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深律师解析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的交往方式及相处模式,也就是我们如何处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到自己及他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团队合作的效率。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他人,不要有任何偏见、歧视和排斥,而是以平等、尊重、理解、包容和友好的态度与他人相处。
其次,要正确认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职责和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也要维护自己的职责与权利,达到双赢的局面。
此外,要学会把握与他人的距离,不要太过依赖,也不要过于排斥,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便自己不会受到伤害,也不会伤害他人。
最后,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因小事而大发雷霆,与他人相处时,要有足够的耐心,并学会沟通,尊重他人的观点,把握好话语的准确性与礼貌性,避免有话不说或者说错话。
遵循这些原则,我们就可以在相邻关系中获得双赢的结果,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促进他人及自己的身心健康,以及团队合作的效率。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邻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权的行使1.相邻权的行使原则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利益和损失。
(2)自愿原则: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自愿、协商的精神,达成一致意见。
(3)合法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相邻权的行使方式相邻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的使用:如通行、排水、取水、采光、通风等。
(2)相邻房屋的使用:如搭建临时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
(3)相邻设施的使用:如利用相邻的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设施。
三、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相邻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相邻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害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对相邻权的妨碍。
(3)赔偿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因侵害相邻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4)恢复原状:侵害人应当将侵害相邻权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
(5)支付违约金:侵害人应当支付因侵害相邻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房屋,房屋距离邻居某乙的房屋仅有1米距离。
某乙在房屋后面搭建了一个鸡舍,导致甲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甲与乙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搭建鸡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相邻权,判决乙拆除鸡舍,并赔偿甲因采光和通风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在行使相邻权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受到侵害。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核心内容: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法律的规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法律所作出的指导性规定,从适用的合理性上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定,目的是达到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地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所应该遵循的以下几个规则:一、兼顾双方利益所说兼顾双方的利益是指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要对相邻双方的利益都要考虑,不能顾此失彼。
这个规则实际上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由于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扩张和限制,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该考虑双方的利益,使双方的利益在法律规定之下达到公平。
二、最小的限制所说最小的限制是指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中,尽可能地把对义务方的义务限制到最小的范围。
这也就是说将损害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这是合理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相邻关系来说,对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扩张是以合理与必要为前提的,而所说的合理与必要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该将权利的延伸或者扩张尽量限制在必要、必须的范围内,从而尽可能地将容忍的义务限制在最小的范围。
三、衡量利益大小所说衡量利益的大小是指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对于所涉相邻双方的利益进行价值衡量,不能以较小的利益而牺牲较大的利益。
这个规则也是合理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相邻关系来说,其是在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之间产生的,而利益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因此,对于所涉相邻双方的利益要进行价值比较,如果要牺牲较大的利益时,可换一种责任方式进行处理,从而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和双方的利益。
四、尊重历史习惯所说尊重历史习惯是指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对人们长期形成的生产和生活的习惯要尊重,尽量维护这种习惯所形成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这个规则是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原则的具体体现。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

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原则和方法相邻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相邻人因相邻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调解,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最理想的方法。
(一)相邻纠纷调解的意义1. 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后,如果在涉讼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能免除当事人的讼累,避免产生诉讼成本。
如果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则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同样能使纠纷尽快了结,节约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
2. 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实现“双赢”。
相对于强制性的法院判决来说,调解更容易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也会比较顺利。
3. 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与法院判决相比较,以调解方式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不仅可使双方之间的对抗性减弱,而且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
法院判决则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对抗情绪。
这是因为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这就在消除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如果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由于纠纷主体一般是相互熟悉、居住多年的邻居,往往不利于纠纷双方关系的修复和弥合。
4. 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调解的过程也是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
因为调解也是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并依照法律原则解决纠纷,它能使当事人明白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负的义务,即可以使当事人知道什么是法律禁止的和不应该做的,什么是合法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从而加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达到减少、避免纠纷的目的。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pdf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的原则相邻关系纠纷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关于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的一种,是当前法院审理难度较大、法律依据相对较少的一种纠纷。
李海波律师指出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注意以下三项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正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应当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
例如,甲、乙、丙三个承包经营人承包的土地相互毗连,其土地都是长期依靠同一条小溪灌溉,甲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上游,乙承包的土地处于小溪的中游,丙承包的土地处于下游。
由于天旱水源不足,小溪的水源不能满足土地灌溉的需要。
这时,甲或乙都不能截断溪流仅供自己的土地灌溉,而是要正确处理用水相邻关系,把有限的水用于三人最需要、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块,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2、团结互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例如,在乙必须通过甲的土地才能从公用通道到达乙的土地时,甲应当允许。
再如,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于高地的自然流水应当允许流往自己的土地,不得堵截,使高地遭受损失。
