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3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58号
•【施行日期】2011.08.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58号)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8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4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3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8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4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一: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
附件二:
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7号
•【施行日期】2010.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先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2010年9月30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对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我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关于环保部门主要职责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0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二、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钢铁企业所需替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 相应生产线产量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3
地区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表
单位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千克/吨 烧结矿 千克/吨 球团 千克/吨 生铁 千克/吨 钢材 二氧化硫 0.54 0.45 0.13 0.09 0.6 0.5 0.13 0.09 氮氧化物 0.9 0.75 0.39 0.18 0.9 0.75 0.39 0.18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规定,指导和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现予公布,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一、目的和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指导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录和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现结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推荐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4.29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6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1年第36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
()查询。

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1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1号
•【施行日期】2012.1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71号)
关于发布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公告根据《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各地、各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并通过《中国环境报》及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66个项目获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6项,二等奖26项,三等奖34项。

现予以公布。

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21日附件:2012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3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73号)
关于发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
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3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峡办、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分别对松花江、淮河(含南水北调东线)、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中下游重点流域25个省(区、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情况进行了考核。

考核结果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依据《考核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总的来看,各省(区、市)不断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措施,扎实推进。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3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施行日期】201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公告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现发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2014年7月31日附件2014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014年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除吉林省四平、通化、松原3个城市仪器维修暂缺测、西藏的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及青海省的果洛、玉树等地区暂未监测外,其他327个城市均开展了空气质量监测,其中,161个城市(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实施了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及臭氧(O3)六项指标的监测;166个城市尚未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仍对PM10、SO2和NO2等三项污染物开展监测。

(一)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空气质量1、总体状况2014年上半年,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年均值进行评价,仅舟山、深圳、珠海、湛江、云浮、北海、海口、三亚、拉萨9个城市达标,其余15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未达标。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在11.7%~97.8%之间,平均为60.3%。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修订)【法规类别】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关于调整和修订2009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9.07.03【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对2008年公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不符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相应“其他要求或注释”中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不予放行并依法责令进口者或承运人实施退运。

二、对新增列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固体废物,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照原规定向海关办理保税加工备案、料件进口等海关手续,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0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1•【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0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4762-2008)、《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73批;《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4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3批)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49批)3.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4.公告变更二○一二年二月一日附件一: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附件二: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