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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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外肉制品资质备案要求及申报报关手续

进口国外肉制品资质备案要求及申报报关手续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食用的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进口肉类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准入制度。

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或《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

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10个都县进口肉类产品。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和《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肠衣产品名单》可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栏目中查询。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3.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技术规范》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1商备案系统查询。

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核查。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5.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备案进口肠衣的企业应事先办理进境肠衣定点加工企业备案。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四节。

进境肠衣定点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的“信息服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栏目中查询。

6.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肉类产品应当从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详见“(四)进境肉类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见“(五)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要求”];(2)原产地证。

进口肉类流程及检验检疫审批流程

进口肉类流程及检验检疫审批流程

进口肉类流程及检验检疫审批流程进口肉类流程1、输华名单在此《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内方可进口。

【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查询】2、企业冷库备案进口企业须有冷库并在商检部门备案,审批合格方可使用。

3、检验检疫许可证办理申办《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办完此许可证方可进口。

4、自动进口许可证HS涉及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向商务委员会申办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企业需要入土畜进出口协会会员并备案进口肉类方可申请办理此证!上述为四大基本条件附肉类进口的检验检疫审批流程(整理总结版)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关键点是两个,境外生产企业要注册,国内进口企业要备案。

注册和备案流程可以参考:拟输华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程序(1)拟输出国以书面方式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对华出口肉类产品申请。

中方根据拟输出国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启动准入程序。

如启动,则向拟输出国提交《拟输华禽/猪/牛/羊/鹿肉国家卫生管理体系评估调查问卷》;(2)拟输出国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包括输出国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的生产方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情况等资料;(3)中方对输出国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如果评估认为出口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在可接受风险范围内,则中方将派专家组赴输出国进行实地考察;(4)双方就对华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检验检疫卫生议定书内容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并确认卫生证书内容和样本;(5)中方对输出国拟向中国输出动物源性食品的企业按照中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的要求,进行企业注册,同时拟输出国需向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在华注册企业的产品种类、年度生产能力(单位以吨计)等信息,在华注册企业加入《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并在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后方准对华出口。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进口肉类是指通过跨国贸易方式进口的各类动物肉及肉制品。

由于肉类食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了保障进口肉类的质量安全,各国对进口肉类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求进口肉类收货人进行备案。

下面是中国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的相关指南。

一、备案相关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进口肉类也在其中涉及。

3.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管的规定》:明确了进口食品企业的备案要求。

4.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进口货物要素核查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口货物的要素核查及备案等事项。

二、备案的目的和作用1.确保进口肉类的质量安全:通过对收货人的备案,可以加强对进口肉类的监管,推动供应链的全程可追溯,保证食品安全。

2.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备案后,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进口肉类的信息,包括产地、生产日期、质量检查报告等,从而做出明智的消费选择。

3.加强跨国贸易合作:备案是进口肉类贸易的前提,通过备案可以建立起投资者和进口国之间的信任,推动进口肉类贸易的健康发展。

三、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资料准备:收货人需要准备企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进口许可证、肉类供应商的资质证明、进口肉类的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资料。

2.备案申请:收货人将备案所需的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填写相关备案表格。

3.备案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4.备案认证:经过审核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签发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证书,作为收货人合法进口肉类的凭证。

四、备案的注意事项1.遵守法律法规:收货人在备案之前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操作符合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2.选择可靠的供应商:收货人在采购进口肉类时,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质量可靠的供应商,以确保所进口的肉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工作指南(质检)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直属局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拟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和拟取消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申请材料,由总局统一审核并发布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年审时,直属局对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原则上应向总局报请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初核后报总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如果该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必须报请取消备案资格。

一备案申请材料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5.《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7.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8.《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方才有效,申请材料应胶印编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1.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2.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3.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总局;4. 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

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备案申请条件1.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3.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4.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5.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机构培训合格,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6.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肉类进口收货人备案全套制度

