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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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防止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1.所有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2.所有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

4.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上报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等情况。

5.项目部在农民工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6.农民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7.农民工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二、农民工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确保施工生产无事故,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1.所有进场农民工在入场三日内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同时携带身份证。

2.农民工必须在进场后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入场,有传染病者严禁入场。

3.所有农民工必须年满18周岁方可入场施工。

4.农民工进场后,必须服从指挥部安保管理,对违章违纪人员,安保有权依法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在施工中,农民工必须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等),否则,对其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所有农民工在工作之余,不准赌博、嫖娼、吸毒、打架、斗殴,对违纪者依法处理,并立即清退场。

7.施工作业现场,农民工要严格遵循安全法规,严禁违规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正式施工前指挥部要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人都明确安全规定。

8.各施工队负责人要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在农民工进行日常施工前,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是我国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他们辛勤劳动着,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利益,我国实施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完整版内容是怎样的呢?一、实名登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第一步是实名登记。

在农民工进入工地或企业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身份证号码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权益和福利,也是后续管理的基础。

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三、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范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公开透明地向农民工展示工资结算情况,确保工资支付的公正合理。

四、工时管理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严格执行法定工时制度,不得违法加班。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监督工时情况,防止超时加班对农民工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五、劳动保护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是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劳动卫生检查,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和救助。

综上所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借助这一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种种问题,确保他们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

希望我国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能够不断完善,为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

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1. 背景农民工实名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制度。

为了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制定本细则,明确管理执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2.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管理执行,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3. 实施主体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管理执行主体为用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4. 农民工信息登记4.1 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农民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4.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农民工的信息进行登记,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 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农民工的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

5. 农民工工资支付5.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提供相应的工资明细。

5.2 用人单位不得扣留或私自克扣农民工的工资。

5.3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确保工资支付透明、公正。

6. 农民工权益保障6.1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6.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得到及时赔偿和治疗。

6.3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等。

7. 执法监督7.1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度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7.2 农民工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8. 处罚措施8.1 对于违反农民工实名制度的用人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停工整顿等措施进行处罚。

8.2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相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其他9.1 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

9.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农民工实名制度管理执行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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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详细规定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详细规定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详细规定一、总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我国针对农民工群体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就业质量,加强劳动保障。

本规定对农民工实名制的实施范围、管理职责、信息采集、使用与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实施范围1. 在我国境内,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均应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2.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对象不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人员。

三、管理职责1. 用人单位:负责收集、审核、登记农民工身份信息,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行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4.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5. 农民工: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信息,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信息采集1.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采集农民工以下信息:- 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职业技能、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合同信息。

2.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采集的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使用与保护1.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不得泄露、买卖、篡改、滥用农民工个人信息。

2.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应当用于劳动保障、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培训、权益维护等事项。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的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六、法律责任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模板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三)科学合理,提高管理效率。

二、实名制管理内容第四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身份信息登记:农民工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填写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表,由用工单位进行审核。

(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工资支付管理: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工资支付透明。

(四)考勤管理: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农民工进行考勤,记录考勤情况。

(五)培训教育:用工单位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民工素质。

(六)劳动争议处理: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实名制管理流程第五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流程如下:(一)农民工身份信息登记:农民工向用工单位提交相关证件,用工单位进行审核。

(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工资支付管理: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工资支付透明。

(四)考勤管理: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农民工进行考勤,记录考勤情况。

(五)培训教育:用工单位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民工素质。

(六)劳动争议处理: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责任与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责任:(一)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考勤、培训教育等管理制度;(四)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

第七条农民工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二)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名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出勤记录清况、工发放记录清况、进出项目时间清况的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劳务管理行为,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包队伍所用劳务人员和自用劳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分包队伍是指在公司各单位从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单位,劳务人员是指分包队伍在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人员和我单位自用临时务工人员。

第四条劳务实名制是指劳务人员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格证书,并实施信息管理,现场考勤、工资支付等相关管理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分公司职能部门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2、负责指导劳务实名制办法的实施。

3、负责劳务人员身份信息管理、考勤管理、工资支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临时务工人员的选用及信息管理。

