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苏财社[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10号苏财社〔2006〕5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农业(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为加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

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问题,已将农民健康工程纳入重点推进的农村新五件实事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苏南地区达到9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达到88%以上。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苏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改革发展目标。

到2025年,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基本完成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实现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

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实现医疗保障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加便捷、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公平适度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1.全面巩固提高统筹层次。

到2022年,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推进设区市统一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苏政办发〔2011〕115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

为织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1年底,确保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农村每千人有1名以上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

到2015年,村卫生室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实现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全覆盖,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执业(助理)医师,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6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2016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2
•【字号】苏政发〔2016〕142号
•【施行日期】2016.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苏政发〔2016〕1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新经济、新动能成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省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决定对省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前一阶段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的980件省政府文件宣布失效(其中53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

凡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清理和废止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文件,坚决破除对企业和群众干事创业的各种束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同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空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文件目录(共927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苏政办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为深入推进我省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当地规定同时缴纳。

二、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即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并逐步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参保困难的用人单位界定标准和具体实施办法。

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可按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比例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可按统筹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确定。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原则上可选择参加就业所在地不同保障层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按当地规定缴纳;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农民工,其参保手续可在暂住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经办,也可在就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苏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25日江苏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国家“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是“十四五”我省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四五”时期指导全省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全省初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各类人群、制度基本健全、待遇水平稳步增长、公共服务持续优化的医疗保障体系。

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把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组建成立医疗保障部门,我省集中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全面建立。

“十三五”时期,医保改革推进力度持续加大、医保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供了坚实保障,有力支撑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全民医保目标基本实现。

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截至2020年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796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公平普惠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5%和70%左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及存在问题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经验及存在问题分析
项工作 的人员 共 有 54人 , 年 需要 经 费上 千万 元 , 交 中 4 每 移 国人寿管理后 , 全市从 事这项工作 的财政供养 人员减少到 5 0
11 1 “ .. 三个模式 ” 的基本运 作 。
1111 江 阴模式 。20 年 , ... 01 江苏 省 江阴 市政 府将农 村 合
1 新型 农村合作 医疗 制度的经验
1 1 我国新型 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 的运行模 式 . 新 型农 村合
公共管理 的职能 , 实现 了“ 农合 ” 理 、 新 管 承办 和监 督 的有 效 分离 , 级政 府 和卫 生行政 部 门从繁 杂 的基金 管理 、 核 使各 审 报销等事务 性工作 中解脱 出来 , 中精力搞 好监 管工作 。② 集
度的全面覆 盖。已经 开展 新 型农 村合 作 医疗 的地 区也要 加
用保险专业 资源经办 “ 新农合 ” 的优势是显 而易见 的: ①促 进
了政府职能 转变 。政 府通 过 购买 保 险公 司服 务 的方式 实施
大工作 力度 , 固成果 、 善制 度 , 断研 究新 情 况 、 决 新 巩 完 不 解 问题 , 确保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 平稳运行 。
摘要 新型农村合 作 医疗制度 经过 5 的发 展 , 年 使许 多农 民受益 。总结 了新 型农 村合作 医疗制度 的经验 以及 存在 的亟 待解 决的 问题 ,
并提 出相应的政 策建议 。 关键 词 农村 ; 合作 医疗制度 ;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 2 文献标 识码 A 31
文章编 号 0 1 — 6 1 2 0 )2— 4 0 0 5 7 6 1 ( 0 8 3 134— 2
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 率 8.% 。新型农村 合作 医疗 基金 参合 57 累计支 出总额为 20 2 亿元 , 累计受 益 26 人 次。民政 部 门 .亿 资助农村合 作 医疗 的 人数 达 236万人 次 。20 年 3月 0 08 I 卫生 部财政部发布 的《 于做 好 20 年新型农村 合作 3日, 关 08 医疗工作 的通 知》 定 : 0 年 要 实现新 型农 村合作 医疗 制 规 2 8 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3]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3]75号2003年7月1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是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仍然很低,抗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不强,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我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省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003年,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各选择1个县(市、区),其他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进行试点;2004年,各省辖市覆盖率不低于60%;到2005年,各省辖市覆盖率达80%以上。

试点县(市、区)当年覆盖率应不低于60%,第二年不低于80%。

各县(市、区)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

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多方筹集资金。

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既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又做到收支平衡,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二、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