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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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是我国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他们辛勤劳动着,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和利益,我国实施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的完整版内容是怎样的呢?一、实名登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第一步是实名登记。

在农民工进入工地或企业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身份证号码等。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权益和福利,也是后续管理的基础。

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内容。

劳动合同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三、工资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范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公开透明地向农民工展示工资结算情况,确保工资支付的公正合理。

四、工时管理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严格执行法定工时制度,不得违法加班。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监督工时情况,防止超时加班对农民工身体健康产生影响。

五、劳动保护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是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劳动卫生检查,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农民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和救助。

综上所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借助这一制度,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种种问题,确保他们在城市生活和工作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尊重。

希望我国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能够不断完善,为农民工群体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办法1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办法1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办法1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办法1.管理目的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农民工的管理,维护他们的权益,规范工地管理秩序,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包括公共建筑、住宅楼等各类建筑工地。

3.实名制登记及身份核查3.1 所有进入工地的农民工必须提供有效的身.分.挣件进行登记,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

3.2 工地管理人员负责核查农民工的身.分.挣件,确保其真实有效。

4.工资支付4.1 工地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4.2 农民工的工资必须由工地管理人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代为收取或代为转账。

5.1 工地管理人员应制定工资核算制度,记录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核算情况。

5.2 工资核算记录应包括农民工的姓名、身.分.挣号码、工资金额、发放日期等信息,并由农民工本人进行确认。

6.工时记录工地管理人员应记录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确保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得强迫劳动或违反劳动法规。

7.安全防护7.1 工地管理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7.2 农民工进入危险区域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

8.纠纷处理工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农民工的工资纠纷和其他问题,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本文档涉及附件:1.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表格3.工时记录表格4.安全防护设施要求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民工:指在非农登记失业人员中,以从事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加工制造、服务业劳务等非农业产业为主要职业的人员。

2.工地建设单位:指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具备建筑施工资质。

3.工资核算制度:指工地管理人员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核算的规章制度。

4.安全防护设施:指为确保农民工在工地上的人身安全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建筑工地农民工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工地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工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实名制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工人,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工种。

三、实名制管理要求1. 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的工人必须进行实名注册,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通过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和核实。

2. 工人注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并提供近期免冠照片,用于建立工人档案。

3. 工人注册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4. 工人注册信息应通过工程管理单位报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定期更新和核查。

5. 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工人档案,包括工人的实名信息、从业经历、技术资质、所属单位等,用于日常管理和监督。

6. 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并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人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7. 工程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8. 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有效的实名制工牌,工牌上应包括工人的姓名、照片和身份信息,用于辨别和核查工人身份。

9. 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供工程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查验。

四、处罚措施对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工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对初次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工人,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多次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工人,将其违规记录记入工人档案,作为日后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3. 解雇:对严重违反实名制管理要求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人,解雇其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评估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抽查工人注册信息和工程管理单位的档案管理情况。

2. 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工人的业绩和工作态度,对表现良好的工人进行奖励和激励,并对存在问题的工人进行培训和改进。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劳务队伍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地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全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度,监督所属各专业工程队、劳务公司更好的保障农民工合法利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包方,重点指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外委试验、物资供应、设备租赁和工程设计、业主指定分包等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大项目经理部对所属专业工程队、劳务分包管理层次。

(一)项目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监控管理,具体工作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和安质部负责。

并成立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安质部。

(二)明确农民工及劳务管理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工程项目农民工的现场管理工作。

(四)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管理其劳务队伍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一)负责对区域劳务分包方进行资格预审和业绩能力考察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资源库,对分包方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保存分包方档案。

(二)负责与各劳务公司对接,建立建立健全进场劳务人员基础档案。

(三)组织并负责分包方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和更新所属分包方劳务用工花名册和不良、不诚信劳务人员名册。

(四)制定项目与各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诚信履约合同》保障农民工利益及合法权益。

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五)负责督促所属各劳务公司对进场劳务进行年度体检,确保进场劳务施工人员健康要求,避免传携带传染性疾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引言: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而在农民工的管理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工资拖欠、违法用工等。

为了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推动良好的劳动关系,我国采取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介绍和解读。

