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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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三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三篇)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部门档案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可检索性,制定的管理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是对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节进行详细规定。

以下是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一、档案管理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部门档案管理的责任和权限;2.确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要求;3.规定档案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二、档案管理流程1.规定档案的创建、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流程和方法;2.规定档案的审批和签发程序;3.明确档案外借和档案破损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三、档案分类和编目1.规定档案的分类标准和编目规则;2.明确档案编号和索引的管理方法;3.规定档案的分类存放和检索方法。

四、档案保管和安全管理1.规定档案保管的场所、设施和环境要求;2.明确档案保密和防火措施;3.规定档案借阅和查阅的管理制度。

五、档案整理和鉴定1.规定档案整理的标准和方法;2.明确档案鉴定和评估程序;3.规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鉴定标准。

六、档案移交和接收1.规定档案移交和接收的程序和要求;2.明确档案移交和接收时的资料和手续。

七、档案利用和服务1.规定档案利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2.明确档案利用的方式和要求;3.规定档案的复制和扫描的管理方法;4.规定档案的编研和出版的管理制度。

以上是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实际制定时可以根据部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根据部门档案管理的需要和要求,可以制定以下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档案管理原则1. 法定性原则:遵循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档案管理政策和规定。

2. 科学性原则:依据档案学原理和方法,科学地组织、保管、利用和管理档案。

3. 规范性原则: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 真实性原则: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防止篡改、丢失和损毁。

5. 便捷性原则:提供方便和快捷的档案查阅服务,满足各部门的信息需求。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推进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及本系统各二级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单位及本系统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由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单位及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单位及本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单位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单位各业务科室及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单位应当建立以单位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单位档案工作网络。

第七条单位档案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计划;(三)对单位各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负责管理单位及本系统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协助做好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五)负责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单位及所属机构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依规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七)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严格限定社会化服务范围,严格审核服务供方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管理办法(精选11篇)

档案管理办法(精选11篇)

档案管理办法(精选11篇)档案管理方法篇1第一条目的:为了档案材料有效使用,档案保管科学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人事档案保管制度原则1、保密原则;2、爱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3、准时补充入档材料,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完整性;4、合理有效的使用档案,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条人事档案保密1、人事档案设立专人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并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2、人力资源部在使用或补充各种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对资料的接触。

3、任何人包括公司领导在内,无特别缘由,不得随便查调个人档案。

4、查阅档案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监督,保证档案不被破坏与丢失。

5、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第四条档案接收:1、检查转来的档案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2、在档案底账上注明接收档案;3、填写《回执单》,退回原单位;4、把档案放置档案室内保存,并编号登记。

第五条档案转出1、取出要转走的档案;2、在档案底账上注销;3、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4、最终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5、接收档案单位将收到档案的回执退回。

第六条档案爱护1、档案室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2、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4、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保证平安。

第七条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准时归档,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对材料进行鉴别是否符合归档要求;2、按材料分类确定其相应位置补填档案名目;3、将材料放入档案内。

第八条检查核对检查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平安的重要手段。

一般要定期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是否完整或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档案保管的环境检查。

第九条统计汇报1、人事档案数量;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状况;3、人事档案整理状况;4、人事档案保管状况;5、人事档案使用状况;6、档案室设备。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使用权限1、法制部门调查。

2、员工本人入党、出国等。

档案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一、目的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及奖惩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3. 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本岗位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内容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及时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

2. 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立卷,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归档。

4. 档案保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期保存。

5. 档案利用:按照档案管理制度,为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

五、奖惩办法1. 奖励(1)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2. 惩罚(1)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泄密的个人或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2)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档案管理混乱,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档案信息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七、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和销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

最新档案管理办法

修订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法规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第三条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国务院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登记范围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单位档案工作秩序,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单位经济发展和品牌建设服务,避免因档案管理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档案指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单位等有保存价值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片、声像、实物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单位各部门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交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四条单位员工有保护档案安全、完整的义务。

单位各级人员应提高档案管理意识,遵守本办法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档案职责第五条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分管档案工作领导负责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整体发展计划,统筹规划档案工作的建设与发展,及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六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贯彻实施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对单位各部门、各子单位档案工作有统一指导、督促的责任;负责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与单位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七条单元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单元档案管理员负责组织协调单元各部门档案材料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供给利用、鉴定与烧毁等与档案有关的事件;负责管理和维护单元级档案,并供给单元级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对各子单元档案事情实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档案室库房,保持环境的整洁,温度、湿度按要求调控,并进行防雨、防虫维护,发现意外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八条单元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立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指定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监督部门分管范围内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检查部门分管范围内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履行情况,负责部门分管范围内档案的鉴定工作。

