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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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知识读书笔记
【篇一:名著导读读书笔记】
,。
【篇二:读书心得】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论文
(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比较法学研究
年级: 2013级
专业名称: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研究
学生姓名:孙曼
授课教师:池中莲
论文完成日期:年月日
书是人类的进步的阶梯,是我们的好朋友,通过它可以看到广阔的
世界,看到银河里的星星,看到中华瑰丽的五千年,看到风土人情
和世间万象,对我们扩大视野、增长见识、丰富积累、提高素质,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阅读的文献及论文
我是一名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对我来说读书尤为重要,尤其是阅
读和法学有关的诸多书籍是当务之急,这学期我们开设了阅读鉴赏
这门课程,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基本掌握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应该
要从书中获取哪些信息,如何做读书笔记等等。
我在图书馆借阅了,《民法总论》、《法国民法总论》、《物权法研究》、《侵权法总论》这四本书以及阅读了十几篇学术论文《司法实践中媒体侵权基
本抗辩事由分析——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实践为样本》、《论中
国新闻侵权抗辩体系与具体规则》、《“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则》、《人格派生财产权初探》、《论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股东权利及其实现机制》、《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技术合同
的兴起与隐退:一个知识产权现象的地方性知识》、《论优先购买
权的行使要件》、《超越称谓之争:对象与客体》、《论继承法的
修改》。
以下是我的读书心得体会:
二、读《民法总论》和《法国民法总论》有感
《民法总论》这本书每每讲解法律术语时,就会详细介绍概念同时
举例以说明。
尤其是概念的比较学习,讲的非常透彻,其中在讲到
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时,两者概念对比区别,是我见到法学书籍中
将这两概念讲的最清晰的。
法律行为一章中讲到“意思表示”这一术语中,讲到了其他书中没有
提及的细分的类型,感觉以前读的有些地方不正确,或者是自己对
知识本身理解有偏差。
时效一章讲述尤为精彩。
精确的阐述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分,其中
讲的时效的客体,是我目前所看到的法学书籍中,其他书目中没有
提及到的法律概念,也其讲述过相似的知识。
但是没有准确系统介
绍这一概念蕴含的知识,即期待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系统介绍概念并进行举例例证。
《民法总论》的确实感受到法学是一门系统的学科,初学看似容易,读懂很难。
因为介绍一个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术语牵涉到其他分支法
律知识和相关的条文。
总之,读懂一个法学术语需要另外一个法律
知识补充,这使我初学时遇到很多困难。
不过庆幸的是自己总算一
点一点的啃着法学书籍,闯过一关又一关。
《法国民法典》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制定出来的,任何的事物都
有其产生
所有人以公民称之,为《法国民法典》第 8 条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
政治权利创造了社会政治基础。
在经济方面,17 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
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发展。
到了十八世纪中期,
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已经仅次于英国成为英国的欧洲第二经济大国。
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这就
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法律制度,并且建
立一个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这就需要改掉旧的制度,改掉旧的法律与之不统一的地方。
《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基本体现的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
最小限度的干涉”的以个人主义,自由放任为其特色的早期自由资本
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关系。
在当时,资本主义仍处于初级阶段,经
济主要是以农业为主,手工业为辅,因此法典对农业财产,特别是
土地所有权制度予以了详尽的规定,对农业劳动关系包括耕畜租赁
的规定就有二十多条,但是却很少涉及工业财产权,更无知识产权
的规定,特别是没有规定法人的制度,但是对于雇佣的制度仅仅有
两条。
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法典极鲜明的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具体有:
第一,体现了民事权利主体自由平等的原则。
凡是成年的法国人都
平等、自由的享有民事权利,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这就是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
第二,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法典对于所有权明确
的定义强
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性,对于所有权的范围,不管是动
产还是不动产,都可以扩张到该物体由于天然或者是人工而产生或
