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
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处理
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2.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相邻人不得危
及相邻人的房屋安全,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行及正常的排水、排污等。
3.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不能违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习惯。
例如,在农村,对于依习惯形成的通道不得随意堵塞或改变其走向;在城市,尤其是居住小区,应按照规
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随意搭建临建或堆放物品影响他人通行、安全或环境。
4.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应注意正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般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制裁方式;对于违反治
安管理的行为,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情况下,应分清纠纷的性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
在通过行政或刑事程序解决时,也应同时解决民事纠纷。
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中,应当注意正确适用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
对于因相邻权纠纷提起诉
讼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相邻权受到侵害时起算。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与思考

案件性质特殊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利 益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到 多个方面的问题,如通风、采 光、噪声等,需要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对策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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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3
完善法律规定
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 ,明确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的审理依据和标准,提高 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强举证指导
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 指导,引导当事人提供充 分、有效的证据,提高案 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排水相邻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 权利人之间排水而引发的纠纷。
这类纠纷涉及的问题包括排水走向、 排水口位置、排水量等。在审理时, 法院需要依据《民法通则》、《物权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裁决。
案例分析
某市居民楼与相邻工厂因排水走向问 题发生纠纷。工厂将生产废水排向居 民楼,导致居民楼墙体受损、生活受 到影响。居民楼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要求工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厂行为构成侵 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按照评 估价值给予居民楼业主委员会相应的 赔偿。
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立 和完善
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风险意识提高
阐述建立和完善调解和协商机制对于解决相 邻关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
提出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的 必要性和具体措施,以减少相邻关系纠纷案 件的发生。
05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典型 案例分析
相邻排水纠纷案例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通常具有复杂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关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 和多种法律问题。此外,这类案件还可能存在难以取证和难以鉴定的情况。
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相邻权法律规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业主李某与施工单位张某因相邻权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施工单位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由于施工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期间车辆通行等问题,李某的日常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与张某均为某小区的业主,李某购买的住宅位于小区的底层,其房屋北侧与张某正在施工的工地相邻。
2.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相邻权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
同时,张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应当尊重李某的相邻权。
(1)张某的施工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污染以及施工车辆通行等问题,对李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
(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李某要求张某停止施工,并赔偿因施工造成的损失,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李某生活的干扰,保障李某的相邻权。
因此,李某的诉讼请求合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施工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相邻权,判决张某立即停止施工,并赔偿李某因施工造成的损失。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

相邻关系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一、审理难点1.法律规范的过于原则、滞后与审判实践的操作、发展之间的冲突。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讲,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而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看,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3.诉讼程序要求与实体审理要求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但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时,二者往往难以做到有机统一。