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完整准确,安全可靠;(四)便于检索,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负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四)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五)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二)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档案应涵盖本单位所有业务领域和活动;(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三)时效性:收集的档案应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来源、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系统化: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标准化:按照档案标准进行整理。

第九条档案收集与整理的具体要求:(一)收集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整理档案时,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系统性;(三)对收集和整理的档案进行编号,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定期检查: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科学保管:采取科学的保管措施,延长档案寿命。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利用;(二)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档案资源,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依法进行保密。

《行政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行政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行政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档案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行政档案管理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2.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3. 完整准确原则:行政档案应当保存完整,内容准确,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4. 统一管理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统一规范并实行集中管理;5. 便利使用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保证档案的合法使用。

第二章行政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第四条行政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对行政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分类清晰;2. 归档后的行政档案应当进行密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4. 行政机关对行政档案的借阅、复制和转借应当依法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行政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第五条行政档案的利用和销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行政档案进行利用,提供便利;2.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明确利用方式和权限;3.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行政档案的保存期限,并在保存期满后及时进行销毁;4. 行政机关对行政档案的销毁应当依法进行,并记录销毁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档案管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档案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便捷使用,提高机关档案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档案管理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分类管理、综合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四条档案按照机关性质、功能、时效等因素,进行分类存放。

第五条档案分为以下几类:机关文件、会议纪要、办公通知、工作报告、调研报告、规章制度、重要决策文件等。

第六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整理、装订,并标明档案编号和归档日期。

第七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当密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损坏和篡改。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权限第八条机关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档案的借阅和利用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查阅和利用档案的权利,但需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和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借阅档案,应当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五章档案的移交和销毁第十五条档案移交需提前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整理、清点、编制移交清单等。

第十六条档案移交时应当制作移交登记表,并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时应当填写移交清单,详细列明移交文件的名称、数量和日期。

第十八条档案移交后,移交方应当从系统中删除相应记录并备案。

第十九条档案销毁需经过合法程序,包括审核、审批、公告等环节。

第六章档案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宣传,组织开展安全保密活动。

第二十一条档案室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摄像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单位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确保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单位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等工作。

(三)开展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五)组织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系统。

第八条各部门应按照档案归档范围,及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方案进行,确保档案有序、便于查找。

第十条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对归档的档案进行审核、整理、编目、装订等工作。

四、档案的保管与保护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确保档案保管场所的安全,采取措施防止档案遗失、损坏。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实行分类、分卷、分层存放,便于检索和利用。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五、档案的鉴定与销毁第十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档案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第十六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单,按程序报批后进行销毁。

六、档案的利用与统计第十八条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档案支持。

第十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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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范围1.1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统一规范公司各类合同、重要文件等档案的管理,促使档案工作较好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档案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3 术语和定语3.1 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2 档案分类:是根据档案的共同特点和差异点,将档案区分不同类别的逻辑方法。

3.3 组卷:是将拟归档的文件材料按其内容或形式的联系组成保管单位的整理过程。

4 职责4.1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的责任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档案管理员,按规定时间内定期向公司档案室移交档案和目录。

4.2 公司档案室职责4.2.1 负责制订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签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4.2.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4.2.3 指导公司各职能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4.2.4 负责作好档案保密、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4.3 职能部门职责4.3.1 部门设置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3.2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4.3.3 各部门要建立档案收集台账,兼职档案员对转交来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文档要进行登记。

5.管理内容与方法5.1归档范围5.1.1 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资产购置、项目投资、党团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一切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载体材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底片、声像、实物、光盘、磁带、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等均应整理归档。

5.1.2 具体归档内容:经营决策、投资、计划、财务、物资、请示、批复、总结、报告、方案、措施、情况分析、规章制度、办法、通知、合同、协议、调查资料、统计报表、审计、劳动、人事、教育、医疗卫生、后勤福利、外事工作、经济纠纷、荣誉等。

5.2档案的分类5.2.1 文书档案:按部门分为董事会秘书室、行政综合办公室、党工团、计划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金融部、审计部及各子公司等。

5.2.2 项目档案:项目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资料。

5.2.3 实物档案:奖牌、奖杯、奖状、证书、锦旗及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实物材料。

5.2.4 电子档案:磁带、磁盘、光碟等电子载体。

5.2.5 声像档案: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和光盘等。

5.3归档时间及归档份数5.3.1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含项目建设工程合同),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归档原件一份。

5.2.2 项目工程档案是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

5.2.3设备仪器档案从计划购置到运来安装、调试、正常运行过程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自制或改造设备文件材料鉴定、验收后三个月整理归档;设备仪器在大、中修过程中的各种材料在检测后一个月内归档。