(二)安保部门负责在用分包队伍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殊工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持证上岗人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或不按本办法管理的分包队伍有权提出辞退意见。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六条分包队伍劳务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岗位资格信息:职务、级别、证号、发证机构和发证时间等。

3、工资待遇信息: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

第四章考勤管理第七条分包队伍以作业组为单位设立考勤表,由劳务专管员坚持每天考勤,填写职工考勤表。

第八条项目部应不定期抽查分包队伍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并记录有关情况。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条分包队伍应明确劳务专管员,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工作。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用于管理和监督农民工流动和就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要
求农民工在流动和就业过程中提交真实身份证明和个人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进
行管理。

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安全,防止非法招用和虚假就
业信息。

具体措施包括:
1. 农民工注册登记:农民工在流动和就业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提供国家认可的身
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并填写个人信息表。

2. 设立信息管理平台:政府组织建立农民工信息管理平台,将农民工的个人信息整理
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

3. 加强用工单位管理:用工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需要核实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并与
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比对。

对于无合法身份证明的农民工,不得雇佣。

4. 定期更新信息:农民工需要定期更新个人信息,如地址变更、工作单位变更等,确
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联网共享信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共享,
包括公安、劳动力市场和社保部门等,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6.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农民工流动和就业情况,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促进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和社会稳定。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十九、总结
本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管理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通过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与评估、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司将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同时,通过不断的创新与改进,公司将持续提升农民工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七、农民工权益保护与投诉机制
1.公司应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和维权事宜。
2.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和程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3.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公司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农民工管理工作。
五、施工现场管理与监督
1.施工现场应设置农民工实名制考勤设备,实行每日打卡制度,确保农民工出勤情况的真实性。
2.公司应建立农民工宿舍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住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食堂、卫生设施等,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4.公司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十二、激励机制与表彰
1.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表彰和奖励应结合农民工满意度、管理效果、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通过激励机制,鼓励项目管理人员提高农民工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4.公司应定期举办表彰大会,公开表彰优秀个人和单位,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十四、紧急情况应对与危机处理
1.公司应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包括农民工突发疾病、工伤、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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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侥幸防患未然------致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法人代表的一封信尊敬的先生/女士: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屡屡发生恶意讨薪现象。

有些不良包工头利用企业对工人进退场无合同、人员工作无考勤、工资支付无凭据等等“漏洞”,虚列工人、工天、工价借以转嫁自身承包不善造成的财务风险,并指使下属农民工采取游行堵路、威胁跳楼、滞留政府等等过激手段闹薪,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并对企业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

同时,还有部分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无限加大。

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无条件支付工人的工资和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并对因此造成的群体性事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风险。

为最大限度保护您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关规定附后)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无欠薪”创建活动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25号)(有关活动要求附后)等文件要求,今年,我区将在全区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施工过程结算、工资专户管理和银行代发等制度。

建议您工程款与工资行为相分离,由企业直接将工资分发给工人并留下证据,最好通过银行卡发放,对于想利用工人工资款捆绑承包款的包工头请勿用。

请贵公司配合落实“三无欠薪”活动的有关要求,特别是要抓好承诺书《接收单》《反馈单》、班组长和工人的进退场承诺书、考勤制度的落实,对于临时用工,也要督促班组长做好工人的进退场承诺,确保工人工资支付到位。

企业要按时报送以下材料(材料具体见附件)到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班组用工登记表(企业项目部应于开工后第1个月将班组报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项目部印章后报送。

已在建多月的,该表作为第一次报送材料);二、新增进、退场人员情况登记表(各班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班组上个月新增和退场人员情况报送给企业项目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由企业项目部将班组报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项目部印章后报送);三、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报告(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已竣工的在当月报送);四、季度工程款(人工费用)到位情况报告(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五、工伤保险承保发票复印件。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将按照《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活动需报送、抽检材料清单》(见附件)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力度,每月15日以后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于延迟报送材料、拒不报送材料、隐瞒用工情况的企业,我局将作为重点督查对象,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巡查中发现既没有落实进退场承诺书工作又没有签定简易劳动合同以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筑企业,我局将依法从严管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措施。

