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doc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通政办发〔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第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通建工[]号
![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通建工[]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677ebe680203d8ce2f24bd.png)
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通建工[]号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南通市建设局通建工[2007]077号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监理现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南通市建设局研究制定了《南通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现将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困难和建议报我局。
b5E2RGbCAP本导则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一、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范围为在南通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的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活动。
1.0.3 工程建设监理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p1EanqFDPw二、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企业受工程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DXDiTa9E3d2.0.2 本导则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者取得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RTCrpUDGiT本导则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监理工程师及取得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并在监理企业工作的人员。
2.0.3 本导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的检测。
5PCzVD7HxA2.0.4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 以证明所建单体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苏建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22〕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0月13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确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的行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31d9bf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9c.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税务、科技、环保、统计、工商、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苏建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因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8c8f8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79.png)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直行政单位和市直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市直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机关举办的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监测、检验检测与鉴定、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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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规1
南通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招标办(中心)、交易中心(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我市惩防体系建设,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建设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程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在南通市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应遵循此规程规定。
一招标前期阶段工作规程
招标前期工作是指对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初步发包方案、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的审查和备案工作。
、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形式审查
审查确定招标组织形式:
⑴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具有三名以上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有同类工程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按建设部号令第条及省建设厅苏建招()号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交自行招标材料,进行备案。
⑵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相关人员的上岗证及信用手册办理相关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代理机构使用“招投标代理示范合同文本”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
招标方式符合规定的,在监管系统中进行项目注册。
、工程初步发包方案审查
审查工程项目审批文件是否具备,审查发包人提供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初步发包方案中的“拟采用的发包方式”(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正确性及标段划分的合理性,是否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发包方案,制止利用划分标段肢解或规避招标的行为。
以下三类情况须经批准方可实施。
2.2.1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
房屋建筑工程除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钢网架结构、消防工程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发包外,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
2.2.2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邀请招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准。
2.2.3直接发包。
申请人填写“南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申请表”,提供相关附件资料。
其中:
限额以下工程应提供:项目审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登记表、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造价文件、拟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证书的复印件和施工合同。
限额以下工程实行审批制度,经批准后,办理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及合同备案。
非国有企业生产性用房工程不属应招标工程范围的应提供: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方案登记表、发包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复印件、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
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证书复印件及施工合同。
经办人详细核实无误后,办理直接发包通知书备案和合同备案。
其它情形的直接发包,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批后给予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招标工程在监管系统中审核合格后,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通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可邀请招标的,发放邀请函。
、招标公告发布
审查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齐全
3.1.1招标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资质等级及业绩要求;公告发布时间;报名时间及地点。
审查招标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3.2.1审查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依法必须发布公告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2.2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是否合理。
确因工程技术原因对资质类别和等级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的资格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应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填报“南通市必要合格条件提高资质(资格)等级申请表”报招标办批准;
受理审查已发布公告的变更事宜,审查变更内容的合法合理性;
审查资格预审须知是否齐全、合法;
3.4.1资格预审须知应包括:工程简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审查合格后,在监管系统中予以发布。
、投标报名
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公告载明的报名条件和规定时间进行报名活动;
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招标公告载明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进行报名登记,是否有不合格的申请人予以受理的情况,是否有将合格申请人排斥在外的情况;
招标人(代理机构)将投标报名的数量、投标报名人名称及项目经理(或总监、设计负责人等)姓名等投标报名情况报招标办;
对投标报名提供虚假投标报名资料及招标人未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受理报名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投标报名截止期后响应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及时配合招标人(代理机构)重新公告。
4.5.1因选择可选条件,包括提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而使合格投标人少于规定个数的,应要求减少可选条件及降低资质等级要求后重新公告,直至达到规定的报名数;
4.5.2对前次公告中无提高资质要求也无其它可选条件,重
新公告后,响应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达不到个的,招标人可依法办理直接发包手续;超过个的,合格投标人按实计算。
、资格预审
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的资格预审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办法进行;
以检查、抽查等方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是否有虚假,对有关资格预审中出现的投诉及时查处;
对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格预审资料及报名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复核。
5.3.1其资料应包括:
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表或委托书、介绍信;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申请及投标入围人一览表;资格预审须知;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及结果通知书;其他需要的材料。
5.3.2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理由是否充分;
5.3.3监督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发放了资格预审合格或结果通知书;
资格预审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足法定人数的,遵照第条执行。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法定最小数,招标人(代理机构)
要求减少投标人数量的,可约定抽签办法,根据约定时间,在交易中心进行抽签入围活动,并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合格投标人超过个的,方可抽签决定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采取“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及南通市建设局、监察局通建工[]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范围,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评分排名方法应同资格预审文件一起发放。
二招标文件制作阶段工作规程
招标中期工作是指对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最高限价的审查备案工作。
、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人(代理机构)向招标办提交拟发放的招标文件,一般采用统一示范文本,其内容应包括:
招标文件备案表;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技术数据及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审查招标文件的工期、质量目标是否合理;
审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查招标文件所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答疑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查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防止招标人(代理机构)任意压缩时间,损害投标人利益。
审查招标文件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计价条款是否满足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废标条款是否执行统一标准;
审查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否满足工程量清单评标规则;是否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具有倾向性条款的,是否有利于开展公平竞争。
、招标答疑备案
审查招标答疑内容是否齐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