如有些案件当事人争议标的只有数百元,而鉴定费用则需花费几千元,且有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出的鉴定结论也没有多大意义,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或予以拒绝,给法院顺利审结案件带来了障碍。
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启示

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启⽰⼀、案情王某等35⼈的住宅区与衡阳市公安局交巡警⽀队原办公楼共同坐落于衡阳市船⼭西路30号,多年来⼀直共同使⽤⼀条出⼊通道,后交巡警⽀队因为搬迁新址,将原办公楼所在地的⼟地使⽤权转让给梦园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梦园*司),转让后导致王某等35⼈的住宅区出⼊通道直接穿越梦园*司,梦园*司为了有利于对该⼟地进⾏开发于2007年与衡阳市公安局协商,开辟了⼀条新的出⼊通道供王某等住户出⼊,并对原⽔电、煤⽓进⾏了改造。
但在改造过程中王某等35住户与梦园*司产⽣纠纷,王某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梦园*司⽴即停⽌侵害,将通道恢复原状。
本案经⼀审审理认为,作为相邻各⽅在对各⾃的不动产⾏使所有权或使⽤权时候,应当按照有*⽣产、⽅便⽣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的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虽然王某等35⼈的原出⼊通道被挖断,但是被告梦园*司已经另⾏开辟了新的出⼊通道,并对⽔电、煤⽓进⾏了改造,梦园*司履⾏了相应的义务,新通道对原告出⾏并未造成影响,⾄于新通道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应有消防主管部门进⾏处理,⼀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等35⼈不服向衡阳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梦园*司在施⼯时未取得建筑⼯程规划许可证,在未征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强⾏挖断道路,且新开通道路较为狭窄,使得⼩区出⼊车辆困难,消防车⽆法驶⼊,给原告⽣活造成隐患,请求⼆审法院判决梦园*司排除妨害,恢复原通道。
被告答辩称,梦园*司新开辟通道没有侵犯上诉⼈通⾏权,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衡阳中院依职权向衡阳市公安消防⽀队调取了⼆份证据:1、消防车辆从新通道进⼊⼩区的现场照⽚。
2、消防⼲警对通道进⾏勘察后,形成的勘验笔录。
此案经过开庭后⼆审认为,本案系相邻权通⾏权纠纷,原告与被告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发⽣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作为相邻权利⼈应当按照应当按照有*⽣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2)前言“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300年前,“六尺巷”的故事成为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典范,其中蕴含的亲仁善邻的品质更是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逐渐提高,一方对房屋的修缮、维护,不可避免地对左邻右舍的居住生活产生影响,邻里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和美乡村,不仅要塑出和美之形,更要铸起善治之魂。
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征程上,相邻关系纠纷已成为了影响乡村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顺义区地处北京东北部,辖区共有426个村,乡村常住人口44.7万人,占比33.7%①,被授予首都重点平原新城的功能定位。
为推动乡村朝着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图景迈进,顺义法院全面梳理2020年至2022年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②,细致分析审判情况,总结此类案件新特点、新趋势,并选取十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希望以此为契机,为乡村善治提供有益指引,助力和美新风吹遍乡间田野。
①截止至2021年末,此常住人口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②统计主要涉及的案由有: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其中相邻关系纠纷案由下涵盖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通行纠纷;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相邻通风纠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相邻损害防免纠纷)。
第一部分:2020-2022年涉相邻关系案件审判情况概述一、涉相邻关系案件审理总体情况2020年以来,顺义法院审结涉相邻关系案件2265件,其中2020年656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30%,2021年820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55%,2022年789件,占比同年民事案件3.38%,案件总量整体较为平稳。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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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因此,物权法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做出原则性规定。
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
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做出判断。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如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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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
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法律案例相邻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户人家相邻,甲家位于乙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道围墙。
多年来,甲、乙两家关系和睦,共同维护着围墙的完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围墙的使用权产生了纠纷。
甲家认为,围墙位于甲家一侧,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甲家所有。
乙家则认为,围墙是两家共同维护的,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两家共有。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即围墙的使用权是归甲家所有,还是归甲、乙两家共有。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相邻不动产;没有约定的,应当合理使用。
”2. 实际情况甲、乙两家共同维护围墙多年,说明围墙的使用权在两家之间已形成共识。
此外,围墙的建造、维护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也表明围墙的使用权应归两家共有。
