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建法规夜校讲义汇总【武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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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培训讲义-第五章第四节-第六章第二节-第36讲

一级建造师培训讲义-第五章第四节-第六章第二节-第36讲

一级建造师培训讲义-第五章第四节-第六章第二节-第36讲1Z*****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工程承包人(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价格除外)供分包人查阅2.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3.承包人的工作(掌握)四、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掌握)1.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无关系2.分包人的工作(1)按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承包人承担此费用。

(3)向承包人提供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5)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地。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五、合同价款(掌握)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形式:1.固定价格2.可调价格3.成本加酬金六、禁止转包和再分包1Z*****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三、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掌握)1.组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工作(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施工场地。

(2)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负责工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

6.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协调。

四、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掌握)五、保险(掌握)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发包人为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等,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

2017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4

2017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4

2017 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4)一、概念《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

2016一建法规精讲(2)武海峰(最终)

2016一建法规精讲(2)武海峰(最终)

人员;(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
装卸人员 综合计算工作日:交通、铁路、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等职工
计件工资时间:加工行业职工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P157)
主要七个法定节假日,共11天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
倡导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自有劳务人员、劳务分包或劳
务派遣),推行实名制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P140
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劳务人员管理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和
质量安全责任(P140)
劳动保护的规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P156-157)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支
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
酬确定
集体合同(P146)
集体合同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48)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不需事先 告知(有 补偿 )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P14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集体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P147-148)

武海峰 一建法规精讲(一)无答案

武海峰 一建法规精讲(一)无答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规定、办法、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规定、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 省、较大市政府
(10单选、11单选) • 法的纵向效力:
•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 • • • •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 法的横向效力: (前提:同一机关制订的)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
7 、( 2010 年单选)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 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 上 C.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 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 该地的所有权 E. 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6、(2009年单选)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 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 方支付购房款 25 %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 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 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 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 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 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 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 承担违约
– 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核心)
– 用益物权:占有、使用、收益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和地役权
– 担保物权:为债而生
• 抵押权、质押权、留臵权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土地所有权
– 国有、集体所有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占有、使用、收益(12单选)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 等方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批准划拨用地(10单选) –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建法规王竹梅讲义

一建法规王竹梅讲义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各章分值分析】【考情分析】章节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1 22 17 24 19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1 8 10 10 15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5 13 15 13 7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9 16 18 15 24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4 4 5 11 10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1 17 26 18 23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25 25 28 18 18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4 25 11 21 14 合计0 130 【内容框架】第一节1010 法律体系第二节1020 法人制度第三节1030 代理制度第四节1040 物权制度第五节1050 债权制度第六节1060 知识产权制度第七节1070 担保制度第八节1080 保险制度第九节1090 责任制度第一节1010 法律体系1.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易混点】【出题方式】■考某种法律部门包含哪些具体的法(多选题)■考某种具体的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单选题)2.法的形式(共七类)3.法的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优于旧法4.法的冲突情况处理方式1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2(更重视人大、地方)3 由国务院裁决4 由国务院裁决情况规定一般规定■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谁制定就由谁定)6.法的备案和审查项目内容哪些法需要备案·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哪些法不需要备案·宪法·法律备案时间公布后30日内7.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项目内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审计结论与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不影响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可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两·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类)·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约定无效时第二节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法人的条件(四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分类2.法人资格的获得3.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出题方式】有关项目经理部的典型案例■项目经理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而不是项目经理本人承担,也不是由项目经理部承担■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作为被告,而不能直接告项目经理个人,也不能告项目经理部第三节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1.代理的法律特征(四个特征)■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的种类(三种)3.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比如婚姻、授课等)■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三条件)■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人才)招标资质认定级别很高,是国务院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知识扩充】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它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它债务人追偿6.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行为终止条件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条件■代理期满或完成■取消代理关系■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项目内容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项目·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后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特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8.表见代理项目内容概念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性质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构成三要素·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后果·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特例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案例解析】9.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归纳总结】代理中的责任承担的记忆原则■可明确判断过错只在一方的,由此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均有责任或过错,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1.物权的特征■物权是支配权:一方可作出,无须对方配合■物权是绝对权:无条件,不针对特定相对人■物权是财产权:体现为财产利益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2.物权的种类(三大类)3.土地所有权■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经营期30年4.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设立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5.地役权的概念■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典型案例】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就是一种地役权6.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规定7.地役权的变动-不得单独转让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8.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9.不动产登记(产权证)与合同效力(买卖合同)的关系项目内容一般情况·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特殊规定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以一纸协议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自己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7年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讲义

2017年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讲义
建设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有关规定:
用地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
使用权 的剩余期限;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
用 并处分。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可以自动续期。
益 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资格 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债权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债务 转让主债权
保证人继续承担
变动 转让主债务 影响 变更主债权债务
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损人利己)
法律后果: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①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期限性。
专利权
保护对象 保护期限
李宇编著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7 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讲义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调整范围
举例
法 宪法 国家制度、社会制度
《选举法》、《组织法》、《国籍法》
律 民法 民与民,
《合同法》、《物权法》,

(地位平等)
商法 商与商
③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017一建法规精讲1一期(绝版-必过)

2017一建法规精讲1一期(绝版-必过)

民商法 (平等)
行政法 (政府) 经济法 (调控) 社会法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投标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法、预算法、审计 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 产法、劳动合同法 刑法(犯罪、刑罚)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P11)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 法人资格的组织。 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有时候,
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法人属于“拟制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 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12)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完成某项工程建设 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1、建设单位欠付工程款,施工企业指定本单位职
工申请仲裁,该职工的行为属于( )。
A. 法定代理 B. 表见代理 C. 委托代理 D. 指定代理
2 、施工企业与保险代理人张某签署了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 工程保险合同,并足额缴付了保费,但张某表示需将保费交 回公司后才能签发保单,后施工企业发生保险事故要求赔偿 时,保险公司称张某已离职,且其未将保险合同和保费交回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20分左右)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15分左右)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5分左右)

复习建议
1、 紧跟学校课程安排 基础班 、精讲班、专题班、真题解析班、冲刺
班、模考班、密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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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一建法 规精讲(一)

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概括、精简版)

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概括、精简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指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是由所有法律部门有机构成的整体。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法律体系是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基本框架:民法:是规定并调整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总称。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3.我国的法律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七类:1.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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