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要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一、考试题型1、单项选择题;2、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4、简答题;5、论述题;6、案例分析二、重点内容第一编导论1、知识产权的概念(P4)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
(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著作权法1、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答:(1)消费方式不同:著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内容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论述题案例之垂死挣扎疯狂背诵版一、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
4、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加以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
5、合理使用: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6、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11、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12、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3、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14、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15、出版者权:是指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报刊的版式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6、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总复习知识点一、知识产权法概述中的有关知识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和对现代化产业的经营管理对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经营管理中的特定标志的使用、获取的知识经验所享有的独占性权利。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主要是理解“智力活动”所创造出来的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
“智力活动”创造了“无形财产”,这就使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不象民法、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财产关系能够体现对为有形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或针对特定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广义的知识产权除包括这三种权利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专有性权利。
我们认为,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讲,应采广义说,这样能促使人们更积极地去从事科学、技术、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学习这门课的主要精力应放在狭义所指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内容。
(二)知识产权的本质和特征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而非某种有形财物。
应当理解的是,知识产权和它所表现的外在形式或物化的载体是两码事。
例如:一台使用专利技术制造出来并使用了注册商标的机器,机器本身是载体,而非专利和商标本身,这二者是不同的,因为具有同样效能的机器可能未应用专利技术,也未使用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国家授予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四个特点。
国家授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在一国特定的主管机关的授权、确认下使特定主体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为其所独占性地享有,即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即使其他主体也是独创产生的(如注册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基于自身的无形财产性和国家法律的特别授权。
确认而产生的。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重点
本文档旨在总结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期末考核重点,以便同学们针对重点内容进行复备考。
一、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
2.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相应法律法规
3. 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以及法律保护范围
二、专利法
1. 专利的保护要件和可保护对象
2. 专利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专利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专利管理与应用
三、商标法
1. 商标的注册要件和注册程序
2. 商标权的获取和保护期限
3. 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商标管理与应用
四、著作权法
1.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3.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 著作权管理与应用
五、其他知识产权法律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2.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
3. 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
以上为知识产权法期末考核的重点内容概述,建议同学们在复备考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上内容,并结合课堂笔记、教材和相关案例
进行综合理解和掌握。
同时,积极参与讨论、解答问题,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祝同学们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产权法法期末考重难点突击

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复习考点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治理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特点:1、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表现在:不发生有幸控制的占有;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不发生致使产品带事实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专有性。
表现在: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知识产权并存。
3、时间性。
物的存在时间具有客观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品的存在无时间限制,所以必须以法律来规定权利的时间长短。
4、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所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区别于出版权,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
三、作品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构成作品的要件:1、作品应是自己创作的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作品应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
3、作品应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即具有可复制性。
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格式。
四、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特点:1、无论任何作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不能单独行使,需和著作财产权一起行使。
3、发表权通常是能转移的。
4、如果作品涉及第三人,发表权还受到该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docx

(一)著作权的产牛.1、小国人:创作完成(事实行为,不要求民事行为能力)——H动取得(无需任何手续);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版取得。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必须具冇独创性和口J复制性。
(二)著作权的主体共包括11种类型,即作者,包括演绎作晶、合作作品、汇编作晶、影视作品、职务作站、委托作品作者,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所冇人或使用人,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白传体作品作者。
作者:(1)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单位——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有署名推定为作者。
)|演绛作品|:不能吸收、覆盖原作品。
要想使用演绛作品,须得到双重许可,必须经得演绎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意。
|合作作品|:(1)认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使用——1)合作作品|可以分蔽则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口J以单独享冇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合作作品|不町以另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特殊的职务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亨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具他组织亨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了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介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厚冇的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法期末整理
第一专题著作权一、著作权的取得①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而不需再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即著作权自动取得。
②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③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④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保护;未与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在成员国、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中国法保护。
例题: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2009.三.14)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二、作者1、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
2、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以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例题: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
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2007.三.60)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C、戊提供生活素材,应为作者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3、作者并不仅限于公民,一部作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法人、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拟制):(1)由法人、其他组织主持(2)代表法人、其他组织意志创作(3)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责任4、作者推定。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提纲
知识产权期末复习提纲知识产权法课程复习提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产权法概况的了解,并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对象,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组卷原则考核采取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试题类型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四、考核形式闭卷五、答题时限考试时间为90分钟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编知识产权法要概论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教材P2)二、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教材P2--3)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发明创造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等一切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界定的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教材P3);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教材P4---6)四、知识产权的特征(教材P6---9)(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第二章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基于历年考题整理归纳!)