3. 当事人意愿甲、乙两家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已形成共识,且围墙的建造、维护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甲、乙两家共有。
2. 鉴于甲、乙两家关系和睦,法院判决两家共同承担围墙的维护费用,并协商确定围墙的使用方式。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共有,共同承担围墙的维护费用,并协商确定围墙的使用方式。
判决生效后,甲、乙两家表示服从判决,并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维护围墙。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两家因围墙的使用权产生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相邻权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法律依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力求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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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法学理论,就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1、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
2、使用权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应区别对待:(1)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前已产生的相邻妨碍,原则上使用权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但使用权人能够证明自己事前不知道的除外。
(2)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产生的相邻妨碍,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如果相邻妨碍是经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面临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的竞合,使用权人可以选择诉权。
在使用权人作为原、被告后,所有权人是否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应区别对待:(1)在作为相邻权利人主张权利救济的诉讼中,应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如果使用权人诉请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作为共同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如果使用权人诉请赔偿或补偿,应视所有权人的意见决定其是否作为诉讼参与人。
(2)在作为相邻义务人被诉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所有权人均应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3、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1、证明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1)公民: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的证据: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3、证明相邻关系纠纷原因的证据:(1)流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2)用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3)排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排放污水:纠纷时间;纠纷地点;污水所含物质名称;影响程度。
(5)危害:因危害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害引起纠纷的地点;危害物质名称;危害影响程度;危害造成的后果。
(6)危险:因危险引起纠纷的时间;因危险引起纠纷的地点;危险性质;危险面积、间距。
(7)采光:影响他方采光的时间;影响他方采光的地点;影响他方采光建筑物名;影响他方采光的高度、面积、间距;影响他方采光的范围、程度;影响他方采光造成的后果。
(8)音响:音响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音响引起纠纷的地点;音响的影响程度;音响造成的后果。
(9)震动:震动的种类和引起纠纷的时间;震动引起纠纷的地点;震动影响程度;震动造成的后果。
(10)邻地、通道、道路、渡口、桥梁、堤坝: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时间;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地点;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引起纠纷的原因;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影响的范围程度;因使用邻地、通道、渡口、桥梁、堤坝造成的后果。
(11)通风、日照、铺设管线等: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原因;后果。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邻义务人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应当举证证明。
(1)双方之间存在不动产相邻关系。
(2)相邻义务人实施了妨碍不动产所有权延伸权益的行为。
(3)该扩张行为具备违反民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对相邻权利人利用不动产造成妨碍或妨害的事实。
(4)相邻权利人主张的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5、否认承担相邻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举证证明根据法律的抗辩事由,即相邻权利人主张的相邻侵权请求权未产生、受阻碍或已消灭的事实。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1、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
2、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四、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1、相邻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范畴的,但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而是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2、审理相邻关系案件时,应注意与其他权利的区分,主要是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环境权等。
3、相邻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调整(1)违章建筑不构成相邻妨碍的,相邻方要求拆除的,不予支持。
(2)一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的行为,如果对相邻方造成相邻妨碍,相邻方可以主张排除妨碍,恢复房屋原状;但其主张恢复房屋使用性质,不属于民事相邻关系的调整范围。
(3)一方的行为经过行政许可,但对相邻方构成相邻妨碍,可告知其先进行行政诉讼,否则不予受理或裁驳。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此类案件的事实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1、相邻义务人存在违法性的加害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
2、相邻权利人的相邻不动产权益受损害的范围与程度,主要是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范围与程度、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等。
