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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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管理和作业行为,提升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三条建设各方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列出了危大工程清单。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

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

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实现“工程建设与农民工共同进步”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此,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已成为共识。

下面,本文章将围绕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份全面落实计划。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1、建构员工信息库,记录员工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员工家庭地址等信息,方便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

2、建立工作记录系统,要求每个员工在进场工作前必须在记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出场再进行注销。

3、对员工进行入离场管理,每名员工必须通过制定的通道出入工地,并进行记录登记。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在员工入职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

2、对于没有银行账户的员工,企业应协助员工开立或帮助员工申请银行卡。

3、建立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并将员工工资清单公示。

三、银行代发工资制度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代发机制,在员工工资的发放过程中,由银行代为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2、要求企业对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单、工资条等信息与银行进行核实,确保员工的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以上三个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和谐劳动、和谐社会”。

四、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需要制定一系列实施方案。

1、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案员工信息库的建构是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关键。

在建构员工信息库时,不仅需要获取员工的基本信息,还需要获取员工的身份证扫描件、照片等信息。

对于员工进场、出场的记录和管理,可以通过人工巡查、刷卡等方式开展。

同时,还可以利用无人机、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效率。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

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具体细则一、总述为了加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内容1. 农民工信息采集(1)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联系方式等。

(2) 就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

(3) 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效果等。

(4) 社会保障信息: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参加情况。

2.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流程(1) 农民工入职时,用工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信息采集录入。

(2) 农民工工资支付时,用工单位应按照实名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3) 农民工退出项目时,用工单位应将实名制信息进行注销或更新。

3.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1)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2) 档案应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培训信息、社会保障信息等。

(3) 档案应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

三、监管与责任1. 用工单位责任(1) 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3) 对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素质。

(4)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政府部门监管(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

(3) 相关部门应协同作战,形成监管合力。

3. 违规处理(1) 对不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的用工单位,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定罚款。

(2)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3)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维护劳务人员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名制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乂乂项目部。

口第三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劳务实名制相关劳务承包方进场基本要求、劳务人员身份确定、上下班考勤记录、劳务实名制工资确定及发放、劳务工资发放纠纷的处理与责任界定等,其它相关管理若与《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细则》内容发生冲突,照本细则条款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二)杜绝出现劳务人员群体性滋事讨薪情况及在施工现场采取极端方式讨薪事件;(三)不允许隐报、瞒报欠薪事件,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将事态扩大化的不良言行;(四)严禁将劳务人员工资一次性支付给劳务承包方委托人,必须遵循实名制“银行卡”,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五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生产副经理组员:技术负责人、劳资员第二章实名制管理实施流程第六条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采集(一)资质审核未通过,可要求更新资质或直接清退;1.《劳务人员花名册》。

项目经理部自承包方劳务人员进场之日起,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内容的填写、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必须完整,及时记录人员增减动态,并准确标明劳务人员进、退场时间;2.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务人员身份证原件由承包方负责人统一收集上交项目部,项目部劳资专管员统一复印;3.影像信息采集。

项目部劳资专管员对全体务工人员按照劳务承包方逐一进行集体影像采集和个人影像采集(要求:免冠、正脸);4.劳资专管员将劳务人员实名制信息录入农民工监管平台,纸质材料装订保存。

第三章劳务人员考勤管理第七条考勤制度(一)建立多媒体考勤机考勤管理制度。

1.项目部劳资专管员按照承包方名称分门别类的对劳务人员进行指纹录入、人脸录入或者密码录入等信息采集。

2.劳务作业人员每日至少需要进行2次考勤(进场、出场)。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四项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四项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二、凡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三、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

四、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上报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工种、户籍地家庭住址、现居住地等情况。

五、项目部在农民工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六、农民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七、农民工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本着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农民工劳动报翻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劳务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划拨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农民工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联系电话、工资卡、社保卡信息等。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经历等信息。

诚信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好行为记录等信息。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含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生产型矿山、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和工程技术改造等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审批手续(含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等)或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相关手续的于用工行为发生之前),报告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由属地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劳动用工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登记项目信息,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项目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

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不同总包单位承建的,应独立进行项目登记,附属设施工程名称为该项目名称加承包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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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具体管理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本市在建项目的建筑业劳务务工人员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考勤记录、工作量结算记录、工资支付信息、工人信用信息等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进行动态记录,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用工管理及工作量结算工作,最终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从而保障工人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农民工实名制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完成施工现场考勤管理设备的安装,完成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上传,在工程项目开工后对农民工进行日常考勤记录,并与我市实名制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对接。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出入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未经考勤的不得出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

施工企业应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有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实名制系统进行更新。

有新进人员的,未录入系统前不得进场;人员撤离现场的,应在3日内将撤离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三条工地要求
1.采用脸纹识别考勤并安装闸机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封闭施工且工程造价2000万以上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

2.采用IC卡考勤的工地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下;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无法实现封闭施工的道路桥梁市政工程。

第十四条2017年8月10日后,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所有新开工项目,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前,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应完成对接。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付制度
第十五条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企业应在银行建立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

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

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20%的专户资金;
应发工资高于当期工程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二十二条用工企业应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经工人同意可每月暂付部分工资,但在工人退场、工程结束或其他重要节点,应及时结清工作量,足额支付剩余工资。

第二十三条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临时性用工,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工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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