一、名词解释1、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一般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权。
2、商标权、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权:亦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
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或者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加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商标注册: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制度: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是指对那些不具备注册条件而取得注册的商标,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的制度。
3、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独创性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知识产权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知识产权法的几个关键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
一、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主要手段。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等形式的表达方式。
著作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原创性和作品的固定表达。
二、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于发明的独占权。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权是保护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
专利权的取得需要符合三个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专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实现。
三、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于商标的独占权。
在知识产权法中,商标权是保护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的重要制度。
商标权的取得需要符合三个要件:独立性、显著性和可区分性。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实现。
除了上述三个重点内容,还有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复习,例如专利申请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侵权责任和补偿等。
在复习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些实际案例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以充实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
例如,最近在数字版权领域涉及的争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是非常重要的知识点。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发展的法律制度,其中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三个重点内容。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我们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你在期末复习中更好地掌握知识产权法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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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著作权:(1)著作人身权: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收歪曲、篡改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分的行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5项)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限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产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改编权: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1、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表演者权: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权;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组织权:许可他人转播器制作的节目的权利;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响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2、商标分类:(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是否注册注册商标:是经商标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未经商标行政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注:未注册商标一般不受商标法保护,但通过驰名商标制度给予未注册商标保护。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标示对象商品商标:是使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如“中国航空公司的CAAC标记、中国保险公司的PIIC标记”;(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形态平面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文字图形的组合商标;立体商标:是以商标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特俗作用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个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清真标志”;(5)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生产流通环节制造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在其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熊猫”收录机商标、“山城”啤酒商标;销售商标:商标经营者使用的商标;“屈臣氏”、“家乐福”、“国美电器”、“超市发”商标;(6)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等级商标中的系列商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防卫商标:是指为了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进行的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a)联合商标:是指同一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哇哈哈集团注册“娃哈哈”“哈哈娃”“娃娃哈”等商标;不能单独转让;b)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钟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一、简答题:1、著作权的申请原则、限制:(1)著作权的申请原则:A.注册取得制度: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B.自动取得制度: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注:我国采取了自动取得制度:“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著作权的限制:A.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参考著作权法22条)B.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参考著作权法23、32、39、43条)C.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2、专利权的申请原则、限制:(1)专利权的申请原则:A.书面原则:《专利法实施条例》第3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B.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使用新型专利又申请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C.单一性原则:《专利法》31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D.优先权原则:a.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人必须向相关专利局要求优先权;)。
b.《专利法》第29条第2款: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专利权的限制:A. 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B. 专利权在权利行使方面也受到诸多限制;a.首次销售后的权利用尽;b.先行实施权;c.交通工具临时过境;d.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e.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3、商标权的申请原则、限制:(1)商标权的申请原则:A.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实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B.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例外:《商标法》第6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C. 优先权原则:《商标法》第24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申请)。
(2)商标权的限制:正当使用+非商业性使用A.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善意、正当的方式使用描述性商标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a.叙述性使用:主要针对描述性商标,描述性商标通常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通用名称的普通词汇构成,或者是含有地名的商标。
b.指示性使用:是指为了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B. 比较广告:是指使用人在广告中将自己的产品与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向媲美。
C. 商标用尽:是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人无权禁止。
D. 非商业性使用:a.新闻报道及评论b.滑稽模仿三、论述题(一)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取得、限制、利用:1、主体:(1)概念: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分类:A.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为作者)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B.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人主体;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的全部财产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的部分财产权利的主题;C.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内国主体: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主体:外国人和无国籍人;(3)原始主体:A.公民作者:《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品在创作完成后,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
B.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4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4)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是指作者以外的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
取得继受权的方式:A.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B. 因合同取得著作权;(5)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A.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主体a.《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b.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对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B. 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