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施工现场的农民工,防止工资纠纷,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1.所有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实施实名制管理。
2.所有进入本项目施工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考勤记录。
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明确分隔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实名登记。
4.施工班组应在作业人员进场前向项目部上报农民工人员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等情况。
5.项目部在农民工办理进场登记后,及时建立或补充完善对应的人员花名册,人员花名册应反映人员基本信息,并明确注明人员进场和离场时间。
6.农民工作业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
7.农民工作业人员在本工程项目工作结束退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在人员花名册上注明其离场时间,在员工登记表中注明工资结算情况。
二、农民工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确保施工生产无事故,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1.所有进场农民工在入场三日内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同时携带身份证。
2.农民工必须在进场后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严禁入场,有传染病者严禁入场。
3.所有农民工必须年满18周岁方可入场施工。
4.农民工进场后,必须服从指挥部安保管理,对违章违纪人员,安保有权依法处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在施工中,农民工必须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等),否则,对其本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所有农民工在工作之余,不准赌博、嫖娼、吸毒、打架、斗殴,对违纪者依法处理,并立即清退场。
7.施工作业现场,农民工要严格遵循安全法规,严禁违规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正式施工前指挥部要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人都明确安全规定。
8.各施工队负责人要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在农民工进行日常施工前,要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管理,包括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
三、基本要求1. 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工地所有工人进行实名登记。
2. 工地应当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保障。
3. 工地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工地应当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5. 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地的安全生产。
四、实名登记管理1. 工地应当在进入工地的第一天,对所有工人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工种等情况。
2. 工地应当建立实名登记档案,对登记的工人进行档案管理。
3. 工地应当对外来的临时工人,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等,并进行实名登记。
4. 工地应当建立实名登记台账,每日更新工人的进出情况,确保实名登记的及时、准确。
五、保障措施1. 工地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2. 工地应当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保障。
3. 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人的住宿、生活、餐饮等保障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4. 工地应当建立工资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六、管理措施1. 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地的安全生产。
2. 工地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存在违章违规行为。
3. 工地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工地应当加强对外来临时工人的管理,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存在黑工、小工等现象。
七、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工地进行处罚。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工地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工作场所,农民工作为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劳动力,承担着重要的建设任务。
然而,由于农民工人数众多、生活环境较为复杂,一些管理问题时常存在,如工资拖欠、工作条件恶劣、安全事故频发等。
为了规范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管理,提高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权益,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一、的意义1.保护农民工权益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通常是来自农村的外来务工人员,因此他们的信息记录不完整,容易受到用工单位和中介公司的欺骗。
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工资拖欠、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发生。
2.规范用工单位行为建筑工地上存在一些不公平的用工现象,如恶意拖欠工资、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
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监督用工单位的行为,规范用工关系,提升用工单位的社会责任感。
3.提高建筑工地管理效率通过实名制管理制度,可以更加准确、及时地掌握农民工的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这有助于提高建筑工地的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二、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内容1.农民工登记制度建立农民工信息档案库,对到岗的农民工进行登记,并核实其身份信息、上岗时间、工种等信息。
确保农民工的信息真实、完整。
2.用工单位责任用工单位要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并签订用工合同。
同时,要妥善保管农民工的身份证件和劳动合同,确保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3.工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工地的管理制度,保证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4.资金监管制度对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按时发放,社保待遇得到保障。
5.投诉渠道建立农民工投诉渠道,鼓励农民工主动反映问题,及时处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1.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建筑工地上的全面实施。
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1.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苏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地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中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
1.3 编制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指导及苏州市地方规定制定。
二、实名制管理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实名制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2.2 真实性原则确保农民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3 全面性原则实名制管理应覆盖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
2.4 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农民工信息。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3.1 管理机构明确负责实名制管理的机构或部门。
3.2 主要职责列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信息收集、监督执行等。
3.3 配合单位介绍需要配合执行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单位。
四、信息采集与管理4.1 信息采集详细说明农民工个人信息的采集内容和方法。
4.2 信息录入规定信息录入的流程和要求。
4.3 信息更新明确信息更新的周期和条件。
4.4 信息安全确保农民工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实名制管理流程5.1 农民工入职登记介绍农民工入职时的登记流程。
5.2 工作期间管理阐述工作期间对农民工的管理措施。
5.3 离职手续说明农民工离职时的手续办理。
5.4 监督管理介绍对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权益保障6.1 工资支付保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6.2 社会保险保障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3 劳动条件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6.4 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七、违规处理7.1 违规情形列举违反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形。
7.2 处理措施介绍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7.3 责任追究明确违规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八、附则8.1 解释权明确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
8.2 实施时间规定本细则的实施时间。
8.3 修订机制介绍本细则的修订程序和机制。