者是添加之物,即添赋权。
土地所有权包括其土地上空或者地下的
所有权,强调所有权无限制的原则,强调国家征用私人财产只能根
据公益的理由并得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
第三契约自由的原则贯穿于契约的主体、订立、效力和形式、种类
与内容和标的等一切内容。
法典表明,契约一经有效的成立,不得
随意的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契约当事人的财产、甚
至人身都可以作为契约得以履行的保证。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
行为为基础,即过失责任原则。
法典保留了若干的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法典即确定了《人权宣言》和革命初期激进的立法原则和制度,有
力的促进了法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继承了旧制度的若
干与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相背离的条款。
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的方面,也具有其特殊性。
法典在内
容上以罗马私法为基础,恪守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的结构,采
用法典形式,以合理的编排顺序,概括、明确和规范的语言,表达
了其实用的技术风格。
法典不设总则部分,不追求理论概括,更多
的是规定了实际规范,措辞简洁明确。
除了少数的条文中有“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的规定之外,法典尽量减少弹性概念,以限制法官
自由裁量权,更好的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
法国民法典对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在人类的民法史上,《法国
民法典》不仅是一部辉煌的经典,更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代骄子。
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会对我国制定民法典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法国民法典》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以下几点借鉴意义:
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立足与当下的国情与
时代背景,及时的制定,适时的出台我国的民法典,以弥补我国民
法典缺失的漏洞,将广泛而庞杂的民事权利一一加以确认,实现法
律的权威性,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制定民法典一定要最大程度的
去反映普通民众的需要,应该进行广泛的民间调查,全面了解各种
风俗习惯尤其是中国,中国地大物博有 56 个民族,各个民族风俗习惯可能都不一样,这就很有必要进行广泛的民间调查,这种广泛进
行民间调查的方法有助于以后制定民法典最大的反映民间普通民众
的需要,减少对少数民族的利益的损害,减少民族间的冲突。
一个
法典的制定,要保留若干有利于当下环境发展的法规,在一定程度
上维护传统的法
律制度,有利于法典的稳定我国灿烂的文化遗产,并非都是封建残余,其中也不乏有精华和闪光点,例如传统文化中所提倡的“忠孝”
等等,在制定民事殊。
”1788 年巴黎议会的通令迫使国王于1789
年召集三级会议,以筹划税收方案解决财政问题。
在会上,特权者
要求增强他们的特权,第三等级早已不堪重负。
三方不能公平磋商,发生骚动,旧体制下的政府组织纷纷瓦解。
拿破仑兵变夺取政权使
法围由一个朝代国家发展成为地道的民族国家。
通过法国大革命,
使新体制初步形成,其低层结构可谓全民平等。
”所有人以公民称之,为《法国民法典》
第8条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政治权利创造了社会政治基础。
在经济
方面,17世纪末至18世纪,因为受英美国家进行工业革命的影响,法国也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资本主义在工业革命得以快速
发展。
到了十八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已经仅次于英国成为英国
的欧洲第二经济大国。
但是原有的封建制度却在极大的阻碍自由贸
易和经济的发展,这就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
除法律制度,并且建立一个保护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
益的新型法律制度。
这就需要改掉旧的制度,改掉旧的法律与之不
统一的地方。
“拿破仑执政并没有采取共产模式,也未采取平分财产
模式,而是在承认既定事实的基础上,确保个人自由和财产安全交易,乃明智之举。
为《法国民法典》创造了稳定的经济环境,巩固
了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
”
三、阅读《物权法研究》有感
《物权法研究》深具学术价值,是一本不可多得的物权法理论研究书
籍第一,该书广征博引,全面梳理了我国物权法学。
众所周知,我国民
法学尤其是物权法学起步较晚,1993年物权立法启动后,物权法学研
究才渐显兴盛。
作者在该书中对我国物权法学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
了梳理,并充分论证了自己的理论主张。
例如,针对物权法立法过程中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之争,作者在该书第十五章对不同学者所
提出的各种学说进行归纳总结,对这些学者所提出的“农地使用权说”、“农用权说”、“永佃权说”、“耕作权说”等详加分析,最后提出了自己
的观点。
第二,该书很多章节是在作者专论的基础上整合而成,具有相当的理论
深度。
王教授是国内较早倾力于物权法研究的学者,其博士论文即以《国家所有权研究》为题而展开。
自1993年以来,王教授不仅有
《物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2003年再版)等
专著问世,而且有数十篇物权法专论见诸报刊,这
【篇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读朱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朱苏力先生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陈述了许多经过自身
深思熟虑的观点。
