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新版)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024)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二)引言概述: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视频监控系统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视频监控系统已经成为维护安全和保护财产的重要工具。
为了有效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其合法、规范运行,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制定和实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政策1.明确视频监控系统的定位和目标,以确保其应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2.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3.制定和执行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策略和操作规程,包括数据的存储、备份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二、保护个人隐私权1.建立合法、公正、透明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制度,尊重个人权益和隐私。
2.制定隐私保护政策,明确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删除等方面的规定。
3.限制和监控视频监控系统的访问权限,避免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系统。
三、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1.定期检查和维护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的故障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系统故障和问题。
3.建立系统日志记录和审计机制,保障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视频监控数据的管理和使用1.明确视频监控数据的保管责任,建立数据保管责任人,监督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存。
2.制定数据使用规定,明确谁可以使用视频监控数据,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
3.建立视频监控数据的访问审批制度,并记录每一次数据的访问和使用情况。
五、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培训和监管1.组织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系统操作和数据使用规范的理解。
2.定期开展对系统使用的监管和评估,确保系统合法、规范运行,并及时纠正问题。
3.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社会安全。
总结: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是保障系统合法、规范运行,保护个人权益和隐私的关键。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职责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更新等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2.所有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利用系统进行侵犯他人隐私和侵权行为。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的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用可靠性高、稳定性强的设备,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维护。
2.安装监控设备的位置应科学合理,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监测区域,并避免出现盲区。
3.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测试,确保其能够满足安全监测的需要,检测效果准确可靠。
四、数据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工作,并保护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2.对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查询和管理制度,依法审核和监督系统的数据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数据异常问题。
五、隐私保护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传播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系统操作人员的监督和培训,确保其严守职业道德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的设备不得偷窥、监听或记录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六、应急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的响应和处置。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3篇)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1.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应当严格控制,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操作系统。
2. 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3. 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包括设备状态、数据存储情况等。
4. 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或泄漏。
5. 安全监控系统的摄像设备应当安装在适当的位置,覆盖范围应当能够满足监控需求,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
6. 安全监控系统的录像文件应当定期备份和存储,备份文件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以防丢失或损坏。
7. 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日志应当进行记录,并定期检查,以及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8. 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维修应当及时进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9. 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证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10. 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评估系统的性能和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和加固。
以上是关于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来制定和执行。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2)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1. 管理责任:确定一个专门的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团队或个人,并明确他们的职责和责任。
2. 安全控制策略: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安全控制策略得到了充分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访问控制、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等。
3. 监控系统访问权限:只允许授权的人员访问安全监控系统,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的访问权。
4. 监控系统数据保护:确保监控系统数据的保护,包括实施数据备份和恢复措施,以及加强对敏感数据的控制。
5. 安全漏洞管理:密切关注安全漏洞和威胁,及时更新和修补监控系统的安全补丁。
6. 审计和审核: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审核,检查监控系统安全控制策略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一般规定一、凡购置安全监控系统及其分站、传感器,务必具备“三证一标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否则不可入井使用。
二、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图纸应反映主机、分站、瓦斯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的型号、位置、断电范围、电源开关与被控开关的型号。
三、安全监控系统务必具备如下功能。
1、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分站、传感器等)未投入运行时,务必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应能自动解锁。
2、甲烷断电仪与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3、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务必保证甲烷断电仪与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井下某一分站或若干分站发生故障时, 不能影响系统其它部分正常工作,也不能导致系统全部瘫痪。
4、系统与分站务必有备用电源。
当停电后,系统务必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5、对被控设备断电状态与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与打印报表功能。
当被控设备违背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馈电时,监控系统能够报警。
6、系统的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列表、实时曲线、历史曲线、模拟动画、系统布置图等显示与打印功能。
四、安全监控系统务必有防雷电保护。
五、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作为备用,每三个月换机运行一次。
甲烷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得少于20%。
六、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务必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禁止与其它用途的电缆共用。
其输入、输出信号务必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一、總則為了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任務與職責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任務是實時監測、掌握重要區域和場所的安全情況,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並及時報警。
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負責人應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的配合,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同時,該負責人需負責系統的維護和升級等工作。
三、系統設計與安裝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過專業人員審核通過。
2. 系統的安裝工作應由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專業公司負責,按照設計規範進行安裝和調試。
3. 系統安裝完成後,必須進行全面的功能測試和策略驗證,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四、運營與管理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應由專門的運營人員負責,每天定期檢查系統運行狀態並記錄。
2. 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和信息應及時傳輸給相關部門和人員,確保信息的當時性和準確性。
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故障應及時報修,維修人員應迅速響應並解決問題,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4. 監測監控系統存在漏洞或者安全風險時,應立即修復或加強防範措施,防止系統被非法入侵。
五、數據存儲與保護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應定期備份,並存儲在專門的數據庫中,以保護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查詢、修改或刪除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並應保證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數據的長期存儲和保護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止數據的丟失或被非法使用。
六、人員培訓與考核1. 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人員應接受相關培訓,瞭解系統的使用方法、操作技巧和維護知識。
2. 運營人員應定期參加相關考核,測試其掌握系統使用和操作的能力,並及時修補不足之處。