联络人:吴海平:6161859材料报送地点:延平区政府9楼B区劳动监察大队延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警钟长鸣---发生在身边的劳动纠纷典型案件案例简介1.层层非法转包,粗放管理,祸害无穷: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份期间,某工程承建单位发生10余起总量涉及数百人的群体性讨薪案件,给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

一是工价工天不清。

7月份发生一起涉及100余人的上访讨薪案件,讨要工资300余万,实际工程量仅160余万,企业以包代管,将管理权完全交由包工头,没有考勤,没有工价,日常台账极其混乱,上访农民工采取滞留政府过夜、围堵城区主干道等形式,造成极坏的影响,政府和企业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最后因企业无台账工人无证据,双方只能协调解决,企业亏损数十万,仍留有一定的后遗症。

二是层层转包人员不清。

由于企业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承包,自然人又层层下包,造成工程管理混乱,虽然该公司7月份发生闹薪事件,但仍心存侥幸,认为后续的工程是包给与自己关系很亲密的老乡,不愿很好地落实人社局提出的整改建议,9月份发生一起威胁跳楼闹薪事件,仅10余万的工程,竟然转包5、6手,造成大包不知二包包给谁,二包不知三包包到哪里,由于没有用工证据,企业再次遭受巨额损失。

三是恶性循环。

在9月份以后,企业虽然意识到没有落实实名制的危害,开始落实实名制管理,登记造册用工基本台账,但是由于前期放松管理无法厘清工程到底用了多少人开了多少工资,造成未登记的人员不断出现,企业不堪重压,人社部门在企业落实实名制和承诺书制度的基础上启动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调查程序要对包工头进行问责,闹薪势头才有所收敛,企业由于严重亏损和长期被闹薪事件困扰,计划于2017年放弃该工程建设。

2.误解工伤保险,误信商业保险,企业担责负担重。

工伤保险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险,无论企业是否缴交工伤保险,也无论企业是否正式签定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要件,甚至在其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企业就必须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风险极大。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劳动者发生受伤之日起30日参保企业必须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否则之前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责。

在工作中存在一些企业误信商业保险推销员的讲法:一是认为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理赔后,人社部门会将有关情况通报安监部门,在参保上有一定的顾虑。

在实际工作中,目前人社部门与安监部门尚未建立该类相互通报制度。

二是认为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以弥补工伤保险理赔,这是个误区。

2016年9月,某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员在某乡镇公路边施工,恰巧路边出现一起车祸波及到该施工员,致其在工地上当场死亡,企业误认为自己已给员工保了充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以不用赔,但最终却另外支付了80余万元的工伤保险赔偿。

因人身意外伤害险保的是职工的生命健康权,不可让渡给企业,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而工伤保险则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可免责。

同时,工程中的工伤保险可以采取项目险的形式参保,不一定到每个个体,缴费率较低赔付率较高,是国家为减少企业经营风险而设置的险种。

部分欠薪治理政策与法律要点摘录一、企业责任*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引自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引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转包或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引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引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引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二、部分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工资支付行为严重失信: 1.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拒不履行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4.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的; 5.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引自《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闽人社文[2016]374号,具体惩戒措施因容较多请到网络上查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引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引自刑法修正案(八)]附件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活动需报送、抽检材料清单一、需报送备案的材料清单1.班组用工登记表(企业项目部应于开工后第1个月将班组报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项目部印章后报送,已在建多月的,该表作为第一次报送材料)(附后)2.新增进、退场人员情况登记表(各班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班组上个月新增和退场人员情况报送给企业项目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由企业项目部将班组报送的复印件加盖企业项目部印章后报送)3.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报告(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已竣工的在当月报送)(附后)4.季度工程款(人工费用)到位情况报告(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5.工伤保险承保发票复印件(开工后一个月报送)二、“无欠薪项目部”抽检材料清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容进行变更)(1)承诺书接收单(企业留存)和反馈单(班组长留存);(2)班组长进场承诺书;(3)工人进场承诺书;(4)班组长退场承诺书;(5)工人退场确认书;(6)班组考勤登记确认表;(7)简易劳动合同书(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抽检);(8)班组工资领取登记表(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抽检)公司工程班组用工登记表(注:第一次报送使用,同一人员可根据进退场实际情况重复录入,可手写)本班组长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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