肉类进口收货人备案全套制度

山东****食品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报材料2013年11月备案申请材料目录(一)《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七)进口肉类质量平安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不合格产品追溯, 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八)《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九)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 加工和销售(品种, 数量)的相关说明;(十)食品平安管理员任命书;(十一)食品平安承诺书;(十二)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进口肉类质量平安管理制度1.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方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限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肉类产品进口, 贮存, 检验, 销售等环节的质量限制。

3.部门职责:质检部负责运输, 检验, 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冷藏部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 不合格品标识, 隔离, 退货。

4.工作流程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平安局指定的进口肉类备案储存冷库中。

4.2进境肉类产品必需按进出口食品平安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

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备案存放冷库。

4.3进口产品外包装要求清洁, 坚实, 干燥, 无毒, 无霉, 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 规格, 产地,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储存温度, 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需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运用的包装材料必需无毒, 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运用铁钉和铁卡。

浙江省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办事指南

浙江省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办事指南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办事指南一、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144号令)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5号令)4.《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36号令)及其配套文件二、受理及审批单位申请材料由分支局受理初审,报浙江检验检疫局三、工作要求和程序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实施备案管理。

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用途分为2类,分别为口岸配套冷库和肉类加工企业自用冷库。

其中,口岸配套冷库包括海运口岸配套冷库、陆运口岸配套冷库和空运口岸配套冷库。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冷库(4℃以下)和冷冻冷库(-18℃以下)2类。

1、存储冷库备案申请材料(一)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附表1)(二)冷库平面图(标明拟备案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三)法人资格证明(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冷冻食品仓储方面内容,加工企业自用冷库除外)(五)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六)出入库管理制度(七)防疫卫生制度(八)其他冷库管理制度2、申请备案的程序(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二)向省局食品处提交随附材料。

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交验原件;(三)省局食品处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成为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四)省局食品处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和取消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备案材料,由总局统一发布备案存储冷库名单。

(五)原进口肉类备案冷库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进口肉类指定存放业务原则上予以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直属局派考核组重新考核合格可延期一年。

3、备案申请条件(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或临近指定进境口岸且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

肉类进口具体流程

肉类进口具体流程

肉类进口具体流程一. 申请单位资格审核备案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井口肉类贸易首次备案需到重庆市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6.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组织机构及负责进口肉类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7.进口肉类检疫知识答卷8.提交电子申请表: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网址:3)随附单证要求4)申请单位须在网上提交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上重庆验检疫局提交以下随附单证:5) 1、申请单位与进口本辖区备案存储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在有效期内只须提交一次;6) 2、前一份进口许可证核销记录或首次进口申明;7) 3、备案冷库的接收证明;8) 4、退货产品须提交出口时的所有单证及退货原因说明;注意:1.按照“常见进口肉类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正确填写CIQ代码和肉类品名;品名必须与CIQ代码名称相符;杂碎类产品必须在品名后标注具体品名仅限一种具体品名,如“其他猪杂碎猪头”;2.“运输路线”须注明“直运重庆”;3.在“随附单证信息”中应按以下规范用语,如实填写上一年度进口量、本年度获批量及上一份许可证核销信息:⑴获批量尚未超过前一年度进口量时:“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尚未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⑵获批量已未超过前一年度进口量时:“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已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已超过75%,未过期/已过期;”或,“本公司本年度获批量吨已超过上一年度的进口总量吨;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未达75%,已过期;”⑶本年度新备案的企业:“本公司为本年度新备案企业;上一份许可证编号:,获批量:吨,已核销:吨,核销率未/已达75%,已过期/未过期;”二.与国外进口商进行洽谈1.询盘2.发盘3.还盘4.成交注意:1,国外供货商必须是中国备案的CIFA 号, CIFA是国外供货厂家注册的一个出口货的编号,这个号可以到海关的食品检验局查询;2,国外供货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本国农业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明3, 当地冷库协议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国内收货人需要具备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国内肉类收货人资格备案;四.与国外公司签订合同五.购买外汇申请开证申请所需资料:1.开户许可证2.我方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盖有公章6.授权委托书7.双方合同复印件8.转账支票9.开证申请10.开户申请11.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六.选择货物海运或空运公司1.租船订舱2.发催装通知3.办理货物保险注:买卖双方通过协商选择使用DAP、DAT、DES或者DEQ贸易术语七.选择货代公司进口报关需提供如下资料:1 报关委托书2 代理合同、销售合同、装箱单各一式三份;3 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原标签翻译件;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4 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5 出口国官方产地证6 厂家成分分析说明7 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8 海运/空运提单;9 商业发票10 装箱单11 报检预核销单检疫审批许可证八.货物入库。

