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三项岗位”人员含义“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例如:企业中设置的安环科、安环部的负责人就是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可分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0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82 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准则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规章准则,制定《关键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准则》第一条.关键岗位是指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以及专职安全员。
第二条.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取得国家三类人员资格证书。
凡有涉及施工的,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专职安全员.防护员.领工员必须经过施工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证。
第三条.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爆破,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企业内机动车辆.铲车.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平地机.翻斗车司机及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行业规定的作业。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特殊作业人员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环境监测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二、制度目的1. 规范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2.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工作质量;3. 减少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适用范围1.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桩机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割工等;2. 环境监测人员:从事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3.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的人员。
四、制度内容1. 持证上岗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上岗操作,上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交底。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2)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监测工作。
未取得合格证者,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并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
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 培训要求(1)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环境监测人员:定期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3)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 考核与评估(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
(2)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技术、数据分析、报告撰写等方面。
(3)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执法能力等方面。
4. 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情况。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包括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及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管理及其它安全监管总局及质检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素质,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设备副总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技术处负责特种设备的基本维护管理及报废的管理,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条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第十六条公司每年制订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第十七条对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2.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2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2.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类人员,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安全生产,而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制定相应规定的制度。
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和特殊性质,常见的人员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类:一般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殊工种人员管理制度。
一、一般人员管理制度一般人员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日常运营中的一般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办公人员等。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入职管理:规定了招聘渠道、招聘标准、入职手续等,确保招聘过程的公正、透明;同时规定了新员工培训、试用期等相关制度。
2. 岗位管理:对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进行明确,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同时规定了工作时间、加班制度、考勤制度等。
3. 薪酬管理:规定了薪酬核算标准、调薪制度、奖惩制度等,确保员工薪酬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培训管理:制定了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5. 绩效考核:建立了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了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
6. 离职管理:规定了员工离职渠道和程序,处理员工离职手续和相关事宜。
以上是一般人员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危险性较高、技术要求较高、工作环境较为特殊的工种人员,如高空作业员、电工、焊工、炉渣清理工等。
他们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特殊经验,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格认证: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认证程序等,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 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课程,使其具备处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事故和问题的能力。
3. 证书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规定了证书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4.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了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阐明了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三类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一、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有效地进行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管控下,有特种设备使用需求的三类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检修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
三、文件体系及管理
(一)文件体系结构:
1、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规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5、特种设备操作技术指标汇总;
6、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规定;
7、特种设备检验检修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规定。
(二)管理制度:
1、持证上岗应当建立档案,并记录如何取得该证书、有效期限及更换期限等信息;
2、持证上岗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要求、安全管理知识及其他相关内容;
3、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操作技术指标要求进行工作;
4、企业应当及时对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进行技能考核,以确定其技能水平;
5、企业每季度应当对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进行认定,并及时对操作技能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进行技能重培;。
安全三类人员属地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三类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安全三类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
三、安全三类人员定义1.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电工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
3.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物资保管、出入库管理等。
四、属地管理制度1. 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操作。
(4)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 特种作业人员(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4)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3. 仓库管理人员(1)仓库管理员应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2)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仓库内物资,确保物资安全。
(3)仓库管理员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4)仓库管理员应做好仓库出入库登记,确保物资进出库准确无误。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定期对安全三类人员属地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六、奖惩1.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安全三类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安全三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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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
其他人员管理制度
我项目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为保证施工生产安全组织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类人员”管理
(一)“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施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四)“三类人员”平时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部所承建工程区直管的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工作。
1.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爆破工、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以上;
(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4.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
时处置或者报告。
(6)项目部对特种人员管理需要建立台帐,复印特种专业人员证书备查,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要确保人证相符。
(二)项目部需要对其他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并复印有效证件备查,新工人入场,需要接受“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并建立三级教育卡。
(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好安全帽,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
(四)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相关机具设备。
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
八步区经济贸易局项目部 2011年8月
广西贺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