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设实施导则(121128) - 南通市市政建设网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南通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南通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5•【字号】通政办发〔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南通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21年度南通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5日2021年度南通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为推动市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确保2021年市区城建项目按期、有序实施,现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创新区。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城市建设征收与搬迁工作考核、市考核区项目进度考核以及市区住宅用地出让和入库考核。
(一)城市建设征收与搬迁工作考核1.项目组成《2021年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交通计划》中涉及各区的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重点项目的征收与搬迁工作;2021年度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性用地项目及主城区待改造地块的征收与搬迁工作。
2.节点认定凡上年度考核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转为本年度扫尾项目,其余项目为非扫尾项目。
非扫尾项目民、非居在任务下达后6个月内或规定时间完成签约,并完成选址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拆除和前期问题障碍化解,达到验收标准;市委、市政府交办增加的项目以选址建议范围交付时间或规定时间为准,选址建议范围下达前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需征求实施主体、所在区及街道意见;经营性用地项目在达到以上标准的同时,还应完成地块内地表垃圾清运及围墙砌建工作。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发布

资源 、自然环境 、经济 、文化等影响因素 。绿色工业建筑 的评价除 应符合本导则外 ,还应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的规定 。本导 则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办公建筑 生活服务建筑 的评价 该 导则编 制单 位有 中国城 市科学 研究 会绿色建 筑与 节能专
为今 后编制 完善 《 色工业 建筑评 价标准》 打好基础 。 绿 《导 则 》 总 则 指 出 :本 导 则 适 用 于 新 建 、 改 建 扩 建 、异 地 建 设 的 工 厂 或 工 业 建 筑 群 中 的 主 要 生 产 厂 房 .其 他 辅 助 生 产 厂
建筑 的规划 设计 、施工验 收和 运行 管理 的依据 。 《 色工 业建筑 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印 发 绿 色 工 业 建 筑 评 价 导 则 ) )
为推动 我 国绿色工 业建筑 的发 展 .规 范绿 色工 业建筑 评价标 识 ,住房和 城 乡建设部 组织有 关单 位编制 了 《 绿色 工业建 筑评价
导 则 》 作 为 开 展 绿 色 工 业 建 筑 评 价 .指 导 我 国 现 阶 段 绿 色 工 业
古 云 西 初 级 中学 ,成 为 北 京 市 援 建 样 板 工 程 。
( 方益/ 影报道 ) 黎 摄
北 京 城 建 集 团 掇 建 什 邡 工 程 全 部 完 工
8 1 月3 日,什邡市洛水镇渔 江村 ,蓥华镇统迁 安置房工程 同时交验 ,比 计 划提前1 月。至此 , “ 个 鸟巢 建设者——北 京城建集 团承 建的什邡援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11-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 51286–2018)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附件: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附件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1.《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第3.0.5、4.2.5、4.3.1条2.《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46-2017第3.0.3、7.8.6条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2019版)第5.1.5、7.1.2、7.1.3、8.2.8、10.3.2(3)、11.1.1条(款)4.《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第3.1.1、4.1.6、12.9.6条5.《沉管法隧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1201-2016第8.1.7、10.1.4、14.1.4、14.2.3条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第3.0.7、3.0.9、6.3.3、6.3.10、8.1.2、8.2.20、10.7.6、11.1.9、17.3.8条7.《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第2.0.5、2.0.8、5.2.12、6.1.2、6.1.5、8.4.3、10.1.7、13.2.6、13.4.4、14.2.4、16.3.3、17.4.1、18.1.2条8.《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2019版)第3.0.8、3.0.14、3.0.19、8.1.4、10.0.2、10.0.3、10.0.7条9.《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第4.2.7、4.4.1、10.4.1、11.1.1、11.1.6、11.2.1、14.1.1条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版)第3.4.2、3.4.3、13.3.4条1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15第7.1.2条12.《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95第2.3.1(1、3、4、5)、2.3.2(1、2)、2.3.3(1)、2.5.1(1)、2.5.2、2.5.4、2.5.7、2.6.1、2.6.4、2.6.6、2.6.8、3.1.11、3.4.5(1、2)、3.7.2、3.9.1、3.9.5、4.2.4(2)、4.5.1、5.1.2、5.1.4、5.1.5、5.1.6、5.2.1、5.2.2、5.2.5、5.4.2、5.4.3、5.5.4条(款)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2012第4.3.2、5.2.4、5.3.3、6.1.2、6.2.3、6.2.11、7.1.1、7.1.2、7.2.2、7.3.2、7.3.3、8.4.7条1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第4.3.17、5.3.10、5.9.8、11.2.1、11.3.4条15.《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 129-2009第3.0.5、3.0.9、5.4.1、9.3.1、9.3.4条16.《快速公共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CJJ 136-2010第4.3.3、5.1.8、5.2.1、7.1.4条17.《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39-2010第3.0.1条18.《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4.3.3、5.5.1、6.2.9条19.《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第6.2.5条20.