.缆的台帐,并协助监测组做好现场的监督管理。
4、责任范围大巷主通信电缆(不包括泄露通讯系统)敷设、维护由调度室监测组负责。
各机电硐室由相应责任区队负责,自联络巷、车场(包括采区上、下山段)至工作面由所在地点施工单位负责。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使用的平均分摊或指定责任单位管理。
通信电缆的现场维护和管理原则上谁领用谁负责。
二、管理程序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开具领料单(项目填写齐全),到监测组办理使用手续,领取通信电缆。
需要领取新电缆时,信息监测中心应在票面注明发放新电缆,由使用单位到供应科领取,工程结束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上井交信息监测中心或由信息中心安排移交其他单位,物走帐移。
监测组建立通信电缆台帐,掌握各单位在用、库存及损耗等情况,并对现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回收的通信电缆完好情况进行鉴定、修理,妥善保管。
三、管理规定1、矿上给监测组配备物质仓库,用来存放回收的电缆和设备。
2、信号电缆、通信电缆与动力电缆按规定分开吊挂,方便更换和日常维护。
95%、监测电缆、通讯电缆的回收率为3.4、单位施工工程结束后,需要回收的通信电缆,监测组应督促使用单位限期回收,回收时清理干净电缆表面浮尘,盘成直径500mm的电缆盘,每根电缆一盘,捆扎整齐,交到监测组库房,监测组建立回收台帐并给回收单位出具相关票据;需移交其他单位的,交接前一天由原使用单位通知监测组,监测组主持双方现场交接,现场用尺子测量,以实际为准,交接单双方单位各存一份并到监测组办理台帐变更。
5、为了合理调配通信电缆,不用的电缆应及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