3、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相邻义务人有无过错,主要是认定相邻义务人侵权时是故意、过失还是不可抗力。
六、对有关责任的认定1、相邻关系案件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主要是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99条第1款、第100条、第103条规定的情况。
2、在认定相邻义务人的责任时,法官应根据一般人的心理状态,运用注意义务理论,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相邻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作出判断。
七、实体处理的一般原则和尺度把握1、当事人合意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双方就相邻关系问题达成合意的,只要不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如一方反悔,只要另一方没有新的相邻妨害行为,应当有容忍的合同义务。
2、二手房买卖的遗留问题(1)出卖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给相邻方构成了妨碍,相邻方诉请买房人拆除的,买房人以该搭建物非自己所有抗辩,理由不成立。
(2)买房人为正常使用房屋之需要,欲恢复出卖人改变的房屋原始设计结构,相邻方以买房人买入房屋时已接受既成事实为由进行抗辩的,如不形成相邻妨碍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诉讼时效问题相邻关系案件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时效,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4、相邻关系案件的赔偿或补偿标准(1)采光妨碍的补偿标准,应当综合所在地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房屋面积和房价及受影响的程度予以确定。
可以用房屋价格(每平方米)×影响面积×影响时间×10-30%的系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提高5-10倍。
(2)一方安装的设备发出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标准,对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如果其同意进行整改又可以进行整改的,可判令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3)一方的行为给相邻方形成相邻损害,其赔偿标准应以恢复到损害前的情况,所需成本为计算标准。
5、妨碍程度与容忍义务的界定(1)认定是否构成相邻妨碍,应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一方使用不动产的行为有利于其生活质量,而对相邻方影响轻微,相邻方应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予以容忍。
(2)为弥补房屋设计建筑缺陷,并注意贯彻最小影响原则的排气孔设置,应属相邻方容忍义务的范畴。
(3)一方安装室外悬挂物,如不影响相邻方的安全和卫生,相邻方应容忍。
(4)拆除、损坏承重结构的行为,应判令当事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而拆除非承重结构对安全而言无影响的,应允许当事人行使受限制的财产权利。
6、建筑物反光等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光线、放射性等侵入邻地导致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利受到干扰性妨害或损害的,被称为不可量物侵害。
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范畴。
相邻方因不可量物侵害提起诉讼的,应考虑相邻人之间对不可量物排放容忍义务的程度确定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具体应衡量以下几方面因素:(1)生存权的优先性。
当相邻近的各方都为了自己某种利益行使而引发冲突时,其他权利的行使应当让位于生存权。
其他权利的权利人此时就负有容忍的义务,其限度应是满足他方的生活需求。
(2)纷争的地域性。
相邻关系中,不同区域的居民便负有不同的容忍义务。
居民区与工业区、商业区相比,其居民容忍限度较小。
(3)不动产利用的先后关系。
在考虑容忍义务时,必须将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的先后顺序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
相邻各方中使用在前的一方容忍义务较少,而使用在后者则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但此义务仅存于可预期的范围,超过此范围,则可提起侵权之诉。
(4)损害的回避可能性。
回避可能性,是指以相邻一方的使用给他方造成的侵害能否回避作为考虑容忍限度大小的标准,本可回避而不回避的,相对方就承担较少的容忍义务或不承担容忍义务。
建筑物反射的光可视为不可量物的一种。
建筑物反光纠纷构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既可选择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相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反光既构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又构成相邻关系纠纷的,发生相邻关系物上请求权和环境侵权损害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择一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分别处理。
7、建筑物遮蔽纠纷的处理及补偿标准(1)通风、采光标准的确定确认影响通风、采光的标准,应根据发生地(市区还是农村)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或衡量:a、市区内的建筑物应审查其建造是否符合有关部门关于建筑物的高度、层次、间距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应视为对通风、采光有影响,反之则无影响。
b、农村的建筑物应审查其建造是否符合当地群众“公认”的通风、采光标准(如村规民约)。
如无此标准,则可参照有关部门关于城市建筑物的高度、层次、间距的规定确定是否影响通风采光。
c、审查新建建筑物是属于翻建、扩建还是新建。
如属在原住宅基础上翻建,既未扩大面积,又未增加建筑高度,相邻方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阻挠翻建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属扩建或新建,相邻方提出影响其通风、采光的,则应结合其他各方面的条件加以确认。
d.审查提出影响通风、采光一方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一般来说,未经批准的违章建造的房屋不应享有通风、采光权,对其要求保护自己通风、采光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农村中没办理房产证明但有选址意见书或准建证的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当事人应以不同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a、新建房屋一方属于违章建筑或者超过批准设计范围施工的,一般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建筑层次等。
b、对经过合法批准手续的新建楼房,或者虽属违章建筑,但已建成的,如拆除将给国家或公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于受影响一方利益的,可以其他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如判令侵权方给受害方妥善安置住房或工作场所,或者给予受害方赔偿等。
8、因空调安装问题引起的相邻纠纷的处理(1)因空调噪音引起的纠纷的处理目前,空调室外机造成噪音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安装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