有许多观点在现在法学教育、司法改革以及法治
建设中得到了落实和完善,也让很多法律职业者或者法律爱好者从
中得到了不少启发。
对于我这个法科班学生来说,也不例外,也受
益匪浅。
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谈谈阅读该贵书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部分赞同朱苏力先生的观点
一、思考问题要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
在《法治与变法》这第一编中,朱苏力先生强调“思考问题要考虑当
时的社会背景”、“如果搞学术的要思索学术背景,提问作为切入问
题的方式”、考虑“语境化的合理性”等等,这些字眼当中无不展现了
朱苏力先生思考问题抓住社会背景的思路,这也让我更加深刻地认
识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须思考社会背景的重要性。
换句话说,
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透析,就是理论联系实际,或者说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
笔者认为,作为法科生,应当在大学阶段就学会保持对理论与现实
进行持续深入思考,对于一些社会现象,尽量地从法律角度进行剖
析思考。
思索其缘由,联系其社会背景。
尤其是以后以法律作为职
业的同仁,就必须养成一种利用法律分析思考社会现象的良好习惯,保持一种在分析社会现象时重视社会背景的理性思维。
二、针对与自己有不同的观点而采取的理性方式
朱苏力先生强调在遇到与自己有不同观点时,“不断反思,既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又随时准备在有新的、有足够说明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笔者完全赞同该理性说法。
我们不能人云亦云,要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
但是,当我们的观点是谬论,或者相比其他人观点而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时,又要敢于放弃自己的结论,而坚持别人更有说服力的观点。
三、如何写好一篇优秀法律文章
写一篇文章时,朱苏力先生特别注重文章的角度、思路、方法或论证方式等;在写法律文章时,喜欢对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知识利用,更多关注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事,对于我们日常切身经验的提炼和感悟。
这让笔者深受启迪的是严谨逻辑思维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法科生,逻辑严谨是写文章必需的,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此,而应当在我们的学习、生活尤其是以后的法律工作当中要时刻铭记,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会灵活运用严谨逻辑。
四、针对各种纠纷和冲突,寻求各方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方法
这种解决纠纷和冲突的理念,无论是利用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都是各方的出发点。
这就需要大家利用自己的理性,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尤其是私力救济。
笔者认为,寻求利益最大化是思路,而立场需要换位。
当我们提出方案之前,需要我们换位思考;当我们面临更加棘手的问题,尤其是面临方案不能实现和对方不甘妥协的两难困境时,我们就更要对该方案进行换位反思。
第二部分不赞同朱苏力先生的某些观点
一、立法不仅要按照理论原则,更要考虑操作难易程度及交易费用笔者不赞同朱苏力先生受西方思想影响下而得出的该结论。
理由如下:
在西方确实存在着“立法成本说”,但是,对于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而言,考虑是可以,但是,程度不能太高。
我有个反问。
即是:我们的《宪法》是抽象的法律,在法院适用方面,没有适用宪法作为断案的依据,更没有违反宪法审查制度。
按上面的思路,我们就不应该立《宪法》了?再举个立法例子,2008年 1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在立法过程当中经过了n次修改,千呼万唤始出来,并且反弹非常大,但最后,还是立了。
虽
然我的理由有些牵强,但是,我赞同立法应当更多按照理论原则以及社会背景(说狭窄点,就是社会需求),适当考虑操作难易程度及交易费用进行立法,而不能因为操作难或者交易费用高而却步。
从而,违法了国情和立法规律。
二、选择适当时机取消法律本科生的实习
在该书最后阶段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一文中,朱苏力先生建议选择适当时机取消法律本科生的实习。
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态度。
理由如下:
(1)虽然朱苏力先生在文中也说了不少关于取消法律本科生实习的理由,该些理由表面上好像很有道理,看到了实习的实质,但是,他忽视了实习作用以及意义的多元化。
实习不仅仅是为了了解法律工作程序以及工作技能,进入正式法律工作岗位做铺路。
而且还包括很多很多。
比如:为人处世。
在此,笔者首先声明的是,这不是提倡搞腐败,进入“潜规则”圈子或者成为“游戏规则”成员。
但是,我深刻感受到,尤其在国家机关或单位,人际关系搞不好,不与其融为一体,而保持自己鲜明个性,那场面是挺尴尬的,甚至是以悲剧收场。
这不仅仅是我们实习的问题,更是我们毕业后适应生存的大问题,发展更不用说了。
(2)或许很多法科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运用法律知识来实践的机会比较少,但不代表没有。
退一步讲,即使在实习当中学的法律知识比较少,甚至说极少,而做琐碎的杂活较多。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我们成长了。
何解?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检验自己的耐性,锻炼自己的心态。
另一方面,可以催促我们更加努力读书学习,让我们深刻地知道学习不单单是在学校,进入社会后,更加要重视,这是一辈子的事情,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
(3)或许朱苏力先生没有体会到有些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难处。
对于本科生而言,学了几年法律,虽然懂得部分,但是法律是博大精深的。