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
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劳动考勤。
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实现“工程建设与农民工共同进步”已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为此,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已成为共识。
下面,本文章将围绕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份全面落实计划。
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1、建构员工信息库,记录员工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员工家庭地址等信息,方便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和跟踪。
2、建立工作记录系统,要求每个员工在进场工作前必须在记录系统中进行登记,出场再进行注销。
3、对员工进行入离场管理,每名员工必须通过制定的通道出入工地,并进行记录登记。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合作,在员工入职时,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
2、对于没有银行账户的员工,企业应协助员工开立或帮助员工申请银行卡。
3、建立员工工资发放记录,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并将员工工资清单公示。
三、银行代发工资制度1、建立企业与银行的代发机制,在员工工资的发放过程中,由银行代为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2、要求企业对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单、工资条等信息与银行进行核实,确保员工的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以上三个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和谐劳动、和谐社会”。
四、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需要制定一系列实施方案。
1、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方案员工信息库的建构是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关键。
在建构员工信息库时,不仅需要获取员工的基本信息,还需要获取员工的身份证扫描件、照片等信息。
对于员工进场、出场的记录和管理,可以通过人工巡查、刷卡等方式开展。
同时,还可以利用无人机、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效率。
建设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为加强建设领域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三、制度内容1. 实名登记(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项目实名登记。
2. 信息管理(1)建设单位应确保农民工实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2)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农民工实名信息进行核查,发现信息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3. 工资支付(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建设单位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妥善保存。
4. 监督检查(1)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资支付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责任追究1.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信息管理、工资支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建设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建设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完整版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本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管理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通过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与评估、确保信息透明度,公司将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安全、有保障的工作环境。同时,通过不断的创新与改进,公司将持续提升农民工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七、农民工权益保护与投诉机制
1.公司应设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处理农民工的投诉和维权事宜。
2.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明确投诉渠道和程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3.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公司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公司应定期对农民工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农民工管理工作。
五、施工现场管理与监督
1.施工现场应设置农民工实名制考勤设备,实行每日打卡制度,确保农民工出勤情况的真实性。
2.公司应建立农民工宿舍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住宿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食堂、卫生设施等,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4.公司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
十二、激励机制与表彰
1.公司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表彰和奖励应结合农民工满意度、管理效果、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通过激励机制,鼓励项目管理人员提高农民工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4.公司应定期举办表彰大会,公开表彰优秀个人和单位,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十四、紧急情况应对与危机处理
1.公司应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包括农民工突发疾病、工伤、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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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照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实行劳动用工网上备案。
对劳务承包行为的劳务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进行劳务人员实名登记造册,纳入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名册作为支付劳务费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
息采集点,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使用实名制监管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并将工人实名信息传送至银行制作工资卡。
已有银行卡的工人,可在施工现场信息采集点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不再办理新的工资卡。
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电子照片、联系电话、文化程度、技能培训情况等。
施工现场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更新。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建立人员专用出入通道,安装符合要求的考勤设备,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劳动考勤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等管理台账。
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施工现场人员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
设备进行劳动考勤。
考勤可采用指纹、面部或虹膜识别方式。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并及时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薪酬规定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编制工人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账。
农民工有权要求复印或拍照留存本人签字的工资表。
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存3年以上备查。
第六条市劳务市场建设劳务站和市建安工程劳保费
管理办公室按职能职责落实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
理工作,做好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实施情况的检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专管部门,负责督促各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并建立专项管理台账。
第七条上述监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农民工实名制的日常监管工作,实施简化监督检查。
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到位、工作表现好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视情给予诚信加分,管理工作特别突出的优先列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领域“红名单”。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制度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记录企业不良诚信记录。
取消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参加我市各类评奖评优资格;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3年内项目参建单位新开工项目不得享受有关减免政策,降低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评价等级,限制其市场准入。
第九条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