团结互助原则还要求相邻人应当协商解决相邻纠纷,应当互谅互让,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合理。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而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是对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是对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
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为之;并且要求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相邻关系纠纷的特征及调解技巧
相邻关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大家好,今天我和在座的领导和人民调解员共同探讨一下关于农村相邻纠纷的类型及调解技巧。
各位人民调解员工作在基层,对日常矛盾纠纷的调解有着丰富的实践调解经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今天我的讲义如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今天我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各位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邻关系纠纷很多,但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纠纷指的是什么呢?大家考虑一下,下面的纠纷是不是相邻关系纠纷,1、甲乙承包地相邻,甲种树遮住乙承包地的阳光产生纠纷;2、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引起纠纷;3、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相邻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4、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其实以上的例子都是相邻关系纠纷,从这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纠纷双方主体一定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权人,比如说农村的房基地邻居,承包地邻居。
第二,一方在使用不动产的时候侵犯到了另一方正常使用其不动产。
比如,一方在自己地上种树,导致遮荫,影响邻地种植;一方在自己家挖菜窖,导致邻家房屋宅基地下沉,影响邻居对自己家房屋的使用。
第三,相邻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纠纷当事人对不动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而是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时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纠纷。
第四,相邻关系的权利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法定的,当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地的惯例。
在民法通则及解释中,相邻关系涉及到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邻地损害的内容,物权法中又增加了邻地管线铺设、相邻有害物质的排放的内容,可以说现在法律对邻里间纠纷的规定完善而准确,为我们调解此类纠纷划清了路线,指明了方向。
在把纠纷界定在相邻关系纠纷范围内后,可以看出相邻关系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很多。
那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相邻纠纷都有哪些类型呢?经过总结,大概有如下五种:1、相邻土地使用纠纷。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指在空间、时间、属性等不同维度上相邻的事物之间所形成的联系和影响,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处理和分析。
以下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1.相邻关系应该从整体上把握:相邻关系所涉及的事物之间往往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因此应该从整体上考虑和把握。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应该将整个城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而不是只关注单一的建筑或者街区。
2.相邻关系应该以空间为主要依据:空间是相邻关系最主要的依据,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该以空间位置的相近或接近为主要参考。
例如,在设计城市交通路线时,应该考虑交通节点的空间位置关系,如交通流量、行车时间、地形等。
3.相邻关系应该根据时间先后关系进行排序: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需要考虑事物之间的时间先后顺序,因为时间的因素可能会对相邻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
例如,在编制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时,需要依据不同时期的历史遗存进行排序和分类,以便合理规划城市保护和利用。
4.相邻关系应该以事物属性和性质为参考: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需要考虑事物之间的属性和性质差异,因为不同属
性和性质的事物之间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相邻关系。
例如,在做医学研究时,需要考虑不同药物的属性和性质,以便进行合理的组合和使用。
总之,处理相邻关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目的,采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从不同维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便更加准确地把握和分析事物之间的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及原则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
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对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处理相邻权纠纷关系,应遵循三项法定原则: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相邻权是各位业主都会享有的权利,相邻部分,任何职员不得随意动用,在现实生活中。
存在着一些业主,为了一己私利,侵犯他人相邻权的情形,针对此种现象,权益受到侵权的业主,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的规定,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怎样的?一、相邻权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因此,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邻人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财产权利的限制。
二、相邻权的典型特征(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
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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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深律师解析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原则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及刑事辩护纠纷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
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重庆交通广播电台等媒体的专题采访。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各自的或占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占用权、使用权时相邻各方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为行使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就叫相邻纠纷。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增强人们之间的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讯、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
权法》第33条至38条同样规定了占有、妨害、毁损他人物权,权利人有权请求相对人承担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物权保护优于债权保护,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处理相邻的纠纷中,应当着重掌握以下原则:
一、保护生产原则。
相邻各方的矛盾,有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有的与生产有直接、间接的关系。
处理好了,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协调发展。
因此处理相邻关系一定要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出发。
特别在处理土地、宅基地、沟、库、塘、路等的使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时,既有注意保护相邻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如何处理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便利。
二、方便生活原则。
相邻关系往往直接或间接地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处理相邻飞纠纷,特别是处理涉及到群众住房、生活设施、通行、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时,必须从有利于生活出发,为群众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占有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便利周围群众的生活。
三、公平合理原则。
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面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既要坚持公平原则,又要坚持合理原则,不能顾此失彼,只顾一方的利益而妨碍或损害相邻人的利益。
四、团结互助原则。
相邻各方平时居住、生产和生活多在一起,为了有利于以后长期和睦相处,发生矛盾后,要耐心细致地疏导教育,从团结互助的精神和原则出发,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基础上,多做调解工作,让其互谅互让,团结互助,协商解决,尽量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达到处理结果基本符合争议双方的意愿,以促使相邻各方的安定团结和睦相处。
五、运用善良民俗原则。
民间习俗虽然不是法律,但被恰当正确用来化解民间纠纷,也是促进和谐的有效途径。
部分村民的行为自然与不自然地限定在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的秩序里,许多人依然偏好和信服用习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在相邻纠纷时,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巧妙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相邻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