第一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背景和意义1.1 背景近年来,农民工数量快速增长,成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些雇主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部分农民工工资未能按时足额支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1.2 意义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名制管理,能够防止雇主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违规行为,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2.1 实名登记雇主在招用农民工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农民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

同时,需要将农民工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2.2 工资支付雇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同时,要建立工资支付的记录和账册,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2.3 劳动合同雇主与农民工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内容。

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并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3.1 法律法规制定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雇主和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3.2 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众普及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通过媒体、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和雇主的意识,促使他们主动配合落实实名制管理。

3.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工、工资拖欠等问题,确保农民工权益得到保护。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工地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工作场所,农民工作为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劳动力,承担着重要的建设任务。

然而,由于农民工人数众多、生活环境较为复杂,一些管理问题时常存在,如工资拖欠、工作条件恶劣、安全事故频发等。

为了规范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权益,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一、的意义1.保护农民工权益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通常是来自农村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此他们的信息记录不完整,容易受到用工单位和中介公司的欺骗。

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工资拖欠、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2.规范用工单位行为建筑工地上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用工现象,如恶意拖欠工资、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

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监督用工单位的行为,规范用工关系,提升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3.提高建筑工地管理效率通过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更加准确、及时地掌握农民工的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这有助于提高建筑工地的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二、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内容1.农民工登记制度建立农民工信息档案库,对到岗的农民工进行登记,并核实其身份信息、上岗时间、工种等信息。

确保农民工的信息真实、完整。

2.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要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并签订用工合同。

同时,要妥善保管农民工的身份证件和劳动合同,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3.工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工地的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4.资金监管制度对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发放,社保待遇得到保障。

5.投诉渠道建立农民工投诉渠道,鼓励农民工主动反映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1.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建筑工地上的全面实施。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三)科学合理,提高管理效率。

二、实名制管理内容第四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身份信息登记:农民工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填写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表,由用工单位进行审核。

(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工资支付管理: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工资支付透明。

(四)考勤管理: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农民工进行考勤,记录考勤情况。

(五)培训教育:用工单位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民工素质。

(六)劳动争议处理: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实名制管理流程第五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流程如下:(一)农民工身份信息登记:农民工向用工单位提交相关证件,用工单位进行审核。

(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工资支付管理: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工资支付透明。

(四)考勤管理: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农民工进行考勤,记录考勤情况。

(五)培训教育:用工单位定期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民工素质。

(六)劳动争议处理:农民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责任与义务第六条用工单位责任:(一)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考勤、培训教育等管理制度;(四)妥善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

第七条农民工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二)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

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

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建设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建设领域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三、制度内容1. 实名登记(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项目实名登记。

2. 信息管理(1)建设单位应确保农民工实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2)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实名信息进行核查,发现信息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3. 工资支付(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妥善保存。

4. 监督检查(1)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资支付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责任追究1.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资支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建设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建设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十九、总结
本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管理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通过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与评估、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司将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同时,通过不断的创新与改进,公司将持续提升农民工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七、农民工权益保护与投诉机制
1.公司应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和维权事宜。
2.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和程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3.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公司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农民工管理工作。
五、施工现场管理与监督
1.施工现场应设置农民工实名制考勤设备,实行每日打卡制度,确保农民工出勤情况的真实性。
2.公司应建立农民工宿舍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住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食堂、卫生设施等,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4.公司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十二、激励机制与表彰
1.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表彰和奖励应结合农民工满意度、管理效果、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通过激励机制,鼓励项目管理人员提高农民工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4.公司应定期举办表彰大会,公开表彰优秀个人和单位,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十四、紧急情况应对与危机处理
1.公司应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包括农民工突发疾病、工伤、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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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
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

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
设备进行劳动考勤。

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农民工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3年以上备查。

第六条市劳务市场建设劳务站和市建安工程劳保费
管理办公室按职能职责落实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
理工作,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实施情况的检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专管部门,负责督促各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

第七条上述监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农民工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实施简化监督检查。

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表现好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视情给予诚信加分,管理工作特别突出的优先列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领域“红名单”。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制度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参加我市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3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等级,限制其市场准入。

第九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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