加上实习生没有经验,换位思考一下,尤其是法院和检察院工作,这是不可轻视的,而是个严肃的问题。
因此,笔者觉得,作为实习生,应该锻炼好自己的心态,不急于进入真正的实体操作,而先了解内部流程和一些简单技能。
综上,笔者不赞同选择适当时机取消法律本科生的实习。
综上所述,本人是非常欣赏朱苏力先生的写作风格,看其书等于精神享受。
他著作中的思想文化盛餐让我品味了一次又一次,让我回味无穷。
在此,以该文表达我读该贵书的一些心
得体会。
冷酷的理性和人文的关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当
今正在轰轰烈烈进行着的一项系统工程。
然而,苏力的《法治及其
本土资源》却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许多反思。
有人说,要明白当
今中国法治的含义应该始于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他一针
见血地指出中国目前的法治过分依赖西方的法学理论,忽略了本土
文化与民间习惯,从而造就了立法的“怪胎”。
确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法律的权
威以及法律的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让人们不免对我国的法治建
设模式、法律的功能和我国法治的未来产生怀疑。
通过阅读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我认为苏力的观点包括苏力的研究方法对
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有相当大的启示作用,正如赵晓力在此书的序
中说道:“我们需要的是在反思中前进,而不是在一味的高歌猛进中
迷失方向、迷失自我。
本文以“冷酷的理性和人文的关怀”为题,记
录和阐释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的一些认识(主要是针对第
一编《变法与法治》)。
一、为何以“冷酷的理性和人文的关怀”为题?
苏力在此书自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中提到关注中国当代的现实
生活,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是中国学者有可能作出独特学术理论
贡献的必由之路。
通读全书,我认为苏力正是以独特的视野和方法,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冷酷的理性
和人文的关怀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反思,我认为这就是苏力的
比较优势,也是苏力的贡献。
因此,本文以“冷酷的理性和人文的关怀”为题。
二、问题及其意义。
自清末以来,我国大量移植西方法律,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建立以及运行的需要,政府运用强制力以法律规制整个社
会和经济,这种法制建模式苏力称为“变法模
式”。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月
修订版,2004,页4。
)面对这种模式,苏力在此书中进行了反思
和挑战,他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
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页6)。
他主张关注现实,主张在社
会背景下全面考虑法制建设。
虽然全书没有给出一个法治的标准,
但是这并不阻碍我们看清法治建设的方向和方法,那就是不能一味
地法律移植,而应该重视本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但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借助本土资源?中国的本土资源是什么?如何利用本土资源?
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苏力的逻辑是这样的:每个社会中,即便没有
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总是会形成一些习惯,实际上起到了法律的作用,而且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这些习
惯甚至比成文法律更为便利和有效,它降低了经济学上所说的交易
费用,对各种社会交往起到了建立预期,规制人们行为的作用(页8)。
苏力还举出例子——中国农村改革的制度创新是在这种传统的
本土资源中产生的(页17)。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本土资源可
以对制度的形成和转变产生积极作用;二,借助本土资源是制度获
得认可和合法性并得以有效运作的途径。
第二个问题,中国的本土资源是什么?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细化为两
层意思:一是法律是在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环境里运作?二是这个社
会环境有没有法律运作的条件?遗憾的是苏力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
的答案。
不过根据苏力的思维以及其研究的目的,我们可以认为其
本土资源指的就是民间法。
中国的民间法存在于家族制度、神权观念、民间组织规范、风俗习惯中,可以说,民间法便是中国法治的
本土资源之一。
第三个问题,如何利用本土资源?民间法具有乡土性、地域性和自
发性,因此在立法层面上看有些困难,因为它不能保证制定出来的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但苏力另辟蹊径,他以另外一种论证:地方
性知识和有限理性(页18),以此为理由认为中国的法治必须利用
本土资源,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
他认为社会活动中
所需要的知识至少有很大部分是具体的和地方性的,外国的经验也
不可能替代中国的经验,因此,如果试图以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有
限理性来构造这样一个法治体系,可以说是完全不可能的(页19—20)。
因此,把本土资源作为立法上的源泉,以弥补法律移植过程
中的不适应性,最终才能减少法律实施的阻力,达到良好的实施效果。
在第二编《司法问题研究》中,苏力还试图从司法实践层面上
论证如何利用本土资源。
三、法律值得我们信仰吗?
在《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中,苏力指出,这种“与世界接轨”的正式的国家法律干预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