5.2.4声像档案在各种活动后一个月内将录音、录像、照片、底片整理后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5.2.5荣誉实物档案在各种表彰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5.2.6 土地征收、项目投资、转让、图纸、土地证、房产证等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5.2.7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只归档一份原件,比较重要的或使用频繁的文件材料可归档二至三份副本。

5.4归档手续:各类文件材料归档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时双方均在目录上签字,并将其中一份带回留存。

5.5归档文件材料的基本要求5.5.1凡属在经营、管理、外事、党团工等活动形成的一切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包括文字、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应整理归档。

5.5.2各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需对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按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整理,核对准确、组织成案卷后归档。

5.5.3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保持成套性和完整性,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5.5.4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准确地反映经营管理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5.5.5 归档的文件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形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5.5.6归档资料一律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书写或油印件、打印件。

不能用铅笔、普通圆珠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复写纸书写文件。

5.5.7整理立卷时,对卷内文件材料要进行系统排列,按时间顺序、重要程度等编写页号、案卷标题、形成时间,简明确切、文字通顺概括合理。

5.5.8归档文件必须签字、盖章、日期齐全完整,不允许随意划改。

5.5.9 归档纸质文件不允许有复印件(指复写纸书写的)、传真件,传真件必须复印后替代原件归档。

5.5.10根据国家和专业主管部门对书写用纸的格式或图幅(A4)的有关规定,做到归档文件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归档文件的整齐划一。

5.7.11日常文件、文档(如合同、招投标文件、立项报告等项目性文档),以传统纸质形式进行存档。

5.6机构人员变动文件材料的处理5.6.1 因组织机构变动予以撤消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将全部材料整理后移交给职能对应部门。

5.6.2公司员工离职或岗位变动时,必须移交手中档案材料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5.6.3 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的参与机构人员变动时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以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

5.7档案鉴定5.7.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档案鉴定工作。

5.7.2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保管期限准确、案卷质量准确。

5.8档案目录与检索工具档案室要编制公司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全引目录、声像、实物档案目录,底图目录和专题(项)目录等。

5.9档案统计5.9.1 各档案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须收集齐全立卷,并按规定时间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5.9.2建立统计台帐,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5.9.3对档案的基本情况、档案数据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

5.10档案库房管理5.10.1档案库房要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并要有防盗、防火、防光、防鼠、防尘、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5.10.2 配备温湿检测仪,定期测试和记录库房的温度、湿度、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调节和控制,使温度保持在 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5.10.3 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5.11档案保管期限5.11.1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5.11.1.1 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企业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档案。

5.11.1.2凡是反映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或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定期保管档案。

5.11.2具体保管期限见附件一《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5.12档案的提供利用5.12.1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借用)本部门档案时,须持办理借阅(借用)手续,方可查阅;5.12.2借阅有保密内容的文书类档案,须由借阅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且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外传。

5.12.3借阅或调用审计资料档案、机密合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需经董事长批准方可。

5.12.4 项目工程类档案,图纸、立项、决算、验收报告资料等借阅,须先经项目工程负责人审核,集团总裁批准,方可借阅;5.12.5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说明借阅理由和查阅范围,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批准后方能查阅,否则不予接待;5.12.6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财务管理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时,应先由借阅人提交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借出档案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转借。

5.12.7所有借阅档案人员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拆封和抽换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5.13档案销毁5.13.1经鉴定失去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写出销毁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按工作流程进行销毁。

5.13.2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不少于二人),鉴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

5.13.3销毁清册及销毁档案书面报告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能生效。

5.14档案的奖罚5.14.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奖励。

5.14.1.1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5.14.1.2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公司的;5.14.1.3对档案管理、保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5.14.1.4举报、制止破坏档案的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5.14.1.5以上奖励由档案领导小组决定,奖励分晋级、记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可发放奖金等。

5.14.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不改的,由档案领导小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4.2.1违反《档案法》和档案各项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5.14.2.2 损毁、丢失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的;5.14.2.3 涂改、伪造档案的;5.14.2.4未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5.14.2.5 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馈赠给外人的;5.14.2.6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5.14.2.7 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大的;5.14.2.8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5.14.2.9 有本办法第5.14.2条行为的,由公司主管领导给予警告,视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部门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 记录表式附件一公司档案分类方案附件二公司管理工作流程图附件三纸质文件归档清单模版附件四电子文件归档清单模版附件五档案销毁清册附件六集团档案总目录附件七实物档案目录附件八财务档案销毁清册附件九工商、行政类证书目录附件十卷内文件目录附件十一档案借用审批单7 附则7.1本办法由人事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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