3. 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監測監控系統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對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的熟練程度。
七、責任追究1. 對於違反本管理規定,導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或數據丟失的個人或部門,將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安全防范、生产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监控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安防监控、生产监控、办公区域监控等。
三、职责分工(一)监控系统管理部门1、负责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验收和维护管理工作。
2、制定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组织对监控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4、负责监控系统的数据存储和备份管理,保障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二)使用部门1、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监控系统,不得擅自操作和更改系统设置。
2、发现监控系统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给管理部门。
3、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安全保卫部门1、负责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和操作监控系统。
2、对监控系统拍摄的涉及安全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四、监控系统的建设与验收(一)监控系统的建设1、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和安全防范要求,制定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
2、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监控设备和软件,确保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3、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系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监控系统的验收1、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后,由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系统的设备安装、功能实现、图像质量、数据存储等方面。
3、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交付使用部门使用。
五、监控系统的使用1、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使用监控系统。
2、拥有使用权限的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
(二)操作规范1、使用人员应熟悉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和流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不得随意更改监控系统的设置和参数,确需更改的,应经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监控系统的图像和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的目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422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正常发挥系统的监测监控作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域公司技术总监是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技术部负责安全监控中心的管理,安全监控中心值守人员由技术部负责管理,负责监视全公司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矿总工程师是本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设计和升级改造,通风矿长(或通防科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现场管理负责,具体业务由通防管理部门或专门的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
驻矿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制设备通断电状态。
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每矿至少有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中心站值班人员不少于4人,安全监控维护员配备数量必须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各矿安全监控维护员及值班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检工、爆破工、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和分站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仪表。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八条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都必须装备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建有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还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监测系统。
第九条新装备监控系统、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经区域公司审查,报煤业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他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并与区域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的“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十一条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断电接点和编号。
布置图以矿井通风系统图为底图、断电控制图以矿井供电系统图为底图,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中心站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第十四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闭锁功能。
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第十五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三章地面中心站管理第十八条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24小时有专职值班员值班。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小时不间断运行。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中心站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4Ω。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控无关的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一次,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月轮换一次。
第二十二条中心站所有设备的连接线应整齐有序,对接插头处应定期检查,保证接触良好。
中心站设备及设施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中心站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不用的测点名及图形,中心站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五条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地面中心站运行日志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第四章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管理第二十六条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第二十八条每周检查一次敷设光缆和电缆的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光缆和电缆正常通讯的巷道支护隐患,矿井必须及时安排处理,检查应有专项记录。
第二十九条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m作一个长度不小于100mm的标志,以便识别管理。
第三十条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
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
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第三十一条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金属棚卡子伸缩和肩窝来压挤伤。
第三十二条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
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走向,以便查找故障。
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第三十三条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100mm。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纤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三十四条系统所用电缆在入井前,均应在地面进行芯线通断、绝缘性能的测试,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
安全监控用的电缆必须在入井处安装熔断器及防雷装置。
第五章分站及电源箱管理第三十五条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测试调校,各项技术指标应与说明书相符,接入系统运行48小时,确认没有问题后方能下井。
入井前应按照要求,核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取得“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三十六条每台分站应挂牌管理,注明分站各测点,以便查找处理故障。
当定义参数变动时,应及时修改牌板内容,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第三十七条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独立通风的硐室中,其所在位置应考虑供电方便,尽可能设在各测控点的中心,以缩短测控线路。
安设时应加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三十八条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
第三十九条电源箱应安设在供电稳定、便于传输接口和分站安装的地点,分站和电源箱应先在地面安装完毕通电后,用万用表测试输入输出端口的技术参数,并观察分站显示值和状态值与所带监测量是否一致,防止出现偏差。
第四十条定期测试电源的输出电流、电压,及时处理电源故障。
电源箱交流电停电后,中心站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处理故障、恢复供电。
第四十一条在用的分站电源备用电池组,应每月检验一次放电时间,中心站值班员要注意观察分站直流供电时间,实际供电时间不足1小时必须更换电源。
第四十二条存放未用的电池组(箱)要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充放电,防止电池组提前老化失效。
第四十三条隔爆型电源箱等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地面试验分站最多配置两台,并在定义中表示清楚。
接入系统时,应保持与系统正常通讯,否则应从定义中删除,以免增加系统巡检周期,影响异地控制执行时间。
第四十五条定期校正分站模入口,保证数据准确。
第六章断电控制管理第四十六条凡监控区域有电气设备的场所,必须实现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实现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七条必须正常使用馈电功能,连续监测矿井中被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确保监测无误。
第四十八条本分站能够实现断电控制的,严禁使用异地分站控制断电。
第四十九条断电控制器入井前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功能试验,功能正常、隔爆性能良好、零部件齐全、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运行中的断电控制器应经常检查,严格按照防爆型电气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采掘工作面每10天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断电功能试验,确保瓦斯超限时,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第五十一条断电功能试验应在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正常供电情况下进行,无论是由地面中心站发出手控命令还是现场试验,试验前应先通知矿调度室及被影响单位,以便相关人员掌握现场情况。
第五十二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