《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6.6.1、10.2.1条21.《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 194-2013第3.0.7条22.《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第3.5.3、4.3.2、4.3.4、5.3.3条23.《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合建桥梁设计规范》CJJ 242-2016第3.0.9、3.0.12条24.《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JJ 248-2016第3.0.5、6.1.3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通政办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6日关于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为加强轨道交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轨道交通场站(包括车辆基地、车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建设长三角一体化沪苏通核心三角强支点城市的定位目标,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全面推进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助力产业结构转型,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南通城市现代化进程。
二、总体目标落实以公共交通为导向(TOD)的城市发展理念,按照市场化、集约化理念,统筹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加快构建“轨道交通+物业”的新型发展模式,建立符合城市实际的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机制,积极促进开发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推动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实现“精心经营地铁、精益服务城市”的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项目后评价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7.20
•【文号】建标[2010]113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
评价导则》的通知
(建标[2010]11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城市公交专用道技术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公交专用道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Bus LanesDBJ50/T×××——201X主编单位: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X 年XX 月XX 日201X 重庆前言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2018〕447号)文件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重庆市近年来公交专用道规划、设计、施工的实践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最新规范、导则和研究成果,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体现了山地组团城市公交专用道建设的技术特色。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线网规划;4.公交专用道设置;5.停靠车站设置;6.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7.施工及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反馈至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左璇,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火车北站北广场公交站务楼,邮编401120,电子邮箱87710239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城市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勘测院主要起草人员:审查专家: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术语 (2)2.2主要符号 (3)3 线网规划 (4)3.1一般规定 (4)3.2规划内容与流程 (4)3.3基础工作 (5)3.4公共交通需求预测 (5)3.5线网布局 (5)3.6方案评价 (6)4 公交专用道设置 (7)4.1一般规定 (7)4.2设置原则 (8)4.3设置条件 (8)4.4使用时段 (10)4.5车道形式 (11)4.6设置方法 (12)4.7车道宽度 (16)4.8路面结构 (17)5 停靠车站设置 (18)5.1一般规定 (18)5.2设置原则 (19)5.3车站形式 (20)5.4车站位置 (23)5.5站台几何设计 (31)5.6站台设施 (38)5.7乘客过街设施 (42)6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 (44)6.1一般规定 (44)6.2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施 (44)6.3视频监视设施 (45)6.4公交车辆定位检测设施 (45)6.5公交信号优先控制设施 (46)6.6公交专用道信息发布设施 (46)6.7交通标志 (46)6.8交通标线 (50)6.9交通组织设计 (53)7 施工及验收 (56)7.1一般规定 (56)7.2公交停靠车站施工及验收 (56)7.3交通标志、标线施工及验收 (57)7.4信息化设施施工及验收 (58)附录 (59)附录A路中式公交专用道设置方法 (59)附录B停靠车站设置示例 (61)附录C道路交通组织设计示例 (65)本标准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通政办发〔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南通市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工作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和提升城市宜居水平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全省美丽宜居城市建设工作部署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关于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要求和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有关打造美丽宜居城市的部署,扎实推进南通美丽宜居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补齐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短板,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凸显绿色生态特色,展现城市魅力,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让人民群众更有幸福感、获得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立足“江风海韵、现代都市”定位,坚持“三生”融合,注重“三沿”联动,打造卓越人居环境,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全力构建人民满意的绿色花园之城、秀美生态之城、魅力宜居之城、精致智慧之城。
系统实施美丽宜居城市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市情特征的城市更新行动与城市治理能力水平提升的现实途径,打造人民群众可观可感的高品质城市空间。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