进口肉类备案资料

进口肉类备案资料

进口肉类海关备案资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书
2.《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版“三证合一”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7.《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8.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9.《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10. 2年没有进口食品记录相关说明;
11.食品安全管理员任命书;
12.食品安全承诺书;
13.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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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办事指南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144号令)
3.《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5号令)
4.《进出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36号令)及其配套文件
二、受理及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由分支局受理初审,报浙江检验检疫局
三、工作要求和程序
总局依法对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实施备案管理。

获得备案单位的名单在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用途分为2类,分别为口岸配套冷库和肉类加工企业自用冷库。

其中,口岸配套冷库包括海运口岸配套冷库、陆运口岸配套冷库和空运口岸配套冷库。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根据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冷库(4℃以下)和冷冻冷库(-18℃以下)2类。

1、存储冷库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冷库平面图(标明拟备案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图片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冷冻食品仓储方面内容,加工企业自用冷库除外)
(五)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六)出入库管理制度
(七)防疫卫生制度
(八)其他冷库管理制度
2、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省局食品处提交随附材料。

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省局食品处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成为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
(四)省局食品处于每年5月和10月以局函形式上报辖区内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和取消备案存储冷库名单,同时附新增备案存储冷库备案材料,由总局统一发布备案存储冷库名单。

(五)原进口肉类备案冷库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进口肉类指定存放业务原则上予以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直属局派考核组重新考核合格可延期一年。

3、备案申请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或临近指定进境口岸且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

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冷库总容量达3000吨(空运口岸配套冷库及肉类加工企业自备的冷冻库、冷藏库除外)。

(二)应当位于在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环境卫生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库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产品;库区主要道路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
坚硬路面(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三)冷库内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地面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墙壁、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

(四)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冷藏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4℃以下。

(五)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六)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七)备案存储冷库须提供视频监控等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八)建立与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相适应的完善的冷库管理制度。

附表1: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
附表1
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主管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须知
㈠申请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楚。

㈡申请企业应按《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程序及要求》、《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进行自查自验。

㈢申请企业提交《申请表》时应随附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全部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冷库平面图(标明拟指定存储库位、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及有关彩色照片(大门、环境、冷库、办公、视频监控等)、出入库管理制度、防疫卫生制度及冷库其他的管理制度等。

㈣申请企业应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

㈤审核通过后报总局统一公布。

㈥获得公布的企业(获准企业)每年应接受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年审。

年审不合格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㈦对于监管货物,接受并积极配合口岸机构的检疫监管。

此类货物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放行出库,如有违反,将取消备案资格。

年度审核登记
附件8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检验检疫监管记事
整改情况反馈表
附件9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出入库管理手册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备案库位
备案编号
填写说明
一、本手册填写时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须字迹工整。

二、本手册由冷库管理员填写,所记内容务必真实、全面、可靠。

三、“品种”栏按实际进口货物的品种逐一详细填写。

四、本手册应妥善保管,有待检验检疫机构随时检查。

五、如有遗失,请立即向检验检疫局报告。

进口肉类入、出库记录表
记录人:负责人:记录日期:
附件10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考核/年审表
(年度)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指定库位
指定仓容
联系人及电话
文件审核记录
现场考核记录
进口肉类备案存储冷库年审考核不符合项及跟踪报告
备注:本报告复印件交企业留存。

四、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电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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