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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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市本级市政工程公共设施
设计导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政工程的建设和发展,指导设计文件的编制,合理确定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主要技术指标,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南通市区市本级新改建市政工程公共设施(燃气、给水、排水、电力、通讯、交通设施、照明等)的设计适用本导则。
各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管线综合批准确定的位置和高程实施。
各区工程符合条件宜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市政工程公共设施设计建设应根据南通市相关规划要求,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合理采用技术标准,从实际出发,体现南通城市特色,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设计理念,积极推广应用“四新”
成果。
第二章燃气
第四条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
第五条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第六条管道管位应遵循先绿化带、后人行道、再非机动车
道、机动车道的原则。
第七条位于车行道的燃气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井周应进行加固设计。
交叉口范围内燃气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第三章给水
第八条城市道路给水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划期给水规模并结合近期建设确定。
第九条给水井设置位置的要求:输水管道的始点、终点、分叉处以及穿越河道、铁路、公路段,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需设置阀门的位置。
第十条管道管位应遵循先绿化带、后人行道、再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原则。
第十一条位于车行道的给水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井周应进行加固设计,宜在路面基层位置设置与基层等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分散应力,减小井周沉降和井周路面的损坏。
第十二条检查井位于车行道时,井周应采用灰土回填,交叉口范围内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第四章雨水
第十三条根据周边水系情况,增设过路涵等必要的灌、排水设施,保证水系畅通。
雨水管道应排入规划永久性保留河道。
第十四条道路起端设计雨水管的管径一般不小于D400。
第十五条检查井平面形式应根据管径情况和相邻管线情
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圆形检查井。
第十六条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井周应进行加固设计,宜在路面基层位置设置与基层等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分散应力,减小井周沉降和井周路面的损坏。
交叉口范围内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井周应采用灰土回填。
第十七条检查井位置应优先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必要时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尽量避免设置在机动车道。
第五章污水
第十八条砖砌检查井适用于井深≤4m的情况,当井深>4m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第十九条检查井平面形式应根据管径情况和相邻管线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圆形检查井。
第二十条所有污水钢筋砼管道内壁、污水检查井内壁、爬梯及球墨铸铁检查井盖背面均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十一条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井周应进行加固设计,宜在路面基层位置设置与基层等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分散应力,减小井周沉降和井周路面的损坏。
交叉口范围内检查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检查井位于车行道,井周应采用灰土回填。
第二十二条污水井位置应优先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必要时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应尽量避免设置在机动车道。
第六章电力
第二十三条电力井位置应优先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必要时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尽量避免设置在机动车道。
第二十四条位于车行道的电力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井周应进行加固设计,宜在路面基层位置设置与基层等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分散应力,减小井周沉降和井周路面的损坏。
第二十四条位于车行道的电力井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第二十五条位于车行道电力井宜采用Φ700圆形球墨铸铁井盖,位于人行道或绿化带电力井应与景观专业协调,考虑景观效果。
第七章通讯
第二十六条通讯井位置应优先设置在人行道或绿化带,必要时可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尽量避免设置在机动车道。
第二十七条位于车行道的通讯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井周应进行加固设计,宜在路面基层位置设置与基层等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分散应力,减小井周沉降和井周路面的损坏。
交叉口范围内检查井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检查井。
第二十八条位于车行道的通讯井宜采用Φ700圆形球墨铸铁井盖,位于人行道和绿化带通讯井应与景观专业协调,考虑景观效果。
第二十九条通讯管线应尽量采用共线共井的方式。
第八章交通标志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基础采用刚性扩大基础,立柱肋板顶面标高与路面(绿化带内填土)标高一致。
第三十一条禁令、指示、警告标志一般设置于机非分隔带或人行道上,部分标志也可设置于中间分隔带。
第三十二条柱式标志内边缘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安装在人行道时标志内边缘距人行道外侧边缘不小于25cm,安装在机非分隔带时标志板内边缘距侧石不小于25cm。
第九章照明
第三十三条路灯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大于或等于C20。
每座基础均需打接地棒,接地棒的顶端需低于地面60cm。
第三十四条路灯安装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路灯基础的中心距离路牙外侧面50cm。
第三十五条路灯安装在道路机非分隔带或中间分隔带内,并设置在分隔带的中间位置。
第十章电力设备(含环网柜、分支箱、箱式变等)
第三十六条电力设备优先设置在绿化带内,必须与环境协调。
第三十七条电力设备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人行道通行能力,并应综合考虑道路周边景观效果,必要时应进行外包装处理,不得影响道路美观。
第十一章井盖
第三十八条检查井盖必须有防盗、防跳、防震动及防意外闭合装置。
第三十九条球墨铸铁井盖应优先考虑防沉降井盖。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导则由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